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宁乡市殡仪馆石质材料骨灰盒代销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480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0/11/1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xcg-2020081300172
预算金额480万元
招标公司宁乡市殡仪馆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镇平县玉福工艺品厂480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合同正文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008130017-2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殡仪馆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镇平县玉福工艺品厂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石质材料骨灰盒代销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00813001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折扣率(%) 价格调整规则 优惠条件
1 A1 80.1 根据实际销售数量,按实结算。 按中标人的中标折扣率进行结算,实际结算金额=实际销售数量×相对应款式的上限单价×中标折扣率。
2 A2 0 / /
3 A3 0 / /
4 A4 80.1 根据实际销售数量,按实结算。 按中标人的中标折扣率进行结算,实际结算金额=实际销售数量×相对应款式的上限单价×中标折扣率。
5 A5 0 / /
6 A6 0 / /
7 A7 0 / /
8 A8 0 / /
 合计金额小写: 480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肆佰捌拾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1、本项目招标采购期限为二年,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11月4日止,项目合同一年一签。

2、本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如果乙方无违约行为,其产品及服务符合甲方要求,甲方则按本合同约定条款与乙方续签下一年度的采购合同。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殡仪馆指定地点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运输费、搬运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2、货物运至现场后,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对所供货物的外观、型号规格、数量等验收,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签字后,并不能免除乙方对货物质量应承担的责任。乙方提供的各种文件载明的内容必须真实,货物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参数验收,若货物验收时有关技术参数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并同时有权要求索赔。甲方有权对全部代销产品随机抽样检测(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检测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乙方产品如经检测不合格,甲方有权退货或要求乙方更换相应的产品。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本合同最终价款以按实结算额为准,具体结算方式为:实际结算金额=实际销售数量×相对应款式的上限单价×中标折扣率,产品上限单价及中标折扣率见附件。

2、本项目采用包干方式建设,合同价款包括项目产品购置、运输、保险保管、测试通过验收、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及人工、管理、财务、税金等所有全部费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合同年度价款结算,甲方在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财政集中支付程序一次性支付乙方结算总价款。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行(镇平县玉福工艺品厂:1714024009200120537)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5.1 验收程序采用一般程序验收5.2 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保证货物产品为生产厂家的正规合格产品,并按正规销售渠道供货,乙方应根据甲方采购要求提供全新原装未启封、外观无刮、碰痕迹的货物产品。

2、乙方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技术性能满足各项规格参数和安全性能的要求。每一件供货产品贴有商标、品名、规格型号及合格标识。商品符合运输及销售包装要求。

3、产品需附有质量“三包”卡和产品说明书,内容包括彩色图片、技术性能说明及规格、参数,使用材料说明及检测报告,工艺制作流程说明。

4、产品石材自身可达到的要求尽量减少色差,要求所有石材的花纹和色差过度色尽可能的调整到最佳状态,要求中高档石盒(A5-A8)不允许有明显外观缺陷,玉石盒主体应为整雕。雕刻图案应均匀清晰,层次分明,对称部位应对称,雕刻后不应降低雕刻面使用强度,不应影响其使用性能。

5、如果乙方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可暂停代销该品种产品,要求乙方及时整改。如果整改3次仍不能满足质量要求,则甲方有权停止代销该品种产品。如果乙方的产品滞销,连续3个月销售记录为零,则甲方有权停止代销该品种产品。

6、乙方产品质量保证期为甲方验收产品后二年,自交付验收入库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更换或维修。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包装要求:包装均应有良好的防湿、防雨及防碰撞的措施,凡由于包装不良,运输不慎所造成的损失和由此而产生的退换货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验收方式:乙方将产品存放在甲方仓库,以便甲方在收货时按样品抽样验收每批产品,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产品不符合采购要求的,乙方承担退换货等责任及相关费用,由此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3、运输费、搬运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4、货物运至现场后,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对所供货物的外观、型号规格、数量等验收,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签字后,并不能免除乙方对货物质量应承担的责任。乙方提供的各种文件载明的内容必须真实,货物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参数验收,若货物验收时有关技术参数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并同时有权要求索赔。甲方有权对全部代销产品随机抽样检测(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检测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乙方产品如经检测不合格,甲方有权退货或要求乙方更换相应的产品。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若甲方因客户订单的特殊要求,需要特殊尺寸的产品,乙方应积极响应,按要求制作好特殊尺寸的产品,并在指定日期内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价格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乙方不得把本项目转包或分包他人,且乙方在宁乡市地区不得再行委托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代销项目产品,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的供货价格不能高于供应给其它采购方的供货价。

4、乙方须保障买方在使用其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外观设计权等任何一项侵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5、乙方应根据实际销量按甲方要求及时供货。

7.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约致合同实质无法履行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方应按合同总价款15%的标准向相对方支付违约金。

2、如乙方逾期交付货物,按合同总价款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逾期二十日仍不能交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殡仪政策调整变化、政府行政命令等原因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提前解除的,均不视为违约,各方均不向相对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 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

1、项目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形成的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服务方案、服务承诺、补充协议等均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约束力。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宁乡市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壹份备案。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正文结束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白马街道仁福社区 地址: 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玉神路与玉龙路交叉口向西200米
法定代理人: 吴萍 法定代理人: 杨玉波
委托代理人: 朱锋平 委托代理人: 杨玉波
电话: 0731-87823446 电话: 0377-65830069
传真: 0731-87823446 传真:
采购计划明细附件列表:
  1. 合同退迟签订说明书.pdf
  2. 中标通知书(石材).pdf
附件下载请到网址:http://changs.ccgp-hunan.gov.cn/gp/gpcategory/showNew/20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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