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永春县农业局
乙方:江西恒成农业有限公司 小微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5]WS[GK]2017026-1的2017年永春绿源柑桔苗木繁育场连栋网室换网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采购单位 | 联系人 | 报价单位 | 联系方式 |
1 | 1-1 | 罩棚 | 罩棚 | 1 | 788710 | 40目 | 合同签订后7天交货,60个日历日安装完毕 | 验收合格后提供36个月质量保修 | ||||
合计: | 78871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柒拾捌万捌仟柒佰壹拾元整(¥78871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7)天内交货,60个日历日内安装完毕;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五里街镇高垅村柑桔苗木场;
4.3交付条件:合同签订后 (7) 天内交货,60个日历日内安装完毕.。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乙方投标文件关于货物的技术参数。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由甲方组织相关人员会同乙方相关人员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验收,如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乙方应在24小时内无条件免费更换货物。。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工程竣工支付合同总金额70%,工程验收通过支付合同总价25%,剩余5%三年保质期通过后支付。。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甲方扣留中标金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乙方供应的货物全部验收合格后直接转为质量维护保证金,该维护保证金在质保期满无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时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自验收之日起3年有效。
10、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并赔偿应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乙方投标文件响应情况执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交由甲方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永春县农业局 | 乙方: | 江西恒成农业有限公司 |
住所: | 永春县桃城镇桃溪路232号 | 住所: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程丽媛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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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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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3905067029 |
联系方法: | 13767189786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建设银行南昌住房城市建设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36050156015000000026 |
签订地点:永春县农业局
签订日期:2018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