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成都市龙泉驿区中医医院广告制作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CDYH-CS-20230514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3/06/0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中医医院广告制作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CDYH-CS-20230514
竞争性磋商文件
中国·四川
成都云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市龙泉驿区中医医院
共同编制
二〇二三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供应商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第四章供应商和报价产品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九章 采购合同(草案)
第一章 磋商邀请
成都云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成都市龙泉驿区中医医院委托,拟对成都市龙泉驿区中医医院广告制作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编号:CDYH-CS-20230514
2、采购项目名称:成都市龙泉驿区中医医院广告制作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人:成都市龙泉驿区中医医院
4、采购代理机构:成都云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金额:人民币20万元/年,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采购项目简介:
本项目共计1个包,采购广告制作服务供应商两名。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定向采购情况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五、供应商邀请方式
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六、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8.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8.1供应商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可提供承诺函);
8.2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本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可提供承诺函);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1、现场获取采购文件:
2023年X月X日至2023年X月X日9:00-12:00,14:00-17:00(北京时间)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桃都大道吾悦广场写字楼1712室获取(节假日除外)。
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须携带以下资料: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书原件、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现场缴纳标书款(请自带U盘拷贝采购文件电子版本)。
2、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400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X月X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
九、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3年X月X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磋商地点:成都市龙泉驿区桃都大道吾悦广场写字楼1712室。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当日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温馨提示:供应商只能委派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其中一人递交本项目响应文件。)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成都市龙泉驿区中医医院
通讯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青台山路222号
联系人: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联系电话: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采购代理机构:成都云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桃都大道吾悦广场写字楼1712室
联系人: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联系电话: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二、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成都市龙泉驿区中医医院 。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成都云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3本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原件,是指原始件(即:资料生成时的原始形态,包括所加盖的印章、相关人员签字笔迹等均是原始印痕、印迹和笔迹。)
2.4本磋商文件所称“鲜章”,是指加盖的印章原始印痕(印迹),即把印章直接在纸页上盖出的印痕(印迹)。无特殊说明,本磋商文件凡是要求 “供应商盖章”的地方,均应加盖供应商的“行政公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合同章、税务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2.5本磋商文件所称“书面形式”,是指纸质文书、信函、电子邮件、网站公告提示等任意一种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6本磋商文件各部分规定的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2.7本磋商文件各部分规定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3.合格的供应商和报价产品
3.1合格的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1)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2)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
3.2合格的报价产品(如有):
(1)参加政府采购所报价的产品,必须是合法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产品涉及到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必须是已依法获得了该知识产权,不得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
(2)若报价产品为需要安装软件才能正常工作的,供应商必须提供正版软件安装使用,不得安装使用盗版软件;
4.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单位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本条款内容不适用)
6.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竞争性磋商,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竞争性磋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6.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参与竞争性磋商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复印件须附在响应文件中,联合体协议原件单封装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
6.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竞争性磋商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一切事务。
6.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将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故不适用本条款)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的一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八)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情形。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信函、电子邮件、网站公告提示等其中至少一种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成功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需要纸质文件的供应商自行到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磋商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更正通知通过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时登记的电子邮箱发送至所有按照规定获得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相应更正通知后,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如供应商未给予书面回复,则视为收到并认可该更正通知的内容。
11.4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12.4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四、响应文件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如供应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应当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一)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资格审查)
具体内容详见“第四章 一、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其他响应文件(用于资格审查以外的评审)
“其他响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报价函
(2)报价一览表
(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4)供应商承诺函
(5)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6)服务标准及要求应答表
(7)服务内容及范围应答表
(8)商务应答表
(9)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10)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11)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签字和护照为外文的情况除外)。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对主要部分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4.3 如因未翻译而造成对供应商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报价(实质性要求)
16.1所有报价一律以人民币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价。
16.2供应商的报价是其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16.3本次磋商采购需要进行现场报价,通过资格审查的磋商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进行报价。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实质性要求),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日期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实质性要求),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日期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电子文档壹份(光盘或U盘),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电子文档、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日期。
18.4(实质性要求)报价一览表应编制于其他响应文件正副本内,如有遗漏,将视为无效响应。
18.5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光盘或U盘制作。
18.6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7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8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码。
18.9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
18.10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
18.11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供应商密封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最后报价表在磋商后,由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将认定其响应文件有效期的承诺为虚假承诺,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1.4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前两名为成交供应商,若成交供应商主动放弃成交资格的,可顺位增补一名供应商确定为成交供应商,若第三成交候选人也放弃成交资格,则最终只确定一名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服务。(结算方式:两名成交供应商按采购人要求提供服务,入围供应商结算下浮率统一按下浮比例最高取值进行计算,例:成交供应商A下浮率为5%,成交供应商B下浮率为10%,则最终统一按下浮率10%进行结算。若成交供应商不接受结算下浮率的,视为其主动放弃成交资格。)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前两名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成交候选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显示其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根据相关规定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责任。
23.4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价不正当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24.成交结果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5.成交通知书
