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宁乡市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城投新移交道路维护维修服务三标段合同公告
金额
116.59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04/2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116.6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湖南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6.59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212200039-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城投新移交道路维护维修服务三标段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21220003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城投新移交道路维护维修服务三标段 其他服务 本项目为2022年城发集团新移交的三条道路的维护维修及弃土场平整。 1 1165999.78
 合计金额小写: 1165999.78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壹拾陆万伍仟玖佰玖拾玖元柒角捌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计金额小写:1165999.78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壹拾陆万伍仟玖佰玖拾玖元柒角捌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3-07 —— 2023-06-07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合同履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按实结算。
(2)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按进度适当支付部分工程进度款,在项目完成验收前,支付累计不超过中标工程造价的40%。
 (3)中标人报送结算资料后,并经采购人完成结算内审后,采购人支付累计不超过内审金额的60%。
 (4)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第24个月底前支付审结工程造价的37%(累计审结工程造价的97%)。逐年支付的工程款不计算利息。
 (5)质量保修期(2年)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金为审结工程造价的3%,质量保证金不计算利息,质量保修期到期后,质量保证金在所有事项进行完毕、无任何质量后3个月内支付,保修期间发生的应由中标人承担的与质量有关的罚款和其他应扣费用应在支付质量保证金时一并扣除。
 (6)本项目接受采购人及采购人的上级部门和宁乡市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以其最终评审作为本工程的结算总价款。
(7)本项目中标金额不能作为总价包干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宁乡市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结算报告为准。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以及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中标人遗漏招标文件所列工程量清单内容,均由中标人自负(含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8)中标人必须为其工作人员购买好全套保险后方可开展工作。
(9)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人民路支行(湖南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8467345868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一)项目要求
(1)工作内容:负责该区域内的道路维护维修改造施工等,合理调配人员、机械设备,负责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承担各安全责任风险。
(2)维护维修范围:兆虹路、文体路、站前路共3条道路及弃土场平整。
1、建筑材料运输、保管及保险
1.1中标人负责建筑材料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1.2中标人负责建筑材料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3中标人负责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所有工作事项,承担全部安全责任风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中标人负责。
2、施工要求
中标人按湘建建【2020】208号文及采购人要求配备施工关键岗位人员,并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3、质量保证
3.1工程质量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方可准予验收。
3.2施工期间,中标人应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遵守有关规定。
(二)关于工器具、材料、备件及耗材要求
1、工器具
1.1中标人应配备满足施工的全部工器具,所有设备、工器具、通讯工具、劳保用品、安全防护用具等由中标人自行解决。未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者,不允参与生产维护维修。
1.2中标人应对所有参与该项目的维护维修人员和班组,配备个人工器具和班组工器具,每位维修工配备工具包及个人常用工器具。
2、材料及备件
2.1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材料均由中标人提供。
2.2凡是不符合要求或未按程序经采购人对应专业技术人员确认的,中标人须负责无条件返工、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由于维修质量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4)工程质量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方可准予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权利瑕疵担保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甲方统一调度和工作安排,需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将项目工程转包、分包。
(2)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玉潭街道八一西路21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大成桥镇青泉社区神塘组3号

法定代理人: 张亚光 法定代理人: 刘曼林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刘瑞朝

电话: 0731-87822434 电话: 15111332971

传真: 0731-87822434 传真:


附件列表:
中标通知书.pdf 网签超时说明.pdf 城投新移交道路维护维修三标合同00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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