招标
湘西北城投二手车交易中心商业整租运营(含物业管理服务)
金额
124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12/1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湘西北城投二手车交易中心商业整租运营(含物业管理服务)
园区带装修独栋带停车场
正在竞价
当前价:124万元/年
标的类型:
资产属性:国有企业资产
房屋户型: --
房屋朝向: --
建筑面积: 14007.2平方米
挂牌价:124万元/年
保证金:20万元
报名开始时间:2024年12月13日 11时00分00秒
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12月27日 11时00分00秒
- 租赁权基本概况
- 重大事项披露
-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 租赁用途要求
- 交易信息
- 交易公告
- 出价信息
基本概况
重大事项披露
一、与资产出租有关的内容:
1、本项目为二手车室内城市展厅,非正常商铺物业。
2、该物业自2021年8月启动招商,同年11月招商率达90%,依据《常德西城新区物流园二手车交易市场项目招商运营代理合同》约定:项目招商率达 80 %则具备开业条件。
3、当前该资产正处于运营状态,甲方已产生物业管理、运营、市场推广、网络覆盖、工程维修、电能损耗等多项费用支出,当前在场经营商户不足70%。
4、2021年12月甲方与38家常德本地二手车商户签订《城投二手车交易中心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市场租赁合同”),同时商户预交纳6个租金和3个月履约保证金于甲方,项目于2022年1月启动试运营,并约定项目起租日以消防验收后为准。
5、本次整租运营意向承租单位中标并签订合同后,承租方需跟商户完成《市场租赁合同》运营主体变更,延续原合同权责利,自行运营该物业,此后运营相关的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
二、物业服务说明:
1、甲方依据市场建筑面积23000.06平米室内展厅为基础,指定承租方进行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未来由承租方向市场商户收取物业管理费。
2、物业服务范围:
(1)市场外围南北保安岗出入口及车道;
(2)北边非机动车停车位191个(摩托车位);
(3)市场内部东门及西门出入口及车道;
(4)市场东边非机动车位410个(摩托车位);
(5)市场西边装卸车位4个及机动车位33个;
(6)一层、二层及地下负一层物业的服务管理;
(7)市场屋顶及墙面广告的审批、制作、运营使用;
(8)甲方已外租的楼顶光伏的收益和维护管理与乙方无关。
3、物业服务标准:按三级物业服务标准执行。
(1)市场环境:整洁,配备高档设施。
(2)安全管理: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
(3)设备维护:对市场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4)客户服务:对进出市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三、资产出租提示内容:
1、资产出租后未来项目运营产生的人工、管理、能耗、日常维护保养(建筑主体的结构安全、质量安全问题除外)、水电、通讯、卫生、税费(承租方自行承担部分)及第三方服务平台搭建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资产出租后承租方需合法进行经营,如因承租方自身原因引起的纷争,一切法律后果概由承租方负责,与甲方无关。资产承租过程中,非因甲方过错导致市场的财产损失或经营人员损害事故,与甲方无关,乙方应直接向相关责任方索赔。
3、甲方预留2000平米地下车库作为项目的相关配套(其租金涵盖在整租租金中),其他地下停车位暂不整租,由承租方代管。如未来承租方需要租赁使用时,再另行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方在竞买标的时,平均年租金总额应保证以不低于人民币124万元报价;
2.意向承租方成为承租方,则上述交易保证金原路返回至承租方或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另承租方与出租方签署《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合同》后,承租方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40 万元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或已转交易保证金剩余部分补齐至40万元,至项目服务期限届满后,无息退还承租方。承租方违约履约责任:租赁期内,承租方无故解除合同,该保证金不退,甲方有权要求承租方赔付市场一年124万元租金作为违约金。
3.出租物业交付条件(交付时间以项目全面完成消防验收和联合验收为准):
①甲方负责消防验收需要的整改;
②甲方负责经纪室顶棚恢复;
③甲方负责通道吊顶格栅恢复;
④甲方负责玻璃破损恢复;
⑤甲方负责地下室渗水整改;
⑥除上述五条由甲方负责整改恢复外,其余现状交付,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如:地面砖破损、照明灯具更换、电力分户、穿孔铝板飘雨等维修与更换等。
4.甲方认可并同意,承租方在该物业建筑外立面及室内外设置广告,有权使用建筑物的中庭、楼顶(仅为广告宣传,楼顶面已由甲方外租,作为光伏发电场,年租金收益归甲方所有)、地面停车位、地下车库(2000㎡)、广场、通讯网络且形成收益。
5.合同到期后,承租方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
6.装修过程中若有重大改造的地方(如有),须先通过甲方的同意和审核,产生的一切问题和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7.承租方继续使用“湘西北城投二手车交易中心”案名继续推广。承租方将以合法、公平、正当手段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做出对本项目的商誉及名声有不良影响的行为。承租方自行负责该市场的经营,并承担相应风险及相关责任,承租方应妥善处理在该物业及承租方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第三方之间的任何投诉、索赔、人身财产及其他侵权纠纷,不得影响本项目的正常经营。因此导致需要向第三方支付赔偿款、违约金、罚款、退款等所产生的责任与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8.租赁资产及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修
(1)承租方应按当时正常运营的物业原状以及租赁资产交付清单交还租赁资产,除第三方添置的专业设备(具体以书面清单为准)或者乙方添置的、并非租赁资产正常经营所必需且可移动的办公电器设备等外,其余无偿移交给甲方,双方办理交接手续。承租方将租赁资产交还甲方时,应付清租金、水电费等费用。承租方逾期交还物业,除应当依照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完整营业月的标准交付逾期期间的租金、水费、电费、宽带网络费等各项费用外,每日还应按日租金的1.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收回该物业。
(2)甲方对该房产的维修责任只限于本项目的结构。
(3)租赁经营管理期限内,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并维护本项目和有关设施设备,并负责所有设施、设备的年检和物业内正常的维修、维护。如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乙方负责更换,更换之新设施、设备应不低于现有设施、设备的标准。
9.承租方与甲方约定交租以6个月为一周期,商户重新签订展位租赁合同后,商户按6个月为一周期向承租方交纳租金。
10.甲方开具承租方每年缴纳的租金发票并承担自身相关税费问题。其余市场运营相关税务部分由承租方承担;
11.租金按半年度收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承租方按半年付租金支付方式执行,之后提前10天支付下半年度租金。
租赁用途要求
二手车交易、展示及相关配套
交易信息
交易公告
交易公告
交易须知
前置资格审查须知
受让人资格条件
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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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租方公司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两者身份证明。
2. 承租方有合作同类型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上述材料应装订成册,若为复印件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证明与原件相符。
1. 意向承租方须为合法公司,应能承担民事责任,不接受自然人报名;
2. 承租方至少有1个有同类型运营合作项目案例;
3.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4. 意向承租方具备二手车交易市场运营条件;
5. 承租我司国有资产有欠租行为的、征信黑名单企业禁止报名。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规范相关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国有资产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发布资产出租、出售等交易信息公告,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开竞价方式交易。
