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JG2022-13283]雷州市零碳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土方工程)(一标段)
零碳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土方工程房屋建筑挖游泥流砂回填方地下管线交叉降效费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施工用水生活用水施工用电临时设施施工图说明土石方工程自拌混凝土实心红砖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人员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和设备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永久工程临时占地永久占地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计日工图纸修改补充补充图纸联络化石文物场内道路桥梁古迹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钱币设备和其他物品场内交通设施修建维修养护进出场管理场内临时道路场外交通设施水路运输航空运输超大件超重件临时加固改造运输场外交通专有技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基础资料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气象观测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设施和条件古树名木劳动保护相关费用电力通讯工具竣工资料立卷施工措施计划工程材料设备现场查勘登记造册各种证照的办理专业工程照管半成品履约担保查验竣工结算审核验收试验与检验施工工艺工程质量检查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设备性能检测试验样品试验报告技术培训隐蔽工程隐蔽部位质量争议检测实施爆破作业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文明施工治安保卫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设备进行紧急抢救抢修紧急情况处理工程保险环境保护膳宿条件生活环境急救的医务人员医疗设施施工方案施工道路施工人员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测量放线测量标志物永久设备生产替代品替代材料现场材料试验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试验条件材料复核试验备品备件安装工具工艺试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暂估价服务缺陷修补有关工作试运行甩项工作成品保护保管无负荷联动试车单机无负荷试车工程试车投料试车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复原施工现场进行清理竣工退场场地清理地表还原质量保证金保函修复工程工伤保险土地征用征地拆迁线杆迁移取土场与弃土场的征用与购土费现有河道污水的排放施工现场周边工厂排污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图纸会审设计交底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旅游工程分包劳务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2/06/1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109-440882-04-01-168772
预算金额3211.78万元
招标公司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招标联系人陈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逸源工程顾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陈工0759-8882298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招标申请信息
项目名称 | 工程类型 | 项目类别 | 招标方式 | 联系方式 |
---|---|---|---|---|
雷州市零碳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土方工程)(一标段) | 房屋建筑 | 施工 | 公开招标 | 中心服务热线 |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 雷州市零碳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土方工程)(一标段) | 项目编号 | JG2022-13283 |
招标单位 | 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项目类别 | 施工 |
建设单位 | 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招标代理 | 广东逸源工程顾问管理有限公司 | ||
项目监督部门 | 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招标内容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诚信排名得分类别 | 该类项目不需要选择诚信得分类别 | 资审方式 | 资格后审 |
规划报建批准文号 | 备案方式 | ||
初步设计批准文号 | 工程类别 | 房屋建筑 | |
建设用地批准文号 | |||
日程安排
活动 | 开始时间 | 结束时间 | 场地 |
---|---|---|---|
招标公告发布 | 2022-06-15 14:00:00 | 2022-06-20 23:59:59 | |
投标登记 | 2022-06-15 14:00:00 | 2022-06-20 16:00:00 | |
发放招标文件 | 2022-06-15 14:00:00 | 2022-06-20 16:00:00 | |
招标答疑提问 | 2022-06-15 14:00:00 | 2022-06-20 17:00:00 | |
递交投标文件 | 2022-07-08 8:30:00 | 2022-07-08 9:00:00 | 第11开标室(中心本部) |
一阶段开标 | 2022-07-08 9:00:00 | 2022-07-08 9:30:00 | 第11开标室(中心本部) |
答疑纪要
项目名称 | 招标答疑发布时间 | 操作 |
---|---|---|
没相对应数据! |
中标(成交)结果
项目名称 | 招标单位 | 招标代理 | 中标单位 | 状态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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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相对应数据! |
雷州市零碳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土方工程)(一标段)
公告简要
- 项目名称:雷州市零碳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土方工程)(一标段)
- 项目编号:JG2022-13283
- 本项目采用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 项目所在区域: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
- 投标登记时间:2022年6月15日 14时0分~2022年6月20日 16时0分
- 投标登记方式:网上登记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登记:否
- 保证金金额(万元):5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3211.785796
- 投标人资格条件:3.1投标人具有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 3.2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须持有注册在投标企业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证书或以上,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或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公告发布之日起未在其它在建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根据粤建市函【2011】218号文,广东省外企业所委任的项目负责人须为一级注册建造师)。 3.3 专职安全人员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3.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3.5本项目须制作:纸质投标文件。 3.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7本招标工程只接受投标人的总公司投标登记,不接受分公司投标登记。 3.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9投标人已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记。
-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要求: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须持有注册在投标企业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证书或以上,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或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公告发布之日起未在其它在建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根据粤建市函【2011】218号文,广东省外企业所委任的项目负责人须为一级注册建造师)。
-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交易中心企业库
- 开标时间:2022年7月8日 9时0分 - 2022年7月8日 9时30分
- 开标地点:第11开标室(中心本部)
-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2年7月8日 8时30分 - 2022年7月8日 9时0分
- 自助签到日程安排:/
- 招标人: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招标代理:广东逸源工程顾问管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陈先生
- 代理联系人:陈工
- 联系方式:0759-8882298
- 代理联系方式:020-8852264
- 招标监督机构: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监督电话:0759-8814576
- 备注:以上为招标公告简要描述,招标公告详细信息请查看“招标公告”附件,具体时间及场地安排可能会因项目的补充、澄清、暂停等情况发生变更,请各投标人密切留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公布的本项目日程安排。
附件:
- 图纸.rar图纸.rar
- 雷州市零碳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土方工程)(一标段)招标公告.pdf雷州市零碳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土方工程)(一标段)招标公告.pdf
- 评估中心-工程预算书(一期零碳土方工程)(一标段).pdf评估中心-工程预算书(一期零碳土方工程)(一标段).pdf
- 雷州市零碳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土方工程)(一标段)招标公告.docx雷州市零碳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土方工程)(一标段)招标公告.docx
- 雷州市零碳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土方工程)(一标段)-招标文件2022.06.13(2).doc雷州市零碳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土方工程)(一标段)-招标文件2022.06.13(2).doc
- 雷州市零碳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土方工程)(一标段)-招标文件2022.06.13(2).pdf雷州市零碳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土方工程)(一标段)-招标文件2022.06.13(2).pdf
雷州市零碳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土
方工程)(一标段)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雷州市零碳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土方工程)(一标段
已由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以雷发改(工业园)审202213号文批准建设,项目
代码为:2109-440882-04-01-168772,项目业主为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管
理委员会,建设资金来自市财政统筹,出资比例为100%,建设资金己落实,
招标人为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为广东逸源工程顾
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名称:雷州市零碳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土方工程)(一标段)。
管
2.2建设地址: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C区。
2.3工程概况:按要求平整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C区LG0121地块及周边地块
293419.49平方米土地(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2.4工程招标控制价:32117857.96元。
2.5工程招标范围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有关资料、说明
标准、规范所涉及的内容,其他: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所含的所有项目
和内容。1
经
2.6施工工期:60日历天。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具有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和施
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
3.2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须持有注册在投标企业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证
书或以上,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或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
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公告发布
之日起未在其它在建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根据粤建市函【2011】218号文,广
东省外企业所委任的项目负责人须为一级注册建造师)。
3.3专职安全人员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类),或能够
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
书信息的打印页。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3.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3.5本项目须制作:纸质投标文件。
3.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
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7本招标工程只接受投标人的总公司投标登记,不接受分公司投标登记。
限
3.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9投标人已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记。
4.招标投标程序安排及要求
4.1本项目实行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投标登记,不接受现场投标登记
(网上投标登记操作流程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最新版操作指
引)。投标人须在上述规定的投标登记时间内完成网上投标登记手续,逾期不受
发
理。
4.2招标公告发布时间:招标公告发布时间:2022年_
月日
时分至2022年_月日时分。
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
办理网上投标登记及发售招标文件,投标登记及发售招标文件时间不得少于5
日,并从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开始计算备标时间。
2
4.3网上投标登记时间:2022年时分至2022
月日
年_月日时分。
4.4答疑提问截止时间:20222年月日_时。提问为匿名方
式,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提出。
4.5招标文件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发布时间:2022年月_日。
统一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4.6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月_日_时_分,投标人应
于2022年月日时分至2022年月日_时_分将投标
文件递交至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第开标室S
(具体时间及地点安排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项目查询(日常安排、
答疑纪要)。
4.7开标时间:2022年月日时_分。开标地点:广州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第开标室。
4.7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将予以拒收。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网上投标登记后,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http://www.gzzb.gd.cn)查看并下载招标文件以及项目有关资料。
5.2投标人于递交投标文件时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文件工本费人民币
500元(不以营利为目的,售后不退)。
多
5.3投标人于递交投标文件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登记申请表》(原件
一式二份,单独提交),投标人可自行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下载。
5.4投标经济补偿
招标人对本项目的所有投标人均不作任何投标经济补偿,其投标费用自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
发布。公告内容和时间不一致时,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为准。招
3
标人的澄清(答疑)、补充、修改等文件一律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
布。
7.异议与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其
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公告及招标文件的内容违法违规或不公平、不公正,损害其
利益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对
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
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名投诉,电话:
0759-8882118。(具体要求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充分重视异议、投诉提出的时限,避免异
议权、投诉权因时效原因而灭失。
8.本招标公告未尽事宜,执行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9.联系方式
游开发金
招标人:广东雷州经济并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广东高塑经济升发区管中委员会(雷州市雷湖快线
雷州市财政局东北淞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0759-8882298
/可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逸源工程顾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89壹609室
联系人:陈工A
工海
电话:13367759837
2022年日月
雷州市投资评估中心
工程预算书
雷投评预[2022]06019号
工程名称:雷州市零碳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一期土方工程)(一标段)
审核说明
1、本工程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计算工程量,执行《广
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主要材料单价参考《湛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雷州市2021
年4月主要建设工程材料参考价格。
3、实际施工工程量及项目比较本预算若有增加或减少,应在竣
工结算时按实调整。
雷州市投资评估中心工程预算审核定案书
雷州市零碳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土方工程)
工程名称
(一标段)
建设单位 | 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核定造价 | 3217,857,96 | |
送审造价 | ¥370,586.49 | 核减额 | ¥5,190,728,53 | 核减率 | 13.91% |
主审人:高彩哈02年6月13日 | 复审人:方NC22年0月13日 | 复审人:方NC22年0月13日 | 复审人:方NC22年0月13日 | ||
分管领导:负责人:系投资评估审核单例V006月13日LL年6月3日 | 分管领导:负责人:系投资评估审核单例V006月13日LL年6月3日 | 分管领导:负责人:系投资评估审核单例V006月13日LL年6月3日 | 分管领导:负责人:系投资评估审核单例V006月13日LL年6月3日 | 分管领导:负责人:系投资评估审核单例V006月13日LL年6月3日 | 分管领导:负责人:系投资评估审核单例V006月13日LL年6月3日 |
单位工程预算汇总表
工程名称;雷州市零碳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土方工程)
(一标段)标段:第1页共1页
序号 | 汇总内容 | 金额:(元) | 其中:暂估价(元) |
1 | 分部分项合计 | 28495623.25 | |
2 | 措施合计 | 970301.48 | |
2.1 |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 970301.48 | |
2.2 | 其他措施费 | ||
3 | 其他项目 | ||
3.1 | 暂列金额 | ||
3.2 | 暂估价 | ||
3.3 | 计日工 | ||
3.4 | 总承包服务费 | ||
3.5 | 预算包干费 | ||
3.6 | 工程优质费 | ||
3.7 | 概算幅度差 | ||
3.8 | 索赔费用 | ||
3.9 | 现场签证费用 | ||
3.10 | 其他费用 | ||
4 | 税前工程造价 | 29465924.73 | |
5 | 增值税销项税额 | 2651933.23 | |
6 | 总造价 | 32117857.96 | |
7 | 人工费 | 794530.29 | |
招标控制价合计=1+2+3+5 | 招标控制价合计=1+2+3+5 | 32,117,857.96 | 0.00 |
注:本表适用于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的汇总,如无单位工程划分,单项工程也使用本表汇总
表一04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雷州市零碳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土方工程)
(一标段)标段:第1页共1页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金额(元) | 金额(元) | 金额(元)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综合单价 | 综合合价 | 其中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综合单价 | 综合合价 | 暂估价 |
整个项目 | 2849562325 | |||||||
1 | 040101005001挖游泥、流砂 | 1.挖掘机挖游泥、流砂3.挖掘机装王4.百卸汽车运土方运距1km内实际运距(km):5 | m3 | 102696.8215 | 27.18 | 2791299.61 | ||
2 | 040103001002 | 回填方(场外王方) | 1.压路机碾压土(石)方填土方2.挖掘机装土3.百卸汽车运土方运距1km内实际运距(km):15 | m3 | 797280.5 | 32.24 | 25704323.64 | |
措施项目 | ||||||||
本页小计 | 28495623.25 | |||||||
合计 | 合计 | 合计 | 合计 | 合计 | 合计 | 合计 | 28495623.25 |
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
表一08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雷州市零碳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土方工程)
