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关于《满洲里市巡游出租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融合
经营服务实施细则(征询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01 16:20满洲里市交通运输局浏览:25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打印保存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为促进全市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车健康稳定发展,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推进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车融合发展工作,更好地满足全市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现将《满洲里市巡游出租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融合经营服务实施细则(征询意见稿)》公示如下,本细则已聘请法律顾问开展公平竞争及合法性审查,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2023年9月1日-2023年9月15日,公示期内如有相关意见请致电:6264328 或将意见反馈至邮箱:jtj4492@163.com。
《满洲里市巡游出租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融合经营服务实施细则(征询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发展,实施巡游出租车数字化、智能化、网约化升级,根据《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在我区实施巡网融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内交发〔2023〕3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满洲里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巡游与网络预约融合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网融合出租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鼓励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融合发展。
第四条 满洲里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巡网融合车辆管理工作。
满洲里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巡网融合车辆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经信、税务、人民银行满洲里支行等相关部门在满洲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据法定职责,对巡网融合车辆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巡网融合网约平台公司
第五条申请从事巡网融合网约经营的平台公司除符合《暂行办法》及《呼伦贝尔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接入相关数据,实现属地监管;
(二)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按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车辆和人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车辆动态监控制度、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承担承运人主体责任,提供服务的车辆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并承担先行赔负责任;应当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六条申请从事巡网融合车辆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除提交《暂行办法》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自有权属证明或租赁协议;
(二)机构负责人、业务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清单、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劳动合同以及社保缴纳证明;
(三)服务质量标准、车辆和人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车辆动态监控制度、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具备承担承运人主体责任的相关承诺书;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并承担先行赔负责任的承诺书;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方案和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关门对于巡网融合车辆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满洲里市,经营期限为8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继续经营申请。
第三章 巡网融合车辆和驾驶员
第八条拟从事巡网融合经营的车辆,除应按照《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同意其接入经营;
(二)本市蒙E牌照的巡游出租车;
(三)投入车辆标准不低于现行巡游出租车标准(7座以下含7座)
(四)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
(五)鼓励多种车型及新能源车辆投入
(六)投保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七)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
第九条拟从事巡网融合经营的车辆,应当由同意其接入运营的平台公司或车辆所有人向满洲里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及复印件;
(四)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及复印件;
(五)相关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安装及接入平台的相关证明。
第十条 满洲里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会同国税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巡网融合运营服务的驾驶员,除符合《暂行办法》及《呼伦贝尔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已取得《满洲里市居住证》及本市社保在缴且已连续缴纳两年以上。在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前已取得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除外;
(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近3年内道路运输违法经营行为不超过2次;
(五)从事过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的,近3年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A级及以上;
(六)近3年内无被注销或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记录。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由平台公司或驾驶员向呼伦贝尔市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驾驶证、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非本地户籍人员的《满洲里市居住证》及复印件;
(三)驾驶员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近3年内道路运输违法经营行为不超过2次记录的承诺书。
第十三条 网约平台公司或驾驶员依据《呼伦贝尔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提出申请,公安部门按照相关条件进行联合审查,并经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巡网融合经营车辆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的,除应符合《暂行办法》及《呼伦贝尔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24小时的线上投诉机制和线下投诉电话,并需对外公布;
(二)按照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开展乘客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相关投诉需在5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三)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报送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相关资料;
(四)建立完善的驾驶员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并向乘客公开,保障乘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开展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履行运营服务的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做好驾驶员的报备、注册或者注销工作。网约车驾驶员完成注册后,方可上岗服务。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以网络预约等方式为乘客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市巡游出租车主流车型及城市交通客观情况的变化调整网约车车型条件。
第二十条 本市首批巡游网络预约融合出租车投入数量不大于现有巡游出租车数量。
第二十一条 连续2年巡游网络预约融合出租车实载率达到80%以上,适当许可增加巡游网络预约融合出租车数量,并按照本实施细则从事经营活动。

顶部打印关闭
上一条: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基本草原划定和调整成果的公告下一条:关于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1+N”补充招聘...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