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关于舟山市普陀区教育技术中心中小学生视力监测监管服务全覆盖(明眸亮睛)项目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2/09/3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zjyxcg2022-008
预算金额194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耀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ZJYXCG2022-008

二、项目名称:舟山市普陀区教育技术中心中小学生视力监测监管服务全覆盖(明眸亮睛)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先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宁波和丰创意广场丰庭楼16楼            

被投诉人:舟山市普陀区教育技术中心  浙江耀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普陀区东港金城街90号    定海区和平北路27号2楼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先境科技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浙江耀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普陀区教育系统中小学生视力监测监管服务全覆盖(明眸亮睛)项目(项目编号:ZJYXCG2022-008) 招标文件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2年9月13日收悉,并于当天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浙江先境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1: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在确定前,未开展过采购需求调查,导致本项目设置的技术参数不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且部分参数存在严重的倾向性,以及采购人并未建立审查工作机制,未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采购需求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具体为:
一、 按摩棒:
采购方招标原理:可覆盖眼部周边穴位,通过振动按摩,促进眼部血液循环,缓解眼部疲劳感。
投诉人意见:非专业人士无法使用按摩棒精准找到眼部周边穴位,并且按摩的时间和力度无法掌控,达不到促进眼部血液循环,缓解眼部疲劳感的效果。如果在学校爱眼小屋使用按摩捧用来防控近视,让学生自己操作,相信同学们肯定无法精准有效的操作,需要专业人士一对一服务。请问采购方能否为学校在有效的使用时间内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士进行一对一服务?故采购需求中包含该项设备不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使用需求。
二、 训练仪:
采购方招标原理:此训练仪屏幕≥5.5寸2K,TFT技术,分辨率
≥2560*1440;具有通过电机调节视距的功能;有实际物理距离的视距调节功能;可远距离实时监控是否在训练状态;可双眼同时观看视力训练仪中相关内容,学习的同时,完成眼肌的锻炼。
投诉人意见:据采购方招标书描述,此训练仪内置彩色屏幕,通过一台类似手机屏幕进行视距调节训练。大量数据表明近距离、长时间看电子屏幕是孩子主要近视成因,并且容易导致视频终端综合征,国外称VTD综合症,增加干眼症和散光的形成率,故该设备使用原理不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
三、 招标文件中应该设置有权威机构认证以及大量学校使用案例。上述训练仪属二类医疗器械,相关部门明文规定医疗器械必须在医疗机构或有医生处方的情况下才能给患者使用。此采购流程是否符合相关部门要求有待商榷。另外,学校只能预防近视,而非治疗近视机构,治疗近视机构应是医院!故采购需求的设置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且不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四、投诉人认为:1.此招标参数对于近视防控专业设备的指向过于偏向、单一,实际上只要符合国家标准与功能需求,即可完成对应;其产品总价是否符合市场价格有待商榷。
2.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适宜技术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没有涉及所谓的“训练”“按摩”的方法,因此此招标内容在之后所产生的有效性是否真实?能否得到广泛认可?存在相应风险!
3.2022年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视力检测与近视防控相关服务工作的通知》中明确:
3.1严禁无资质机构入校开展视力检测。各地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开展学生近视等常见病监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时,要对相关检测机构严格把关,坚决杜绝无资质的机构入校开展视力检测。学校组织开展学生视力监测、检测等工作,应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此次招标评分标准中要求应答人提供视力筛查服务类项目业绩,总分4分。为何未设置应答人提供相关证明,来证明应答人具备专业医疗机构资质?
3.2严厉打击虚假违法营销宣传行为。在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近视不能治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要会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近视防控健康知识宣传力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误导性表述对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进行营销宣传的行为,严厉打击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的行为。竞标中训练仪、按摩棒参数过于偏向性,因此此招标方案是否存在变相发布商业广告行为的风险!
3.3严控近视防控产品和服务质量。禁止向校园提供未获得相关资质的近视防控产品和相关服务,坚决避免造成学生视力健康“二次伤害”。采用质量认证手段推动近视防控工作,积极开展教室照明和读写台灯等健康照明产品、桌椅人体工效学产品、眼视光产品、学习用品、验光配镜服务等认证工作,提升近视防控相关产品质量和视觉健康服务水平。健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次的认证采信机制,广泛宣传获得认证的眼视光产品和服务,为持续优化近视防控工作提供保障。竞标中产品是否需要提供本地市级与省级相关机构认证?
