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宁乡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宁乡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北斗定位系统运行服务采购合同公告
金额
60.76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1/08/1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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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JZ-202106030136-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晶威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宁乡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北斗定位系统运行服务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10603013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8-01 —— 2024-07-31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交付时间:乙方应在2021年09月01日前完成系统的安装调试并向甲方交付且经验收合格。 交付地点:由甲方指定的时间及地点。 交付方式:乙方上门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0769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甲方在乙方安装调试并经验收合格后按支付程序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上述费用,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华融湘江银行长沙高新支行(湖南晶威科技有限公司:8115030900001436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产品整体质保期三年。维保服务含日常软件故障处理、免费提供补丁升级服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简易程序进行验收,项目系统安装调试完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验收报告申请验收,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签署的验收合格的验收单作为乙方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质量争议的,由市场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解除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及软件进行技术锁等功能限制设置,否则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甲方采购要求为甲方指定公务用车安装并开通公务用车调度系统,系统包括调度管理平台及调度管理APP,系统功能主要包括申请用车、车辆定位、历史轨迹、电子围栏、车辆里程统计、多级管理、超速报警、保养保险到期提醒等,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及附件2。 2、乙方负责系统设备的供应及安装调试,系统设备的质量技术标准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及采购文件所要求的技术标准执行,乙方提供的设备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3、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等全部移交给甲方。 4、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免费培训系统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并提供培训资料,使受训人员达到熟练掌握系统性能、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 5、项目整体质保期三年,质保期内,乙方按维保要求提供维保服务,包括日常软件故障处理、免费提供补丁升级服务、定期检查软件运行情况、 定期跟踪硬件设备运行情况等,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6、乙方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2小时内响应,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需及时响应。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一方违约致合同实质无法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则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15%的违约金责任。 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日期竣工交付,且不具备本合同约定的顺延工期的情况,每延迟一日,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仍不能竣工交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或者乙方提供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维修、更换、返工、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 11.其他条款 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方各执 2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1份、采购代理机构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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