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宜福、红楼梦等5户酒类债权清收处置法律服务商采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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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DSCQ2019f6701015173 | 挂牌价格 | 3 % |
一、交易条件与投资方资格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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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3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律师服务费相关条款: 1.律师服务费不超过现金收回金额的3%,此次采用多次反向网络竞价(现金收回金额的比例)的方式对律师服务费进行竞价,比例报价最低者确定为中选供应商,最低比例报价以下简称“竞得比例”。 2.合同签订之后 10 个工作日内,采购方将先行预付30万律师服务费。 3.中选供应商需承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月内最低现金收回4000万元(包含4000万元,以资抵债的按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金额的70%视同为现金收回),未达到此标准不支付任何律师服务费(预付30万元律师服务费除外),同时采购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其他损失。 4.支付节点:现金收回金额达到4000万元(含4000万元)后,以4000万元为基数乘以竞得比例,扣除预付律师服务费后支付第一次律师服务费;此后每增加1000万元,支付一次律师服务费;合同到期后统一结算、支付剩余律师服务费。支付节点及计算方式见下表。
二、中选规则 (一)发布信息公告 本次采购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在采购公告期内,由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眉山分所负责报名资料的审核工作。 (二)选择供应商方式 1.公告期满,如公开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供应商(比例报价不高于3%),则确定为中选供应商。 2.公告期满,如公开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供应商(比例报价不高于3%),由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并通知各意向供应商进行“多次反向网络竞价”(限时报价期为10分钟,延时报价期为120秒,挂牌比例为3%,降价幅度为0.1%或0.1%的整倍数),最低比例报价方确定为中选供应商。 中选供应商应在中选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采购方在约定地点签订合同。(约定地点将在交易结束后另行通知) 三、保证金及服务费用 (一)竞价保证金:15万元人民币。公告期内缴纳至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指定银行账户。 (二)交易服务费:0.5万元人民币。中选供应商在中选成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全额支付至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指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开 户 行: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账 户:7411010182600211211 (三)未中选的供应商,其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在网络竞价结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无息退还。中选的供应商,其交纳的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转至采购方指定银行账户,由采购方根据与中选供应商之间签订的交易合同相关约定处置履约保证金。 (四)意向供应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采购方可以以意向供应商缴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本所的服务费用后,向意向供应商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1.意向供应商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采购方和本所损失的; 2.意向供应商通过获取采购方的商业秘密,侵害采购方合法权益的 ; 3.意向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采购方合法权益的; 4.意向供应商对采购方、交易机构及任何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竞价程序公正性的; 5.意向供应商违反在申请采购、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供应商经确认资格后,单方撤回采购申请的; 7.意向供应商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8.意向供应商在确定为最终供应商后,拒绝签署网络报价成交价格确认单的; 9.意向供应商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采购的; 10.意向供应商在确定为中选供应商后3个工作日内非因采购方原因未与采购方签订合同的; 11.意向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影响竞价公正性的行为; 12.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供应商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3.所有意向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价的。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采购方、本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方进行追偿。 四、报名相关事项 1.报名时间:公告期内9:00am-17:00pm。 2.报名地点: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眉山分所(眉山市东坡区裴城路交通中心商业服务楼1楼) 3.资料提交(均需加盖公司鲜章): (1)营业执照(按公告要求需10年及以上); (2)需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律师协会出具近3年(含3年)内无执业违规纪录的证明(盖行政主管部门或律师协会鲜章); (3)提交成功代理资产管理公司或金融机构的相关案例10例; (4)拟派律师团队负责人执业证件复印件,并出具律所专职律师50人以上、拟派律师团队人员达到5名及以上的书面声明。 4.报名登记程序: (1)完成现场资格审核。 (2)资格审核合格后,自行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或第四产权官网上进行报名(可现场咨询业务人员)。 (3) 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或第四产权官网上缴纳保证金。 5.其他需说明事项 (1)意向供应商办理报名手续、交纳竞价保证金即视为完全认可采购要求,并承诺不高于最高限价进行报价。 (2)中选供应商资格不得转让。 联系人:张经理 联系电话:182842255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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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资格条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资格10年以上;律所专职律师50人以上; 2.近3年内无执业违规纪录(需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律师协会出具证明); 3.有代理资产管理公司或金融机构债权催收和资产处置的经验(需提交成功代理资产管理公司或金融机构的相关案例10例); 4.拟派律师团队律师须5名以上(含5名),律师团队负责人须具备10年及以上律师行业执业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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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披露 |
一、采购标的 标的名称:宜福、红楼梦等5户酒类债权清收处置法律服务商采购 服务范围: 1.配合采购方完成诉讼主体及执行主体变更; 2.代理采购方参加各案一审、二审(如有)诉讼和仲裁事宜及执行阶段的全部事宜; 3.协助采购方参与调解、和解过程的协商、谈判事宜; 4.协助采购方与相关债务各方协商、谈判具体还款事宜; 5.提供采购方认为与债权处置回收有关的法律服务。 二、债权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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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详细 | 交纳金额(万元) | 15 | |||||||||||||||||||||||||||||||||||||||||||||||
交纳截止时间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不支持现金交纳。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
开户银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7411010182600211211 | ||||||||||||||||||||||||||||||||||||||||||||||||
保证事项 | 注:产权交易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金处置方法的,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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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办法 |
一、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保证金原则上应首先冲抵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依据公告要求或合同等其他相关规定,转为交易价款或其他款项。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交易合同,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2、交易合同生效后,投资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所有权以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总额为限,并在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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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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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投资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投资方 | ||||||||||||||||||||||||||||||||||||||||||||||||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投资方 | 协议方式 | ||||||||||||||||||||||||||||||||||||||||||||||||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 网络报价 |
三、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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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张昱迅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18284225587 |
项目报名联系: | 汪老师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四、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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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平台,意向方通过第四产权平台参与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或参与网络竞价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第六条 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意向方应自行对标的物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仅仅基于本所披露的信息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亦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意向方一旦提交报名,即视为其已完全了解标的的相关情况,认可项目公告的要求。若意向方因公告信息披露不实或披露不完整对其交易产生影响或损失的,可以向挂牌申请人主张。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账户为准)。意向方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并按照提示正确填写识别码。若因意向方未填写识别码或识别码填报错误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非本人账户划转保证金的,意向方应当提供本所认可的代付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三条 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应自备参与网络竞价的报价终端,并对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参与竞价或因自备的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中止竞价活动: (一)交易标的权属发生纠纷的; (二)意向方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挂牌申请人、本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交易活动的公正性的; (三)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决或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四)本所或本所使用的第三方网络竞价服务平台的竞价服务器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竞价系统故障、竞价参数错误 等技术故障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五)本所认定的影响交易进程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止情形消除后,本所有权恢复竞价。恢复竞价的起始价为中止时的有效报价;中止竞价时无有效报价的,恢复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底价。 本所决定暂缓或恢复竞价活动的,将在本所官方网站(www.swuee.com)发布相关公告。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八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方的,即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限届满后,若征集到2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方的,本所按照公告和交易规则的要求,确认其中1家意向方符合签约条件的,即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双方应根据公告要求签署书面合同和相关成交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三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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