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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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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广西海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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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质疑人:广西纬度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863 号(中银大厦)1栋1522号
邮编:537100
联系人:黄乡艳
联系电话:18406778752
法定代表人:张天全
广西纬度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南宁市邕宁区中医医院迁建工程(二期)配套智能化设备采购(重)[YNZC2023-G1-00363-GXHH]项目的质疑函,我们于2023年6月25日收悉,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1、3、4、5内容:“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第三节 评分标准-二、综合评分法-技术分(满分56分)-拟投入项目的人员(满分8分)-1、实施项目负责人能为分(满分2分): 拟投入的实施项目负责人(1人)同时具备一级建造师 (通信与广电工程)、国家人社部门或在授权的职改部门单位颁发的高级工程师(电子信息系统工程专业)、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证书(以下简称软考证书)高级网络规划设计师证书,得2分,满分2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答复:首先,本项目建设内容涵盖通信与信息化工程建设实施、多种电子信息系统建设、多种网络设备及系统的建设等,需实施项目负责人具备综合能力,故需要实施项目负责人同时具备一级建造师(通信与广电工程)、国家人社部门或在授权的职改部门单位颁发的高级工程师(电子信息系统工程专业)、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证书高级网络规划设计师证书符合项目采购需求及建设内容的实际需要,实施项目负责人具备如上证书,更有利于项目的实施及履约,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其次,上述证书均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证书或国家认可的职称证书,符合相关要求的人员均可按国家规定考取或申请,具有普适性及权威性,不存在倾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形。再次,该要求为评分标准(加分项),并未作为投标资格条件或否决条件,未限制或排斥任何供应商参与投标,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最后,本项目为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非工程类项目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规定,本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招标投标法,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综上,质疑事项1、3、4、5不成立。
二、关于质疑事项2、6、7、8的内容:“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第三节 评分标准-二、综合评分法-技术分(满分 56分)-拟投入项目的人员(满分8分)-2、售后服务经理能力分(满分2分): 拟投入的售后服务经理(1人)同时具备软考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信息安全工程师、系统架构设计师、系统规划与管理师证书,得2分,满分2。”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答复:首先,本项目建设内容涵多个安防系统的建设、多个系统架构分析、设计和评估、多种网络设备及信息系统的集成建设等,需要售后服务经理具备综合能力,故需要售后服务经理同时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信息安全工程师、系统架构设计师、系统规划与管理师证书符合项目采购需求及建设内容的实际需要,售后服务经理具备如上证书,更有利于项目的售后及履约,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其次,上述证书均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证书,符合相关要求的人员均可按国家规定考取,具有普适性及权威性,不存在倾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形。再次,该要求为评分标准(加分项),并未作为投标资格条件或否决条件,未限制或排斥任何供应商参与投标,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最后,本项目为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非工程类项目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规定,本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招标投标法,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综上,质疑事项2、6、7、8不成立。
三、关于质疑事项9的内容: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第三节评分标准-二、综合评分法-技术分(满分56分)-拟投入项目人员(满分8分)-3、项目实施技术团队成员能力分(满分2分):拟投入本项目的实施团队成员大于15人,且项目实施团队成员具有软考证书系统分析师证书、软件设计师证书,得2分,满分2分。
质疑人所述质疑事项9 的事实依据: 该项目是以满足招标参数为准的标准化的硬件设备采购项目并非工程项目,不涉及软件设计、开发、分析服务等内容,该评审标准要求实施团队成员具备的系统架构设计师系统规划与管理师证书与该项目无关联,此评分标准要求案施团队成员具备上述证书为加分项不合理。
答复:本项目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3、项目实施技术团队成员能力分(满分2分)”设置为:“拟投入本项目的实施团队成员大于15人,且项目实施团队成员具有软考证书系统分析师证书、软件设计师证书,得2分,满分2分”,该评分内容并非为质疑人在质疑事项9的事实依据所述的“要求实施队成员具备的系统架构师、系统规划与管理师证书...”。质疑人所述事实依据与质疑事项内容不相符,质疑事项9不成立。
四、关于质疑事项10、11的内容:“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第三节评分标准-二、综合评分法-技术分(满分56分)-拟投入项目人员(满分8分)4、项目售后服务团队成员能力分(满分2分):拟投入本项目的售后服务团队成员大于10人,且售后服务团队成员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证书的,得2分,满分2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答复:首先,本项目建设内容涵盖多个信息化系统及子系统的集成建设,涉及数据库设计与运行维护等,售后服务团队成员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证明其能够掌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的知识体系,具备管理协调大型、复杂信息系统项目和多项目的经验和能力;售后服务团队成员具备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证书,证明其具备从事数据库系统设计、建立、运行、维护的能力,该评分设置符合项目采购需求及建设内容的实际需要,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其次,且该要求为评分标准(加分项),并未作为投标资格条件或否决条件,未限制或排斥任何供应商参与投标,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再次,本项目为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非工程类项目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规定,本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招标投标法,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综上,质疑事项10、11不成立。
