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港区”项目信息工程建设监理服务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0年09月09日
采购人 (全称):湖南城陵矶新港区智慧港区建设项目管理部(甲方)
供应商 (全称):湖南大福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智慧港区”项目信息工程建设监理服务政府采购项目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对“智慧港区”项目信息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调研、需求规格确定、设计、实施、测试、验货、试运行、初验、单项验收、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389000.00
大写:叁拾捌万玖仟元整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从2020 年7 月27 日起至项目验收合格为止。
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方式:现场监理
4.付款方式:施工期内,根据已完工程进度可支付至相应监理费的6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工程相应监理费的80%;项目结算完成初审后监理人提交完整请款资料一个月内支付至初审审定总金额的85%;工程结算完成终审监理人提交完整请款资料一个月内支付至终审审定总金额的97%;余款3%作为质保金,在质量缺陷责任期(24个月)满后30日历天内支付。
监理费由委托人以转帐方式支付到监理人账户,委托人不接受监理人委托付款到第三方;监理人应在每阶段请款前,向委托人提交等额合法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 份,采购人执壹 份、供应商执壹 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执壹 份、采购代理机构执壹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2020年7月27日
合同订立地点:甲方办公室
甲方 |
单位全称 |
湖南城陵矶临港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单位公章或 技术合同专用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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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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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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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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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电话 |
岳阳市湖南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通关服务中心603室0730-84227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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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岳阳城陵矶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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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号 |
430016500660525014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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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 |
91430600682841420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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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
单位全称 |
湖南大福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单位公章或 技术合同专用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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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蔡 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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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经办人) |
陈雪婷 |
电话 |
155808772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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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通信地址) |
岳阳市岳阳楼区工农路16号电子信息产业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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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金鹗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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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号 |
43050166928609006688 |
邮政编码 |
41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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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 |
单位全称 |
湖南己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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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经办人) |
付萍 |
电话 |
15673040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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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
单位全称 |
湖南城陵矶新港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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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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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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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发包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发包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现场监理部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现场监理部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发包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发包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发包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发包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发包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发包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发包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发包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发包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发包人;
(15)经发包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发包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发包人;
(23)监理人自行解决现场监理部机构和人员的办公驻地,并自备其他设备、设施。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现场监理部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现场监理部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现场监理部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现场监理部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发包人书面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现场监理部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发包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发包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现场监理部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发包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发包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发包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发包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发包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发包人的财产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发包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发包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发包人的义务3.1 告知
发包人应在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现场监理部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发包人应按照相关约定,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发包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
3.7 支付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发包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发包人应予以赔偿。
4.2.2 发包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发包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发包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发包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发包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发包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发包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发包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发包人时解除。发包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发包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发包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发包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发包人发出催付通知。发包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发包人应付酬金或发包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发包人时本合同解除。发包人应承担第 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发包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8. 其他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审核后支付。
