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lcg2023012
预算金额64.5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冷水江市垃圾处理中心在线监测设备采购及运维服务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3年09月28日
采 购 合 同
 
 
 
 
 
 
 
 
 
 
 
 
 
甲方(采购人):冷水江市垃圾处理中心   
乙方(供应商):广东大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2023年 9月 28日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就冷水江市垃圾处理中心在线监测设备采购及运维服务项目的招标结果和招标文件(采购代理编号:LCG2023012) 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采购内容报价
 
分项项目名称
规格型号
(或项目特征描述)
品牌/产地
数量/单位
金额(元)
备注
单价
小计
1
CODcr分析仪
HX-CODcr
环信/湖南
1台
75000
75000
 
2
氨氮分析仪
HX-NH3-N
环信/湖南
1台
75000
75000
 
3
总磷分析仪
HX-TP
环信/湖南
1台
85000
85000
 
4
总氮分析仪
HX-TN
环信/湖南
1台
85000
85000
 
5
pH分析仪
定制
广东
1台
23000
23000
 
6
数据采集仪
定制
广东
1台
6500
6500
 
7
水质自动采样器
定制
广东
1台
45000
45000
 
8
超声波明渠流量计
定制
广东
1台
38000
38000
 
9
配套监测站房
定制
湖南
1座
80000
80000
 
10
视频监控
定制
广东
2个
2250
4500
 
11
运行维护
/
/
1年
128000
128000
 
12
悬浮物检测仪
/
/
/
0
0
赠送
合计(单位:元):
645000
 
大写:陆拾肆万伍仟元整

 
第二条 付款方式
无预付款,设备验收合格且财政资金到位后支付设备款,运行维护费用按季度支付。项目合同总额为645000元(大写:陆拾肆万伍仟元整),其中设备款为517000元(大写:伍拾壹万柒仟元整),运行维护费为128000元(大写:拾贰万捌仟元整);设备验收合格且财政资金到位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设备款总额100%,即:小写 517000 元,大写:伍拾壹万柒仟元整;运行维护费则按照季度比例支付,共四个季度,每季度应支付32000元(大写:叁万贰仟元整),支付时间应为下季度首月七个工作日内;乙方收到甲方货款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相应发票。
 
第三条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内安装调试完毕。  
2. 交货地点:冷水江市垃圾处理中心
3. 交货方式:现场安装调试
4. 运维服务:运行维护周期自2023年10月1日开始至2024年10月1日结束。  
 
第四条 质量保证期
本合同产品自项目验收合格起质保壹年,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更换或维修。质保期内,免费提供所有产品的维修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均不再收取。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维护要求时及时响应。
第五条 合同验收
1. 验收主体:冷水江市垃圾处理中心。
2. 验收方式:设备到货后安装调试联网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验收。
 
第六条 建设内容
乙方按照甲方及相关要求建设一座水质自动监测站房,视频监控二个,超声波流量计一台,CODcr分析仪、氨氮分析仪、总磷分析、总氮分析、pH分析仪、水质自动采样器以及数据采集仪等。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甲方可从合同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赔偿费应按每延迟一周,按合同总价的1%计收。但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 为合同总价的10%。 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乙方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能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甲方可终止合同。
2. 甲方应按期支付合同价款,非因乙方原因或不可抗力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仍未支付的,甲方应按照逾期应付合同款项的10%承担违约责任(因财政支付系统调试、升级等原因无法按期支付的情况除外)。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  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寄给或送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  时间持延续12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九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及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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