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渭源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2022年渭源县重茬土地治理项目中标公告
金额
192.58万元
项目地址
甘肃省
发布时间
2022/07/1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sxtm-2022-093(wy)
预算金额200万元
招标公司渭源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甘肃鑫天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陈春桂15346927580
中标公司陕西鑫丰凯农作物保护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甘肃青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92.58万元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渭源县景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渭源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2022年渭源县重茬土地治理项目中标公告
渭源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2022年渭源县重茬土地治理项目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
GSXTM-2022-093(WY)
二、项目名称
渭源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2022年渭源县重茬土地治理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联系地址 |
中标金额(万元) |
甘肃青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清源镇新街路3号312室(渭源县乡村振兴局办公楼) |
192.585 |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 |
|||||
供应商名称 |
名称 |
品牌 |
数量 |
单价 |
规格型号 |
甘肃青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马丽,安继忠,马先锋,骆得功,桑得福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
收费金额:2.5184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渭源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地 址:渭源县清源镇上北关219号
联系方式:0932-413291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鑫天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岷县街11号建设大厦1楼
联系方式:1534692758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春桂
电 话:15346927580
附件下载 | |||
中标公告.pdf中标公告.pdf 招标文件.pdf招标文件.pdf |
一、项目编号
GSXTM-2022-093(WY)
二、项目名称
渭源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2022年渭源县重茬土地治理项目
三、中标信息
中标供应商名称:甘肃青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清源镇新街路3号312室(渭源县乡村振兴局办公楼)
中标金额:大写:壹佰玖拾贰万伍仟捌佰伍拾元整
小写:192585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 | 规格 | 生产厂家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微生物菌剂 | 中农绿康 | 20kg/袋 | 中农绿康(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1吨 | 60000 | 60000 | 无 |
2 | 微生物菌剂 | 归元 | 20L/桶 | ETS(天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2.8吨 | 72000 | 201600 | 无 |
3 | 微生物菌剂 | 归元I号 | 4升/桶 | ETS(天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2吨 | 70000 | 84000 | 无 |
4 | 微生物菌剂 | 归元II号 | 4升/桶 | ETS(天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2吨 | 70000 | 84000 | 无 |
5 | 微生物菌剂 | 归元 | 4升/桶 | ETS(天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2吨 | 38000 | 45600 | 无 |
6 | 有机肥料 | 有机肥料 | 散装 | 渭源县景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150吨 | 650 | 97500 | 无 |
7 | 有机肥料 | 复合有机肥料 | 40kg/袋 | 渭源县瑞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64吨 | 1250 | 80000 | 无 |
8 | 微生物菌剂 | 复合有机菌剂 | 40kg/袋 | 陕西鑫丰凯农作物保 | 33吨 | 4350 | 143550 | 无 |
护有限公司 | ||||||||
9 | 微生物菌剂 | 重生益生菌 | 500ml/瓶 | 陕西鑫丰凯农作物保护有限公司 | 2500瓶 | 150 | 375000 | 无 |
10 | 微生物菌剂 | 益生菌伴侣 | 500ml/瓶 | 陕西鑫丰凯农作物保护有限公司 | 2000瓶 | 150 | 300000 | 无 |
11 | 微生物菌剂 | 觉地益生菌 | 500ml/瓶 | 陕西鑫丰凯农作物保护有限公司 | 2000瓶 | 150 | 300000 | 无 |
12 | 红糖 | 英隆 | 20kg/袋 | 汕头市澄海区欣盛食品厂 | 1.2吨 | 2500 | 3000 | 无 |
13 | 小苏打(碳酸氢钠) | 鸢都 | 25kg/袋 | 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小苏打厂 | 1.2吨 | 2500 | 3000 | 无 |
14 | 维生素C片 | 东北制药 | 100mg/片,100 | 东北制药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 | 3200瓶 | 5 | 16000 | 无 |
片/瓶 | ||||||||
15 | 货物运输 | / | / | 渭源县陇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3个乡镇累计6个村 | 600 | 3600 | 无 |
16 | 肥料施用 | / | / | 甘肃丝路鹰植物保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400亩 | 75 | 30000 | 无人机植保3次 |
17 | 劳保用品 | / | / | 市北区福库生活超市 | 10套 | 500 | 5000 | 无 |
18 | 检测 | / | / | 甘肃数字本草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 22批次 | 3000 | 66000 | 无 |
19 | 广告宣传 | / | / | 渭源县清晰打印部 | 4批次 | 7000 | 28000 | 无 |
20 | 税费 | 无 | 无 | 无 | 已包含 | 已包含 | 已包含 | 无 |
21 | 运输费(含保险) | 无 | 无 | 无 | 已包含 | 已包含 | 已包含 | 无 |
22 | 其他 | 无 | 无 | 无 | 已包含 | 已包含 | 已包含 | 无 |
投标总价(人民币元) | 投标总价(人民币元) | 大写:壹佰玖拾贰万伍仟捌佰伍拾元整(小写)1925850.00元 | 大写:壹佰玖拾贰万伍仟捌佰伍拾元整(小写)1925850.00元 | 大写:壹佰玖拾贰万伍仟捌佰伍拾元整(小写)1925850.00元 | 大写:壹佰玖拾贰万伍仟捌佰伍拾元整(小写)1925850.00元 | 大写:壹佰玖拾贰万伍仟捌佰伍拾元整(小写)1925850.00元 | 大写:壹佰玖拾贰万伍仟捌佰伍拾元整(小写)1925850.00元 | 大写:壹佰玖拾贰万伍仟捌佰伍拾元整(小写)1925850.00元 |
五、评审专家名单
马丽、安继忠、马先锋、骆得功、桑得福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
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
收费金额:2.5184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渭源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地址:渭源县清源镇上北关219号
联系方式:0932-4132911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甘肃鑫天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岷县街11号建设大厦1楼
联系方式:1534692758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春桂
电话:15346927580
甘肃鑫天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文件
渭源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2022年渭
源县重茬土地治理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GSXTM-2022-093(WY)
采购人:渭源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甘肃鑫天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22年6月
甘肃鑫天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文件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一、说明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五、开标、评标
六、授予合同
七、询问、质疑
八、政府采购政策
九、投标资料表
第三章技术要求
第四章合同文本
第五章附件
第六章评标办法
,1
甘肃鑫天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文件
第一章招标公告
甘肃鑫天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文件
渭源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2022年渭源县重茬土地治理项目
公开招标公告
渭源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定西市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07-1409:30(北京时
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SXTM-2022-093(WY)
项目名称:渭源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2022年渭源县重茬土地治
理项目
预算金额:200(万元)
最高限价:200(万元)
采购需求:微生物菌剂:1吨、微生物菌剂:2.8吨、微生物菌
剂:1.2吨、微生物菌剂:1.2吨、微生物菌剂:1.2吨等;(具体参数
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10日历天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投标人须提供中国
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l)自行查询的自公告之
日起有效的近三年内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2.2投标人须为未被列
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
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甘肃鑫天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文件
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
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
项目的投标。(以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在“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查询为准);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提供肥料登记证。
时间:2022-06-24至2022-06-30,每天上午00:00至12:00,
下午12:01至23:59
地点: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方式:供应商必须通过登录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在规
定的获取时间内下载招标文件,未下载招标文件造成废标等责任自负
(注:电子标招标文件格式为:DXZF)
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2-07-1409:30
地点: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四不见面开标厅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①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dingxi.gov.cn
②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甘肃鑫天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文件
③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渭源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地址:渭源县清源镇上北关219号
联系方式:0932-4132911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甘肃鑫天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岷县街11号建设大厦1楼
联系方式:1534692758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春桂
电话:15346927580
甘肃鑫天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文件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甘肃鑫天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文件
1资金来源
1.1“投标资料表”中所述采购人已获得一笔“投标资料表”中所述资金,计
划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合格的供应商
2.1a.采购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b.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
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2合格的供应商
a.除非“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供
应商的合格来源国”),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
