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通怀路(京承高速~河防口)―怀柔段道路工程2#标段路基土石方施工招标 | |||||||||||||||||||||||||||||||||||||||||||||||||||||||||||||||||||||||||||||||||||||||||||||||||||||||||||||||||||||||||||||||||||||||||||||||||||||||||||||||||||||||||||||||||||||||||||||||||||||||||||||||||||||||||||||||||
2018-12-10 | |||||||||||||||||||||||||||||||||||||||||||||||||||||||||||||||||||||||||||||||||||||||||||||||||||||||||||||||||||||||||||||||||||||||||||||||||||||||||||||||||||||||||||||||||||||||||||||||||||||||||||||||||||||||||||||||||
1.招标条件 本项目施工单位为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项目业主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怀柔公路分局 ,建设资金来自政府全额出资,招标人为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通怀路(京承高速~河防口)―怀柔段道路工程2#标工程项目经理部。项目已具备路基土石方施工工程招标条件,现进行邀请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 项目概况: 通怀路项目2标起点桩号K0+938.185,终点位于111国道河防口村,终点桩号K22+426,设计速度80km/h,标准横断面路基宽度25.5m,途经北房镇、杨宋镇。土建工程线路全长6.531公里,包括主线桥梁工程0.55公里,路基工程5.98公里。本项目2018年12月开工建设,2020年12月31日具备开通运营条件。主要工程量:挖18万m3,填方17.6万m3,挖除非适用材料11万m3,换填碎石土7万m3。 2.2 拟招标的项目与范围: 根据目前项目施工准备情况,本项目决定对路基土石方劳务协作施工进行邀请招标,本次招标段落情况如下:K1+520-K7+960,根据工期要求,本次招标分为1个包件,选定1家中标候选人。 包件1
3.1特别说明: 3.1.1、本次招标中工程数量为暂定施工段落及暂定数量,具体工程数量贵单位可在招标人处领取招标文件并参照施工图纸和自行现场踏勘获得。 3.1.2、投标人须自行踏勘所有涉及到的施工材料和设备价格,本合同执行期间材料、设备费用不予调差,报价时须充分考虑该部分风险费用。 3.1.3、收到本招标文件,并不代表贵单位招标前的报价基本符合招标人的控制价,无论投标人有无在招标前进行报价,均不能作为投标定价或参考的依据,招标人确定投标人的依据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3.1.4、投标人中标后,施工范围及段落应由我项目根据贵单位的实际施工能力及业主的具体施工安排等条件综合确定,一旦贵单位参与投标,即表示贵单位愿意在施工段落划分上无条件服从我项目部安排。 3.1.5、具体施工工程数量根据双方合同文件中招标人划分并以投标人实际完成并经招标人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贵单位不得以招标数量、合同数量、施工数量之间的任何差异为由申请任何费用补偿。 3.1.6、投标人必须无条件服从招标人的最终施工段落划分和项目相同工程细目统一最优单价,否则无论中标与否投标皆为无效。 3.1.7、我项目不对未中标的任何投标人做任何解释。 3.1.8、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工程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交路建【2013】198号)、《北京市交通路政行业空气重污染建设、养护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交路建发【2015】86号)、《北京市交通行业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京交安全发【2015】62号)相关要求执行,在施工期间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北京市政府、北京市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部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任何相关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指令,施工工地必须按期完全达到最严格的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无条件服从上述单位所要求的工程暂停施工指令。 3.1.9、乙方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改造与新车购置工作的通告》(2014年通告第1号)和《关于使用达标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通知》等相关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并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由此增加费用已包含在相应承包单价中,不单独计价。 3.1.10、由于北京地区特殊因素(雾霾、重大会议、重大活动、节假日(不含春节))引起的乙方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均已包含在相应承包单价中,不单独计价,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索赔及补偿。若因以上原因连续停工时间过长,在经过双方协商后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明确。 3.1.11、要求队伍按实际用工人数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投标需各单位综合考虑其自身财务状况及垫资能力。 3.1.12、要求所有清单项按《施工内容及计价规则表》中的标准工序报价,每一个工序都要有工序报价,必要时附相应工序单价分析。 3.2 招标工程质量要求 本项目所有工程都必须无条件满足施工设计文件要求及施工质量验收标准。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般纳税人,公司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法人,具有合法、有效的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企业法人签发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开户许可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近三年财务状况及近三年业绩证明和相关荣誉并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且证书必须能在相关网站查询未过期,投标单位若为非北京市单位需提供外省市施工企业进京备案证件。本次招标的路基土石方施工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类别、等级)内。 4.2施工业绩要求:近三年内在北京市无任何法律纠纷,且从未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及中交系统协作单位黑名单行列,在中交系统协作单位信息库且信用评价等级AA的优秀协作单位优先考虑,投标单位在资金、业务能力等方面均能满足本项目的协作能力要求。并出具近三年国内路基土石方工程施工业绩相关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扫描件)。 4.3履约信用要求:近3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 5、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要求 本次路基土石方工程施工招标,每个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为2万元(大写:两万元整),在递交投标文件前汇款至招标人指定账户(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汇款时备注信息请注明:通怀路(京承高速~河防口)―怀柔段道路工程2#标工程路基土石方工程投标保证金),并留存银行回单,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交给招标人。若投标人中标后对其中规定的责任无撤销和反悔行为,招标人在完善相关合同手续后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含补充协议)的10%,不足部分采取银行保函形式补足,直至达到合同金额(含补充协议)的10%。履约保证金在该项工程全部结束并且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无息返还。 确定中标结果后,招标人在两个月内无息返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如果投标过程中违约或中标后不签订合同的情况,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6.招标文件的获取 6.1 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2018年12月9至2018年12月15日发售招标文件,请有意参加投标者于将“投标确认函”在2018年12月15日前发送至招标人邮箱进行查验,开标前将纸质版投标确认书提交至招标人,或快递邮寄投标确认书的形式确认是否准备参与投标。 6.2 招标文件售价500.00元,售后不退。购买招标文件的现金由招标人出具收款收据,不提供发票。如果投标方未收到招标方发至的招标邮件,投标方请及时与招标方联系,招标文件以电子版形式发送。 7.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本项目要求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18 年 12月 30 日 9时(北京时间),投标文件必须在上述时间之前递交至: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通怀路项目2#标段段会议室,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大周各庄村东100米,招标人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举行开标,开标地点在招标人会议室。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确定中标人的媒介 招标人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投标人是否中标,并对中标人下发中标通知书,我项目不对未中标的任何投标人做任何解释。 9. 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通怀路 (京承高速~河防口)―怀柔段道路工程2#标 地 址: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大周各庄村东100米 联 系 人:王萍 联 系 人:姚广州 联系电话:15804744210 联系电话:15155866980 电子邮箱:505348491@qq.com 电子邮箱:THLXMJLB@163.com 招标人账户: 开户名称: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环分理处 帐 号:11150401040005736 行 号: 103100015044 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通怀路(京承高速~河防口)―怀柔段道路工程2#标
2018年 12月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