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3cgsh022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世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王工18256261886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3CGSH022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铜陵经开化工园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02月28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5条付款方式“按照分期付款方式(乙方供货、安装并调试验收后支付总金额的50%;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2个月且无质量及服务问题支付总金额的15%;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4个月且无质量及服务问题支付总金额的15%;验收合格之日起满36个月且无质量及服务问题支付总金额的15%;验收合格之日起满60个月且无质量问题支付总金额的5%)。”现修改为“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款的50%,余款待验收合格且无质量及服务问题后一次性无息支付。”
2.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条合同签订时间“采购人通知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后,应在2日内领取,领取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逾期不领取成交通知书或不签订合同的,顺延至第二成交人或重新采购。”和第三章投标须知十、合同的签订、履行及验收50、合同协议书的签订“50.1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具体时间、地点见中标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现一并修改为“采购人通知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后,中标单位应在2日内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应尽量缩短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不得晚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之日起7个工作日,逾期不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或不签订合同的,顺延至第二中标候选人或重新采购。”
3.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十、合同的签订、履行及验收48、合同授予标准“本项目合同将授予中标人。”现修改为“本项目合同将授予成交供应商。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对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充分协商,给予合理补偿。”
4.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三)技术及服务要求一、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CO、O3)在线监测系统、O3分析仪器测量方法“紫外荧光法”现修改为“紫外吸收法、差分吸收光谱法”
5.原招标文件项目需求:
二、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和PM10)连续自动监测分析仪
监测产品产品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应符合《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和PM10)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21)的要求。
检测项目
PM10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
PM2.5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
测量范围
(0~1000)μg/m3或(0~10000)μg/m3(可选)
(0~1000)μg/ m3或(0~10000)μg/ m3(可选)
测量方法
β射线吸收或震荡天平法技术
β射线吸收或震荡天平法技术
最小显示单位
0.1μg/ m3
0.1μg/ m3
检出限
≤2ug/m3
≤2ug/m3
断电恢复功能要求
仪器断电后,能自动保存数据;恢复供电后系统自动启动,并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仪器断电后,能自动保存数据;恢复供电后系统自动启动,并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校准膜示值误差
±2%
±2%
温度测量示值误差
±2℃
±2℃
大气压测量示值误差
±1kPa
±1kPa
切割器性能
Da50=(10±0.5)μm;
σg=1.5±0.1。
Da50=(2.5±0.2)μm;
σg=1.2±0.1。
滤纸袋(膜)要求
对空气动力学直径为03um颗粒物的截留效率≥99.7%
对空气动力学直径为03um颗粒物的截留效率≥99.7%
断电影响测试
时钟误差:±10s
断电影响条件下进行流量测试,应符合流量测试指标要求
时钟误差:±10s
断电影响条件下进行流量测试,应符合流量测试指标要求
电压影响测试
不同供电电压条件下进行流量测试,应符合流量测试指标要求
不同供电电压条件下进行流量测试,应符合流量测试指标要求
流量测试
平均流量偏差:±5%
流量相对标准偏差:≤2%
平均流量示值误差:≤2%
平均流量偏差:±5%
流量相对标准偏差:≤2%
平均流量示值误差:≤2%
湿度测量示值误差
±5% RH
±5% RH
大气压影响测试
不同大气压条件下进行流量测试,应符合流量测试指标要求
不同大气压条件下进行流量测试,应符合流量测试指标要求
平行性
≤10%
≤15%
参比方法比对测试
1.斜率(k):1±0.10;
2.截距(b):当k≥1时,-10ug/m3≤b≤(110-100*k)μg/m3;当k≤1时,(90-100*k)ug/m3≤b≤10μg/m3;
3.相关系数(r)≥0.95
1.斜率(k):1±0.10;
2.截距(b):当k≥1时,-5ug/m3≤b≤(55-50*k)μg/m3;当k≤1时,(45-50*k)ug/m3≤b≤5μg/m3;
3.相关系数(r)≥0.95
有效数据率
90%
90%

现修改为:
二、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和PM10)连续自动监测分析仪
PM2.5:监测产品产品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应符合《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和PM10)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21)的要求。
检测项目
PM2.5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
测量范围
(0~1000)μg/ m3或(0~10000)μg/ m3(可选)
测量方法
β射线吸收或震荡天平法技术
最小显示单位
0.1μg/ m3
检出限
≤2ug/m3
断电恢复功能要求
仪器断电后,能自动保存数据;恢复供电后系统自动启动,并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校准膜示值误差
±2%
温度测量示值误差
±2℃
大气压测量示值误差
±1kPa
切割器性能
Da50=(2.5±0.2)μm;
σg=1.2±0.1。
滤纸袋(膜)要求
对空气动力学直径为03um颗粒物的截留效率≥99.7%
断电影响测试
时钟误差:±10s
断电影响条件下进行流量测试,应符合流量测试指标要求
电压影响测试
不同供电电压条件下进行流量测试,应符合流量测试指标要求
流量测试
平均流量偏差:±5%
流量相对标准偏差:≤2%
平均流量示值误差:≤2%
湿度测量示值误差
±5% RH
大气压影响测试
不同大气压条件下进行流量测试,应符合流量测试指标要求
平行性
≤15%
参比方法比对测试
1.斜率(k):1±0.10;
2.截距(b):当k≥1时,-5ug/m3≤b≤(55-50*k)μg/m3;当k≤1时,(45-50*k)ug/m3≤b≤5μg/m3;
3.相关系数(r)≥0.95
有效数据率
90%