25.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5.4 成交公告发布当日,成交供应商应当领取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应提供法人授权书或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交采购代理机构留存。
25.5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七、合同事项
26.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以及磋商过程中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7.1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履行分包项目事项应当具备法定资质规定要求的,分包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27.2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28.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采购合同一致。
30.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故不适用本条款)
30.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0.3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及时间:成交人完成合同约定所有内容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采购人接到成交人申请和交纳凭证资料文件后10日内无息退还至成交人。
30.4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1)成交人不履行与采购人订立的合同的,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项目验收结果不合格的;
(3)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4)采购文件中规定不予退还的情形。
30.5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1.履行合同
31.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1.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2.验收
32.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3.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支付程序详见第五章规定的付款方式。
八、磋商纪律要求
36.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
(12)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成交候选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记录;
(13)处于被行政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内;
(14)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8)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8.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9.(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供应商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资格、资质性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8.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8.1供应商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可提供承诺函);
8.2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本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可提供承诺函);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授权参加本次磋商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资格、资质性要求:无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无
注:1、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供应商和报价产品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资格、资质性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供应商为企业法人,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法人,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如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提供有效的“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供应商为自然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若以分支机构(分公司)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提供其所属机构组织(总公司)给予的授权证明材料。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承诺函”)
3、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①提供供应商2021年度或2022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新成立的公司(成立时间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止不足一年)需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可为供应商或第三方出具);企业法人至少应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事业法人至少应提供资产负债表;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②或提供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承诺函”)}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承诺函”)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①提供供应商2022年1月至今任意1个月的纳税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可提供依法免税的承诺函,格式自拟)】;②或提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承诺函”)}
6、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承诺函”;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计算。)
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承诺函”)
8、供应商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可提供承诺函);
9、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本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可提供承诺函);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格式详见第七章)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注: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需加盖公章;②响应文件均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且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参与磋商的,则无需提供);(格式详见第七章)
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资格、资质性要求相关证明材料:无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无
注:1、供应商提供的以上资格证明材料均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且复印件必须有效、完整。
2、供应商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简介:本项目共1个包,采购广告制作服务供应商两名。
2、标的行业划分
注:上表中“所属行业”系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属行业。
★二、服务清单及限价
四、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1、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具体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
3.1、供应商提供采购人签字确认的制作采购项目清单,每月一次汇总,每三个月一次结算。金额按采购人确认的送货单金额据实结算。
3.2、供应商应提供合法、有效、完整的发票等凭证资料,60日内办理付款事项。
4、履约验收:
4.1、供应商提供的制作服务应符合采购人要求,如出现质量、安装等问题,采购人有权拒收,如给采购人造成延误或损失,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责任。
4.2、如超出目录制作,另行议价执行。
4.3、产品质量规格和技术标准依照国家有关标准或双方的约定为准。
4.4、供应商如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制作、安装完成,每逾期一日,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4.5、供应商需指定一名业务专员和采购人对接需求,按指定时限安排设计、制作、安装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5、违约责任
5.1、采购人违约责任
(1) 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采购人应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2) 采购人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供应商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五/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60天的,供应商有权终止合同;
(3) 采购人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供应商损失的,还应按供应商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供应商。
5.2、供应商违约责任
(1)供应商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规定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并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的货物给采购人,否则,视作供应商不能交付货物而违约。
(2)供应商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外,应向采购人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天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30天,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供应商则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的款额向采购人偿付赔偿金。
(3)如需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后使用的货物,经采购人送交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测后,如检测结果认定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的,则视为供应商没有按时交货而违约,供应商须在30日内无条件更换合格的货物,如逾期不能更换合格的货物,采购人有权终止本合同,供应商应另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的赔偿金给采购人。
★6、报价方式
供应商按统一下浮率进行报价(即,服务清单内所有单价只有一个下浮率),结算单价=单价限价×(1-下浮率),结算总价=结算单价×实际数量,最终结算价不超过采购预算,超过采购预算,采购合同自动终止。
四、样品提供要求
1、样品清单。
2、送样时间:供应商应在开标当日开标截至时间前将样品送至送样地点。
3、送样地点:成都市龙泉驿区桃都大道吾悦广场写字楼1712室。
4、所提供样品应为盲样(含外包装箱、防尘袋)。即所提供样品中不得出现任何可识别供应商或供应商生产厂商的文字、logo、图文等信息,也不能出现任何可能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相关的图案、用语、标识等,若有将被视为无效样品,现场退还,但不影响其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对应样品评审项得分为 0 分。(现场随机编号,以便评审)。
5、各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要求递交的所有样品均用纸箱密封在一个包装箱内,外包装上只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6、所有样品应按照磋商文件的样品清单及相关要求进行制作。
7、样品的生产、安装、运输费、保管费等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8、供应商须自备评审结束以后样品封样的纸箱和封箱带等所需物品。
9、评审结束以后在监督人员监督下,各供应商自行对本单位样品封样领回,结果公告发布后,未成交的供应商可自行解封样品,成交供应商需将密封完整的样品送至采购人处作为履约验收条件,未按要求送达的,自行承担相关不利后果。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一、服务要求:
详见第五章
二、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要求:
详见第九章
注:针对第五章、第九章所包含的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一、封面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实质性要求)
成都云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在(供应商名称)处任(职务名称)职务,是(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注:上述证明文件在响应文件中附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两面均应复印)或护照复印件(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外籍人士的,则提供护照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鲜章时才能生效。
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实质性要求)
成都云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授权声明:(供应商全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授权代表无权转让委托,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被授权人签字:
授权日期:
注:1、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适用。
2、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3、附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鲜章方可有效。