第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交易申请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委托交易之前应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审议程序,并报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具有资质的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交易活动。
涉及资产出售以及采用评估方式确定招租起始价的交易项目,应当组织资产评估后,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六条 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的项目,应当按照“应尽必尽”原则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
第七条 对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国有资产公开交易进场登记手续,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租出售审批意见予以受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限制性门槛。
第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交易或非在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进入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公告
第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拟定信息公告,合理确定资产出租出售信息公告期限,征集意向竞价方。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单位网站(单位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可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资产所在现场统一同步公告交易信息。
出租信息公告期-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出售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信息公告中应披露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交易条件、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对资产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出租资产的,对意向承租方提出的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出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确保资产信息披露的准确、一致,对交易条件和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予以规范。
第十三条 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重新计算信息公告期。
第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竞价方可到交易机构查阅资产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章 交易实施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交易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公开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采用公开拍卖方式交易的,由拍卖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招投标方式交易的,由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网络线上或线下竞价等其他交易方式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对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的资产交易项目,应当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可经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议通过后,交易双方可按挂牌价与意向竞价方报价孰高原则签约,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意向竞价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可于事前或事后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公平、公正对待符合参加资产交易条件的意向竞价方。
第十八条 保证金主要用于产权交易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承诺,并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其设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十九条 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意向竞价方负责。
第二十条 两次及以上公开竞价无人参与的,可逐步降低出售、出租起始价。当交易价格低于原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交易,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开交易形成的资产成交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承租(买受)人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或产权转让合同,办理资产财务交接手续。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将合同报原审批部门备案。有关交易结果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告。
第二十三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时,不收取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交易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的,应当中止、终结交易,并在交易平台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意向竞价方提供虚假、失实的材料;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意向竞价方;
(三)意向竞价方相互串通,损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意向竞价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竞价方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价、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串通竞价的;
(五)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意向竞价方干扰其他意向竞价方公平竞争等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六)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意向竞价方进行登记,在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制造、散布影响资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产权交易市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做好交易主体现场交易行为的信用记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保证交易活动规范进行。
(一)按照规定和承诺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服务、出具交易凭证、拨付交易资金、退还交易保证金,对省级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二)负责电子档案和交易现场音像资料整理和管理,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时反馈资产交易进展情况和交易结果,建立交易档案提供单位存档。每年年底形成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场交易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三)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向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的交易流程交易。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管,适时进行检查督促,按要求定期向省财政厅汇总、报送所属单位的资产出售和出租审批备案资料。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出价记录
轮次 | 竞买编号 | 出价时间 | 出价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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