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华为云大数据产业学院(设备采购)及智慧文旅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779.83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10/0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307310035-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华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华为云大数据产业学院(设备采购)及智慧文旅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0731003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90日内交货并调试完毕。 3.2 履行地点: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交货方式:乙方免费将货物运输至合同约定地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33949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乙方将货送到后付合同总金额的30%;付款前需按照甲方要求开具发票,如未按时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06890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5,说明:乙方安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报告后,一个月之内采购人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5%付款前需按照甲方要求开具发票,如未按时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8991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余款5%的合同价款作为质保金,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无息支付;付款前需按照甲方要求开具发票,如未按时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4.2 收款账户: 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湖南华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305018636360000253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乙方保证货物是已定型上市销售的全新、原产地、原包装、手续合法完整、渠道正规的产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5.2.2 本项目的设备按国家三包政策执行,项目整体质保壹年;台式计算机统一整体质保为叁年,其他分项有特别要求的以分项要求为准;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货物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乙方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列出设备的详细保修范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由乙方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5.2.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5.3.3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在验收实施过程中,允许对产品进行使用性测试,及破损性实验。测试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5.3.4在验收过程中,乙方负责现场进行功能演示和性能测试,验收合格的标准为合同和采购文件《技术规格及指标要求》,全部合格则通过验收;如发现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不签发验收单。乙方在接到采购人书面异议后,应在5天内予以纠正,并承担因验收不合格而返工造成的自身的一切损失和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5.3.5如验收过程中发生纠纷,将委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其认定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如为乙方原因,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5.3.6甲方有权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对乙方提出整改意见,并约定期限进行复核,复核后仍未能达到验收标准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相关款项,并要求乙方按总货款的 20%支付违约金,同时有权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权利瑕疵担保 6.1.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1.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1.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6.2.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2.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因此导致甲方产生损失的,乙方应当全额赔偿,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0】%承担违约责任。 6.2.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否则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0】%承担违约责任。 6.3保密义务 6.3.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6.4乙方在运输、安装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派遣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对产品进行安装,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6.5乙方应当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并保证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7.4.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7.4.2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7.4.3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7.4.4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7.4.5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7.5.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7.5.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7.5.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7.5.4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期限供货,每逾期一天,按照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款项,同时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7.5.5若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泄露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按合同总金额的【10】%承担违约责任。 7.5.6质保期内,货物出现问题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4】小时内上门维修处理,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处理的,乙方应按每次【5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条约定的违约金甲方可直接从本合同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且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进行处理,以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本合同首部载明的双方通讯地址可作为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涉及各类通知、文件以及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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