五、关于质疑事项12的内容:“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第三节评分标准-二、综合评分法-商务分(满分14分)-综合实力(满分12分)-(1)投标人同时具备GB/T19001-2016/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IEC20000-1:2018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22080-2016/ISO/IEC27001:2013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满足的得3分,不满足的不得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答复:首先,本项目建设内容涵盖多个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和集成,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可证明投标人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标准及有能力按规定的质量要求提供产品或服务,通过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可证明投标人有完善的IT管理水平,通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可证明投标人可以帮助采购人更好地识别并应对信息安全风险,有助于确保业务安全。上述三个资质证书的设置与采购需求相适应,不属于不合理的要求,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其次,上述证书,符合认证条件的组织都可以向国家认监委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认证,不存在倾向性。再次,该要求为评分标准(加分项),并未作为投标资格条件或否决条件,未限制或排斥任何供应商参与投标,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最后,本项目为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非工程类项目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规定,本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招标投标法,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综上,质疑事项12不成立。
六、关于质疑事项13的内容:“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第三节评分标准-二、综合评分法-商务分(满分14分)-综合实力(满分12分)- (2)投标人具备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服务、信息系统灾难备份与恢复资质、软件安全开发服务资质(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满足的得3分,不满足的不得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答复:首先,本项目建设内容涵盖多个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并需要提供软件部分的终身质保及升级,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服务资质考核投标人通过制定应急计划使得影响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安全事件能够得到及时响应,并在安全事件一旦发生后进行标识、记录、分类和处理,直到受影响的业务恢复正常运行的能力;信息系统灾难备份与恢复资质考核投标人将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备份,并在灾难发生时,将信息系统从灾难造成的故障或瘫痪状态恢复到可正常运行状态的能力;软件安全开发服务资质考核投标人对软件开发过程的控制,将开发的软件存在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三种证书的设置均符合项目采购需求及建设内容的实际需要,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其次,上述证书,符合认证条件的组织均可向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申请认证,不存在倾向性。再次,该要求为评分标准(加分项),并未作为投标资格条件或否决条件,未限制或排斥任何供应商参与投标,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最后,本项目为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非工程类项目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规定,本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招标投标法,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综上,质疑事项13不成立。
七、关于质疑事项14的内容:“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第三节评分标准-二、综合评分法-商务分(满分14分)-综合实力(满分12分)-(3)投标人具备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证书(一级)(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满足的得2分,不满足的不得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答复:首先,本项目建设内容涵盖多个软件系统的交付,该评分标准的设置与采购需求相适应,设置合理,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其次,该要求为评分标准(加分项),并未作为投标资格条件或否决条件,未限制或排斥任何供应商参与投标,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再次,本项目为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非工程类项目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规定,本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招标投标法,本项目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综上,质疑事项14不成立。
八、针对质疑事项15的内容:“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第三节评分标准-二、综合评分法-商务分(满分14分)-综合实力(满分12分)- (4)投标人具备由认监委批准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服务质量评价认证证书(五星级)(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满足的得2分,不满足的不得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答复:首先,本项目采购内容涵盖货物及服务,采购需求的商务条款中亦有明确的服务条款要求,该评分标准的设置与采购需求相适应,设置合理,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其次,该要求为评分标准(加分项),并未作为投标资格条件或否决条件,未限制或排斥任何供应商参与投标,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再次,本项目为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非工程类项目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规定,本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招标投标法,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综上,质疑事项15不成立。
九、针对质疑事项16的内容:“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第三节评分标准-二、综合评分法-商务分(满分14分)-综合实力(满分12分)-(5)投标人具备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风险评估类二级及以上),(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满足的得2分,不满足的不得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答复:首先,本项目建设内容涵盖多个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和集成,风险评估是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活动,基于客户方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项目组可以更加深入地阐明客户方信息安全管理现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与交付,故该评分标准的设置符合项目采购需求,设置合理,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其次,该要求为评分标准(加分项),并未作为投标资格条件或否决条件,未限制或排斥任何供应商参与投标,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再次,本项目为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非工程类项目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规定,本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招标投标法,本项目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综上,质疑事项16不成立。
另外:经核实,本项目采购的货物中存在集中采购目录的产品,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产品不应由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本次采购活动终止。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答复。
广西海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6月30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二.pdf
11.4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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