PM10:监测产品产品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应符合《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和PM10)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13)的要求。
检测项目
PM10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
测量范围
(0~1000)μg/m3或(0~10000)μg/m3(可选)
测量方法
β射线吸收或微量振荡天平法技术
最小显示单位
0.1μg/ m3
检出限
≤2ug/m3
时钟误差
正常条件下≤±20s;断电条件下≤±2min
校准膜重现性
±2%(标称值)
温度测量示值误差
±2℃
大气压测量示值误差
≤1kPa
切割器性能
Da50=(10±0.5)μm;
σg=1.5±0.1。
环境条件影响测试
供电电压变化±10%,检测仪标准膜测量值的变化±5%(标称值);
平行性
≤10%
参比方法比对测试
1.斜率(k):1±0.15;
2.截距(b):(1±10)μg/m3
3.相关系数(r)≥0.95
有效数据率
连续运行至少90天,有效数据率不低于85%

6.原招标文件评分办法(1)产品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
序号
评分标准
评分因素
分值
备注
1
产品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
一、对投标人所投的空气六参数(SO2、NO2、O3、CO、PM2.5、PM10)和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PAMS57)产品合格性进行比较。
(1)所投的SO2、NO2、O3、CO产品属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中的仪器名称型号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本小项满分1分。
(2)所投的PM2.5产品均属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中的仪器名称型号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本小项满分1分。
(3)所投的PM10产品均属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中的仪器名称型号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本小项满分1分。
(4)所投的PAMS57产品属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中的仪器名称型号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本小项满分1分。
二、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主要配件等的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与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要求进行比较,性能指标全部满足或高于技术要求的得24分,如有一处不满足,则该项得0分,如有技术参数遗漏处,视为不满足项,得分参照本项规定得0分。本项满分为24分。
28分
第“一”项:提供所投 PM2.5 在线分析仪、PM10 在线分析、NO2 在线分析仪、SO2 在线分析仪、CO 在线分析仪、 O3 在线分析仪和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PAMS57)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扫描件并加盖电子公章放入电子投标文件。(检测合格名录及查询网址见项目需求附件,附件为截止公告发布时间网站查询结果,评审时以投标截止时间网站发布结果为准)。
第“二”项:(1)投标时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以上参数在检测报告中若有检测结果,须以检测报告结果作为响应评审依据;若检测告中没有相应的检测结果,则以说明书或者彩页中的指标为评审依据,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不满足。
(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技术证明文件(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产品彩页、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关于同一技术参数的表述不一致时,相关技术证明文件的效力由高到低顺序依次为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产品彩页、产品使用说明书。

现修改为:
序号
评分标准
评分因素
分值
备注
1
产品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
一、对投标人所投的空气六参数(SO2、NO2、O3、CO、PM2.5、PM10)和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PAMS57)产品合格性进行比较。
(1)所投的SO2、NO2、O3、CO产品属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中的仪器名称型号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本小项满分1分。
(2)所投的PM2.5产品均属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中的仪器名称型号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本小项满分1分。
(3)所投的PAMS57产品属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中的仪器名称型号的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本小项满分2分。
二、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主要配件等的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与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要求进行比较,性能指标全部满足或高于技术要求的得24分,如有一处不满足,则该项得0分,如有技术参数遗漏处,视为不满足项,得分参照本项规定得0分。本项满分为24分。
28分
第“一”项:提供所投 PM2.5 在线分析仪、PM10 在线分析、NO2 在线分析仪、SO2 在线分析仪、CO 在线分析仪、 O3 在线分析仪和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PAMS57)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扫描件并加盖电子公章放入电子投标文件。(检测合格名录及查询网址见项目需求附件,附件为截止公告发布时间网站查询结果,评审时以投标截止时间网站发布结果为准)。
第“二”项:(1)投标时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以上参数在检测报告中若有检测结果,须以检测报告结果作为响应评审依据;若检测告中没有相应的检测结果,则以说明书或者彩页中的指标为评审依据,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不满足。
(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技术证明文件(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产品彩页、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关于同一技术参数的表述不一致时,相关技术证明文件的效力由高到低顺序依次为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产品彩页、产品使用说明书。

7.开标时间、地点保持不变。
8.采购文件其余内容要求不变。
更正日期:2023年03月08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更正公告内容与原采购文件内容相冲突的部分,以本更正公告内容为准。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翠湖二路1258号
联系方式:1321562683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世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铜陵市财富广场B座1303室
联系方式:18256261886/1865622621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工/周工
电话:18256261886/18656226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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