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无为市城乡一体化供水高沟区域供水工程(二期)厂区扩建工程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03/1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wh21gc2023sz9138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周迪愚
公告正文
项目名称
无为市城乡一体化供水高沟区域供水工程(二期)厂区扩建工程监理 
项目编号
WH21GC2023SZ9138 
标段名称
无为市城乡一体化供水高沟区域供水工程(二期)厂区扩建工程监理 
标段编号
WH21GC2023SZ913801 
招标人
名称
无为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无城镇滨河南路84号 
联系人及电话
董震宇
0553-3660091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安徽华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无为市万厦都市经典3栋1单元501
联系人及电话
赵翔
19315384633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开标时间
2023年03月16日 
第一中标
候选人
单位名称
芜湖县广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 
费率(%)
0.99 
项目总监
周迪愚 
证书编号:34000969
证书名称: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工期(天)
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至所有工程保修期结束止(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及缺陷责任期阶段)  
质量承诺
合格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无 
规定公示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
无 
第二中标
候选人
单位名称
芜湖中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 
费率(%)
0.99 
项目总监
杨超 
证书编号:33019011 
证书名称: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工期(天)
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至所有工程保修期结束止(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及缺陷责任期阶段)
质量承诺
合格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无 
规定公示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
无 
第三中标
候选人
单位名称
安徽山歌建设有限公司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 
费率(%)
0.99 
项目总监
马东超 
证书编号:52003306 
证书名称: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工期(天)
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至所有工程保修期结束止(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及缺陷责任期阶段)
质量承诺
合格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无 
规定公示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
无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1、安徽致尹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未提供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证书,无效投标。2、安徽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未提供关于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的说明,无效投标。3、安徽博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未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无效投标。4、安徽大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未提供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无效投标。
公示时间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最终共计3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分、信用分并列第一,分别为“安徽山歌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中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县广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当出现多家投标人的总得分相同时,以信用标得分高的优先;信用标得分相同时,以投标报价低者优先;投标报价再相同的 ,由评标委员会采用随机抽取方法确定排名顺序。” 通过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评标系统的“交易随机抽取系统”随机抽取,芜湖县广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芜湖中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安徽山歌建设有限公司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提示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联系电话:0553-3121232。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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