4、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应提供其在有效期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四、承诺函(实质性要求)
成都云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本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
日期:
五、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期:
六、供应商承诺函(实质性要求)
成都云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参加“ (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 )”的采购活动,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中规定的全部实质性要求,如对采购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采购活动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二、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三、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我方承诺不属于此类禁止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
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单位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我方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存在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情形。
六、我方与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
七、我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填写“具有”或“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八、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九、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方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方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十、我方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我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如我方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如我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非自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已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对供应商或采购产品有强制性要求的,除了采购文件明确要求符合相关强制性要求并提供证明材料的条件外,我公司承诺其他所有条件完全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和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要求。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期:
七、报价函(实质性要求)
成都云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我方全面研究了“(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磋商文件(采购项目编号: ),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的磋商采购。
2.我方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
3.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 天。
4.我方承诺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响应文件。
5.如我方成交:
(1)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如有要求,我方承诺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金额和方式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3)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5)我方保证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向贵公司一次性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如因我方自身原因造成取消成交资格或自愿放弃成交资格的,我方已交纳的采购代理服务费将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我方自行承担。
(6)我方接受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金额支付采购资金,最后报价以《最后报价表》为准。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日期:
八、报价一览表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期:
九、最后报价表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期:
注:1、供应商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表示,供应商的报价应为完成本项目采购内容及服务的全部费用。
2、供应商可不在响应文件中填写并提供此表。此表为磋商结束后,由供应商填写“最后报价”,经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密封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由其收集齐后集中递交磋商小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交此表的,不影响其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其最后报价以磋商结束后提交的“最后报价”为准。
3、供应商可自行准备此表磋商现场备用。
十、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十一、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采购人名称)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期:
注:1、若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单位需提供本声明函,未提供视为放弃优惠政策,并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供应商应据实填写,若虚假响应/声明,已成交的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十二、技术服务要求应答表
注:1、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第五章”“服务要求”中的要求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2、若磋商文件中明确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则供应商不仅应在本表中响应,还应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期:
十三、商务要求应答表
注: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第五章”“商务要求”中的要求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期:
十四、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期:
十五、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期:
第八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磋商程序
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资格性审查。
2.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2.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本章2.3.1的情况除外),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3.1参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的要求:“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4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
2.4.1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对供应商首次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2)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除2.4.2的情形外);
(3)响应文件的格式(采购文件明确规定为实质性要求的)、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响应文件有效期等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影响磋商小组评判的;
(4)采购文件有明确要求,但响应文件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与采购文件要求不一致的;
(5)其他不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6)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7)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4.2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签署、盖章等进行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评定为不影响整个响应文件有效性和采购活动公平竞争,并通过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审查:
(1)除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外,响应文件存在个别地方(总数不能超过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2)响应文件除采购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3)除采购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响应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4)其他不影响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的情形。
2.4.3磋商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报告,确定继续磋商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在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5供应商澄清、说明
2.5.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5.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6磋商。
2.6.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6.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6.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6.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6.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6.6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6.7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且该违法、违纪行为属于相关政府采购制度或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无效处理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6.8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7最后报价。
2.7.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本章2.3.1和2.7.2的情况除外)。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本章2.3.1和2.7.2的情况除外)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7.2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7.3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应当在磋商室外填写报价单,密封递交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收齐后统一递交磋商小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能拆封供应商报价单。
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7.4参与最后报价的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进行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报价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7.5供应商最后报价出现下列情况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处理: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二)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三)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7.6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否则无效。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8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9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家以上(本章2.3.1和2.7.2的情况除外)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得分高低)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由采购人随机抽签确定成交供应商。
2.10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11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11.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1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2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3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4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本章2.3.1和2.7.2的情况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3.综合评分
