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建设地点: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富路918号;
建设单位:福立旺精密机电(南通)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苏州碧水清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福立旺精密机电(南通)有限公司位于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富路918号,主要从事通用零部件、金属结构、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和塑料制品等产品的制造。福立旺拟在康富路现有厂区内利用已建成的生产车间三、生产车间四,并依托其他公用辅助设施,新增各类注塑/吸塑/吹塑、机加工、涂装等生产设备进行家电及零部件的生产,项目建成后预计新增年产40万件绞肉机、10万件破壁机、40万件电饭煲内胆、50万件电饭煲、1200万件弯管管件和10吨滤网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7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占比7.14%。本项目不新增员工,实行两班制,每班工作10小时,年工作300天,厂区内设置食堂。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如下:
(1)水污染防治。本项目雨、污排口依托厂区现有。钝化生产线废水收集进钝化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为“气浮除油+混凝沉淀+pH调节+沉淀+树脂吸附”,设计处理规模为195t/d)处理达标后与除油清洗线废水、湿式除尘废水进入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为“pH调节+生化+混凝+二沉+多介质过滤+UF+RO(2道)+芬顿反应沉淀”,设计处理规模为320t/d)处理,其中,RO段的出水中有50%进入回用水系统,其余处理后的废水与纯水制备浓水混合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南通溯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集中处理,尾水排放至金乐二号横河。钝化废水处理系统出水中总铬、总镍以及生产废水总排口的氟化物、石油类参照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中的标准限值,生产废水总排口其他污染物接管浓度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处理厂的接管要求。
(2)大气污染防治。本项目注塑、吸塑、吹塑及造粒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甲苯、乙苯和苯乙烯)经集气罩收集进“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FQ-3)排放;打磨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采用密闭吸风方式收集,镭雕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采用集气罩收集,上述收集后的废气进入“湿式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FQ-4)排放;除油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及钝化生产线废气(非甲烷总烃、氟化物)密闭收集进“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FQ-5)排放;涂装工序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经密闭负压收集进“干式漆雾柜+高效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FQ-6)排放;喷砂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密闭负压收集进“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FQ-7)排放。焊接废气(颗粒物)经“移动式烟尘净化”装置收集净化后无组织排放,其他未被收集的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本项目注塑、吸塑、吹塑、造粒工序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甲苯、乙苯和苯乙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的标准限值,喷涂和烘干工序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中的标准限值,其他工序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氟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的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的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甲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的浓度限值,颗粒物、氟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的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标准限值。
(3)噪声污染防治。各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各类固体废物均妥善处置;排污口设置须符合《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废边角料、废焊渣、废砂轮、废靶材、一般原料废包装材料、废气处理污泥、废布袋、废粉尘、废砂、纯水制备废物等收集后综合处理。危险废物:废切削液、废清洗剂、废漆渣、废除蜡液、废封闭液等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公示时间:2024年5月6日~2024年5月10日(5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3-86028926
联系地址:南通高新区行政审批局项目投资科(通州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高新区服务大厅)
电子邮件:994629318@qq.com
联系人:顾晨
邮编:2263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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