一标段标段:第1页共2页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费率(%) | 金额(元) | 费率(%)调整 | 金额(元)调整后 | 备注 |
LSSGCSF00001 |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 分部分项人工费+分部分项机具费 | 4.35 | 970301.48 | 以分部分项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为计算基础:以专亚工程类型区分不同费率计算:单独场地平整工程费率为4.35%道路、管网工程费率为16.50%;桥涵、隧道水处理构筑物工程费率为14.50%;分部分项工程总费用在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的项按基本费率乘以1.20 | |||
2 | 01粤0411090090 | 文明工地增加费 | 费+分部分项机分部分项人工具费 | 0 | 以分部分项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为计算基础:市级文明工地0.60%;省级文明工地1.20% | |||
3 | 041109002001夜间施工增加费 | 20 | 以夜间施工 | |||||
3 | 041109002001夜间施工增加费 | 20 | 项目人工费的20%计算 | |||||
4 | 041109005001交通疏解员增加费 | 15 | 按照项目分部分项人工费的15%计算(有方案 |
编制人(造价人员):复核人(造价工程师):
表-11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雷州市零碳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土方工程)
(一标段)标段:第2页共2页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费率(%) | 费率(%)调整 | 金额(元)调整后 | 备注 | |
的按照方案计算)结算时据实结算。 | ||||||||
5 | 041108001001 | 地下管线交叉降效费 | 0 | 按实际发生或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计算 | ||||
6 | 粤041109008001 | 赶工措施费 | 分部分项人工费+分部分项机具费 | 赶工措施费(1-8)*分部分项的(人工费+施工机具费)*0.300.8≤8<1式中:8=合同工期/定额工期) | ||||
7 | QTFY00000001其他费用 | 按实际发生或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算 | ||||||
合计 | 970301.48 |
编制人(造价人员):
复核人(造价工程师)
表-11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雷州市零碳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土方工程)
工程名称:
(一标段)标段:第1页共1页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元) | 结算金额(元) | 备注 |
1 | 暂列金额 | 明细详见表-12-1 | ||
2 | 暂估价 | |||
2.1 | 材料暂估价 | 明细详见表-12-2 | ||
2.2 | 专业工程暂估价 | 明细详见表-12-3 | ||
3 | 计日工 | 明细详见表-12-4 | ||
4 | 总承包服务费 | 明细详见表-12-5 | ||
5 | 预算包干费 | |||
6 | 工程优质费 | |||
7 | 概算幅度差 | |||
8 | 现场签证费用 | |||
9 | 索赔费用 | |||
10 | 其他费用 | |||
合计 | 0.00 |
注: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此处不汇总。
表—12
2.2建设地址: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C区。2.1工程名称:雷州市零碳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土方工程)(一标段)。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本招标项目雷州市零碳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土方工程)(一标段)已由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以雷发改(工业园)审[2022]3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代码为:2109-440882-04-01-168772,项目业主为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资金来自市财政统筹,出资比例为100%,建设资金己落实,招标人为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为广东逸源工程顾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1.招标条件雷州市零碳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土方工程)(一标段)招标公告
3.1投标人具有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3.投标人资格要求:2.6施工工期:60日历天。2.5工程招标范围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有关资料、说明标准、规范所涉及的内容,其他: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所含的所有项目和内容。2.4工程招标控制价:32117857.96元。2.3工程概况:按要求平整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C区LG0121地块及周边地块293419.49平方米土地(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3.7本招标工程只接受投标人的总公司投标登记,不接受分公司投标登记。3.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3.5本项目须制作:纸质投标文件。3.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均按否决投标处理。3.3专职安全人员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3.2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须持有注册在投标企业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证书或以上,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或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公告发布之日起未在其它在建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根据粤建市函【2011】218号文,广东省外企业所委任的项目负责人须为一级注册建造师)。
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4.2招标公告发布时间:招标公告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5日14时00分至2022年06月20日23时59分。4.1本项目实行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投标登记,不接受现场投标登记(网上投标登记操作流程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最新版操作指引)。投标人须在上述规定的投标登记时间内完成网上投标登记手续,逾期不受理。4.招标投标程序安排及要求3.9投标人已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记。3.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7开标时间:2022年7月8日09时00分。开标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第11开标室。4.6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8日09时00分,投标人应于2022年7月8日08时30分至2022年7月8日09时0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第11开标室(具体时间及地点安排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项目查询(日常安排、答疑纪要)。4.5招标文件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发布时间:2022年6月23日。统一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4.4答疑提问截止时间:2022年6月20日17时。提问为匿名方式,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提出。4.3网上投标登记时间:2022年6月15日14时00分至2022年6月20日16时00分。办理网上投标登记及发售招标文件,投标登记及发售招标文件时间不得少于5日,并从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开始计算备标时间。
5.4投标经济补偿5.3投标人于递交投标文件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登记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单独提交),投标人可自行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下载。5.2投标人于递交投标文件时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文件工本费人民币500元(不以营利为目的,售后不退)。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网上投标登记后,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zzb.gd.cn)查看并下载招标文件以及项目有关资料。5.招标文件的获取4.7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收。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充分重视异议、投诉提出的时限,避免异议权、投诉权因时效原因而灭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公告及招标文件的内容违法违规或不公平、不公正,损害其利益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名投诉,电话:0759-8882118。(具体要求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7.异议与投诉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公告内容和时间不一致时,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为准。招标人的澄清(答疑)、补充、修改等文件一律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6.发布公告的媒介招标人对本项目的所有投标人均不作任何投标经济补偿,其投标费用自理。
联系人:陈先生雷州市财政局东北)地址: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雷州市雷湖快线招标人: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9.联系方式8.本招标公告未尽事宜,执行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电话:13367759837联系人:陈工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89号609室招标代理机构:广东逸源工程顾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759-8882298
2022年6月15日
目录编制时间:二〇二二年六月代理机构:广东逸源工程顾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单位: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施工招标文件雷州市零碳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土方工程)(一标段)
4.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效力143.结算原则及付款方式102.招标工程综合说明61.总则5第二部分投标须知5第一部分招标公告1
10.授予合同279.确定中标单位268.评标与定标办法和原则227.开标206.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与标志205.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15
投标格式五32投标格式四31投标格式三30投标格式二29投标格式一28第三部分投标格式28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42第一部分协议书38第四部分施工合同37附件2:投标文件(副本)封面36附件1:投标文件(正本)封35投标格式六33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本招标项目雷州市零碳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土方工程)(一标段)已由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以雷发改(工业园)审[2022]3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代码为:2109-440882-04-01-168772,项目业主为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资金来自市财政统筹,出资比例为100%,建设资金己落实,招标人为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为广东逸源工程顾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1.招标条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34
2.6施工工期:60日历天。2.5工程招标范围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有关资料、说明标准、规范所涉及的内容,其他: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所含的所有项目和内容。2.4工程招标控制价:32117857.96元。2.3工程概况:按要求平整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C区LG0121地块及周边地块293419.49平方米土地(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2.2建设地址: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C区。2.1工程名称:雷州市零碳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土方工程)(一标段)。
3.5本项目须制作:纸质投标文件。3.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均按否决投标处理。3.3专职安全人员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3.2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须持有注册在投标企业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证书或以上,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或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公告发布之日起未在其它在建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根据粤建市函【2011】218号文,广东省外企业所委任的项目负责人须为一级注册建造师)。3.1投标人具有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3.投标人资格要求:
4.1本项目实行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投标登记,不接受现场投标登记(网上投标登记操作流程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最新版操作指引)。投标人须在上述规定的投标登记时间内完成网上投标登记手续,逾期不受理。4.招标投标程序安排及要求3.9投标人已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记。3.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7本招标工程只接受投标人的总公司投标登记,不接受分公司投标登记。3.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5招标文件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发布时间:2022年6月23日。统一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4.4答疑提问截止时间:2022年6月20日17时。提问为匿名方式,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提出。4.3网上投标登记时间:2022年6月15日14时00分至2022年6月20日16时00分。办理网上投标登记及发售招标文件,投标登记及发售招标文件时间不得少于5日,并从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开始计算备标时间。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4.2招标公告发布时间:招标公告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5日14时00分至2022年6月20日23时59分。
5.2投标人于递交投标文件时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文件工本费人民币500元(不以营利为目的,售后不退)。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网上投标登记后,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zzb.gd.cn)查看并下载招标文件以及项目有关资料。5.招标文件的获取4.7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收。4.7开标时间:2022年7月8日09时00分。开标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第11开标室。4.6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8日09时00分,投标人应于2022年7月8日08时30分至2022年7月8日09时0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第11开标室(具体时间及地点安排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项目查询(日常安排、答疑纪要)。
7.异议与投诉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公告内容和时间不一致时,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为准。招标人的澄清(答疑)、补充、修改等文件一律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6.发布公告的媒介招标人对本项目的所有投标人均不作任何投标经济补偿,其投标费用自理。5.4投标经济补偿5.3投标人于递交投标文件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登记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单独提交),投标人可自行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下载。
地址: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雷州市雷湖快线招标人: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9.联系方式8.本招标公告未尽事宜,执行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充分重视异议、投诉提出的时限,避免异议权、投诉权因时效原因而灭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公告及招标文件的内容违法违规或不公平、不公正,损害其利益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名投诉,电话:0759-8882118。(具体要求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联系人:陈工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89号609室招标代理机构:广东逸源工程顾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759-8882298联系人:陈先生雷州市财政局东北)
本招标文件使用的词语定义如下:1.1定义1.总则第二部分投标须知2022年6月14日电话:13367759837
1.1.6“书面函件”指打字或印刷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1.1.5“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1.1.4“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派出的监理工程师及其授权代表。1.1.3“中标人/承包人/承包单位”指其投标被招标人接受,并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当事人。1.1.2“投标人”指参加本招标工程投标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当事人。1.1.1“招标(建设)单位/招标人/发包人”指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2.4本招标工程实行监理制。1.2.3本招标工程由/负责设计。1.2.2本招标项目属于财政统筹投资性质,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其中部份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1.2.1本招标工程建设引入竞争机制,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通过“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竞争原则,选择有经验、有实力、社会信誉好的企业承担本项目的建设任务。2、招标说明1.1.7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所涉及的费用全部以人民币表示。
2.1.1工程名称:雷州市零碳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土方工程)(一标段)。2.1工程概况2.招标工程综合说明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当投标单位不足3家,或开标后送达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投标人不足3家,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重新组织招标。3、投标单位的确定1.2.5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2.1.7工程招标控制价:32117857.96元。2.1.6工程概况:按要求平整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C区LG0121地块及周边地块293419.49平方米土地(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2.1.5工程规划批文:/。2.1.4土地使用批文:/。2.1.3工程立项批文:雷发改(工业园)审[2022]3号。2.1.2建设地址: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C区。
2.2.1施工场地:(已具备开工条件)。2.2现场条件2.1.11工程质量要求:合格(或以上)。2.1.10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详见有关文件。2.1.9资金来源:财政统筹,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将部分用于本工程合同项目的支付。2.1.8施工工期:60日历天。
工程招标范围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有关资料、说明标准、规范所涉及的内容,其他: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所含的所有项目和内容。2.3工程招标范围及内容2.2.5施工用水用电及生活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自行办理用水、用电有关手续(包含有关设备)并承担费用。2.2.4临时设施:(由施工单位自行搭设)。2.2.3施工用电:(已具备开工条件)。2.2.2施工用水:(已具备开工条件)。
2.5.3本招标工程要求中标人按中标工期完成,每延迟一天竣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逾期超过30天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0元。(因发包人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除外),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5.2招标人欢迎各投标人根据企业自身实际能力,在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合理、可行的前提下,对本招标工程的工期进行优化,提出相应缩短工期的投标文件。2.5.1完成本招标工程全部工作内容的施工工期为60日历天。开工日期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中指定的日期算起,以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作为实际竣工日。2.5工期要求及规定根据招标人提供工程的施工图、施工图说明、工程量清单、相关资料及说明,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规定,由中标单位包材料、包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进行承包。2.4承包方式