3.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3.2 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汇总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得出每个有效供应商的总分。
3.3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 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的报价应先按供应商须知附表中的相关要求进行价格调整,再进行报价评分。
3.3综合评分明细表
注: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均须加盖供应商公章;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5.1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5.2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5.3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5.4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5.5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5.6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5.7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5.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6.1遵行《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财政部关于回避的规定;
6.2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6.3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6.4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6.5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6.6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6.7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6.8有关部门(机构)制定的其他评审工作纪律。
第九章 采购合同(草案)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2023年 月 日。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项目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 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的《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同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服务费用由以下组成:
1、 万元;
2、 万元;
……
(二)服务费支付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第六条 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
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6.严格完全根据甲方磋商文件要求及乙方响应文件响应的其他承诺及服务进行履约。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起诉。
2、诉讼期间,除合同有争议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4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2份,乙方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 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
采购项目编号:CDYH-CS-20230514
竞争性磋商文件
中国·四川
成都云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市龙泉驿区中医医院
共同编制
二〇二三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供应商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第四章供应商和报价产品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九章 采购合同(草案)
第一章 磋商邀请
成都云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成都市龙泉驿区中医医院委托,拟对成都市龙泉驿区中医医院广告制作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编号:CDYH-CS-20230514
2、采购项目名称:成都市龙泉驿区中医医院广告制作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人:成都市龙泉驿区中医医院
4、采购代理机构:成都云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金额:人民币20万元/年,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采购项目简介:
本项目共计1个包,采购广告制作服务供应商两名。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定向采购情况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五、供应商邀请方式
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六、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8.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8.1供应商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可提供承诺函);
8.2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本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可提供承诺函);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1、现场获取采购文件:
2023年X月X日至2023年X月X日9:00-12:00,14:00-17:00(北京时间)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桃都大道吾悦广场写字楼1712室获取(节假日除外)。
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须携带以下资料: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书原件、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现场缴纳标书款(请自带U盘拷贝采购文件电子版本)。
2、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400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X月X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
九、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3年X月X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磋商地点:成都市龙泉驿区桃都大道吾悦广场写字楼1712室。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当日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温馨提示:供应商只能委派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其中一人递交本项目响应文件。)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成都市龙泉驿区中医医院
通讯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青台山路222号
联系人: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联系电话: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采购代理机构:成都云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桃都大道吾悦广场写字楼1712室
联系人: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联系电话: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1 | 定向采购 | 本项目¨专门 þ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采购。 |
2 | 项目类别 | 本项目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 |
3 |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得少于3家; 本次采购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
4 |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采购预算:人民币20万元/年。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
5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最高限价: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
6 | 联合体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接受 þ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
7 | 是否允许供应商将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实质性要求) | □是 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þ否 |
8 |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 本项目□举行 þ不举行现场考察、标前答疑会。供应商如有需要,可自行前往现场考察,费用自理。 |
9 | 备选响应方案和报价 | 本项目不接受备选响应方案和多个报价。 |
10 | 低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 1、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11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 1、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体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适用)。 |
12 | 确定成交供应商 | 1、¨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þ由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由采购人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
13 | 节能、环保及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不涉及) | 1、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参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信息,对通过认证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第八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2、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在有效期内的,按照第八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
14 | 响应文件有效期 (实质性要求) | 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
15 | 响应文件份数 | 1、响应文件(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实质性要求) 2、“电子文档”壹份(光盘或U盘)。 |
16 | 磋商保证金 | 本次采购不收取。 |
17 | 履约保证金 | 本次采购不收取。 |
18 | 磋商文件咨询 | 联系人: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联系电话: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
19 |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 联系人: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联系电话: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
20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采购结果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当日,成交供应商应当在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应提供法人授权书或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交采购代理机构留存。 联系人:胡女士; 联系电话: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 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桃都大道吾悦广场写字楼1712室。 |
21 | 供应商询问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人: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联系电话: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桃都大道吾悦广场写字楼1712室。 |
22 |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技术指标、参数,资质要求,评分办法以及其他采购需求提出的质疑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由采购代理机构按相关规定作出答复。 提出质疑时间: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桃都大道吾悦广场写字楼1712室 联系人: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联系电话: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
23 | 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 | 受理单位:成都云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联系电话: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桃都大道吾悦广场写字楼1712室。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时间: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 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时间:为成交结果公告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 注:1、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在磋商小组依法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质疑由采购单位受理。 2、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
