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韶曲财采决〔2024〕1号)
金额
1675.53万元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4/03/0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QJ23GZ003
预算金额1675.8万元
招标公司韶关市曲江区职业技术学校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1675.53万元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韶关移动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韶曲财采决〔2024〕1号
投诉人:东莞市智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深大道中路59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陈智
被投诉人: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原司法学校
法定代表人:赖斯文
被投诉人:韶关市曲江区职业技术学校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狮岩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曹国雄
相关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
住所:韶关市西堤北路11号全球通大厦
负责人:过松
投诉人东莞市智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下称智成公司)因对韶关市曲江区职业技术学校就“韶关市曲江区职业技术学校新建校教育教学设备及配套设备建设项目(二次)(项目编号:QJ23GZ003)”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月29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请求:认定4个投诉事项成立,请依法废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的中标资格,顺由排名第2的供应商中标。
投诉人称: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的分项报价表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价,无法判断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标的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相当于是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修改,投标文件中存在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应作无效标处理。
投诉事项2,(1)结果公告中公示的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分项报价表》中的标的“跷板式暗开关、电池开关盒、5孔电源插座、难然电线、服务器机柜、电缆、弱电设备柜电缆、电力电缆、三类25对大对数电缆、LED平板灯”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但中标供应商没有提供这些标的的制造商,无法判断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这些标的是否有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是否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不符合资格性审查。(2)结果公告中公示的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分项报价表》中的标的“手持式灭火器”属于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但中标供应商没有提供这些标的的制造商,无法判断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这些标的是否有进行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是否符合《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不符合资格性审查。
投诉事项3,(1)结果公告中公示的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分项报价表》中的标的“插座、电力电缆”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这些产品都是跟电有关的产品,是很容易发生漏电甚至是火灾。必须有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但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这些标的的制造商为“国产”,“国产”这个制造商是没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查询网址:综合认证结果查询列表(cnca.cn)),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同时中标供应商提虚假的制造商谋取中标,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2)结果公告中公示的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分项报价表》中的标的“稳压电源”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这是跟电有关的产品,是很容易发生漏电甚至是火灾。必须有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人民群众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但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这些标的的制造商为“上海精通稳压器有限公司”,“上海精通稳压器有限公司”这个制造商是没有相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查询网址:综合认证结果查询列表(cnca.cn),参见附件《质疑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同时中标供应商提虚假的制造商谋取中标,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3)结果公告中公示的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分项报价表》中的标的“水控电源适配器”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这些都是跟电有关的产品,是很容易发生漏电甚至是火灾。必须有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人民群众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但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这些标的的制造商为“广东鑫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鑫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这个制造商是没有相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查询网址:综合认证结果查询列表(cnca.cn),参见附件《质疑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同时中标供应商提虚假的制造商谋取中标,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
投诉事项4,结果公告中公示的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分项报价表》中的标的“电磁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七氟丙烷灭火剂、气体灭火器(一区)、火灾声光警报器、点型光电感烟火灾探测器(含底座)、火灾声光警报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A2S)(含底座)、放气指示灯”属于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这些产品是在遇到火灾时重要的灭火或探测火灾工具,如果这些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那么就是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当儿戏;但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这些标的的制造商“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没有相应的资质(查询网址:消防产品信息查询系统(cccf.com.cn),参见附件《质疑函》),可以定义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这些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违反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同时中标供应商提虚假的制造商谋取中标,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
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称:我中心受本项目采购人韶关市曲江区职业技术学校的委托,于2023年12月6日就韶关市曲江区职业技术学校新建校教育教学设备及配套设备建设项目(二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详见附件1)。2023年12月27日我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本项目进行了开标和评审,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中标单位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中标金额为¥16,755,378.05元,我中心于2023年12月27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中标、成交公告(详见附件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领取中标通知书。(详见附件3)。
我中心于2023年12月29日收到东莞市智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质疑函(详见附件4),并按规定开具了质疑受理通知书(详见附件5)。我中心于2024年1月9日按规定对质疑函中所述问题以书面形式对东莞市智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的质疑函进行了答复(详见附件6),并于2024年1月9日发布了韶关市曲江区职业技术学校新建校教育教学设备及配套设备建设项目(二次)结果更正公告(第一次)(详见附件7)。
我中心于2024年1月19日收到韶关市曲江区职业技术学校新建校教育教学设备及配套设备建设项目(二次)质疑文件自行完成相关回复工作的函(详见附件7)。