2.6.3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到施工现场向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到,到场签到时间不能少于总工期天数的天数90%。到场签到时间少于总工期天数90%的,每少签到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发包人核实后可在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冲减。2.6.2各种文物均属国家所有,中标人在土石方工程施工过程中若遇有文物,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即时报请发包人处理,任何人不得隐瞒或私自占有。2.6.1严格按施工图纸、技术资料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进行施工。2.6工程施工技术要求注:不可抗力的约定:经有关部门鉴定的五级以上地震,正面吹袭湛江市的十级以上台风和龙卷风及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出现降雨量大于200mm/d特大暴雨,雷击引起的火灾,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2.5.4因发包人及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在得到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认可后,工期相应顺延,双方办理同意顺延工期手续。
2.7.5本工程的所有设备材料必须为国家合格产品且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材料,不得使用国家明文禁止、淘汰的产品。所有主要工程材料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及出厂合格证。材料应提前进场,材料进场前承包人应将进场材料的有关资料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在材料使用前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共同验收并书面确认材料符合要求后方能投入使用。若材料(每批次)未经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而承包人擅自使用,一经发现,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3%违约金,并由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对进场材料进行检验,若材料符合要求,继续使用,若不符合要求,已使用和未使用的该批材料均一律退场,退场完成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方能按要求重新进材料。若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予顺延。2.7.4本工程中标人不得向违规的商品混凝土供应商采购商品混凝土(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的名单为准)。2.7.3本工程禁止使用自拌混凝土,禁止使用实心红砖。2.7.2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的通知》湛府函[2011]329号文的规定,本工程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2.7.1本工程招标范围内的工程材料由中标人采购。2.7材料要求和供应方式
2.9工程竣工资料的要求2.8.3本招标工程的保修期按照国家现行建筑工程保修有关规定的保修期限实行。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在保修期内承包人需承担因施工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返修,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要求返修的通知24小时内应派人根据发包人要求,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返修,若非承包人原因造成返修的,返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在规定时间内承包人违约,不派员按发包人要求进行返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派人维修。若承包人经过两次返修仍不能解决同一质量问题,发包人可自行派人维修。若因承包人施工质量原因造成返修的,发包人自行派人维修,返修费用在工程保修金中扣除,若返修费用超出保修金时,发包人将按有关程序向承包人追讨。发包人因承包人违约而委托他人对工程进行的维修不解除承包人对本工程的保修责任。2.8.2工程质量不合格、不符合设计标准、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或施工程序不按施工规范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和返工,因停工和返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工程质量合格,但达不到投标时承诺的质量等级,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赔偿损失或支付合同金额3%违约金。2.8.1本招标工程执行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按合格等级进行目标管理,由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他有关各方依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进行验收。2.8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期2.7.6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材料样品,因而导致材料不能按时采购而影响工期,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予顺延。
2.10.1.1招标人与中标人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方式由招标人自行确定)2.10.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要求:2.10其它要求2.9.2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依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提供工程资料,若工程资料不全或承包人不按规定提供工程资料,则不予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协助发包人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手续。2.9.1承包人的工程档案资料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符合湛江市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资料的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工程档案。
3.1结算原则3.结算原则及付款方式经审定的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为32117857.96元,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970301.48元,暂估价为/元,暂列金额为/元。(在投标报价时必须按招标控制价中给出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项目金额、暂估价、暂列金额报价(如有)、不得改变金额,否则作废标处理)。2.11招标控制价2.10.1.3凡投标人获得投标资格后不参加投标的,必须在该项目开标(或资格预审)时提交书面文件,说明不参加投标(或资格预审)的原因,否则,将对该企业按一次不良记录处理;无论何种原因,凡获得投标资格后不参加投标在6个月内达到3次的企业,按一次不良记录处理。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该不良记录的企业在湛江建设信息网及其他媒体予以公布。2.10.1.2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中,招标人向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的同时,应单独列明工人工资款项。财政部门依招标人的申请,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单独足额拨付到中标人的工资专户,中标人通过该工资专户按时足额向工人支付工人工资。
3.1.3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3.1.2本招标工程的最后结算根据招标人提供工程的施工图、相关资料及说明,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各专业工程计量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等规定进行工程结算。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机具费调整(投标人对人工费、机具费或人工、机具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以及由政府定价或政府发布综合价的原材料价格进行了调整的,按3.1.5条约定计算人工、材料及机具费价差,价差计入分部分项工程费。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除实际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地质资料与实际地质情况发生变化;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错项;实际施工现场情况与周围环境条件出现与招标前不同等因素;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等因素及风险可进行调整其综合单价外,其他因素及风险均由投标人进行综合考虑,结算时综合单价按中标价中相应清单综合单价固定不变。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根据招标人在招标前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并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以及招标前的施工现场情况与周围环境条件、工程地质条件等因素和风险进行综合报价。3.1.1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3.1.5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③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其他项目费,按照投标的措施其他项目费系数计算。②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3.1.3点的规定确定单价。①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中相应的规定执行。3.1.4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2)投标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中,任何与此有关的工程价款,招标人将不予支付。(1)本工程的工程量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各专业工程计量规范等所规定的方式确定。报价说明:③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投标人全部承担。②施工机械使用费除人工等符合规定可调整的费用,其他费用不作调整;①人工(含机具台班中的人工)风险幅度为零,实行动态工资调整,具体调整办法按湛江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
(8)投标报价的费用组成和计算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规费、税金按照湛江市现行有关规定计算。(7)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列明的数量是根据设计图纸计算,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它只是为投标人提供一个共同基础,不能完全作为最后对承包商进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投标人不得自行修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数量。否则业主有权拒绝该工程量清单。(6)经确认的中标人投标总报价(中标价)为本招标工程计费范围内各项费用的总和。(5)投标报价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4)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报价(即投标总价)应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养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的费用。(3)投标人报价中每一项目的清单综合单价最高上浮不能超过招标文件公布的相应项目清单综合单价的3%,否则作废标处理。
3.2.1本工程的中标价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3.2付款方式(12)招标单位代付应由中标人支付的有关费用,在支付工程预付款中扣回。(11)报价应结合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10)本招标工程不限制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使用何种定额,投标人应根据市场价格和企业自身优势并自行考虑风险情况后进行报价。措施项目费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规定由投标人自行报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在投标报价时必须按招标控制价中的金额报价,不得改变金额,否则作废标处理。(9)投标报价应以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资料和说明、工程量清单、设计文件所涉及的规范、标准以及招标文件为依据编制。
4.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效力3.2.5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一式叁份完整的、符合要求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后,持工程结算资料向发包人申请结算余款。发包人在收到申请及有关资料后,经审核无误后在扣减工程保修金或收到等额银行保函或担保函或保证保险单后付清结算余额。3.2.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结算资料后,可委托政策规定的结算部门进行审核确定。审核时限按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文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3.2.3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施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3.2.2发包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向承包人拨付工程款。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禁止施工企业带资施工。工程预付款的支付和工程进度款支付按照专用条款第41条和第43条执行。”
4.2.1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人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4.2招标文件的修改4.1.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技术和报价要求、图纸资料。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招标人有权拒绝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公告、补充公告、变更公告、投标须知、投标格式、工程量清单、网上招标答疑纪要、修改通知、合同主要条款、技术资料与图纸(含设计图纸、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施工用地范围)、工程量清单格式。4.1.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4.1招标文件的组成:
5.1投标文件的语言5.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本招标文件是编制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新示范文本,则按新示范文本执行)的依据。4.3招标文件的效力4.2.3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的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经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意,可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4.2.2补充通知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的该项目招标答疑中发布,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可自行上网查阅,该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5.2.4投标人经基本账户汇出的投标保证金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或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原件;5.2.3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信息》复印件或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如果基本账户账号变更,还必须提供开户行出具的有效账号变更证明);5.2.2投标人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含二维码的网络打印证件;5.2.1投标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含二维码的网络打印证件;5.2投标文件的组成:所有复印件或网络打印证件必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需要年审的证件必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年审合格才有效,如到期未年审,必须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组织年审的说明,否则视做无效证件。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使用中文(打印或手写)。
(1)投标报价书原件(投标格式一);5.2.9投标格式5.2.8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截图,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截图。5.2.7专职安全人员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5.2.6拟派项目负责人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含二维码的网络打印证件;5.2.5拟派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含二维码的网络打印证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注:投标人应按评审标准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否则评标委员会将按最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进行评标,但不作为废标条款。(6)其他资料(5)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投标格式六)(4)所有工程量的报价清单(封面按投标格式四、五);(3)对本项目资金使用及保证不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原件(投标格式三);(2)派驻本项目人员数量表原件(投标格式二);
5.5投标有效期5.4投标人在开标时需提供资料原件进行核对:无5.3.2被委托人有效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的不需提供);如授权委托人出席开标会还需提交本人在投标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复印件(注:2022年3、4、5月连续3个月的缴费凭证),该证明文件需加盖当地社保局或税务局印章。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提供该社保证明的,须提供本人与投标单位劳动关系证明。5.3.1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书原件;5.3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必须单独提交以下资料(不需密封):本项目只需提交纸质版投标文件,不需制作成电子版投标文件和CA证书加密。但需将投标文件5.2.1至5.2.9的内容进行扫描,扫描的内容要求清晰可辨,并以PDF格式刻录入光盘,该光盘作为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与纸质文件一起用密封袋密封包装,投标截止前提交。
7月7日17时前汇到招标人专用帐户,户名:雷州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广东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附城支行,账号:80020000009170655,该保证金必须在规定时间前汇到招标人专用帐户,否则作废标处理。该保证金汇款凭证必须在用途栏注明是雷州市零碳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土方工程)(一标段)(可简写或缩写)投标保证金,否则可能导致无法确认该笔投标保证金的用途,一切因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由于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保证金未能到账的,一切因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①现金汇款:现金汇款: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在2022年5.6.1投标人应提供伍万元人民币金额的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汇款或者银行保函的方式缴交均可。5.6投标保证金5.5.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5.5.1投标文件在本须知规定投标截止日期起,在90个日历天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5.6.4如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5.6.3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按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并签署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返还。5.6.2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返还。②银行保函:必须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银行出具,样式见“投标格式六”。银行保函扫描件须在2022年7月7日17时发送到邮箱(595200240@qq.com)开标时,对于未能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其投标无效,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中标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通过银行保函方式或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出具的有效保函或担保函或保证保险单方式执行的,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10天内向招标人提供有效的保函或担保函或保证保险单,在工程竣工之前,中标人要保证保函或担保函或保证保险单持续有效。若中标人未有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将有效的保函或担保函或保证保险单交到招标人指定的地点,招标人即取消该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执行的,在接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将履约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的帐户(开户名称:雷州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广东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附城支行,账号:80020000009170655,并凭银行出具的资金转入有效证明和招标人确认该款项到帐后到招标人财务处领取履约保证金收款收据。若中标人未有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将该履约保证金转到招标人指定帐户并向招标人提交银行出具的资金转入有效证明时,招标人即取消该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5.7.1为了保证本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招标人保证按合同规定拔付工程进度款同时投标人必须提供中标金额×5%人民币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可通过转账或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出具的有效担保函或保证保险单方式执行)。5.7履约保证金④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施工合同。③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
