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医疗配套家具采购中标候选人公示
金额
371.16万元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2/11/1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371.16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美耐家具有限公司371.16万元
中标联系人王宪明
公告正文

南京颐养中心项目医疗配套家具采购

南京市货物招投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南京颐瑞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南京颐养中心项目医疗配套家具采购的评标工作已经结束。现将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信息

  1.招标编号: NJHW-210117-19
  2.标段名称: 医疗配套家具采购
  3.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中标候选人名称
美耐家具有限公司 广州市仪美医用家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卓银家具有限公司
评审总分
97.06 95.67 66.03
投标报价(万元)
371.160000 402.000000 402.684900
交货期(日历日)
在签订合同之后 60日历日内交付使用。 在签订合同之后60 日历日内交付使用 在签订合同之后交付使用日期: 60日历日内交付使用
质量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项目负责人
姓名 王宪明 李眉 吴方平
证书名称 不作要求 不作要求 不作要求
证书编号 不作要求 不作要求 不作要求
资格能力条件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三、无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及依据

投标人名称
依据
康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业绩不符合医疗配套家具供货要求
北京华澳盛世家具有限公司 信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无概述页

四、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业绩信息

第一名
美耐家具有限公司
资审业绩 项目名称 信阳市中心医院羊山分院办公家具采购项目
买方名称 信阳市中心医院羊山分院
合同金额 16128000元
评分业绩 项目名称 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迈皋桥院区医疗家具项目
买方名称 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合同金额 5571000元
项目名称 信阳中心医院羊山分院项目护士站、分诊台、治疗柜等采购
买方名称 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 2583074元
第二名
广州市仪美医用家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审业绩 项目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中医院适老诊疗配套设备项目(区养老中心)
买方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中医院
合同金额 1283.4734万元
评分业绩 项目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中医院适老诊疗配套设备项目(区养老中心)
买方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中医院
合同金额 1283.4734万元
项目名称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惠侨中心新楼物资采购项目(包组2)
买方名称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合同金额 1598.8108万元
项目名称 信阳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综合病房楼诊疗配套定制家具采购项目
买方名称 信阳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
合同金额 798.282万元
项目名称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妇儿综合楼一期工程固定式医用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
买方名称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合同金额 580.2265万元
项目名称 丽江市儿童医院医用诊疗操作台、护士站等配套设施设计制作及采购安装项目
买方名称 丽江市儿童医院
合同金额 537.0094万元
第三名
佛山市卓银家具有限公司
资审业绩 项目名称 徐州三胞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医疗家具采购以及安装
买方名称 徐州三胞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 13000000元
评分业绩 项目名称 徐州三胞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医疗家具采购以及安装
买方名称 徐州三胞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 13000000元
项目名称 保定市第一医院医用定制家具采购项目
买方名称 保定市第一医院
合同金额 3874759元
项目名称 青岛滨海学院医疗定制家具采购
买方名称 青岛滨海学院
合同金额 18800000元
项目名称 淄博市中医医院东园区医用家具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
买方名称 淄博市中医院
合同金额 12885677元
项目名称 城阳区卫生健康局区二医新院医用家具采购项目
买方名称 青岛市城阳区卫生健康局
合同金额 9322838元

五、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信用信息

第一名
美耐家具有限公司
资审信用信息 附件1
评分信用信息 附件1
第二名
广州市仪美医用家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审信用信息 附件1
评分信用信息 附件1
第三名
佛山市卓银家具有限公司
资审信用信息 附件1
评分信用信息 附件1

六、公示起止时间

  2022年11月11日 - 2022年11月14日

七、其他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联系电话:025-85607252 ,招标代理联系电话:18662718977

  2.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向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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