韶关市曲江区职业技术学校称:一、关于投诉事项1,经核实,(1)中标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的报价(详见附件1)符合招标文件中“表二符合性审查表:2 报价: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要求,招标文件中的“格式三 《分项报价表》”要求此表“仅供参考”,即《分项报价表》要求的信息或者内容仅仅是作为参考和对照,并不一定可以作为正式的依据或确切的指导,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故中标人分项报价(详见附件1)中“定制产品”的“规格型号、品牌、产地、制造商名称”等内容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填写。(2)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2)对于中标人拟派的工作人员在服务期间引起的各种工伤、安全事件和事故,招标人免负一切责任。(投标时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和4.★依据粤财采购〔2019〕1号文《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的要求,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类别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依据相关国家标准最新版本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未按规定提交,作无效投标处理。”的要求,且投标文件并不存在实质性修改的内容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情形。据此无法认定中标人投标无效。(3)投诉人投诉中标人“投标文件中存在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的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并未具体指出“不合理条件”是哪些,据此投诉人存在部分自主揣测因素。(4)投诉人投诉中标人的标的制造商“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为不合法的市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此条款的主体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即指“中标人”,“中标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了合法的登记注册,便属于合法的市场主体,“中标人”标的的制造商并未参加本项采购活动,故资格性和符合性的审查主体是“中标人”并不是“中标人”标的的制造商。因此投诉事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
二、关于投诉事项2:经核实,(1)投诉人投诉中标人提供的《分项报价表》中的标的“跷板式暗开关、电池开关盒、5孔电源插座、难然电线、服务器机柜、电缆、弱电设备柜电缆、电力电缆、三类25对大对数电缆、LED平板灯”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无法判断所提供的标的是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是否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其投诉事项在招标文件内容中并未有相关条款说明需要提供标的“跷板式暗开关、电池开关盒、5孔电源插座、难然电线、服务器机柜、电缆、弱电设备柜电缆、电力电缆、三类25对大对数电缆、LED平板灯”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和需要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条款,且其投诉事项也并不属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表一 资格性审查表”的条款。(2)投诉人投诉中标人提供的《分项报价表》中的标的“手持式灭火器”属于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无法判断所提供的标的是否为假冒伪劣产品、是否进行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是否符合《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投诉中标人的标的制造商“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为不合法的市场主体”。其投诉事项在招标文件内容中并未有相关条款说明需要提供标的“手持式灭火器”的“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和需要符合“《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条款,且其投诉事项也并不属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表一 资格性审查表”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此条款的主体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即指“中标人”,“中标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了合法的登记注册,便属于合法的市场主体,“中标人”标的的制造商并未参加本项采购活动,故资格性审查主体是“中标人”并不是“中标人”标的的制造商。(3)投诉人把“强制性产品”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详见附件2: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定义混淆,致使其法律适用错误,“跷板式暗开关、电池开关盒、5孔电源插座、难然电线、服务器机柜、电缆、弱电设备柜电缆、电力电缆、三类25对大对数电缆、LED平板灯”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详见附件2: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招标文件内容没有相关条款说明要提供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招标文件内容有要求投标人提供关于“4.★依据粤财采购〔2019〕1号文《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的要求,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类别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依据相关国家标准最新版本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未按规定提交,作无效投标处理。”的证明资料,中标人如实提供关于“4.★依据粤财采购〔2019〕1号文《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的要求,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类别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依据相关国家标准最新版本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未按规定提交,作无效投标处理。”的证明资料。且根据招标文件关于验收的要求:(5)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设备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之情形者,招标人应作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招标人、中标人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因此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故投诉人存在自主揣测因素,并未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证明,因此投诉事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
三、关于投诉事项3:经核实,(1)投诉人投诉中标人提供的《分项报价表》标的“插座、电力电缆”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认为所提供标的制造商没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为中标人提供虚假的资料谋取中标。其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内容没有相关条款说明要求标的制造商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且根据招标文件关于验收的要求:“(5)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设备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之情形者,招标人应作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招标人、中标人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因此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2)投诉人投诉中标人提供的《分项报价表》标的“稳压电源”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认为所提供标的制造商“上海精通稳压器有限公司”没有相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为中标人提供虚假的资料谋取中标。其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内容没有相关条款说明要求标的制造商“上海精通稳压器有限公司”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且根据招标文件关于验收的要求:“(5)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设备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之情形者,招标人应作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招标人、中标人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因此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3)投诉人投诉中标人提供的《分项报价表》标的“水控电源适配器”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认为所提供标的制造商“广东鑫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相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为中标人提供虚假的资料谋取中标。其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内容没有相关条款说明要求标的制造商“广东鑫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且根据招标文件关于验收的要求:“(5)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设备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之情形者,招标人应作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招标人、中标人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因此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综上所述其投诉事项存在自主揣测因素,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关于投诉事项4:经核实,投诉人投诉中标人提供的《分项报价表》标的“电磁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七氟丙烷灭火剂、气体灭火器(一区)、火灾声光警报器、点型光电感烟火探测器(含底座)、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A2S)(含底座)、放气指示灯”属于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认为所提供标的制造商“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没有相应的资质,并认为中标人提供虚假的资料谋取中标。其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内容没有相关条款说明要求标的制造商“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证明资料,且根据招标文件关于验收的要求:“(5)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设备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之情形者,招标人应作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招标人、中标人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因此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综上所述其投诉事项存在自主揣测因素,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称:
