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晋州市城区供热改造工程项目已由晋州市行政审批局以晋行审政【2018】43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石家庄聚德热力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财政及自筹,出资比例为 /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燃气超低氮冷凝真空热水机组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晋州市城区供热改造工程项目燃气超低氮冷凝真空热水机组采购;
2.2建设地点:晋州市;
2.3招标范围:晋州市城区供热改造工程项目燃气超低氮冷凝真空热水机组采购,包括制造、运输、现场组装、指导安装、调试和服务等;
2.4技术规格:锅炉类型:燃气超低氮冷凝真空热水机组;单台额定热功率:14MW,换热器承压1.6Mpa;供回水温度:95/70℃,详见招标文件供货要求。
2.5交货地点:晋州市;
2.6交货期:5日历天;
2.7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共分为1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1)投标人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锅炉制造厂家或代理经销商。(2)投标人如为制造厂家,应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锅炉B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国家正规检测机构出具的燃气低氮真空热水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量不大于30mg/m3的检测报告。(3)投标人如为代理商,须获得具有制造(生产)许可证的制造厂家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提供投标人营业执照和制造厂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制造厂家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锅炉B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制造厂家公章)、制造厂家的国家正规检测机构出具的燃气低氮真空热水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量不大于30mg/m3的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制造厂家公章)。(4)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和重大质量问题。(5)若制造厂家直接参加投标,则不再接受该制造厂家授权的代理商参加投标;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货物只接受一家投标人报名。(6)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资质。投标人近三年(2016年1月1日至今,时间以合同协议书载明的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不少于一项的7MW及以上燃气型真空热水锅炉的销售业绩,需要提供销售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业绩,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2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3.3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 年12月24日 至 2018年12月28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9:00 时至 12:00 时,下午 14:00 时至17:00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晋州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八楼,携带第3.1条要求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套(注:投标单位报名前,须先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注册,方可报名。如已完成注册的无需再次注册。因投标人自身的原因未能在有效时间内完成注册,将会导致报名不成功,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持单位介绍信购买招标文件。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 0 元。招标人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 0 日内寄送。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500 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9 年 1月 15日 9 时30 分,地点为晋州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八楼开标室。
5.2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石家庄聚德热力有限公司
地 址:晋州市
联 系 人:薛立鹏
电 话:15511330288
招标代理: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88号翰林观天下23号楼20层
联 系 人:张海峰
电 话:13230128785
郑重公告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冀建招办【2018】15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通知的工作要求,对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阻碍投标、恶意竞标、强揽工程、串标、围标、陪标、索要不合理评标报酬等下列涉黑涉恶涉乱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直接移交石家庄市扫黑除恶办公室处理:
1、 投标人提供虚假银行保函行为;
2、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以及有关部门以不合理要求和其他手段阻止、劝退、阻碍其他投标人投标的行为;
3、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4、 出借或借用资质投标的行为;
5、 通过串联的方式串标、围标、陪标,组织或参与多家公司集体投标,形成投标团伙,排挤竞争对手和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6、 采用威胁、利诱、胁迫等方式在评标结果确定前买卖投标文件或者诱使他人加入投标团伙的行为;
7、 投标人伪造人员证件、企业证照、单位公章、社保证明等行为;
8、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行为;
9、 投标人中标后故意放弃中标,将工程转卖给其他投标人的行为;
10、以要挟、胁迫、恐吓、欺压等形式强行承包或者分包工程、强行供货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11、采用打、砸、抢等方式阻止其他人进入评标现场毁坏他人投标文件的行为;
12、个别投标人鼓动其他投标人代表围堵招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的行为;
13、评标专家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恶意废标的行为;
14、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评标结束后拒不签字以索要高额评标报酬的行为;
15、招标代理在评标过程中以投标文件有瑕疵为由向投标人索要不合理费用的行为。
16、其他扰乱招投标活动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其投标文件按照废标处理
1、存在本公告郑重公告情形者;
2、近二年来在晋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由于投标单位原因招投标管理部门未处理完结的;
3、近二年来在晋州市区域内存在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调查,由于投标单位原因未处理完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