8.2 咨询费用
经发包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4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5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6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工程实施、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变更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及信息管理等;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1)协助发包人协商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及施工报建工作。
(2)全面管理工程建设合同,就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资格进行审查并报发包人批准。
(3)协助发包人检查工程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工程开工令。
(4)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写好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报发包人审批,并向发包人提供监理月报及其他需要的报表。
(5)协助发包人组织并参加图纸会审、设计交底。
(6)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交叉施工工序安排的合理建议。
(7)审核工程建设合同总进度计划,编制控制性进度方案,审批承包人的施工作业计划,并督促、检查其实施情况。
(8)督促、检查承包人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合同和严格按国家技术规划、标准以及设计图纸文件进行施工和安装活动,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做好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9)审查承包人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所列的规格、数量、质量及价格,并审查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的资质,提出合理建议,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10)严格依据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及各类原材料的配合比,并在原材料抽样试验时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对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构件的出厂合格证、材质化验单等进行核定,如发现不实之处,有权责成承包人对材质进行化验,防止不合格的材质用于工程。
(11)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旁站监督活动,做好现场施工质量控制工作,协助发包人及施工方做好地下管线的调查,保护迁移工作。
(12)核实工程数量,验收隐蔽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签署工程付款签证,提出验收报告,计量已完合格工程的工程量,审核支付证明,协助发包人完成分部分项工程的预结算工作,并对工程造价进行动态控制。监理人应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依据、技术方案及造价做出真实、客观、公正的意见,做好影像资料留存,并应控制费用不超概算批复。
(13)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并提出建议,监督承包人搞好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管理,做到文明施工。
(14)协助发包人及设计人鉴定工程质量事故和工程质量责任,编写事故分析报告,审查监督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及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及时提交有关质量事故处理的书面报告。
(15)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提出处理意见报发包人批准,为发包人提供索赔、反索赔的咨询服务,维护发包人的权益。
(16)组织或参与工程各阶段验收工作,具体执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
(17)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报表。
(18)做好施工现场记录与信息反馈,按期整编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做好文、录、表、单的日常管理,并在监理工作完成后移交发包人。
(19)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省、市相关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其他监理工作要求。
(20)监理人自行解决现场监理部机构和人员的办公驻地,并自备其他设备、设施。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国家相关法律及省、市相关主管部门颁布的地方法规、规章;湖南城陵矶临港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相关制度。
2.3现场监理部机构和人员
序 号 |
姓 名 |
岗位 |
证书编号 |
1 |
吴伟师 |
监理总监 |
31420191143044401254 |
2 |
储 涛 |
监理总监代表 |
12244430002 |
3 |
李 靖 |
总技术负责人 |
11144430005 |
4 |
喻 春 |
监理工程师 |
2018144430400691 |
5 |
严 寒 |
监理工程师 |
2018244430400912 |
6 |
朱 华 |
监理工程师 |
17144430004 |
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现场监理部机构,向发包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建立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并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现场监理部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写好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报发包人审批,并向发包人提供监理月报及其他需要的报表。监理规划在委托方提供有关资料齐全后10天内、监理细则在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组织后10天内,各2份;监理月报每月25日前提交,专项报告按工程需要及时提交。
序号 |
报告名称 |
提供时间 |
份数 |
1 |
监理机构及总监任命书 |
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 |
1 |
2 |
监理规划 |
在第一次工地会议时 |
1 |
3 |
监理实施细则 |
在开工前提供,按施工区段分先后提供 |
1 |
4 |
监理月报 |
每月报一次,每月25日前 |
1 |
5 |
监理通知单 |
发出监理通知单的当天 |
1 |
6 |
工程暂停令和工程复工审批表 |
事件发生时 |
1 |
7 |
工程事故报告 |
事件发生时 |
1 |
8 |
工程款支付证书 |
事件发生时 |
1 |
9 |
工程签证单 |
施工单位提交审核5天内 |
1 |
10 |
总进度计划 |
开工前 |
1 |
11 |
监理工作阶段报告 |
按季度编写 |
1 |
12 |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工程竣工验收时 |
1 |
13 |
保修工程终止书 |
保修期结束 |
1 |
3.4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现场代表为:。
3.6 答复
发包人同意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它监理人员必须常驻项目现场,委托人将执行指纹考勤制度,有特殊情况的,需书面报送并获得委托人同意方可请假;总监理工程师常驻项目现场每月不少于22天,监理项目机构其它监理人员常驻项目现场每月不少于26天。
4.1.2因监理人过失造成了委托人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额不超出监理费。
4.1.3对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损害的利益时,监理人应对委托人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4.1.4总监理工程师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3000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5天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终止合同。
4.1.5监理人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违约责任:按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进行处罚。
4.1.6监理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更换通知后15天内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违约责任:按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进行处罚,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4.1.7监理人主要管理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2000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1.8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监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咨询人承担合同金额2%的违约金,并有权终止合同。
5. 支付5.2 合同价款确定方式:监理费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计取,暂定合同金额为389000 元,最终监理服务费按岳阳市和新港区规定进行结算评审后确定。
5.3监理服务费支付方式
5.3.2当设计变更导致投资规模超过原规模20%以上时,可将超过原投资规模部分计入计费基数以计取监理费,未超过20%部分不增加监理费;
5.3.3设计变更部分导致投资增加额度以财政结算评审审定结果为准。
5.4监理服务费的支付
施工期内,根据已完工程进度可支付至相应监理费的6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工程相应监理费的80%;项目结算完成初审后监理人提交完整请款资料一个月内支付至初审审定总金额的85%;工程结算完成终审监理人提交完整请款资料一个月内支付至终审审定总金额的97%;余款3%作为质保金,在质量缺陷责任期(24个月)满后30日历天内支付。
监理费由委托人以转帐方式支付到监理人账户,委托人不接受监理人委托付款到第三方;监理人应在每阶段请款前,向委托人提交等额合法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2 变更
6.2.1原则上属于原合同范围内不另行增加费用。因发包人原因,工程延期在12个月以上时,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总监:8000元/人.月;
专监:5500 元/人.月 ;
监理员:3500 元/人.月。
延期期间,监理人每月月末必须向委托人申报并由委托人按月确认在岗人员,作为延期补偿依据。
6.2.2因预计工程停工半年以上,接委托人暂停服务通知至复工前,此期间不计工期,不计监理费。
6.2.3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工期增加,监理费按本合同第6条计算,不再另行补偿延期费。
6.2.4延期费用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进行监理费结算后支付,施工期间不予支付。
6.2.5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7.3 仲裁或诉讼
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双方选择下列第(2) 种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1)提请/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监理工作结合《工程监理考核管理办法》(港建投【2018】6号 )、《湖南城陵矶临港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暂行)》(港建投[2018]9号)、《湖南城陵矶临港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工程竣工结算及评审管理办法(暂行)》(港建投[2018]10号)及湖南城陵矶新港区各项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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