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采质函〔2016〕89号 |
质 疑 答 复 函 |
广州市迈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贵公司对龙岗区卫计系统数字视频脑电图机批量采购项目(编号:LGCG2016138612)的质疑函于2016年12月26日收悉。我中心于2017年1月5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复核。经审查贵公司提供的质疑材料、深圳市瀚翔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瀚翔公司”)提供的答疑材料、本项目招标文件及瀚翔公司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作出如下复核意见:
一、关于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授权
贵公司质疑瀚翔公司所投产品的国外制造商给深圳英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英智公司”)出具的授权是虚假的,且英智公司没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违反了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点。
经查,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点要求“投标人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其许可证必须具备所投医疗器械的相关经营范围”,而英智公司不是本项目投标人。瀚翔公司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其合法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点要求。
依据现有材料,不足以判定瀚翔公司所投产品的国外制造商给深圳英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英智公司”)出具的授权是虚假授权。
本项质疑不成立。
二、关于医疗器械注册证
贵公司质疑瀚翔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是已作废的。
经查,瀚翔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国食药监械(进)字2015第2211611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经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能查询到该注册证。瀚翔公司在答疑过程中也确认其产品注册证有变更,提供了国械注进20152211611医疗器械注册证。但瀚翔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不是国械注进20152211611医疗器械注册证。
评标委员会以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递交的投标文件为主要评审依据,判定瀚翔公司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供所投产品合法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不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第4点。本项质疑成立。
三、关于重大违法记录
贵公司质疑瀚翔公司在开标前三年内被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过行政处罚,违背诚信承诺函中“开标前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依据现有材料,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和深圳地区对“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标准,在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到的行政处罚记录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此外,无法在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查询到瀚翔公司的行政处罚记录。本项质疑不成立。
四、关于技术规格偏离表
贵公司质疑瀚翔公司技术规格偏离表略去10条“标准配置要求”。
经查,本项质疑内容实属配置清单,瀚翔公司投标文件第13页已列明了区第四人民医院的标准配置,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本项质疑不成立。
五、关于Sp02输入和C02输入技术参数
贵公司质疑瀚翔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2.3要求,彩页无提及,虚假应标。
经查,瀚翔公司投标文件第81-83页的彩页上有相关文字描述,满足本项招标要求。本项质疑不成立。
六、关于放大器技术参数
贵公司质疑瀚翔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放大器采样频率10000Hz”,其操作手册上显示最高采样率为4096 Hz,虚假应标。
经查,贵公司提供的操作手册是2007年的,瀚翔公司投标文件第81页的彩页上载明了其放大器采样率是32000 Hz。依据现有材料,不足以判定瀚翔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该项招标要求。本项质疑不成立。
七、关于闪光灯技术参数
贵公司质疑瀚翔公司虚报闪光灯重要参数,LED闪光灯不具备12焦耳能量强度。
依据现有材料,不足以判定瀚翔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该项招标要求。本项质疑不成立。
八、关于IP摄像头
贵公司质疑瀚翔公司所投产品不是IP网络摄像头,而是模拟摄像头,不满足该项招标要求,虚假应标。
依据现有材料,不足以判定瀚翔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该项招标要求。本项质疑不成立。
九、关于用户名单
贵公司质疑瀚翔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大量虚假客户,扰乱本次公平招标。
“用户名单”不是本项目资质要求,也不是本项目评分因素,投标人是否提供用户名单不影响评审结果。同时,依据现有材料,难以判定北京天坛医院等是否为瀚翔公司所投产品的用户。
综上,第2项质疑成立,根据《投标文件初审表》第1条,瀚翔公司应做投标无效处理。因此,瀚翔公司中标无效,本项目重新组织招标。
如对上述答复有异议,贵公司可于收到本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龙岗区财政局投诉。
此复。
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
2017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