(一)投诉事项1回复意见:1.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规定要求,以及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二、须知全附表的第5点的要求,本项目明确规定该项目的报价形式为总价,以及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并未对分项的明细报价做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规定要求。在本项目中,我司已对项目的总价进行了报价,所报价格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此外,我司在投标文件中已对本项目的全部内容进行了投标报价,不存在遗漏和偏差的情况。与此同时,本项目在电子投标(响应)客户端中,也是以总价形式进行报价,并不存在我方报价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价的情况。2.在本项目中,我司对招标文件中的产品技术参数要求,已在投标文件《9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中作出了点对点的应答响应,均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实质性条款并未偏离,并未对招标文件做出了实质性修改。投诉事项存在主观臆测,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我司作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在韶关地区设立的直属分支机构,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完全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性审查的要求。投诉事项存在主观臆测,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二)投诉事项2回复意见:1.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本项目仅对“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类别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依据相关国家标准最新版本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未按规定提交,作无效投标处理”,做出了符合性审查的要求。并未对强制性产品的CCC认证、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等资质作出任何规定要求。投诉人把“强制性认证产品”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定义混淆。投诉事项存在主观臆测,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我司在投标文件中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强制采购类别的产品,均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在有效期内的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诉事项存在主观臆测,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根据我司投标文件《9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的响应内容,我司为本项目所供的全部货物均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均为中国境内制造,均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均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诉事项存在主观臆测,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投诉事项3回复意见:1.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本项目仅对“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类别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依据相关国家标准最新版本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未按规定提交,作无效投标处理”,做出了符合性审查的要求。并未对强制性产品的CCC认证、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等资质作出任何规定的要求。投诉事项存在主观臆测,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根据我司投标文件《9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的响应内容,我司为本项目所供的全部货物均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均为中国境内制造,均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均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诉事项存在主观臆测,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我司提供的“稳压电源”为上海精通稳压器有限公司制造生产的TNS-20K型三相稳压电源,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要求。该产品分类为:变压器整流器,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投诉事项存在主观臆测,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4.我司提供的“水控电源适配器”为广州小耳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制造,拥有国家CCC相关认证,广东鑫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为广州小耳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华南区域的授权销售代理商。投诉事项存在主观臆测,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投诉事项4回复意见:1.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本项目仅对“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类别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依据相关国家标准最新版本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未按规定提交,作无效投标处理”,做出了符合性审查的要求。并未对强制性产品的CCC认证、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等资质作出任何规定的要求。投诉事项存在主观臆测,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我司为本项目提供的“电磁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七氟丙烷灭火剂、气体灭火器 (一区)、火灾声光报警器等”消防类产品,为杭州海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电子有限公司所生产的产品,杭州海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电子有限公司是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我司提供的产品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中(cccf.com.cn/)均可查询。投诉事项存在主观臆测,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本机关查明:“韶关市曲江区职业技术学校新建校教育教学设备及配套设备建设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QJ23GZ003)预算金额16,758,060.50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3年12月6日,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2023年12月27日,本项目进行了开标和评审。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中标供应商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下称韶关移动),中标金额为¥16,755,378.05元。2023年12月27日,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韶关市曲江区职业技术学校新建校教育教学设备及配套设备建设项目(二次)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韶关移动于2023年12月27日领取中标通知书。智成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提出质疑,2024年1月19日韶关市曲江区职业技术学校答复质疑,2024年1月25日智成公司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韶关市曲江区职业技术学校、韶关移动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公告、投标文件、评审报告等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 1
1、《分项报价表》的格式要求属于非实质性的格式要求,与符合性审查无关。
首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规定,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关于“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地方均为实质性响应条款,投标人若有一项带“★”的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按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即招标文件中的带“★”号条款)是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的重要内容。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实质性响应条款(即“★”号条款)共有2条,即招标文件第二章“主要商务要求”中关于:“★(2)对于中标人拟派的工作人员在服务期间引起的各种工伤、安全事件和事故,招标人免负一切责任。(投标时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的规定、及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项目需求清单表”中关于“4.★依据粤财采购〔2019〕1号文《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的要求,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类别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依据相关国家标准最新版本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未按规定提交,作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该2条实质性响应条款(“★”号条款)的具体内容表明,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将《分项报价表》的格式要求设置为实质性响应条款(“★”号条款)。因此,《分项报价表》的格式要求属于非实质性的格式要求,与符合性审查无关。
