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太原市龙城污水处理厂工程特许经营项目补遗文件
投标剩余时间1天
金额
133589.88万元
项目地址
山西省
发布时间
2024/10/1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e1401000267023452001001
预算金额133589.88万元
招标公司太原市城乡管理局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山西华安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4/10/31
公告正文
太原市城乡管理局和山西华安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就太原市龙城污水处理厂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 E1401000267023452001001),做出下列补遗。补遗文件是对招标文件做出的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内容如下:
一、原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各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本项目为太原市市级项目,太原市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含其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作为本项目的联合投标方或项目公司股东。
现变更为: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各方)须为中国境内外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本项目为太原市市级项目,太原市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含其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作为本项目的联合投标方或项目公司股东。
二、原招标文件中:第五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 (三)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增加内容
外供电源:龙城污水处理厂距变电站约3公里,采用双回路供电。
三、原招标文件中:第五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 (二)建设内容和规模 增加内容
经核算,本项目总投资基准额为133589.88万元,建设投资基准额为130136.65万元。投标人投报的总投资和建设投资可以超过上述金额,但实际投资超过上述金额的,按特许经营协议中相关约定执行。
四、原招标文件中:第三章 评标办法前附表 商务部分 资金实力
银行授信额度在20亿(含)元以上的得2分,银行授信额度在17(含)-20亿元的得1分,银行授信额度在13.4-17亿元的得0.5分。
现变更为:第三章 评标办法前附表 商务部分 资金实力
银行授信额度在20亿(含)元以上的得2分,银行授信额度在17(含)-20亿元的得1分,银行授信额度在13.4-17亿元的得0.5分。
证明材料以银行授信证明或银行贷款意向书或银企合作意向书或贷款意向函或开标前一周内银行存款证明为准。
五、原招标文件中: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三、联合体协议书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总之,合同执行期间发生的一切事务均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解决。
现变更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文件的编制及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总之,合同执行期间发生的一切事务均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解决。
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函(2023)115号)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17号令)执行。
七、本项目红线范围外用地不可以临时征用。
八、项目厂区地面设计高程规划满足防洪排水安全和交通运输方便即可。
九、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政策要求,本项目由特许经营者成立的项目公司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履行立项手续。本项目前期并未编制项目建议书或立项报告,龙城污水厂厂界坐标详见附件,请各投标单位下载。
十、投标人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按招标文件要求及会计准则相关要求执行。
十一、本项目红线范围外临时用地根据工程建设阶段情况确定。
十二、原招标文件中: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 主要财务报表 附表1投资估算表
附表1 投资估算表
单位:万元
现变更为:
十三、原招标文件中: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特许经营协议发生变更,摘要如下:
1、第12条1.特许经营期基本约定、第29条 4.“乙方有权在特许经营者招标文件确定的工艺路线基础上进行优化设计”表述、第34条 1.进度要求及7.进度延误违约金、第41条、第44条 3. 试运营期间的项目成本和收入处理,列为不可谈判条款。
2、第24条 1、专项补贴资金中(1)及(3)、第35条 3.、第60条进行修改。
3、第35条增加7、8条。
请各投标人重新下载特许经营协议。
十四、原定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2024年10月30日9时30分,现变更为2024年10月31日14时00分。
一、原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各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本项目为太原市市级项目,太原市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含其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作为本项目的联合投标方或项目公司股东。
现变更为: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各方)须为中国境内外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本项目为太原市市级项目,太原市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含其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作为本项目的联合投标方或项目公司股东。
二、原招标文件中:第五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 (三)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增加内容
外供电源:龙城污水处理厂距变电站约3公里,采用双回路供电。
三、原招标文件中:第五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 (二)建设内容和规模 增加内容