24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代理服务费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入围供应商每家3000元。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向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 收款单位名称:成都云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经开区支行 账号:1000000003698721 |
25 | 声明承诺提醒 | 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各种声明和承诺应当真实有效,无效声明和承诺、虚假声明和承诺将由供应商自己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不利后果,虚假声明和承诺还将报告监管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
26 | 备注 | 1、磋商文件中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有专门规定的,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的为准;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供应商须知附表为准。 2、本项目为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中所有涉及政府采购相关内容均为参照执行,最终解释权归招标采购单位所有。 |
二、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成都市龙泉驿区中医医院 。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成都云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3本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原件,是指原始件(即:资料生成时的原始形态,包括所加盖的印章、相关人员签字笔迹等均是原始印痕、印迹和笔迹。)
2.4本磋商文件所称“鲜章”,是指加盖的印章原始印痕(印迹),即把印章直接在纸页上盖出的印痕(印迹)。无特殊说明,本磋商文件凡是要求 “供应商盖章”的地方,均应加盖供应商的“行政公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合同章、税务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2.5本磋商文件所称“书面形式”,是指纸质文书、信函、电子邮件、网站公告提示等任意一种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6本磋商文件各部分规定的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2.7本磋商文件各部分规定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3.合格的供应商和报价产品
3.1合格的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1)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2)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
3.2合格的报价产品(如有):
(1)参加政府采购所报价的产品,必须是合法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产品涉及到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必须是已依法获得了该知识产权,不得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
(2)若报价产品为需要安装软件才能正常工作的,供应商必须提供正版软件安装使用,不得安装使用盗版软件;
4.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单位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本条款内容不适用)
6.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竞争性磋商,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竞争性磋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6.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参与竞争性磋商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复印件须附在响应文件中,联合体协议原件单封装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
6.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竞争性磋商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一切事务。
6.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将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故不适用本条款)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的一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八)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情形。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信函、电子邮件、网站公告提示等其中至少一种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成功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需要纸质文件的供应商自行到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磋商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更正通知通过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时登记的电子邮箱发送至所有按照规定获得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相应更正通知后,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如供应商未给予书面回复,则视为收到并认可该更正通知的内容。
11.4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12.4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四、响应文件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如供应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应当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一)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资格审查)
具体内容详见“第四章 一、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其他响应文件(用于资格审查以外的评审)
“其他响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报价函
(2)报价一览表
(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4)供应商承诺函
(5)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6)服务标准及要求应答表
(7)服务内容及范围应答表
(8)商务应答表
(9)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10)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11)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签字和护照为外文的情况除外)。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对主要部分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4.3 如因未翻译而造成对供应商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报价(实质性要求)
16.1所有报价一律以人民币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价。
16.2供应商的报价是其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16.3本次磋商采购需要进行现场报价,通过资格审查的磋商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进行报价。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实质性要求),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日期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实质性要求),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日期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电子文档壹份(光盘或U盘),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电子文档、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日期。
18.4(实质性要求)报价一览表应编制于其他响应文件正副本内,如有遗漏,将视为无效响应。
18.5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光盘或U盘制作。
18.6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7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8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码。
18.9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
18.10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
18.11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供应商密封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最后报价表在磋商后,由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将认定其响应文件有效期的承诺为虚假承诺,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1.4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前两名为成交供应商,若成交供应商主动放弃成交资格的,可顺位增补一名供应商确定为成交供应商,若第三成交候选人也放弃成交资格,则最终只确定一名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服务。(结算方式:两名成交供应商按采购人要求提供服务,入围供应商结算下浮率统一按下浮比例最高取值进行计算,例:成交供应商A下浮率为5%,成交供应商B下浮率为10%,则最终统一按下浮率10%进行结算。若成交供应商不接受结算下浮率的,视为其主动放弃成交资格。)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前两名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成交候选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显示其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根据相关规定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责任。
23.4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价不正当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24.成交结果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5.成交通知书
25.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5.4 成交公告发布当日,成交供应商应当领取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应提供法人授权书或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交采购代理机构留存。
25.5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七、合同事项
26.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以及磋商过程中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7.1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履行分包项目事项应当具备法定资质规定要求的,分包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27.2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28.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采购合同一致。
30.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故不适用本条款)
30.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0.3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及时间:成交人完成合同约定所有内容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采购人接到成交人申请和交纳凭证资料文件后10日内无息退还至成交人。
30.4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1)成交人不履行与采购人订立的合同的,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项目验收结果不合格的;
(3)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4)采购文件中规定不予退还的情形。
30.5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1.履行合同
31.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1.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2.验收
32.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3.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支付程序详见第五章规定的付款方式。
八、磋商纪律要求
36.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
(12)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成交候选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记录;
(13)处于被行政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内;