其次,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的格式和要求”格式三:《分项报价表》的具体内容,《分项报价表》的备注中明确规定:“下列表样仅供参考”,并附货物类表样、服务类表样各一份,其中只有货物类表样涉及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品牌、产地、制造商名称等内容。这一情形表明,《分项报价表》的格式要求“仅供参考”,即投标供应商可根据采购标的具体情况和具体要求,对《分项报价表》所附表样的具体内容进行相应调整,而无需照搬货物类表样、服务类表样的格式要求。因此,《分项报价表》的格式要求仅供投标供应商参考,属于非实质性的格式要求,不具有强制性,与符合性审查无关。
2、韶关移动的投标报价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报价的符合性审查规定,不存在投标无效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的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规定、及招标文件第二章关于“供应商必须对本项目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报价,如有缺漏,评标委员会将对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判断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是否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依据是,投标报价是否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及投标报价是否存在缺漏等无效情形。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的预算金额为16758060.50元,韶关移动《分项报价表》的总报价为16755378.05元。显然,韶关移动的投标报价未超过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报价的符合性审查规定,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亦未发现韶关移动的投标报价存在缺漏等投标无效情形。因此,智成公司关于韶关移动的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应作无效投标处理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分项报价表》的格式要求属于非实质性的格式要求,与符合性审查无关,韶关移动的投标报价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智成公司以韶关移动的《分项报价表》未按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格式要求填报规格型号、品牌、产地、制造商名称等内容为由,主张韶关移动的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应作无效投标处理,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智成公司的投诉主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之规定,且与《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关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的规定相悖。
二、关于投诉事项2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该法条明确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法定资格条件,但根据法条具体内容,该法条并未将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其次,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表一资格性审查表,该资格性审查表规定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信用记录”、“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规定”、“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等共9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并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资格审查内容。但根据资格审查的具体内容,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将强制性产品认证设置为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内容。
综上,无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或是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资格要求的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不属于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内容。因此,智成公司以韶关移动《分项报价表》中的部分产品属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或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韶关移动未提供相关产品的制造商为由,认为韶关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主张韶关移动资格性审查不通过,应作无效投标处理,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关于投诉事项3、4
1、关于《分项报价表》将投标产品“插座、电力电缆”的制造商填报为“国产”的问题
经核查,在韶关移动投标文件的《分项报价表》中,就投标产品“插座、电力电缆”的制造商名称填报为“国产”。但该情形应视为未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商或投标产品制造商不明,不能等同于提供虚假制造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智成公司关于取消韶关移动中标资格的投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2、强制性产品认证与投标人的资格认定无关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 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及第十条:“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的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对象是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即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就其生产、销售产品取得认证机构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则证明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属于获证产品。但是,强制性产品认证与投标人的资格认定无关。投标人的资格认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关于具体审查内容的相关规定,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作出认定。
因此,智成公司认为上海精通稳压器有限公司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稳压电源”、广东鑫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水控电源适配器”、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或销售的“电磁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七氟丙烷灭火剂、气体灭火器(一区)、火灾声光警报器、点型光电感烟火灾探测器(含底座)、火灾声光警报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A2S)(含底座)、放气指示灯”等消防产品,未取得认证机构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属于非获证产品,并据此主张中标人韶关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智成公司的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3、强制性产品认证与产品制造商的市场主体资格认定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第一款:“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的规定,智成公司投诉事项3、4所涉产品制造商上海精通稳压器有限公司、广东鑫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具备市场主体资格,是否属于韶关移动虚构的制造商,应当根据前述各公司在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的登记现状,或是否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进行认定。
联系本案,经核查,上海精通稳压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5日,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广东鑫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25日,登记状态:在营(开业)企业。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30日,登记状态:存续。这一事实表明,上海精通稳压器有限公司、广东鑫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合法存续的市场主体,韶关移动不存在智成公司投诉所称的提供虚假制造商谋取中标行为。
上述事实也进一步证明,制造商提供的投标产品即使取得认证机构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仅能证明投标产品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属于获证产品,与产品制造商的市场主体资格认定毫无关联。因此,智成公司以上海精通稳压器有限公司等制造商向韶关移动提供投标产品未取得认证机构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为由,主张韶关移动提供虚假供应商谋取中标,应当取消中标资格,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智成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东莞市智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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