5.8.3招标答疑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后和现场踏勘中可能提出的任何方面的问题,并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作出答复。5.8.2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如有需要,投标人可自行前往现场踏勘,费用及安全问题自行承担。5.8.1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需要招标人及设计单位解释或说明的问题,请按规定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5.8招标答疑5.7.3如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违约责任,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完成工程结算且提交符合要求的工程竣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中标人的要求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按银行同期存款活期利息计取履约保证金的利息给中标单位,不计付利息。5.7.2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违约行为,招标人可视情况全部或部分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按合同有关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
5.10.2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黑色墨水打印或手写。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中由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名的地方,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亲笔签名(电子签名或盖签名章视为无效签名);授权人只能代表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等活动,不得签署有关的投标文件。5.10.1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纸质投标文件1式5份(1正4副),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内容、格式编制并按“A4”幅面在左侧装订(有关图表可用A3纸打印,但必须按A4幅面折叠装订),并明确标明为“正本”和“副本”,封面格式参考附件1和附件2。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处,以“正本”为准。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5.10投标文件的份数和要求合格或以上。5.9工程等级填写要求5.8.4招标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注明所投项目名称、投标人单位全称以及投标日期;6.1.2包封上应:6.1.1投标人须用密封袋包装密封投标文件。6.1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6.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与标志5.10.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行间插字,除非这些修改是根据招标人的书面通知进行的,或者是招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或加盖投标人的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的印章。
7.1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开标会议,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委托人按时参加(投标单位来人不得超过两人)。7.开标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6.2投标截止时间6.1.3如果投标文件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志,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放错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人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2)投标文件用不透明包装材料包装并密封,封口处应加盖单位公章;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7.2.2如被授权委托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供以下资料: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①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7.2.1如法定代表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供以下资料:7.2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委托人凭7.2.1或7.2.2条款要求的资料递交,否则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收投标文件。
7.4.1投标文件未按本文件第5.10条“投标文件的份数和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未按本文件第6条“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与标志”进行装订密封与标志的。7.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招标代理机构当场宣布投标文件无效,不进入评标程序:7.3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主持。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当众检查、启封所有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是否密封及资料原件进行核对,当场公布核查结果,宣读并记录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如果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参加开标会议的,则视同投标人默认开标会议结果。④本人在投标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原件(注:2022年3、4、5月连续3个月的缴费凭证),该证明文件需加盖当地社保局或税务局印章。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提供该社保证明的,须提供本人与投标单位劳动关系证明。③被委托人有效授权书原件;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7.5.5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7.5.4招标文件中注明要求签字盖章却没有按要求签字盖章的,或能认定属冒充签名的;7.5.3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或低于成本警示价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或低于工程成本价的;7.5.2开标时无法按照本招标文件第5.4条款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原件核对;7.5.1需要年审的证件到期未年审,不能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组织年审的说明;7.5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评标委员会确认为无效标:
7.5.11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7.5.10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如投标文件互相雷同、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等情况的;7.5.9未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或在“投标文件的组成”中有缺项的;7.5.8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7.5.7质量等级填报不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的;7.5.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主要是通过对投标人的企业综合实力、业绩、质量、信用等方面制定量化因素及折算系数对投标报价进行折算,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作为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依据,具体评审内容详见《投标报价折算标准表》。8.1.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8.1本项目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法。8.评标与定标办法和原则如果投标文件中存在缺陷或不足,但对投标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不构成影响,评标委员会不得废标。7.5.12未按照招标文件中报价说明要求进行报价的。
经评审的投标价=T+(Ti-T)=T+(T1-T)+(T2-T)+…(Tn-T);说明:8.1.2.2《投标报价折算标准表》本工程成本警示价为招标控制价的90%。若评审投标价格低于投标人成本警示价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报价低于成本警示价的投标人对其报价作出不低于成本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并且招标监管部门可以给予不良投标行为通报。8.1.2.1成本警示价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1 | 企业 管理体系 | 1.具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T1=T×0.95; 2.不具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T1=T×1.0。 注:需提供相关有效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作为评审依据,否则按最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进行评审。 |
2 | 企业获奖 | 1.近3年投标人承接的建筑工程获得市级或以上工程优质奖项的,T4=T×0.98; 2.投标人不满足本栏目上述要求的,T4=T×1.00. 注:①近5年是指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含)为基准倒算5间 ; ②若为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由联合体成员单位中的对 应方提供的奖项复印件可作为评审依据; ③若投标人(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的工程奖项是以联合 体形式承接的,投标人(联合体任意一方)须为该工程的 主办方,并提供作为主办方的证明材料; ④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按最不利于投标 人的情形进行评审。 |
3 | 企业诚信情况 | (1)自2020年度起倒计,企业连续获得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9年(不含)以上的,T3×0.95; (2)自2020年度起倒计,企业连续获得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8年的,T3×1.03; (3)自2020年度起倒计,企业连续获得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7年以下的,T3×1.05;。 注:须提交证书复印件及官网网页截图;无提交证书复印件及官网网页截图不得分,否则按最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进行评审。 |
4 | 拟派项目负责人参与开标 | 1.项目负责人参与开标,T4=T×0.95; 2.项目负责人未参与开标,T4=T×1.00。 |
5 | 企业 类似业绩 | 1.近5年投标企业承接过单个合同工程造价≥2000万元人民币的施工工程业绩的,T5=T×0.95; 2.近5年投标企业承接过单个合同工程造价≥2000万元人民币的施工工程业绩的,T5=T×1.03; 3.投标人不满足本栏目上述要求的,T5=T×1.05; 注: ①类似工程业绩是指建筑工程相关工程,需提供业绩项目的施工合同作为证明材料; ②近5年是指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含)为基准倒算3年期间;取得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时间为准; ③应按招标文件相应条款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否则按最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进行评审。 |
6 | 其他 | 1、近三年投标人同时获得达到国家标准GB/T19012-2019、GB/T19014-2019、CCCH1001-2020的“顾客满意度评价体系认证证书”,达到国家标准GB/T31769-2015、GB/T37097-2018、CTSSES1001-2019的“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体系认证证书”,达到国家标准GB/T29725-2013、GB/T 34909-2018、CCCH1001-2020的“工程节约型企业达标评价认证证书”,达到国家标准AQ/T4256-2015、JGJ146-2013、CCCH1001-2020的“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控制规范认证证书”,T6=T×0.95; 2、近三年投标人同时获得达到国家标准GB/T31769-2015、GB/T37097-2018、CTSSES1001-2019的“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体系认证证书”,达到国家标准GB/T29725-2013、GB/T 34909-2018、CCCH1001-2020的“工程节约型企业达标评价认证证书”,达到国家标准AQ/T4256-2015、JGJ146-2013、CCCH1001-2020的“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控制规范认证证书”,T6=T×1.03; 3、投标人不满足本栏目上述要求的T6=T×1.05; 注:证书编号需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nca.gov.cn查询,提供查询截图和链接,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按最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进行评审。 |
-1
由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有效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报价折算标准表》折算后,折算价由低向高排列,最低折算价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低折算价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如果出现2个或2个以上相同折算价时(折算价计算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应以投标报价低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低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如果投标报价也一样,则由评标委员会通过投票表决。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投票表决过程,评标委员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按得票数量多的排名在前确定名次。8.1.2.3确定中标候选人:注:“三分之一数量投标人”为四舍五入保留整数;当“中间区域”存在两种方案选择时,取价低方案,例如共5家投标人时,选取第2、3名的投标报价。(3)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往高排序。投标人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且不低于工程成本。若投标报价<(选取上述报价次序排在中间区域的三分之一数量投标人的报价,计算算术平均价)×97%的,评委即认定为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视同低于工程成本价),将其投标否决。(2)Ti=T×某项因素i对应的折算系数;(1)T为投标人报价,Ti为某项因素i的经评审投标价;
8.3.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8.3.3开标记录;8.3.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8.3.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8.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要求如实记载以下内容:8.2若投标文件互相雷同,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可以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8.3.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8.3.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8.3.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8.3.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8.3.6评标标准、评标办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8.3.5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10.授予合同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的先后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将中标候选人公示三日(最后一日须为工作日)如在公示期间有接到异议的,经核实若存在与本招标文件废标条件相符的,可废除其中标资格。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被废除中标资格的,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出现前款规定同样原因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没有义务向未中标的投标人解释不中标的理由。9.确定中标单位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为5人组成,在开标前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8.5评标委员会的确定8.4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签字后,本项目评标办法的标底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可做调整。
10.2.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新示范文本,则按新示范文本执行)订立书面合同,不能再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禁止施工企业带资施工。10.2签订合同10.1.3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无合理原因而改变中标结果的,或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10.1.2招标人将及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的投标人。10.1.1评标结果经过三日公示后,并确认不存在投诉以其他影响中标结果的情形,招标人将以书面的形式向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支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10.1中标通知书
一、根据你方工程的招标文件,经考察工程现场研究上述工程招标文件所有条款后,现投送该工程投标文件,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小写):元的报价,按招标文件之规定范围与条件以及投标文件所有条款的承诺,承担责任。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投标报价书投标格式一第三部分投标格式10.2.2招标人和中标人将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若因中标人原因(无正当理由或非不可抗力)不能在30天内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投标人:(盖章)五、我方理解:你方不必一定授标给最低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某一投标。四、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书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三、项目负责人姓名:;资格等级:。二、一旦我公司中标,我方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并在接到开工令后在要求时间内开工,在限定工期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或以上)等级。
工程名称:雷州市零碳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土方工程)(一标段)派驻本项目人员数量表投标格式二日期:年月日
岗位名称 | 人数 |
项目负责人 | 1 |
技术负责人 | 1 |
施工员 | 1 |
安全员 | 1 |
质检员 | 1 |
材料员 | 1 |
资料员 | 1 |
投标格式三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投标人:(盖章)我单位保证拟派出的驻场项目负责人由同志担任,目前没有担任其它工程项目负责人。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除废除中标资格外,自愿接受在一年内不得进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的处理。注:以上表格为本项目最低人员配备要求,投标单位可依据项目情况酌情增加相关人员配备。投标单位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报合格的人员,中标后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
投标人:(盖章)如若中标,除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和招标人认为的合理原因之外,我们承诺将按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方案及保证措施发放民工工资,否则,将无条件接受合同条款的处罚。如果我们的投标被接受,我们保证对本项目的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保证所有工程款项均投入到本项目中。保证按专业工程资金使用计划及完成进度情况足额支付专业工程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制订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方案及保证措施,并在资金使用计划表中按月单列需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计划,并保证发包人不因任何由于我方在发放农民工工资事宜上而受到任何处罚、诉讼和罚款。否则,将无条件接受合同条款的处罚,弥补发包人的损失,直至解除合同。因我方未能履行对本承诺和《施工合同》条款的责任,在你方宣布解除合同时,解除合同前我方对项目建设投入的人工和材料、设备等的经济支出,视为我方对本项目的无偿贡献,不需你方追偿。并保证在你方宣布解除合同时的五天时间内自行撤离人员和设备,由你方选定的接替建设的工程队伍接替施工。若不自行撤离人员和设备,在工地的人员和设备由你方处置或使用,听任你方支配和使用的设备我方不收任何费用(包括:使用我方不撤离的设备不收取租赁费用、折旧费等)。致招标人:承诺书对本项目资金使用及保证不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投标人:(单位盖章)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工程投标格式四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工程名称:招标人名称:投标总价投标格式五编制时间:年月日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投标格式六编制时间:年月日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投标人:(单位盖章)(大写):投标总价(小写):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兹有(以下称“投标人”)在(以下简称“我方”)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其账号为:。鉴于投标人于年月日参加你方项目招标的投标,我方在此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并承诺,一旦收到你方提出的下述任何一种情形的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我方无条件地向贵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元整[保证金金额]((小写)¥元)::保函编号: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仅供参考)