(14)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8)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8.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9.(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供应商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资格、资质性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8.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8.1供应商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可提供承诺函);
8.2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本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可提供承诺函);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授权参加本次磋商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资格、资质性要求:无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无
注:1、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供应商和报价产品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资格、资质性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供应商为企业法人,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法人,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如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提供有效的“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供应商为自然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若以分支机构(分公司)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提供其所属机构组织(总公司)给予的授权证明材料。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承诺函”)
3、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①提供供应商2021年度或2022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新成立的公司(成立时间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止不足一年)需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可为供应商或第三方出具);企业法人至少应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事业法人至少应提供资产负债表;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②或提供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承诺函”)}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承诺函”)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①提供供应商2022年1月至今任意1个月的纳税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可提供依法免税的承诺函,格式自拟)】;②或提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承诺函”)}
6、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承诺函”;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计算。)
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承诺函”)
8、供应商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可提供承诺函);
9、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本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可提供承诺函);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格式详见第七章)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注: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需加盖公章;②响应文件均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且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参与磋商的,则无需提供);(格式详见第七章)
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资格、资质性要求相关证明材料:无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无
注:1、供应商提供的以上资格证明材料均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且复印件必须有效、完整。
2、供应商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简介:本项目共1个包,采购广告制作服务供应商两名。
2、标的行业划分
标的名称 | 1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注:上表中“所属行业”系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属行业。
★二、服务清单及限价
序号 | 常见项目 | 材质 | 尺寸 | 单位 | 单价(限价) | 备注 |
1 | 写真画面 | 户外写真覆膜 | 0.5平米以下 | 张 | 9.5元/张 | |
0.5-1平米 | 张 | 14元/张 | ||||
1平米以上 | 平米 | 33元/平米 | ||||
2 | 车身贴 | 户外车身贴覆膜 | 0.5平米以下 | 张 | 12.5元/张 | |
0.5-1平米 | 张 | 17元/张 | ||||
1平米以上 | 平米 | 38元/平米 | ||||
3 | 普通喷绘布 | 540科宝布 | 1平米以上 | 平米 | 16元/平米 | (不足1平米按1平米计算) |
4 | 高精喷绘布 | 550科宝布 | 1平米以上 | 平米 | 38元/平米 | (不足1平米按1平米计算) |
5 | 展板 | 户外写真覆膜裱5mmPVC板 | 0.3*0.1米 | 个 | 22元/个 | |
0.3*0.4米 | 个 | 28元/个 | ||||
0.35*0.5米 | 个 | 33元/个 | ||||
0.4*0.6米 | 个 | 45元/个 | ||||
0.6*0.8米 | 个 | 65元/个 | ||||
1平米以上 | 平米 | 110元/平米 | ||||
6 | 10mmPVC | 10mmPVC | 0.1平米以上 | 平米 | 280元/平米 | (不足0.1平米按0.1平米计算) |
7 | 20mmPVC | 20mmPVC | 0.1平米以上 | 平米 | 350元/平米 | (不足0.1平米按0.1平米计算) |
8 | 7mm亚克力 | 亚克力 | 0.3*0.15米 | 个 | 60元/个 | |
9 | 标签、不干胶 | 不干胶 | 小号 | 张 | 0.3元/张 | |
不干胶 | 中号 | 张 | 0.5元/张 | |||
不干胶 | 大号 | 张 | 0.7元/张 | |||
10 | 传单(500张起印) | 128克铜版纸 | A4 128克 | 张 | 0.25元/张 | |
11 | 传单(500张起印) | 157克铜版纸 | A4 157克 | 张 | 0.3元/张 | |
12 | 传单(500张起印) | 157克 折页铜版纸 | A4 157克 折页 | 张 | 0.5元/张 | |
13 | 横幅 | 旗帜布 | 0.7米宽 | 米 | 13元/米 | |
14 | 横幅 | 旗帜布 | 0.9米宽 | 米 | 17元/米 | |
15 | 门字架架子 | 金属件 | 0.8*1.8米 | 个 | 60元/个 | |
16 | 易拉宝架子 | 铝合金 | 0.8*1.8米 | 个 | 60元/个 | |
17 | X展架 | 金属件 | 0.8*1.8米 | 个 | 40元/个 | |
18 | A型展牌架 | 金属件 | 定制 | 个 | 130元/个 | |
19 | 直立展板架 | 金属件 | 定制 | 个 | 88元/个 | |
20 | 简介牌 | PVC板裱户外写真覆膜 | 1*1m | 个 | 50元/个 | |
21 | 宣传栏 | 金属件 | 1*1m | 个 | 500元/个 | |
22 | 党建墙 | 亚克力UV | 1*1m | 个 | 400元/个 | |
23 | 亚克力强磁桌牌 | 亚克力UV | 10*20厘米 | 个 | 27元/个 | |
24 | 桌牌 | 亚克力UV | 定制 | 个 | 27元/个 | |
25 | 制度牌 | 铝合金 | 0.6*0.8米 | 个 | 130元/个 | |
26 | 公示牌 | 铝合金 | 0.6*0.9米 | 个 | 140元/个 | |
27 | 病房牌 | 亚克力UV | 定制 | 个 | 130元/个 | |
28 | 导视牌 | 金属件 | 1*1m | 个 | 500元/个 | |
29 | 座牌 | 亚克力UV | 定制 | 个 | 28元/个 | |
30 | 警示牌 | 金属件+画面 | 0.6*0.8米 | 个 | 140元/个 | |
31 | 有限空间作业牌 | 金属牌 | 100*100mm | 个 | 45元/个 | |
32 | 科室牌 | 亚克力UV | 0.12*0.3 | 个 | 50元/个 | |
33 | 亚克力夹画牌 | 亚克力UV+画面 | 0.6*0.8米 | 个 | 130元/个 | |
34 | 铝合金三角牌 | 铝合金 | 12*28厘米 | 个 | 40元/个 | |
35 | 打印复印(黑白) | 80克双胶纸 | A4 | 页 | 0.1元/页 | |
36 | 彩打 | 80克双胶纸 | A4 | 张 | 1.5元/张 | |
37 | 彩打 | 80克双胶纸 | A3 | 张 | 3元/张 | |
38 | 彩打 | 铜版纸 | A5 200克 | 张 | 1.5元/张 | |
39 | 彩打 | 铜版纸 | A4 200克 | 张 | 3元/张 | |
40 | 彩打 | 铜版纸 | A5 250克 | 张 | 2.5元/张 | |
41 | 彩打 | 铜版纸 | A4 250克 | 张 | 5元/张 | |
42 | 塑封 | 塑胶 | A4 | 张 | 3.5元/张 | |
43 | 装订 | 胶装 | A4 | 本 | 6元/本 | |
44 | 装订 | 活页装订 | A4 | 本 | 8元/本 | |
45 | 发光字(胶包边) | 亚克力 | 0.3米以上 | 厘米 | 4.5元/厘米 | |
46 | 发光字(不锈钢包边) | 不锈钢+亚克力 | 0.3米以上 | 厘米 | 6.5元/厘米 | |
47 | PVC字 | PVC板 | 0.3米以上 | 厘米 | 2.2元/厘米 | |
48 | 水晶字 | 亚克力 | 0.3米以上 | 厘米 | 2.5元/厘米 | |
49 | 金属字 | 金属 | 0.3米以上 | 厘米 | 3.5元/厘米 | |
50 | 背打光字 | 金属+亚克力 | 0.3米以上 | 厘米 | 7元/厘米 | |
51 | 吸塑字 | 亚克力+金属 | 0.3米以上 | 厘米 | 5.2元/厘米 | |
52 | 不锈钢字 | 不锈钢 | 0.3米以上 | 厘米 | 6元/厘米 | |
53 | 不锈钢背光立体字 | 不锈钢+亚克力 | 0.3米以上 | 厘米 | 10元/厘米 | |
54 | 不锈钢烤漆立体字 | 不锈钢 | 0.3米以上 | 厘米 | 6.5元/厘米 | |
55 | 无边发光立体字 | 亚克力 | 0.3米以上 | 厘米 | 6.5元/厘米 | |
56 | 景观字 | 金属+喷漆 | 0.6米以上 | 厘米 | 7.5元/厘米 | |
57 | 桁架+喷绘布画面 | 行架+画面 | 6*3米 | 套 | 1300元/套 | |
58 | 桁架+喷绘布画面 | 行架+画面 | 8*4米 | 套 | 1650元/套 | |
59 | 地贴 | 地贴 | 0.2平米以上 | 平米 | 55元/平米 | (不足0.2平米按0.2平米计算) |
60 | 透明膜uv | 透明膜uv | 0.1平米以上 | 平米 | 130元/平米 | (不足0.2平米按0.2平米计算) |
61 | 反光膜uv | 反光膜uv | 0.1平米以上 | 平米 | 130元/平米 | (不足0.2平米按0.2平米计算) |
62 | 亚克力透明盒 | 亚克力 | A4 | 个 | 22元/个 | |
63 | 亚克力透明盒 | 亚克力 | A3 | 个 | 44元/个 | |
64 | 亚克力强磁桌牌 | 亚克力 | 21*15厘米 | 个 | 32元/个 | |
65 | 亚克力强磁桌牌 | 亚克力 | 21*29.7厘米 | 个 | 45元/个 | |
66 | 亚克力强磁桌牌(异形) | 亚克力 | 13*17厘米 | 个 | 32元/个 | |
67 | 会议台签 | 亚克力 | 20*10厘米 | 个 | 28元/个 | |
68 | 钛金奖牌 | 钛金 | 0.4*0.6米 | 个 | 175元/个 | |
69 | 钛金+木底奖牌 | 钛金 | 0.35*0.5米 | 个 | 200元/个 | |
70 | 钛金+木底奖牌 | 钛金 | 0.4*0.6米 | 个 | 220元/个 | |
71 | 奖杯定制 | 水晶 | 0.15*0.2米 | 个 | 200元/个 | |
72 | 奖杯定制 | 水晶+木框 | 0.15*0.2米 | 个 | 290元/个 | |
73 | 袖标 | 袖标布丝印 | 420*140mm | 个 | 8元/个 | |
74 | 旗帜 | 旗帜布丝印 | 640*960mm | 面 | 33元/面 | |
75 | 旗帜 | 旗帜布丝印 | 960*1440mm | 面 | 38元/面 | |
76 | 旗帜 | 旗帜布丝印 | 1280*1920mm | 面 | 45元/面 | |
77 | 旗帜 | 旗帜布丝印 | 2400*1600mm | 面 | 50元/面 | |
78 | 荣誉证书 | 常规 | A4 | 个 | 25元/个 | |
79 | 荣誉证书礼盒版 | 定制 | A4 | 个 | 30元/个 | |
80 | 意见箱 | 铝合金 | 25*32*11厘米 | 个 | 90元/个 | |
81 | 亚克力+装饰钉 | 亚克力 | 0.4*0.6米 | 个 | 130元/个 | |
82 | 双层亚克力+装饰钉 | 亚克力 | 0.4*0.6米 | 个 | 210元/个 | |
83 | 门牌(金属烤漆) | 金属烤漆 | 300*180mm | 个 | 130元/个 | |
84 | 门牌(金属烤漆) | 金属烤漆 | 300*220mm | 个 | 155元/个 | |
85 | 不锈钢架+PVC | 不锈钢架+PVC | 0.4*0.6米 | 个 | 460元/个 | |
86 | 喷漆模板及喷漆 | 喷漆模板及喷漆 | 1*1m | 套 | 165元/个 | |
87 | 1mmPVC打印 | PVC打印 | 87*170mm | 个 | 17元/个 | |
88 | 1mmPVC打印 | PVC打印 | 100*150mm | 个 | 17元/个 | |
89 | 1mmPVC打印 | PVC打印 | 145*240mm | 个 | 22元/个 | |
90 | 胸牌卡(1mmPVC打印) | PVC打印 | 85*54mm | 个 | 5.5元/个 | |
91 | 胸牌卡打印(不含卡) | PVC打印 | 85*54mm | 个 | 5元/个 | |
92 | 胸牌卡卡套+定制伸缩夹 | 塑胶 | 85*54mm | 个 | 9元/个 | |
93 | 工作证(1mmPVC打印) | PVC | 70*105mm | 个 | 13元/个 | |
94 | 工作证(透明卡套) | 亚克力 | 70*105mm | 个 | 9元/个 | |
95 | 工作证(铝合金卡套) | 铝合金 | 75*120mm | 个 | 17元/个 | |
96 | 名片(100张起印) | 特种纸 | 90*50mm | 张 | 0.6元/张 | |
97 | 信笺(100张/本) | 80克双胶纸 | 210*285mm | 本 | 16元/本 | |
98 | 信封(500个起印) | 信封纸 | 230*120mm | 个 | 0.7元/个 | |
99 | 资料袋(500个起印) | 资料袋纸 | 230*330mm | 个 | 3.2元/个 | |
100 | 健康体检报告袋(500个起印) | 特种纸覆膜 | 214*305mm | 个 | 4.5元/个 | |
101 | 业务用表单(100张/本) | 复写纸 | 185*260mm | 本 | 16元/本 | |
102 | 处方笺(100张/本) | 复写纸 | 130*190mm | 本 | 16元/本 | |
103 | 资料本(48页/本)200本 | 80克双胶纸 | A4 | 本 | 16元/本 | |
104 | 资料本(100页/本)200本 | 80克双胶纸 | A4 | 本 | 35元/本 | |
105 | 资料本(200页/本)200本 | 80克双胶纸 | A4 | 本 | 70元/本 | |
106 | 彩色画册(48页/本)200本 | 特种纸覆膜 | A4 | 本 | 20元/本 | |
107 | 彩色画册(100页/本)200本 | 特种纸覆膜 | A4 | 本 | 42元/本 | |
108 | 彩色画册(200页/本)200本 | 特种纸覆膜 | A4 | 本 | 84元/本 |