3.4严格视力监测数据安全管理。监测组织部门、学校和检测机构要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加强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处理、应用等全周期安全防护。不得私自对外泄露学生个人和视力等信息,不得与第三方共享用于商业用途,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竞标文件中对此部分要求较少,存在较大风险!服务机构的管理系统需有三级等保证书。对筛查系统信息安全的要求,也应当要三级等保!
4.近视防控工作是系统性工程,不可能只依靠筛查、训练等完成工作目标,全区域的整体专业医疗机构所提供的服务与健康教育,也是近视防控综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招标方案中应当体现上述重要组成部分。
综上,投诉人认为本项目采购需求不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且不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此外,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采购人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应当选择不少于3个且具有代表性的调查对象,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最终确定采购需求。且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对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按照该办法第三十四条:“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我公司认为:此次招标方案中,很显然!采购人未严格落实本办法中的相关要求,未开展过需求调查!且不存在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等相关工作记录的档案,导致本项目采购需求不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且技术参数不合理,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具有严重的倾向性!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本项目采购需求编制中存
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的“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情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因此,投诉人有权向财政部门投诉本项目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等问题,财政部门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投诉事项2:评分项:“整体建设方案”、“项目组人员素质情况”、“学校视力检测技术支持”、“服务支持能力评估”、“培训、测试、试运转及验收”中的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没有明确地评判标准,且设置了区间分值,但评审因素没有细化对应到相应区间,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其中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分值也须量化到区间。
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中:一是“熟悉”、“较熟悉”、“一般”等评审因素都不是量化指标,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二是虽然分值设置了6.1-8分、4.1-6分、2.1-4分等区间,但评审因素并没有细化对应到相应区间。法律规定的核心要求是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投诉事项 3:评审因素:“服务支持能力评估:在项目所在地已有专门的常驻机构并设立多家经营店铺的,3家以上包含3家得 6分;2家得4分;1家得2分;无常驻机构的得0分。公司、分公司或经营店铺须提供经政府部门登记备案的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无证明材料者不得分。”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明确规定:“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评分办法中要求“项目所在地已有专门的常驻机构并设立多家经营店铺的”,3家以上包含3家才能获得最高评分,对于不满足评分条件的供应商,为达到要求,不得不在政府采购活动前分公司机构,这样不但增加了投标人的投标成本,而且投标人倘若未中标,则是一种损失,造成不必要的负担,故此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违反了上述规定,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外地等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属于妨碍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是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不允许设置地域歧视或者行业壁垒。且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三)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5.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评分办法中要求“项目所在地已有专门的常驻机构并设立多家经营店铺的”。属于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且,设立多家经营店铺的要求是否存在变相商业行为的风险?
投诉请求:废标,开展需求调查,重新编制、确定采购需求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被投诉人舟山市普陀区教育技术中心辩称:
针对浙江先境科技有限公司针对普陀区教育系统中小学生视力监测监管服务全覆盖(明眸亮睛)项目提出的投诉,答辩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采购人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全面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工作的意见浙教体〔2019〕23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小学生定期视力监测主要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1〕156号、舟山市教育局等十部门关于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的实施意见舟教基〔2019〕43号制定本采购计划,采购计划报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批准,批准文号为临[2022]841号。采购人在发布采购公告前对本项目采购需求进行采购需求调查,后附《关于对全区中小学生视力监测监管服务全覆盖项目调研报告》。
