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长沙雨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长沙雨花经开区党建引领绿色能源科普广场文化建设项目(党建文化部分)采购需求公开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8/2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一、功能及要求:
1、本项目服务内容包括党建文化部分策划、内容设计、制作安装等,以圭塘河沿岸道路为一轴,两侧为两翼(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仅供参考),主要结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园区“一主一特”产业链的发展、聚焦园区“一带一路”的党建特色品牌、聚焦丰富园区企业职工和居民的文化生活,多载体、多方式地进行充分展示;通过以上项目建设将党建引领绿色发展科普广场打造成全景式、立体化、可互动的多功能阵地。
2、项目清单及技术要求说明
2.1项目:党建文化部分
2.2要求:
1、根据设计要求供应商应出具相应的设计图案、平面图、效果图、制作物料的详细参数。
2、供应商自行安排勘察,测量尺寸。
3、文化宣传物料制作、安装:结合项目设计方案出具深化设计图,设计图应包含平面布局图、立面图、节点图等。能指导后续物料下料、制作、安装等。制作物料应经久耐用,严格把控制作工艺,最大程度呈现设计效果,安装过程应严格按照相关施工工艺进行。
2.3数量:1项
2.4备注:
1、投标时提交初步策划稿
2、合同签订后5日出具设计图
3、出具设计图后5天内采购人审核通过,制作安装入场
二、相关标准:
按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三、技术规格:
1、采购人在确认设计稿5日内,提出相应修改意见,直至采购人满意才能开始进行创作落地。
2、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未使用的原装产品,且在正常安装、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其使用寿命期内各项指标均达到质量要求。本项目质保期为一年。
3、供应商负责运输及安装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费,保险费,装卸货费用,人工费等,采购人不再向成交人支付任何费用。
4、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货物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  90  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根据采购人的进度要求)。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1、成交供应商负责产品到交货地点的全部运输及安装,包括所产生的一切包装费、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设计费等,由于搬运、装卸、运输及安装等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成交供应商负责产品在验收指定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成交供应商负责其派出的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4、成交供应商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5、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送货通知后,按采购人要求运送至指定地点,货物经采购人现场验收合格后统一签收,成交供应商不负责现场保管责任,现场卸货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6、成交供应商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7、供应商应对服务质量作出相应承诺。采购人在确认设计稿5日内,提出相应修改意见,直至采购人满意才能开始进行创作落地。
六、验收标准:
1、 本项目按简易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七、其他要求:
1.服务时间及地点
1.1服务时间: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开始服务(具体根据采购人的进度要求)
1.2服务地点:长沙雨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定地点。
2.结算方法
2.1付 款 人:长沙雨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凭发票支付总合同款的30% ,制作安装到位项目整体完工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凭发票支付总合同款的65%,剩余5%在一年质保期后(供应商履约良好、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次性无息支付。
2.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行负责。
4.其他未尽事宜,由采购人与成交人双方协商在合同中约定。
5.违约责任: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成交方不能交货(逾期超过五天视为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采购方按期正常使用的,应向采购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采购方有权要求成交方补足。成交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采购方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协商,采购方仍需求的,成交方应立即发货并应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承担采购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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