经核算,本项目总投资基准额为133589.88万元,建设投资基准额为130136.65万元。投标人投报的总投资和建设投资可以超过上述金额,但实际投资超过上述金额的,按特许经营协议中相关约定执行。
四、原招标文件中:第三章 评标办法前附表 商务部分 资金实力
银行授信额度在20亿(含)元以上的得2分,银行授信额度在17(含)-20亿元的得1分,银行授信额度在13.4-17亿元的得0.5分。
现变更为:第三章 评标办法前附表 商务部分 资金实力
银行授信额度在20亿(含)元以上的得2分,银行授信额度在17(含)-20亿元的得1分,银行授信额度在13.4-17亿元的得0.5分。
证明材料以银行授信证明或银行贷款意向书或银企合作意向书或贷款意向函或开标前一周内银行存款证明为准。
五、原招标文件中: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三、联合体协议书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总之,合同执行期间发生的一切事务均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解决。
现变更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文件的编制及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总之,合同执行期间发生的一切事务均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解决。
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函(2023)115号)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17号令)执行。
七、本项目红线范围外用地不可以临时征用。
八、项目厂区地面设计高程规划满足防洪排水安全和交通运输方便即可。
九、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政策要求,本项目由特许经营者成立的项目公司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履行立项手续。本项目前期并未编制项目建议书或立项报告,龙城污水厂厂界坐标详见附件,请各投标单位下载。
十、投标人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按招标文件要求及会计准则相关要求执行。
十一、本项目红线范围外临时用地根据工程建设阶段情况确定。
十二、原招标文件中: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 主要财务报表 附表1投资估算表
附表1 投资估算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估算价值 | 备注 | ||||
建筑工程 | 设备购置 | 安装工程 | 其他费用 | 合计 | |||
1 | 建设投资 | ||||||
1.1 | 工程费用 | ||||||
1.2 | 其他费用 | ||||||
1.3 | 预备费用 | ||||||
1.3.1 | 基本预备费 | ||||||
2 | 建设期利息 | ||||||
3 | (铺底)流动资金 | 按照脱盐运行方式考虑。 | |||||
4 | 总投资(1+2+3) |
现变更为:
太原市龙城污水处理厂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投资测算单体项目表 | |||||
序 号 | 工程和费用名称 | 土建部分 | 安装部分 | 合计 (万元) | |
土建工程 (万元) | 安装工程 (万元) | 设备 (万元) | |||
一 | 工程费用 | ||||
一 | 箱体工程 | ||||
(1) | 基坑支护及排水 降水 | ||||
(2) | 地基处理 | ||||
(3) | 土方工程 | ||||
(4) | 地下箱体部分 | ||||
(5) | 地上小品 | ||||
(6) | 坡道及出入口 | ||||
(7) | 箱体总图 | ||||
2 | 预处理车间 | ||||
3 | 排水泵站 | ||||
4 | 初沉池 | ||||
5 | 生物池及回流污 泥泵房 | ||||
6 | 二沉池系统 | ||||
7 | 鼓风机房 | ||||
8 | 中间提升泵池 | ||||
9 | 磁混凝澄清池 | ||||
10 | 纤维滤池 | ||||
11 | 加药间 | ||||
12 | 生物除臭 | ||||
13 | 全过程除臭 | ||||
14 | 再生水及消防泵 房 | ||||
15 | 污泥处理车间 | ||||
16 | 紫外消毒池、巴氏计量槽及出水泵房 | ||||
17 | 雨季提升泵房 | ||||
18 | 变配电系统 | ||||
19 | 仪表及自控系统 | ||||
20 | 厂区暖通除臭 | ||||
21 | 消防系统 | ||||
22 | 厂区景观绿化海绵 | ||||
23 | 厂区道路 | ||||
24 | 总图管道 | ||||
25 | 化验机修 | ||||
26 | 围墙 | ||||
27 | 传达室大门 | ||||
28 | 变电站 | ||||
29 | 综合楼 | ||||
30 | 机修仓库 | ||||
31 | 厂外道路 | ||||
32 | 挡土墙 | ||||
33 | 电源外线 | ||||
34 | 进出水管道 | ||||
35 | 进厂桥 | ||||
36 | 臭氧高级氧化接触池 | ||||
37 | 液氧站 | ||||
38 | 臭氧制备间 | ||||
39 | 地基处理(箱体外) 外) | ||||
40 | 危废暂存间 | ||||
41 | 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 ||||
二 | 工程建设其他费 用 | ||||
1 | 建设单位管理费 | ||||
2 | 征地拆迁费 | \ | \ | \ | \ |
3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
4 | 工程监理费 | ||||
5 | 高可靠供电费 | ||||
6 |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 | ||||
7 | 生产准备及开办费 | ||||
8 | 工程勘察费 | ||||
9 | 工程设计费 | ||||
10 | 造价咨询服务费 | ||||
11 | 环境影响评价费 | ||||
12 | 能评、稳评、水保、绿建等相关费用 | ||||
13 | 地质灾害评估费 | ||||
14 | 劳动安全卫生评审费 | ||||
15 |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 ||||
16 | 工程保险费 | ||||
17 | 联合试运转费 | ||||
18 | 构筑物检测监测 | ||||
19 | 深基坑评审费 | ||||
三 | 工程费用及其他 建设费用合计 | ||||
四 | 基本预备费 | ||||
五 | 建设投资合计 | ||||
六 | 建设期利息 | ||||
七 | 铺底流动资金 | ||||
八 | 总投资 | ||||
备注:投标人可参考上述表格编制投资估算表,最终投资估算以项目公司备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准 |
十三、原招标文件中: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特许经营协议发生变更,摘要如下:
1、第12条1.特许经营期基本约定、第29条 4.“乙方有权在特许经营者招标文件确定的工艺路线基础上进行优化设计”表述、第34条 1.进度要求及7.进度延误违约金、第41条、第44条 3. 试运营期间的项目成本和收入处理,列为不可谈判条款。
2、第24条 1、专项补贴资金中(1)及(3)、第35条 3.、第60条进行修改。
3、第35条增加7、8条。
请各投标人重新下载特许经营协议。
十四、原定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2024年10月30日9时30分,现变更为2024年10月31日14时00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