四、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1、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具体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
3.1、供应商提供采购人签字确认的制作采购项目清单,每月一次汇总,每三个月一次结算。金额按采购人确认的送货单金额据实结算。
3.2、供应商应提供合法、有效、完整的发票等凭证资料,60日内办理付款事项。
4、履约验收:
4.1、供应商提供的制作服务应符合采购人要求,如出现质量、安装等问题,采购人有权拒收,如给采购人造成延误或损失,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责任。
4.2、如超出目录制作,另行议价执行。
4.3、产品质量规格和技术标准依照国家有关标准或双方的约定为准。
4.4、供应商如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制作、安装完成,每逾期一日,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4.5、供应商需指定一名业务专员和采购人对接需求,按指定时限安排设计、制作、安装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5、违约责任
5.1、采购人违约责任
(1) 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采购人应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2) 采购人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供应商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五/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60天的,供应商有权终止合同;
(3) 采购人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供应商损失的,还应按供应商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供应商。
5.2、供应商违约责任
(1)供应商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规定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并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的货物给采购人,否则,视作供应商不能交付货物而违约。
(2)供应商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外,应向采购人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天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30天,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供应商则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的款额向采购人偿付赔偿金。
(3)如需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后使用的货物,经采购人送交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测后,如检测结果认定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的,则视为供应商没有按时交货而违约,供应商须在30日内无条件更换合格的货物,如逾期不能更换合格的货物,采购人有权终止本合同,供应商应另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的赔偿金给采购人。
★6、报价方式
供应商按统一下浮率进行报价(即,服务清单内所有单价只有一个下浮率),结算单价=单价限价×(1-下浮率),结算总价=结算单价×实际数量,最终结算价不超过采购预算,超过采购预算,采购合同自动终止。
四、样品提供要求
1、样品清单。
序号 | 名称 | 数量及要求 |
1 | 亚克力桌牌:小于20*10cm | 1个 |
2 | 导视牌:“办公室”黑体,金属字,15cm*15cm(±1%) | 1套 |
2、送样时间:供应商应在开标当日开标截至时间前将样品送至送样地点。
3、送样地点:成都市龙泉驿区桃都大道吾悦广场写字楼1712室。
4、所提供样品应为盲样(含外包装箱、防尘袋)。即所提供样品中不得出现任何可识别供应商或供应商生产厂商的文字、logo、图文等信息,也不能出现任何可能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相关的图案、用语、标识等,若有将被视为无效样品,现场退还,但不影响其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对应样品评审项得分为 0 分。(现场随机编号,以便评审)。
5、各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要求递交的所有样品均用纸箱密封在一个包装箱内,外包装上只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6、所有样品应按照磋商文件的样品清单及相关要求进行制作。
7、样品的生产、安装、运输费、保管费等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8、供应商须自备评审结束以后样品封样的纸箱和封箱带等所需物品。
9、评审结束以后在监督人员监督下,各供应商自行对本单位样品封样领回,结果公告发布后,未成交的供应商可自行解封样品,成交供应商需将密封完整的样品送至采购人处作为履约验收条件,未按要求送达的,自行承担相关不利后果。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一、服务要求:
详见第五章
二、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要求:
详见第九章
注:针对第五章、第九章所包含的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一、封面
正本或副本 资格性响应文件 (或其他响应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实质性要求)
成都云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在(供应商名称)处任(职务名称)职务,是(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注:上述证明文件在响应文件中附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两面均应复印)或护照复印件(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外籍人士的,则提供护照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鲜章时才能生效。
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实质性要求)
成都云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授权声明:(供应商全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授权代表无权转让委托,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被授权人签字:
授权日期:
注:1、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适用。
2、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3、附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鲜章方可有效。
4、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应提供其在有效期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四、承诺函(实质性要求)
成都云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本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
日期:
五、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营业执照号 | 中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初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技工 | ||||||
账号 | |||||||
经营范围 | |||||||
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 | (如有,应当详细列明投资参股企业名称、投资参股份额、业务范围等) | ||||||
备注 |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期:
六、供应商承诺函(实质性要求)
成都云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参加“ (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 )”的采购活动,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中规定的全部实质性要求,如对采购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采购活动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二、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三、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我方承诺不属于此类禁止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
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单位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我方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存在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情形。
六、我方与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
七、我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填写“具有”或“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八、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九、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方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方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十、我方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我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如我方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如我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非自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已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对供应商或采购产品有强制性要求的,除了采购文件明确要求符合相关强制性要求并提供证明材料的条件外,我公司承诺其他所有条件完全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和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要求。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期:
七、报价函(实质性要求)
成都云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我方全面研究了“(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磋商文件(采购项目编号: ),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的磋商采购。
2.我方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
3.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 天。
4.我方承诺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响应文件。
5.如我方成交:
(1)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如有要求,我方承诺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金额和方式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3)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5)我方保证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向贵公司一次性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如因我方自身原因造成取消成交资格或自愿放弃成交资格的,我方已交纳的采购代理服务费将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我方自行承担。
(6)我方接受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金额支付采购资金,最后报价以《最后报价表》为准。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日期:
八、报价一览表
采购项目名称: | ||
采购项目编号: |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报价(下浮率) |
1 | 广告制作 | 小写: |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期:
九、最后报价表
采购项目名称: | ||
采购项目编号: |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报价(下浮率) |
1 | 广告制作 | 小写: |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期:
注:1、供应商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表示,供应商的报价应为完成本项目采购内容及服务的全部费用。
2、供应商可不在响应文件中填写并提供此表。此表为磋商结束后,由供应商填写“最后报价”,经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密封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由其收集齐后集中递交磋商小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交此表的,不影响其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其最后报价以磋商结束后提交的“最后报价”为准。
3、供应商可自行准备此表磋商现场备用。
十、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十一、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采购人名称)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期:
注:1、若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单位需提供本声明函,未提供视为放弃优惠政策,并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供应商应据实填写,若虚假响应/声明,已成交的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十二、技术服务要求应答表
序号 | 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说明 |
注:1、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第五章”“服务要求”中的要求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2、若磋商文件中明确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则供应商不仅应在本表中响应,还应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期:
