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11000022210200031617-XM001
二、项目名称:腾讯新媒体设计师学院-教学资源开发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202.13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云顶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8号院28号楼24层2801
中标金额:202.13万元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统一信用代码 | 中标金额 |
---|---|---|---|
北京云顶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8号院28号楼24层2801 | 91110400MABMB3YA39 | 202.13 万元 |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 商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服务要求 |
---|---|---|---|---|---|---|
北京云顶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产教融合特色课程3及配套课程资源 | / | 1 | 26万元 | 26万元 | 无 |
北京云顶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专家费 | / | 1 | 7.39万元 | 7.39万元 | 无 |
北京云顶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产教融合特色课程2及配套课程资源 | / | 1 | 28万元 | 28万元 | 无 |
北京云顶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课时费 | / | 1 | 1.24万元 | 1.24万元 | 无 |
北京云顶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继续教育网络课程及配套课程资源 | / | 1 | 28万元 | 28万元 | 无 |
北京云顶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工作页开发规范文件 | / | 1 | 3万元 | 3万元 | 无 |
北京云顶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开发“课堂革命”典型案例2 | / | 2 | 5万元 | 10万元 | 无 |
北京云顶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信息化课程开发规范文件 | / | 1 | 3万元 | 3万元 | 无 |
北京云顶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配套课程资源 | / | 1 | 28万元 | 28万元 | 无 |
北京云顶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开发课程思政案例 | / | 2 | 5万元 | 10万元 | 无 |
北京云顶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培训服务 | / | 1 | 26.5万元 | 26.5万元 | 无 |
北京云顶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模块化课程开发规范文件 | / | 1 | 3万元 | 3万元 | 无 |
北京云顶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产教融合特色课程1及配套课程资源 | / | 1 | 28万元 | 28万元 | 无 |
采购需求:根据客户需求配合辅助客户完成产教融合特色课程开发等,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服务期结束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立、李向路、乔世众、王加加、赵英纯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2.3170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参考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按中标金额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由中标商支付。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仪器仪表高级技工学校(北京中德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158号
联系方式:张老师,010-6246326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国金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甲52号顺迈金钻国际商务中心9层9C
联系方式:杨振豪、张金鑫、孙涛、王珊珊、张含勇,010-5622697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振豪、张金鑫、孙涛、王珊珊、张含勇
电 话: 010-56226976
3-1服务-招标文件-腾讯新媒体设计师学院-教学资源开发项目-定稿(1).pdf3-1服务-招标文件-腾讯新媒体设计师学院-教学资源开发项目-定稿(1).pdf
中标结果公告--腾讯新媒体设计师学院-教学资源开发项目.docx中标结果公告--腾讯新媒体设计师学院-教学资源开发项目.docx
序号 | 内容 |
说明 | 说明 |
1 | 采购人名称:北京市仪器仪表高级技工学校(北京中德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国金招标有限公司 |
2 |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2.65万元人民币。 |
3 | 对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日期: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5日前。 |
4 | 投标语言:中文 |
投标报价和货币 | 投标报价和货币 |
5 | 投标货币:人民币 |
投标书的编制和递交 | 投标书的编制和递交 |
6 | |
6 | 形式等,将投标保证金交到国金招标有限公司(采用电汇或网上银行支付的,以 |
6 | 到账时间为准) |
7 | 投标保证金银行账号:收款单位:国金招标有限公司账号:20000034139900038022284开户行:北京银行九龙山支行营业部行号:313100000232(注:为方便投标保证金退还等相关财务工作的办理,请各投标人务必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将清晰的转账凭证以及贵单位的银行存款账户基本信息复印件单独密封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 |
8 | 招标服务费为:收费标准参考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按中标金额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由中标商支付。 |
9 | 投标有效期:90个日历日。 |
10 | 投标文件份数及递交要求: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一份)、投标保证金(清晰的转账凭证以及贵单位的银行存款账户基本信息复印件)(一份)、投标人资格册(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商务技术册(正本一份、副本五份)、电子版(一份)分别密封提交。 |
11 | 投标人递交的电子版文件应为签字盖章后的正本扫描件以及可编辑版word文档,包含纸质投标文件全部内容,存储载体为u盘。 |
12 |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详见第一章 |
13 | 投标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 |
14 | 开标时间:详见第一章开标地点:详见第一章 |
15 |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详见第五章评审内容)最低投标价不是中标唯一条件。 |
16 |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小企业选取标准:中小企业选取标准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以及《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进行划分,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应根据招标文件附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附件格式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提供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没有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的不被认定为中小型企业。 |
附件16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 |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 |
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
行。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 |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 |
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 |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 |
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 |
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
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 |
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 |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
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 |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 |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
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 |
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 |
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 |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 |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 |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
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
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 |
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 |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 |
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 |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
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
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 |
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 |
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
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 |
为微型企业。 |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 |
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 |
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 |
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 |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联系我们
邮 箱:bd@datauseful.com
给力助理小程序
给力讯息APP
给力商讯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