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担保人名称(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盖单位公章):本保函自开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止日期为年月日(注: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少于本项目的投标有效期)。到期后,无论你方是否将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本保函均自动失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方。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注:1、本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为参考样本,各投标人可使用本参考样本或按其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样本(须涵盖本参考样本的所涉信息及要求)。联系电话(手机):联系人:邮政编码:担保人地址:日期:年月日
文标投工程施工招标附件1:投标文件(正本)封2、各投标人须从其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为招标人对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的要求。
项目负责人:(亲笔签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投标人:(单位盖章)本正件
标投工程施工招标附件2:投标文件(副本)封面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投标人:(单位盖章)本副件文
发包人(甲方):合同编号:雷州市零碳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土方工程)(一标段)第四部分施工合同日期:年月日项目负责人:(亲笔签名)
承包人(乙方): |
一、工程概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书。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第一部分协议书签订日期:2022年月日
承包范围:本工程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所包含的工程内容,以及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列出的,但为本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等所必要的附加工程。二、工程承包范围:资金来源:财政统筹工程规模:按要求平整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C区LG0121地块及周边地块293419.49平方米土地(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工程地点: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C区工程名称:雷州市零碳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土方工程)(一标段)
五、合同价款:工程质量标准:合格(或以上)。四、质量标准:(具体开工时间,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中署名的开工时间为准)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个日历天,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具体开工时间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中确定的开工时间为准)。三、合同工期:
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10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六、组成合同的文件:项目单价:□√■详见投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工程的中标价。暂定合同总价(大写):;(小写):;
九、发包人承诺: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避免发生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与重大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承包人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总责,并承担发生安全事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八、承包人承诺: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词语含义:
十二、本协议书一式八份,合同双方各执四份。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确认本项目全过程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操作,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如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相关规定为准并执行。合法性要求本项目进行过程中,如发生投资主体变更情况,承包人必须承认主体变更事实并配合变更后的主体方进行本项目余下工作,须重新签订合同,原合同条款权利和义务不变。十、其他要求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地址:地址: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订立合同地点:订立合同时间:年月日十三、合同生效:
帐号:帐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传真:传真: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1.一般约定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新示范文本,则按新示范文本执行)订立书面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电子邮箱:电子邮箱: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3工程和设备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日期和期限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2语言文字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标准和规范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1.3法律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1)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9)其他合同文件。
1.6.4承包人文件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2图纸的错误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联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1.9化石、文物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严禁贿赂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10交通运输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2场外交通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知识产权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2保密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1许可或批准2.发包人(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2.3发包人人员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2.2发包人代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1提供施工现场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2.4.3提供基础资料(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4.4逾期提供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支付合同价款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承包人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2项目经理(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承包人人员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3.5.1分包的一般约定3.5分包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3.5.4分包合同价款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联合体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7履约担保
4.2监理人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监理人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4.3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4.4商定或确定
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5.2质量保证措施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5.3.2检查程序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1承包人自检5.3隐蔽工程检查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3重新检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5.5质量争议检测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6.1.1安全生产要求6.1安全文明施工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6.1.5文明施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6.1.4治安保卫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6.1.9安全生产责任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8事故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
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6.2.1劳动保护6.2职业健康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7.工期和进度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2.2生活条件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1)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7.1施工组织设计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7.2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7.3.1开工准备7.3开工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7.4测量放线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7.3.2开工通知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7.6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7.8暂停施工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3指示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9提前竣工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材料与设备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6样品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6.2样品的保管(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试验与检验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2取样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10.变更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9.4现场工艺试验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0.1变更的范围
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10.3变更程序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10.2变更权(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4变更估价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3.3变更执行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4.2变更估价程序(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0.4.1变更估价原则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暂估价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10.9计日工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8暂列金额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价格调整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价格调整公式
(3)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2.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1.单价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2.1合同价格形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12.2.1预付款的支付12.2预付款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3.其它价格形式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12.3计量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12.2.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2计量周期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1计量原则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1付款周期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2.4.6支付分解表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验收和工程试车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2.5支付账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13.2竣工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3.2.2竣工验收程序(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3竣工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3.3.1试车程序13.3工程试车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13.3.3投料试车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3.2试车中的责任
13.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施工期运行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3.6.1竣工退场13.6竣工退场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6.2地表还原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1竣工结算申请14.竣工结算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14.2竣工结算审核(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4.4最终结清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3甩项竣工协议(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15.2缺陷责任期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1工程保修的原则15.缺陷责任与保修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15.3质量保证金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1)质量保证金保函;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4.2修复费用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15.4.1保修责任15.4保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3修复通知(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6.1发包人违约16.违约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5.4.5承包人出入权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4未能修复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6.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7.2不可抗力的通知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不可抗力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18.1工程保险18.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8.3其他保险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工伤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5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4持续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9.索赔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18.7通知义务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
19.3发包人的索赔(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20.1和解20.争议解决(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9.5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20.4仲裁或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1.1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1、定义本专用条款中“■”表示采用该条款,“□”表示不采用该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2、合同文件及解释□其他:□电子邮件;□传真;■信件;■文书;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使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关本工程的现行国家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3.1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及规范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10.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2.1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通讯地址:发包人(1)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5.1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4、通讯联络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发包人提供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提供施工工艺及施工方案,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认可后执行。
通讯地址:监理单位收件人:邮政编码:通讯地址:承包人收件人:邮政编码:
7.2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协助。6、交通运输5、工程分包:可依法分包工程,但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无。收件人:邮政编码:
(2)专项批准事件的造价工程师授权范围:具体人选:印章样式:签字样式:(1)专项批准事件的监理工程师:7、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7.4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8、发包人授权范围:具体人选:印章样式:签字样式:(3)专项批准事件的建造师的:授权范围:具体人选:印章样式:签字样式:
(5)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由承包人办理,发包人协助,在开工前具备。(4)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3)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约定:满足运输需要。(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1)办理土地征用、征地拆迁、线杆迁移、取土场与弃土场的征用与购土费、现有河道污水的排放与污水处理费、协调施工现场周边工厂排污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工程正式开工前。8.1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无。(9)接收已完工程支付工程相关价款的约定:按合同支付有关规定。(9)接收已完工程支付工程相关价款的约定:按合同支付有关规定。(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做好上述保护工作的协调处理。(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工程开工前(具体时间另定)。(6)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工程开工前。