关于投诉事项2,“整体建设方案”、“学校视力检测技术支持”、“服务支持能力评估”、“培训、测试、试运转及验收”采购文件已经对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项目组人员素质情况”这条评分项已经删除。
关于投诉事项3,评审因素:“服务支持能力评估:在项目所在地已有专门的常驻机构并设立多家经营店铺的,3家以上包含3家得6分;2家得4分;1家得2分;无常驻机构的得0分。公司、分公司或经营店铺须提供经政府部门登记备案的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无证明材料者不得分。”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本条内容在更正的采购文件中已经删除。
浙江先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的内容与本次投诉的内容相同,代理机构及采购人于2022年8月2日组织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代理机构根据专家的论证意见对采购文件进行调整,于2022年8月8日发布更正公告,并通知质疑单位,后附专家论证意见及质疑前后调整对比表。
被投诉人浙江耀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辩称:
针对浙江先境科技有限公司针对普陀区教育系统中小学生视力监测监管服务全覆盖(明眸亮睛)项目提出的投诉,答辩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采购人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全面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工作的意见浙教体〔2019〕23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小学生定期视力监测主要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1〕156号、舟山市教育局等十部门关于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的实施意见舟教基〔2019〕43号制定本采购计划,采购计划报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批准,批准文号为临[2022]841号。采购人在发布采购公告前对本项目采购需求进行采购需求调查,后附《关于对全区中小学生视力监测监管服务全覆盖项目调研报告》。
关于投诉事项2,“整体建设方案”、“学校视力检测技术支持”、“服务支持能力评估”、“培训、测试、试运转及验收”采购文件已经对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项目组人员素质情况”这条评分项已经删除。
关于投诉事项3,评审因素:“服务支持能力评估:在项目所在地已有专门的常驻机构并设立多家经营店铺的,3家以上包含3家得6分;2家得4分;1家得2分;无常驻机构的得0分。公司、分公司或经营店铺须提供经政府部门登记备案的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无证明材料者不得分。”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本条内容在更正的采购文件中已经删除。
浙江先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0日向本单位提出质疑,质疑的内容与本次投诉的内容相同,本代理机构及采购人于2022年8月2日组织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根据专家的论证意见对采购文件进行调整,于2022年8月8日发布更正公告,并通知质疑单位,后附专家论证意见及质疑前后调整对比表。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JYXCG2022-008),于2022年6月27日发布招标公告,7月12日发布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视力健康管理平台、视力训练仪、校园视力防控集成系统、按摩棒”等条款作了修改。7月26日投诉人浙江先境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项目书面提出质疑,代理机构及采购人于8月2日组织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根据专家的论证意见对采购文件进行调整,8月8日被投诉人浙江耀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书面质疑答复,并于8月9日发布更正公告。8月26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舟山市普陀区泓嘉商贸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本项目预算金额194万,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本机关认为:
采购人提供的《关于对全区中小学生视力监测监管服务全覆盖项目调研报告》详细记录了对本项目采购需求的调查,投诉人所述“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在确定前,未开展过采购需求调查”缺乏事实依据,故对投诉事项1不予支持。
该项目评分项中“项目组人员素质情况”在更正的采购文件中已经删除,其余评分项“整体建设方案”、“学校视力检测技术支持”、“服务支持能力评估”、“培训、测试、试运转及验收”等评审因素的量化与招标文件中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有对应,故对投诉事项2不予支持。
该项目评审因素所述“服务支持能力评估:在项目所在地已有专门的常驻机构并设立多家经营店铺的,3家以上包含3家得6分;2家得4分;1家得2分;无常驻机构的得0分。公司、分公司或经营店铺须提供经政府部门登记备案的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无证明材料者不得分。”确属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现该条内容在更正的采购文件中已经删除。故对投诉事项3不予支持。

2、处理结果: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浙江先境科技有限公司《普陀区教育系统中小学生视力监测监管服务全覆盖(明眸亮睛)项目》(项目编号:ZJYXCG2022-008)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事项1、2、3。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2年09月30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徐女士
3、联系电话:0580-3062899



附件信息:

  • 舟普财执法〔2022〕3号.pdf

    321.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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