十三、商务要求应答表
序号 | 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说明 |
注: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第五章”“商务要求”中的要求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期:
十四、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 用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完成时间 | 合同金额 | 是否通过验收 | 备注 | |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期:
十五、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类别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常住地 |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 |||
证书 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
管理 人员 | ||||||||
技术 人员 | ||||||||
售后服务人员 | ||||||||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期:
第八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磋商程序
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资格性审查。
2.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2.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本章2.3.1的情况除外),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3.1参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的要求:“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4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
2.4.1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对供应商首次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2)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除2.4.2的情形外);
(3)响应文件的格式(采购文件明确规定为实质性要求的)、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响应文件有效期等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影响磋商小组评判的;
(4)采购文件有明确要求,但响应文件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与采购文件要求不一致的;
(5)其他不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6)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7)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4.2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签署、盖章等进行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评定为不影响整个响应文件有效性和采购活动公平竞争,并通过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审查:
(1)除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外,响应文件存在个别地方(总数不能超过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2)响应文件除采购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3)除采购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响应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4)其他不影响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的情形。
2.4.3磋商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报告,确定继续磋商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在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5供应商澄清、说明
2.5.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5.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6磋商。
2.6.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6.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6.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6.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6.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6.6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6.7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且该违法、违纪行为属于相关政府采购制度或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无效处理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6.8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7最后报价。
2.7.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本章2.3.1和2.7.2的情况除外)。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本章2.3.1和2.7.2的情况除外)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7.2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7.3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应当在磋商室外填写报价单,密封递交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收齐后统一递交磋商小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能拆封供应商报价单。
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7.4参与最后报价的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进行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报价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7.5供应商最后报价出现下列情况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处理: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二)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三)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7.6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否则无效。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8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9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家以上(本章2.3.1和2.7.2的情况除外)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得分高低)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由采购人随机抽签确定成交供应商。
2.10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11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11.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1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2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3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4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本章2.3.1和2.7.2的情况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3.综合评分
3.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3.2 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汇总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得出每个有效供应商的总分。
3.3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 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的报价应先按供应商须知附表中的相关要求进行价格调整,再进行报价评分。
3.3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 评分因素及权重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说明 |
1 | 投标报价50% | 50分 | 以所有有效报价的最低报价为基准价,投标报价得分=(基准价/投标报价)*50%*100。 | 共同评分因素 |
2 | 业绩5% | 5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类似业绩(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进行评审,提供一个得2.5分,本项最多得5分。 | 技术评审因素 |
3 | 样品15% | 15分 | 供应商根据比选文件要求提供成品样品,未按本项目规定方式送样的或送样不全的本项不得分。按本项目规定方式送样的且送样齐全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评审: 1、整体外观整洁无脏污; 2、各部位线条平复、顺直、牢固; 3、无毛刺、部件丢落等缺陷。 各样品完全满足以上要求的得15分,每有一件样品有一项不满足上述任一要求的扣5分,扣完为止。 | 技术评审因素 |
4 | 售后服务30% | 30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进行评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①售后服务方式、响应时间(有明确的售后服务的组织架构、响应时间不超过2小时);②应急方案(应急预案,配置应急处置流程图);③现场服务支持能力、售后巡检、售后服务人员、售后培训计划;④售后服务机构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备品备件目录。提供上述方案且完全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得30分。每缺一项扣7.5分;上述方案内容每有一处不符合项目实际或者有明显缺陷的扣5分,扣完为止。【不符合项目实际或有明显缺陷是指: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内容与项目无关、内容表述错误、内容前后表述矛盾、内容凭空编造、逻辑漏洞、科学原理错误以及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内容与项目不匹配、项目信息错误(包括时间、地点、名称等)、不符合本项目涉及的相关规范或标准要求等情形。】 | 技术评审因素 |
注: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均须加盖供应商公章;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5.1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5.2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5.3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5.4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5.5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5.6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5.7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5.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6.1遵行《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财政部关于回避的规定;
6.2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6.3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6.4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6.5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6.6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6.7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6.8有关部门(机构)制定的其他评审工作纪律。
第九章 采购合同(草案)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2023年 月 日。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项目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 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的《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同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服务费用由以下组成:
1、 万元;
2、 万元;
……
(二)服务费支付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第六条 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
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6.严格完全根据甲方磋商文件要求及乙方响应文件响应的其他承诺及服务进行履约。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起诉。
2、诉讼期间,除合同有争议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4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2份,乙方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 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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