9、承包人8.4发包人违约及责任:按本同通用条款第16.1﹝发包人违约﹞条款执行。(2)提供的份数:叁套施工图纸。(1)提供的时间:签订合同后3天内提供施工图纸。8.3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名称、图纸及技术要求的约定:8.2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场地已具备开工条件。
(5)该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工程的照管工作。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3)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要约标志。(2)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1)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9.1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0、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10)发包人违约及责任:按本同通用条款第16.2﹝发包人违约﹞条款执行。(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其约定:(8)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及施工期间现场全部雇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所有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支付费用。(7)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承包人必须执行《湛江市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必须完工清场。(6)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在施工现场落实,如需作特殊保护,由发包人承担费用。
项目负责人计划休息(不能超过总工期天数的10%,工地例会或重大会议时不能离开),在离开施工现场前,须安排好现场工作并向监理单位提出休息申请,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以离开。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必须长驻施工现场并签到考勤,签到时间不能少于总工期天数的90%。无论任何原因引起的人员更换,后任人员必须提交其在更换时间前3个月以上在本公司的社保证明,否则不予更换。项目负责人或现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端正,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则承包人必须7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及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文件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承包人所投入的工程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的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申请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可进行更换。承包人必须保证拟变更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即使征得发包人同意更换,若后任人员实际工作能力低于前任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10.1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
(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邮政编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1)发包人任命的发包人代表是(),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11.1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11、发包人代表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2)任命()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1)监理单位:12.1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12、监理工程师(3)发包人代表职权: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条执行。
(1)造价咨询单位:法定代表人:13.1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12.4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任何有关设计变更、增加造价、延长工期的事项。13、造价工程师12.3监理工程师的其它约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条执行。12.2监理工程师职权:对施工阶段进行全过程监理、施工进度审批及确认工作。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14.1任命()为承包人代表人,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14、承包人代表13.2造价工程师的其它约定:/。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2)任命()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2)提供本合同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分包人:无。(1)实施、完成任何永久工程的分包人:无。15.1依法指定的分包人及其有关规定:15、指定分包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16.3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违约行为,招标人可视情况全部或部分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按合同有关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如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违约责任,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完成工程结算且提交符合要求的工程竣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中标人的要求退还银行保函或其他担保方式,,不计取利息。16.2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无。(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中标人在接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向招标人指定账户或县级以上国有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或有效担保函或保证保险单。(1)为了保证本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招标人保证按合同规定拔付工程进度款,同时投标人必须提供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出具的有效担保函或保证保险单的方式担保)。16.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16、工程担保(履约保证金)
18.2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五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18.1承包人编制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必须在开工前五天内提供施工方案,每周进度报表必须在每周一前提供。18、进度计划和报告17.2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经有关部门鉴定的五级以上地震,正面吹袭湛江市的十级以上台风和龙卷风及本工程施工区出现降雨量大于200mm/d持续3日,雷击引起的火灾,其它未提及的不可抗力情形执行本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17.1不可抗力的约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7.6、7.7条执行。17、不可抗力
21、工期及工期延误20、暂停施工和复工: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7.8、7.8.4、7.8.5、7.8.6、7.8.7、7.8.8条执行。■其他时间: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2天内开工,工期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具体开工时间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中署名的开工时间为准)。□按照通用条款规定的42天。19.1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天内签发开工令。19、开工
22.2误期赔偿的其他约定:按本合同相应通用条款执行。违约金20000元,逾期超过30天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0元。22.1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逾期完工,每逾期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22、误期赔偿21.2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因发包人原因及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在得到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认可后,工期相应顺延。21.1合同工程工期:()天。
25.1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的管理按国家、广东省及湛江市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承包人的具体施工组织方案。25、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24.2工程质量有争议的责任:按本合同相应通用条款第5.5条执行。24.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或以上等级。24、质量标准23、质量的管理:按本合同相应通用条款第7.5﹝工期延误﹞执行。
27.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27、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发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本条不适用。26.1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设备26、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29.1中间验收部位有:按相应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执行。29、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28.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时间和地点:根据施工需要由承包人现场配备。28、材料设备的检验27.3发包人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27.2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1)承包人的工程档案资料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符合当地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资料的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工程档案。工程竣工资料的要求31.1提交竣工资料和报告31、竣工验收条件30.1承包人提出合理建议应得的奖励:无。30、工程变更
工程质量不合格、不符合设计标准、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或施工程序不按施工规范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和返工,因停工和返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返工后工程质量仍不合格,仍不符合设计标准、仍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决定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自送达承包人之日起生效,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包含发包人拆除清理质量不合格工程、设计变更等费用),由原承包人负责。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按合格等级进行目标管理,由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他有关各方依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对工程进行验收和评定。32.1组织验收和确认32、竣工验收(4)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结算终审时,承包人要提供叁套完整的竣工图给发包人作为工程档案存档,(2)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供工程资料,否则不予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予顺延。(3)工程结算完成终审后20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符合市档案局要求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或移交业主。
□工程量的偏差;34.2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34.1约定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结算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以财政审定结算价为准。34、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33.1缺陷责任期的约定:2年,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33、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35.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其他调整因素:①合同范围内工程,由于发包人的原因,招标时漏项和缺项的,工程价款的调整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调整。追加合同价款按中标人投标时相应的清单综合单价和收费进行计算。②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政府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不可抗力(经有关部门鉴定的五级以上地震,正面吹袭湛江市的十级以上台风和龙卷风及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出现降雨量大于200mm/d持续3日,雷击引起的火灾,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非承包人原因、原设计错误而导致设计变更和施工实际需要发生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而引起工程造价需要调整的,必须由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出具变更方案和预算,经发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财政局派出的现场代表现场确认变更设计或签证,作为调整合同价款依据,按实际追加变更工程量追加合同价款。③在工程风险费用内的工程措施费不得调整,但风险以外的工程措施费按规定办理。④在调整合同价款时,利润和其他措施项目费等按系数计取的项目费用,按合同规定的费率,如合同没有规定,则按适用于本工程计价办法规定的费率的平均值;⑤若因实际需要,工程需提前完工,则赶工工期由发包人发文明确,赶工措施方案由监理、发包人审批后,赶工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造价调整;■费用索赔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事项;■后继法律法规的变化;■工程变更;
36.1工程变更、导致综合单价调整的方法:36.工程变更事件(2)超过施工合同工期及甲方原因导致延长施工期外完成的工程量按原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及原计价依据原定额等相关规定进行结算。(1)项目在施工合同工期及甲方允许延长工期内,节点之后完成的工程量按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新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执行计算。本工程采用清单计价办法,按照固定单价合同形式,招标并签订合同。以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新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为节点,按下列分别处理:35.1后继法律法规变化的价款调整:
《湛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缺项的材料,应按由近及远的原则参照临近湛江市的地级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材料单价。如均缺项的材料,则其价格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财政局、住建局进行联合询价确定(多批次的按当月完成工程量加权平均值计算)。当雷州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出具的预算书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其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按第35.1条执行,材料价格按39.1条执行,下浮率按投标人中标价时的下浮率进行结算,下浮率计算公式为: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当雷州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出具的预算书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并报发包人同意后执行。当雷州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出具的预算书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按以下方法调整:□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37.2工程量的偏差,导致措施项目费调整的方法:□按以下方法调整:■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37.1工程量的偏差,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调整的方法:37.工程量的偏差事件
■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的,本款不适用。39.1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费的方法39.物价涨落事件38.1现场签证报告确认约定的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38.现场签证事件□按以下方法调整:
■本工程的工程款按湛江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湛府〔2000〕33号)规定执行。■其他为:不计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分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0.1计算利息的利率40.支付事项
承包人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及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并按时(不超一个月)足额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承包人: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必须确保落实到位,并及时拨付给承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垫资建设。■发包人:■工人工资保证金约定:根据湛人社【2011】794号文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呈批表(办公编号j12142)规定,从工程预付款扣除(上限100万元)存入工资保证金专户(按照文件规定预扣工程造价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凭已全额支付工人工资的书面凭证,填写《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退款申请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退回该工程项目的工资保证金。■本工程的工程款必须汇入中标人账户。
□没约定预付款的,本款不适用。预付款支付申请的约定:承包人在双方签订合同及施工人员、机械进场并提供预付款等额银行不可撤销的保函或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出具的有效担保函或保证保险单后10天内,按中标合同总额预付30%申请预付工程预付款。41.1预付款的约定41.预付款认真监督发包人资金落实情况、按时拨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情况,监督承包人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采用实名制管理,并按时(不超一个月)足额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等情况,确保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监理人:
42.1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和范围42.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他方式:■当工程累计进度款已支付超过合同总价的25%时,预付款开始在工程进度款中按月抵扣,每月扣进度款总额的30%,完成工程量85%时全部抵扣完预付款。预付款扣完毕后,预付款银行保函或担保函或保证保险单自动失效并退还承包人。41.3预付款抵扣方式■约定预付款的,预付款按中标合同总额的30%支付,金额为万元,其支付办法及抵扣方式按本条有关规定执行,在支付预付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同等金额的银行不可撤销的保函或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出具的有效担保函或保证保险单。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42.2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2)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金额为元。□合同双方其他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1)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和范围
■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①合同生效且施工队伍进场15天内,按合同款的总额预付30%的预付款;②工程开工后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月按实际完成且经监理审核的施工工程造价(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85%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申请进度款的同时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申报已完工的工程进度,监理工程师审核后7日内交发包人,发包人在接到进度款申报表进行审核后14天内,按核定的质量达到合格要求的实际已完工程进度的85%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由承包人报雷州市投资评估中心审核,审核后通过并办理工程竣工移交手续20天内支付到施工结算总额的100%。□以季度为单位。□以月为单位。43.1支付期43.进度款□其他: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44.1结算的程序和时限:44.竣工结算和结算款43.2期中付款的最低限额为元。□本期间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项: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需提供同等金额发票,具体开票所需税务部门应在开票前与发包人协商确定,项目为财政投入,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执行,发包人向财政部门请款日期为支付款项日期。
