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
本机关于2024年4月26日对黄小丽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作出浙余卫医罚〔202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黄小丽已辞职,电话联系黄小丽无人接听,邮寄至其身份证住址,联系不上被退回。因无法再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 事 人:黄小丽,性别:女,民族: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幽兰镇牌坊村*************,居民身份证号:36012119******3528,联系电话:135****9124,行医地址:浙江省余姚市开丰路330-22号。 经查明:2023年12月15日,黄小丽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粉刺挤压医疗美容活动,无违法所得。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毛囊清洁器1盒; 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 上述罚款,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缴纳罚款可通过以下方式:1、用手机支付宝APP扫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二维码进行缴纳;2、可转账至指定银行(账号:3901310009107019395,全称:余姚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余姚市工商银行,备注:卫生罚没款)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浙里办 App"浙里复议"应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六个月内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余姚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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