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9〕4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
智能医疗创新产业园项目
二、意向用地单位
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
(一)必要性
我国医疗设备自主保障水平急需提高,为切实提升全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必须在医疗器械这一关键驱动领域的科技发展方面实现新的跨越。项目有助于提高医疗器械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国产创新医疗装备的应用示范和推广,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我国医疗器械企业普遍规模小、行业集中度低、竞争力较弱,项目联合了多家医疗器械公司,各取所长、相互支撑,有利于实现产业资源整合,产生规模效益。
项目符合深圳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和大鹏新区产业重点发展方向,如能顺利建设实施将有助于优化大鹏新区产业结构,填补大鹏新区重点发展产业空白和完善产业链,提升深圳市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水平。
(二)可行性
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制造2025》规划将“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纳入制造业发展的十大重点领域,鼓励国产企业加强创新攻坚克难,促进医疗器械破除制约快速发展。
项目涵盖体外诊断、血液透析、呼吸麻醉均为医疗器械重点细分领域。2018年中国体外诊断市场规模超过510亿元,增长率超过15%。我国尿毒症患者人数随老龄化、高血压、糖尿病患者人数增加呈快速增长态势,血液透析产业仍有广阔增长空间。2017年我国呼吸麻醉设备市场规模为238.8亿元,同比增长8.5%,预计2021年将达320亿元,随着国产呼吸麻醉设备对进口设备替代性增强,国产呼吸麻醉设备市场份额将不断增加。
项目申报单位在医疗器械领域拥有较好的基础和积累,拥有600多项专利,其与集团体系内主要业务企业均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财务状况良好,管理和技术团队具备多年医疗器械生产经验。
(三)建设内容
项目将建设包括体外诊断设备和试剂中心、血液净化设备中心、呼吸及麻醉机中心、家用健康产品中心、项目配套服务中心、公用配套服务中心、机房设备中心7个功能区,开展体外诊断仪器和试剂、呼吸及麻醉机、血液透析仪、家用健康设备等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
(四)初步建设规模论证
用地面积不超过14,584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41,700平方米,其中厂房(无污染生产)不超过32,400平方米,研发用房不超过9,300平方米。
备注:用地规模、建筑规模、土地用途等最终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为准。
四、产业项目类型及要求
(一)产业类型
《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 “A01生物产业”中“A0117各类有创及无创呼吸机,持续血液净化系统,血液透析机,腹膜透析机,人工肝治疗仪,血液灌流、血浆吸附及血浆置换设备和耗材,人工心肺机,左心辅助装置,自动除颤器等生命支持设备、专科治疗设备”子项。
(二)生产技术
企业具有体外诊断设备与试剂、血液净化设备、呼吸及麻醉机和家用健康产品的生产技术体系。
(三)产业标准
符合ISO9001、ISO13485等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及欧盟CE认证。
(四)产品品质要求
主要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
(五)投入运营时间
在该宗地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后 6个月内。本项目不得分期建设。
(六)投资强度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人民币20,140元/平方米。
(七)产出效率
项目投产后1年内土地产出率不低于36,270元/平方米,投产后3年内年均土地产出率不低于48,240元/平方米,投产后5年内不低于61,020元/平方米,投产后10年内不低于91,780元/平方米,投产10年后须保持不低于91,780元/平方米。
项目投产后1年内形成深圳市地方财力不低于1,580万元,投产后3年内年均形成深圳市地方财力不低于2,290万元,投产后5年内不低于3,075万元,投产后10年内不低于5,150万元,投产10年后须保持不低于5,150万元。
(八)节能环保
该项目产值能耗≤0.02吨标准煤/万元。
五、项目用地情况
(一)用地规模:14584平方米。
(二)用地功能:新型产业用地(M0)。
(三)建设规模:41700平方米。
(四)土地供应方式:挂牌出让。
(五)土地使用期限:30年。
(六)权利限制
1.竞得人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按季度向深圳市大鹏新区管委会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建成;项目建成后,竞得人应每半年向深圳市大鹏新区管委会书面报告项目运营情况。
2.竞得人须遵守法律、法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中关于土地用途、总体指标、核验时限及其他要求的规定,严格按照土地用途使用。
3.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附着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以股权转让或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前款所称股权转让是指导致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转让。本重点产业项目用地不得出租,初始登记后不得办理分证;允许抵押,但抵押金额不得超出合同剩余年期地价与建筑物残值之和。
上述所称“不得出租”指:使用产业项目用地的应为注册地在深圳市大鹏新区的竞得人及其控股50%(含)以上的一级、二级子公司。
4.竞得人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拍卖或者变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次受让人应当符合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限定的受让人资格条件,应当承接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规定的受让人责任及义务,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不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无符合受让条件的次受让人的,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由政府依法收回。
5.竞得人取得用地之后,竞得人的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关系归属地在土地使用期内不得迁移出大鹏新区。
6.竞得人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3年内,完善公司股权架构调整工作,将相关子公司、关联公司调整为竞得人控股50%(含)以上的一级、二级子公司,并将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关系归属地迁入深圳市大鹏新区,且在土地使用期内不得迁出。
7.根据履约核查情况,对履约考核未通过的,由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土地行政主管、产业主管、市场监管、税务、证监、信用监管等部门依法依约进行处置,并形成履约核查处理报告,按批次报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政府。
(七)竞买资格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竞买(不接受联合竞买)本次出让宗地:
1.应为在深圳注册的企业法人。
2.应符合《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9〕4号)遴选要求。
六、环境保护要求
在土地开发及具体项目生产运营中,粉尘、废气、废水、废渣、磁辐射污染、噪声等的产生和排放符合国家、省、市环保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标准和要求。
七、其他相关事项
(一)意向用地单位应在相关产业用地出让前,将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关系归属地迁入深圳市大鹏新区,否则遴选方案作废。
(二)意向用地单位在提交申请材料至正式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之前未经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变更其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并提交书面承诺,否则本遴选方案自动失效。
(三)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后,如竞得人未满足核验要求,或者存在违反权利限制行为的,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有权采取以下方式追究违约责任:
1.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标准在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中明确;
2.将竞得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投资人等责任主体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及时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由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联合惩戒期限内,重点在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资金扶持、城市更新、土地竞拍等方面对失信主体予以限制;
3.当竞得人出现违约行为导致项目无法进行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行为均构成根本违约,竞得人应承担根本违约对应的违约责任。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及有权部门将依法、依规、依据相关合同约定追究竞得人违约责任,直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备注:用地规模、建筑规模、土地用途等最终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为准。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对上述方案有意见和建议,请使用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与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联系,逾期视为无异议。
联系人:古先生;联系电话:0755-28333936
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
2020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