45.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45.质量保证金44.3资金管理:本工程资金投入采用限额管理,承包人必须统筹安排资金使用,除发包人原因增加工程量而增加资金投入外,不得超出工程预算资金,否则超出的部分资金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后中标人在30个日历天内提供有造价咨询资质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工程结算造价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年)》等综合定额和计量计价文件编制,存在系数计价项目按系数平均值计算,发包人在15个日历天内审核后向雷州市投资评估中心审核报送项目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一并报经财政部门审定项目竣工结算后,发包人方能支付承包人工程竣工结算价款。超过约定期限未能报送完备的结算资料,视为承包人放弃本工程余下未付的资金要求,发包人不再执行相关资金的拨付。44.2发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的特殊要求:□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
4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46.1发包人违约46.违约(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其他为:。(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4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6)其他:/。(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或顺延工期。(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经监理书面催告后28天仍不改正,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或顺延工期。(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
根据发包人提供工程的施工图、施工图说明、工程量清单、相关资料及说明,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规定,由承包人包材料、包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进行承包施工。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4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46.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9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承包人未能在发包人或者监理机构发出的开工令7天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15天内仍未开工的;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4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担发包人所有损失,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4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2)本工程由有实力、有技术、有经验、有信誉、有社会责任感的“五有”施工单位承包。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均认定承包人有挂靠行为,或转包行为,或有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行为(无须承包人认可,除非承包人在发包人发出通知后3天内提出有效举证),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停工、驱逐出现场等,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及被挂靠单位均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
(7)承包人履行合同期间有欺诈行为的;(6)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整改的;(5)承包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的;(4)承包人拖延完工且偿付的误期违约金已达到合同价款的2%的;(3)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运出施工现场的;(2)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实际工程进度未达到计划要求,而且未表明有停工且监理工程师也未发出暂停施工令,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15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20天的;
(13)承包人擅自选用工程材料,不听劝阻又擅自施工的;(12)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11)承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10)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9)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或施工期间,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未能进行修复,且又拒绝按照工程师指令再进行修复的;(8)承包人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物品,以引诱或报偿他人的;
47.最终清算付款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无偿。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维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对其已完工的工程质量负责,甲方应扣除应付其审定结算价的总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30个日历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不计利息)。在上述情况下,发包人可依照规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施工现场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合同工程,均可由发包人无偿使用,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4)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
49.合同争议(1)工程保险。承包人负责购买本建设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等保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费用均由承包人投保,保险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2)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必须购买整个施工期间全部现场机构雇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即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保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并负责所有费用。(3)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承包人必须办理的险种,该险种的保险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价中;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缺陷修复过程中,发包人对承包人雇员的人身死亡或伤残,或财产(设备)的损失或损害不予赔偿;发包人也不承担承包人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讼等费用和其他任何法律责任。48.保险提交期限:按发包人要求。提交份数:按发包人要求。47.1最终结算申请报告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坚决争议的最终方式:49.2仲裁或诉讼□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合同双方认可为:■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49.1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由发包人提供。51.1提供合同文本51.合同份数50.1提供保密信息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第1.12条规定。50.保密要求■向工程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本合同双方未协商一致或没有涉及的内容,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应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2.其他约定双方约定合同正副本的份数: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捌份,双方各肆份。正本与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合同的份数51.2正副本效力□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提供方式为:
发包人:(全称)廉政合同附件一:4、本工程检验检测和试验相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3、如发包人要求对承包人已完工程提前使用,则双方应对已完工程进行完工验收,发包人负责其使用的已完工程的保管。2、对于本合同工程所获得的各种奖项,不增加任何合同费用。
1.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1.2严格执行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省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发包人承包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承包人:(全称)
2.2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2.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义务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70条规定处理。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3.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3承包人义务2.6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2.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约定外的材料和设备。2.4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有关的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2.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三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4.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4违约责任3.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3.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本合同作为雷州市零碳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土方工程)(一标段)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7合同法律效力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6合同生效本合同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5双方约定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本合同一式壹拾贰份,发包人执玖份,承包人执叁份。有上级部门的,双方应送交其上级部门各一份。8合同份数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帐号:帐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传真:传真:电话:电话:
雷州市零碳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土
方工程)(一标段)
施工招标文件
理
管
乡建设
城
理委员会阳住房和心
理m
发区管
行政审批委托专用章
工业园区
招标单位:家雷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代理机构:广东逸源工程顾问管理有限公司
编制时间:二〇二二年六月
目录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投标须知
1.总则
2.招标工程综合说明
3.结算原则及付款方式
4.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效力
5.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6.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与标志
7.开标
8.评标与定标办法和原则
9.确定中标单位
10.授予合同
第三部分投标格式
投标格式一
投标格式二
投标格式三
投标格式四
投标格式五
投标格式六
附件1:投标文件(正本)封
附件2:投标文件(副本)封面
第四部分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雷州市零碳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土方工程)(一标
段)已由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以雷发改(工业园)审[2022]3号文批准建设,
项目代码为:2109-440882-04-01-168772,项目业主为广东雷州经济开
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资金来自市财政统筹,出资比例为100%,建设资金
己落实,招标人为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为广东
逸源工程顾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名称:雷州市零碳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土方工程)(一
标段)。
2.2建设地址: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C区。
2.3工程概况:按要求平整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C区LG0121地块及周边地块
293419.49平方米土地(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2.4工程招标控制价:32117857.96元。
2.5工程招标范围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有关资料、说
明标准、规范所涉及的内容,其他: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所含的所有
项目和内容。
2.6施工工期:60日历天。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具有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和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
3.2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须持有注册在投标企业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
证书或以上,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或提供广东省建筑施
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
公告发布之日起未在其它在建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根据粤建市函【2011】218
号文,广东省外企业所委任的项目负责人须为一级注册建造师)。
3.3专职安全人员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类),或能
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3.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
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3.5本项目须制作:纸质投标文件。
3.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
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
均无效。
3.7本招标工程只接受投标人的总公司投标登记,不接受分公司投标登记。
3.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9投标人已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记。
4.招标投标程序安排及要求
4.1本项目实行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投标登记,不接受现场投标登
记(网上投标登记操作流程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最新版操作
指引)。投标人须在上述规定的投标登记时间内完成网上投标登记手续,逾期
不受理。
4.2招标公告发布时间:招标公告发布时间:2022年月日
时分至2022年月日时分。
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
办理网上投标登记及发售招标文件,投标登记及发售招标文件时间不得少于5
日,并从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开始计算备标时间。
4.3网上投标登记时间:2022年月日时分至
2022年月日时分。
4.4答疑提问截止时间:2022年月日时。提问为匿名
方式,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提出。
4.5招标文件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发布时间:2022年月
日。统一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4.6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月日时分,投标
人应于2022年月日时分至2022年月日时分
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第
开标室(具体时间及地点安排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项目查询(日
常安排、答疑纪要)。
4.7开标时间:2022年月日时分。开标地点:广州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第开标室。
4.7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
件,将予以拒收。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网上投标登记后,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http://www.gzzb.gd.cn)查看并下载招标文件以及项目有关资料。
5.2投标人于递交投标文件时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文件工本费人民
币500元(不以营利为目的,售后不退)。
5.3投标人于递交投标文件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登记申请表》(原
件一式二份,单独提交),投标人可自行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下载。
5.4投标经济补偿
招标人对本项目的所有投标人均不作任何投标经济补偿,其投标费用自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上发布。公告内容和时间不一致时,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为准。
招标人的澄清(答疑)、补充、修改等文件一律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站发布。
7.异议与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
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公告及招标文件的内容违法违规或不公平、不公正,损
害其利益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名投诉,电话:
0759-8882118。(具体要求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充分重视异议、投诉提出的时限,避免 |
异议权、投诉权因时效原因而灭失。 |
8.本招标公告未尽事宜,执行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9.联系方式
招标人: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雷州市雷湖快线
雷州市财政局东北)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0759-8882298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逸源工程顾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89号609室
联系人:陈工
电话:13367759837
2022年月日
第二部分投标须知
1.总则
1.1定义
本招标文件使用的词语定义如下:
1.1.1“招标(建设)单位/招标人/发包人”指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管
理委员会。
1.1.2“投标人”指参加本招标工程投标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当事
人。
1.1.3“中标人/承包人/承包单位”指其投标被招标人接受,并与其签
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1.1.4“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派出的监理工程师及其授
权代表。
1.1.5“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
1.1.6“书面函件”指打字或印刷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1.1.7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所涉及的费用全部以人民币表示。
2、招标说明
1.2.1本招标工程建设引入竞争机制,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通过“公平、
公正、公开、择优”的竞争原则,选择有经验、有实力、社会信誉好的企业承
担本项目的建设任务。
1.2.2本招标项目属于财政统筹投资性质,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其中部份
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1.2.3本招标工程由/负责设计。
1.2.4本招标工程实行监理制。
1.2.5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3、投标单位的确定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当投标单位不足3
家,或开标后送达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投标人不足3家,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
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重新组织招标。
2.招标工程综合说明
2.1工程概况
2.1.1工程名称:雷州市零碳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土方工程)
(一标段)。
2.1.2建设地址: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C区。
2.1.3工程立项批文:雷发改(工业园)审[2022]3号。
2.1.4土地使用批文:/。
2.1.5工程规划批文:/。
2.1.6工程概况:按要求平整广东雷州经济开发区C区LG0121地块及周
边地块293419.49平方米土地(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2.1.7工程招标控制价:32117857.96元。
2.1.8施工工期:60日历天。
2.1.9资金来源:财政统筹,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将部分用于本工程合
同项目的支付。
2.1.10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详见有关文件。
2.1.11工程质量要求:合格(或以上)。
2.2现场条件
2.2.1施工场地:(已具备开工条件)。