他组织或自然人均可投标。
b.已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购买(或下载)了招标文件。
c.供应商在过去和现在都不应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
物和服务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
有任何关联。
d.只有独立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供应商才能参加投标。
e.符合本章第九节“投标资料表”及第三章“技术要求”规定的其它资格要
求的供应商。
f.“投标资料表”中允许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
身份共同参加投标。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
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单位根据
采购项目的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
甘肃鑫天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文件
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
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
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
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
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原产地,均应来自“投标资料表”规
定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来源国,本合同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3.2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设计、生产和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
的“货物”是指生产、加工或实质上装配了主要部件而形成的货物,商业
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性能或功能上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
品。
3.3就本招标文件而言,供应商在合同项下需要提供安装、集成、包括与信息
处理和交流有关的硬件、软件,以及所有有关的文件,统称“货物”;由
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运输、保险、安装、集成、调试、培训、技术支持、维
护和维修以及其它使货物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服务,统称“服务”。
3.4“节能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列明的产品;
“环保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列明
的产品;
3.5“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
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
119号)。
3.6通过签署投标函,供应商应确认其为所供硬件和软件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
人,或已经从其所有人那里得到了适当的授权。在此方面恶意地提供错误
事实,将导致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拒绝有关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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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标费用
4.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
标资料表”中所述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
承担这些费用。
4.2供应商应承担本章第九节“投标资料表”所要求的其他费用。
5招标文件构成
5.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招标文
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5.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供
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
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视为无效投
标。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
构。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见“投标资料表”。采购代理机构对其在“投
标资料表”中所述投标截止期十五(15)天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
求,如认为有必要,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获
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不涉及商业秘密)。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投标截止时间15(十五)天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
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文件的修
改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7.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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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
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
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
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
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
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
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
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
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
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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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
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
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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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
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
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
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
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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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20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0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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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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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
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
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
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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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
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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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 | ||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 | ||
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 | ||
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 ||
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 ||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 | ||
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 ||
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 ||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 | ||
下条件: | ||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 | ||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 ||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 | ||
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 ||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 | ||
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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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 | ||
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 | ||
资; | ||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 | ||
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 |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 ||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 ||
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 | ||
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 | ||
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 | ||
员人数。 | ||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 | ||
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 | ||
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 | ||
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 ||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 | ||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
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 ||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 |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 ||
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 ||
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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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 ||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 | ||
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 | ||
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 ||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 | ||
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 | ||
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 | ||
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 ||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 | ||
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 | ||
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 | ||
财政部备案。 | ||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 ||
财政部 | ||
民政部 |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 ||
2017年8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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