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清慧综合环保咨询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受理号(号)20230015212
项目名称东莞市斯普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迁改扩建)
建设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四围中路7号101室
建设单位东莞市斯普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广东清慧综合环保咨询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东莞市斯普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四围中路7号101室(北纬22°53′16.240″,东经113°38′01.170″),主要从事充气娃娃的加工生产。 项目原有环保手续情况: 东莞市斯普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原位于东莞市虎门镇村头团结路118号A区2楼,于2018年5月18委托广西新北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东莞市斯普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8年8月3日通过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批同意建设,报告表编号:东环建【2018】5600号;项目废气、废水、噪声于2019年7月通过自主验收;项目固体废物于2019年7月22日通过了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的验收,验收批复编号:东环建【2019】13355号。项目于2020年5月15日已申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为:91441900075051857D001X。 现由于经营需要,建设单位需进行迁改扩建,内容如下: (1)建设地址由东莞市虎门镇村头团结路118号A区2楼搬迁至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四围中路7号101室; (2)项目新增了挤出成型工序,并新增挤出机,产品新增了挤出成型的充气娃娃,增加了高周波小机设备数量; (3)项目取消喷漆、晾干、清洁工序; (4)项目迁改扩建后总投资增加至1100万。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项目投料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投料工序排放的粉尘周界外浓度未超过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挤出成型、搪胶成型、组装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18米高空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可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 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后经市政管网,引至东莞市沙田福禄沙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则对纳污水体的影响较小。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实施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内雨水管道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材料、边角料收集后交专业公司处理;危险废物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得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公示时间2023-07-31
联系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沙田分局
联系电话0769-81690018
通讯地址东莞市沙田镇东莞港服务大楼908室
初步审查意见一、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 二、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等。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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