2.2.2施工用水:(已具备开工条件)。
2.2.3施工用电:(已具备开工条件)。
2.2.4临时设施:(由施工单位自行搭设)。
2.2.5施工用水用电及生活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自行办理用水、用电有关
手续(包含有关设备)并承担费用。
2.3工程招标范围及内容
工程招标范围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有关资料、说明标
准、规范所涉及的内容,其他: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所含的所有项目
和内容。
2.4承包方式
根据招标人提供工程的施工图、施工图说明、工程量清单、相关资料及说
明,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广东省建设工
程计价依据》(2018)的规定,由中标单位包材料、包施工、包质量、包工期、
包安全进行承包。
2.5工期要求及规定
2.5.1完成本招标工程全部工作内容的施工工期为60日历天。开工日期
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中指定的日期算起,以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
送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作为实际竣工日。
2.5.2招标人欢迎各投标人根据企业自身实际能力,在施工组织和施工方
法合理、可行的前提下,对本招标工程的工期进行优化,提出相应缩短工期的
投标文件。
2.5.3本招标工程要求中标人按中标工期完成,每延迟一天竣工向发包人
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逾期超过30天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
违约金50000元。(因发包人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除外),且发包
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5.4因发包人及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在得到监理工程师和
发包人的认可后,工期相应顺延,双方办理同意顺延工期手续。
注:不可抗力的约定:经有关部门鉴定的五级以上地震,正面吹袭湛江市
的十级以上台风和龙卷风及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出现降雨量大于200mm/d
特大暴雨,雷击引起的火灾,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2.6工程施工技术要求
2.6.1严格按施工图纸、技术资料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现行施工验收规范、
标准进行施工。
2.6.2各种文物均属国家所有,中标人在土石方工程施工过程中若遇有文
物,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即时报请发包人处理,任何人不得隐瞒或私自占
有。
2.6.3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到施工现场向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到,到
场签到时间不能少于总工期天数的天数90%。到场签到时间少于总工期天数
90%的,每少签到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发包人核实后可在支
付的工程款中直接冲减。
2.7材料要求和供应方式
2.7.1本工程招标范围内的工程材料由中标人采购。
2.7.2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
用规定的通知》湛府函[2011]329号文的规定,本工程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和预
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2.7.3本工程禁止使用自拌混凝土,禁止使用实心红砖。
2.7.4本工程中标人不得向违规的商品混凝土供应商采购商品混凝土(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的名单为准)。
2.7.5本工程的所有设备材料必须为国家合格产品且符合设计图纸的要
求。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材料,不得使用国家明文禁止、淘汰的产品。所有主
要工程材料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及出厂合格证。材料应提前进场,材料进场前
承包人应将进场材料的有关资料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在材料使用前提前24小
时通知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共同验收并书面确认材料符合要求后方能投
入使用。若材料(每批次)未经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而承包人擅
自使用,一经发现,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3%违约金,并由发包
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对进场材料进行检验,若材料符合要求,继续使用,若不
符合要求,已使用和未使用的该批材料均一律退场,退场完成经监理工程师确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分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其他为:不计利息。
■本工程的工程款按湛江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
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湛府〔2000〕33号)规定执行。
■本工程的工程款必须汇入中标人账户。
■工人工资保证金约定:根据湛人社【2011】794号文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呈批表
(办公编号j12142)规定,从工程预付款扣除(上限100万元)存入工资保证金专户
(按照文件规定预扣工程造价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工程竣工后,施工单
位凭已全额支付工人工资的书面凭证,填写《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退款申请表》,
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退回该工程
项目的工资保证金。
■发包人:
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必须确保落实到位,并及时拨付给承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垫资建
设。
■承包人:
承包人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及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农民工实名制
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并按时(不超一个月)足额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
放农民工工资。
■监理人:
认真监督发包人资金落实情况、按时拨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情况,监督承包人开设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采用实名制管理,并按时(不超一个月)足额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
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等情况,确保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
41.预付款
41.1预付款的约定
预付款支付申请的约定:承包人在双方签订合同及施工人员、机械进场并提供预付款等
额银行不可撤销的保函或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出具的有效担保函或保证保险单后10天内,
按中标合同总额预付30%申请预付工程预付款。
□没约定预付款的,本款不适用。
■约定预付款的,预付款按中标合同总额的30%支付,金额为万元,其支付办
法及抵扣方式按本条有关规定执行,在支付预付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同
等金额的银行不可撤销的保函或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出具的有效担保函或保证保险单。
41.3预付款抵扣方式
■当工程累计进度款已支付超过合同总价的25%时,预付款开始在工程进度款中按月
抵扣,每月扣进度款总额的30%,完成工程量85%时全部抵扣完预付款。预付款扣完毕后,
预付款银行保函或担保函或保证保险单自动失效并退还承包人。
□其他方式:
42.安全文明施工费
42.1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和范围
(1)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和范围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
□合同双方其他要求:
(2)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金额为元。
42.2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其他:
43.进度款
43.1支付期
□以月为单位。
□以季度为单位。
■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①合同生效且施工队伍进场15天内,按合同款的总额预
付30%的预付款;②工程开工后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月按实际完成且经监理审
核的施工工程造价(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85%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申请进
度款的同时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申报已完工的工程进度,监理工程师审核后7日内交发
包人,发包人在接到进度款申报表进行审核后14天内,按核定的质量达到合格要求的实际
已完工程进度的85%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由承包人报雷州市投资评估中心审
核,审核后通过并办理工程竣工移交手续20天内支付到施工结算总额的100%。
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需提供同等金额发票,具体开票所需税务部门应在开票前与发包人
协商确定,项目为财政投入,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执行,发包人向财政部门请款
日期为支付款项日期。
□本期间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项:
43.2期中付款的最低限额为元。
44.竣工结算和结算款
44.1结算的程序和时限: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
44.2发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的特殊要求:
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后中标人在30个日历天内提供有造价咨询资质单位
编制的工程结算,工程结算造价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年)》等综合定额和计量计价文件编制,存在系数计价
项目按系数平均值计算,发包人在15个日历天内审核后向雷州市投资评估中心审核报送项
目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一并报经财政部门审定项目竣工结算后,
发包人方能支付承包人工程竣工结算价款。超过约定期限未能报送完备的结算资料,视为
承包人放弃本工程余下未付的资金要求,发包人不再执行相关资金的拨付。
44.3资金管理:本工程资金投入采用限额管理,承包人必须统筹安排资金使用,除发包
人原因增加工程量而增加资金投入外,不得超出工程预算资金,否则超出的部分资金由承
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45.质量保证金
45.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
(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其他为:。
(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46.违约
46.1发包人违约
4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
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
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
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4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
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
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28天内仍
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
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
(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经监理书面催告后28天仍不改正,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
责任: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或顺延工期。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
责任: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或顺延工期。
(6)其他:/。
4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9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
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6.2承包人违约
4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根据发包人提供工程的施工图、施工图说明、工程量清单、相关资料及说明,按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
的规定,由承包人包材料、包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进行承包施工。
(2)(2)本工程由有实力、有技术、有经验、有信誉、有社会责任感的“五有”施
工单位承包。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均认定承包人有挂靠行为,或转包行为,或有未经发包
人同意的分包行为(无须承包人认可,除非承包人在发包人发出通知后3天内提出有效举
证),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停工、驱逐出现场等,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
包人及被挂靠单位均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
4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担发包人所有损失,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
同:
(1)承包人未能在发包人或者监理机构发出的开工令7天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
后的15天内仍未开工的;
(2)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实际工程进度未达到计划要求,而且未
表明有停工且监理工程师也未发出暂停施工令,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15天或累计
停止施工时间达20天的;
(3)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
临时设施或材料运出施工现场的;
(4)承包人拖延完工且偿付的误期违约金已达到合同价款的2%的;
(5)承包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的;
(6)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
求整改的;
(7)承包人履行合同期间有欺诈行为的;
(8)承包人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物品,
以引诱或报偿他人的;
(9)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或施工期间,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未能进行修复,且又拒
绝按照工程师指令再进行修复的;
(10)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
(11)承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12)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
(13)承包人擅自选用工程材料,不听劝阻又擅自施工的;
(14)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
在上述情况下,发包人可依照规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他任何
部分。施工现场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合同工程,均可由发包人无偿使用,因此造成的
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对其已完工的工程质量负责,甲方应扣除应付其审定结算价的总
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30个日历天内将质量保证
金返还给承包人(不计利息)。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
失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维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
费等。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
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无偿。
47.最终清算付款
47.1最终结算申请报告
提交份数:按发包人要求。
提交期限:按发包人要求。
48.保险
(1)工程保险。承包人负责购买本建设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
三方责任险等保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费用均由承包人投保,保险费用包含在合同
价内。(2)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必须购买整个施工期间全部现场机构雇用人员的人身
意外伤害险(即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保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并负责所有费
用。(3)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承包人必须办理的险种,该险种的保险费用已含在
本合同价中;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缺陷修复过程中,发包人对承包人雇员的人身死亡或
伤残,或财产(设备)的损失或损害不予赔偿;发包人也不承担承包人与此有关的索赔、损
害、赔偿及诉讼等费用和其他任何法律责任。
49.合同争议
49.1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合同双方认可为:
49.2仲裁或诉讼
坚决争议的最终方式: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向工程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0.保密要求
50.1提供保密信息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第1.12条规定。
51.合同份数
51.1提供合同文本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由发包人提供。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提供方式为:
51.2正副本效力
合同的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正副本的份数: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捌份,
双方各肆份。正本与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52.其他约定
1、本合同双方未协商一致或没有涉及的内容,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应协商解决,并签
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对于本合同工程所获得的各种奖项,不增加任何合同费用。
3、如发包人要求对承包人已完工程提前使用,则双方应对已完工程进行完工验收,发
包人负责其使用的已完工程的保管。
4、本工程检验检测和试验相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附件一:
廉政合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国家、省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
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发包人承包人就加强合同工程
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
1双方权利和义务
1.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严格执行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
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
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
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70条规定处理。
2发包人义务
2.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
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2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
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2.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
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2.4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有关的工程材料设备供
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2.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
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约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2.6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
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义务
3.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
重礼品。
3.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
支付的任何费用。
3.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
乐活动。
3.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
政建设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予赔偿。
4.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
政建设规定的处分;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三年
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
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合同生效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7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作为雷州市零碳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土方工程)(一标段)的附件,
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壹拾贰份,发包人执玖份,承包人执叁份。有上级部门的,双方应
送交其上级部门各一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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