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大渡河公司枕头坝二级、沙坪一级水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设备采购公开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金额
798.8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11/2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大渡河公司枕头坝二级、沙坪一级水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设备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第2次)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大渡河公司枕头坝二级、沙坪一级水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设备采购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及包号:CEZB230508142001
一、中标候选人情况
标段(包)编号:CEZB230508142001
二、评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共 9 名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如需询问不中标原因请联系项目经理:
姓名:秦洪亮 电话:028-65098698
邮箱:12045659@chnenergy.com.cn
(2)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
异议时限及程序: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登入国家能源招标网www.chnenergybidding.com.cn,在“用户登录”→“投标人”→“投标业务”→“招标异议”中提出招标异议。在提出异议时,应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及异议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诉求,以便我们尽快核实处理。
异议咨询电话:010-58132372
(3)为规范招投标环境,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实施细则》,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扰正常采购的失信行为,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1-3年。
1)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2)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 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竞争对手
4) 投诉前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对未处理完毕的异议提交投诉
5) 多渠道异议、举报、投诉、上访的。
项目名称:大渡河公司枕头坝二级、沙坪一级水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设备采购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及包号:CEZB230508142001
一、中标候选人情况
标段(包)编号:CEZB230508142001
载明内容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名称 | 国能智深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
投标报价(人民币万元) | 798.800000 | 793.256900 |
质量(如有)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工期(交货期) | 枕头坝二级水电站交货期:第一批次(6#、5#、4#)机组发电所需的配套计算机监控系统及其附属设备、规定的备品备件,规定的专用工器具2024年10月31日前完成交付,第二批次(3#、2#、1#)机组配套的计算机监控系统及其附属设备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交付;沙坪一级水电站交货期:第一批次(1#、2#、3#)机组发电所需的配套计算机监控系统及其附属设备、规定的备品备件,规定的专用工器具2024年10月31日前完成交付,第二批次(4#、5#、6#)机组配套的计算机监控系统及其附属设备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交付 | 枕头坝二级水电站交货期:第一批次(6#、5#、4#)机组发电所需的配套计算机监控系统及其附属设备、规定的备品备件,规定的专用工器具2024年10月31日前完成交付,第二批次(3#、2#、1#)机组配套的计算机监控系统及其附属设备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交付。沙坪一级水电站交货期:第一批次(1#、2#、3#)机组发电所需的配套计算机监控系统及其附属设备、规定的备品备件,规定的专用工器具2024年10月31日前完成交付,第二批次(4#、5#、6#)机组配套的计算机监控系统及其附属设备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交付。 |
资格能力条件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项目负责人/证书名称/编号(如有)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二、评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共 9 名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如需询问不中标原因请联系项目经理:
姓名:秦洪亮 电话:028-65098698
邮箱:12045659@chnenergy.com.cn
(2)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
异议时限及程序: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登入国家能源招标网www.chnenergybidding.com.cn,在“用户登录”→“投标人”→“投标业务”→“招标异议”中提出招标异议。在提出异议时,应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及异议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诉求,以便我们尽快核实处理。
异议咨询电话:010-58132372
(3)为规范招投标环境,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实施细则》,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扰正常采购的失信行为,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1-3年。
1)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2)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 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竞争对手
4) 投诉前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对未处理完毕的异议提交投诉
5) 多渠道异议、举报、投诉、上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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