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陵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建设项目(一期)监理
发布时间:2023-01-06 16:15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嘉陵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建设项目(一期)监理 (项目名称)监理 / 标段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 嘉陵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建设项目(一期)监理 (项目名称)已由 南充市嘉陵区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南嘉发改环能交[2022] 6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南充市嘉陵城投金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建设资金来自 拟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及业主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南充市嘉陵城投金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 南充市嘉陵区发展和改革局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南嘉发改环能交[2022] 6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委托招标 。 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四川聚众恒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嘉陵城区及火花街道办宝光山社区。
2.2 建设规模:建设一座日处理400吨生活垃圾转运压缩车间,400吨垃圾处理设备一套。同时购置垃圾分类转运车、转运箱、垃圾分类智能箱等设备,并投放至嘉陵城区各个小区,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运行监管平台,做好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及宣传工作。
2.3 招标范围:本项目设计施工全过程监理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服务工作。
2.4 监理服务期限:设计工期+施工工期+质量缺陷责任期。
2.5 标段划分:监理一个标段。
2.6 标段投资额:本项目分期实施,一期计划投资估算金额为4800万元。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监理服务期限、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 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
3.1.2业绩要求:
? 近年( 2020年01月01日 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监理 不少于 1 (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实施的工程总投资不低于 3000 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业绩 。
3.1.3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 市政公用工程 )执业证书, / (业绩要求),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2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3年01月09日 00时00分 开始,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南充市)(网址:http://www.scncggzy.com.cn)->招投标人登录->工程建设类业务入口、或登录《四川建设网》(http://www.sccin.com)->电子招标->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录入口,投标人凭单位CA数字证书(包括但不限于CFCA、四川CA、重庆CA、天威诚信等)登录,免费获取招标文件(联系电话:028-85569858)。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3年02月13日 10时00分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南充市)(网址:http://www.scncggzy.com.cn)->招投标人登录->工程建设类业务入口、或登录《四川建设网》(http://www.sccin.com)->电子招标->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录入口,凭单位CFCA数字证书登录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签名制作的数据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 四川建设网 (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南充市嘉陵城投金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南充市嘉陵区嘉南路五段69号铺、69号附2号铺 邮 编: 637000 联 系 人: 唐女士 电 话: 0817-3121629 传 真: 0817-3121629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 ? 招标代理机构: 四川聚众恒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9栋1单元9楼934号 邮 编: 610000 联 系 人: 邓先生 电 话: 028-85040220 传 真: 028-85040220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
2023年01月01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需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当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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