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810.31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 长沙县星沙街道2019-2021年垃圾分类服务外包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1909250108-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美中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星沙街道2019-2021年垃圾分类服务外包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190925010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长沙县星沙街道2019-2021年垃圾分类服务外包采购项目 其他环境治理服务 详见采购需求 1 8103191.72
 合计金额小写: 8103191.72
 合计金额大写:捌佰壹拾万零叁仟壹佰玖拾壹元柒角贰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标的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1

长沙县星沙街道2019-2021年垃圾分类服务外包采购项目

/

2年

4051595.86

8103191.72

合同金额小写:?8103191.72元/二年

大写:人民币捌佰壹拾万叁仟壹佰玖拾壹元柒角贰分/二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19-12-01 —— 2021-11-30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采用费用包干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中路支行(湖南美中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3001583061052503655)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垃圾分类将采用“宣传引导+定时定点投放+积分奖励”的模式开展垃圾分类工作,服务内容包含:专业培训导师,组织各社区、内物业、单位开展相关培训,培养一批垃圾分类宣讲员,各社区组建一支宣讲团队;带领各社区及内物业的宣传引导员开展分类宣传,入户登记,实现全覆盖,知晓率要达到100%;在各投放点定时、定点进行督查指导,有内物业的要带领并指导内物业人员定时定点开展现场宣导工作;无内物业的区域,派专人负责定时定点的现场引导工作,促进居民掌握垃圾分类知识并进行分类投放,参与率要达到100%;用专业知识营造垃圾分类浓厚氛围、设置并建立各类垃圾分类台账,及时统计上报,进行数据分析,开展系列活动,进行积分兑换,确保数据准确信息对称;指导并协调各类运输主体对垃圾进行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确保现场整洁,日产日清。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专业培训、组建团队

由专业的培训师根据街道实际制作垃圾分类培训课件,对社区工作人员、物业管家、有影响组织力的党员积极分子、 “三长”等进行专业的垃圾分类知识培训,从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垃圾分类运营模式、针对上门入户宣传的术语全方位的开展培训。在星沙街道培训基地每周开展“垃圾分类基础知识”、“垃圾分类注意事项”、“垃圾分拣方法普及”等垃圾分类知识讲座,培训垃圾分类宣讲团队,带领宣讲团队进社区、进楼栋、进支部、进单位、进学校开展垃圾分类知识宣讲,各社区培养一支垃圾分类宣讲团队,全面推广垃圾分类知识,培养居民绿色、低碳、环保的生活习惯,将垃圾分类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

2分片协调、督导评比

根据街道实际情况,制定区域工作方案,制作数据统计报表,及时与社区汇报,掌握社区情况,找准宣传引导人员,明确推进方式,配合社区培训一支接地气、高素质的宣传引导团队,全面推进社区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工作,全面负责安置区垃圾分类相关工作;与各内物业公司高效沟通,熟悉现行模式,重点培训内物业的垃圾分类宣导员、分拣员、保洁员开展入户宣传、定时定点投放与日产日清工作,并全面跟进各片区楼盘小区的分类效果,每日登记拍照并评比,及时反馈与上报;适时与相关垃圾收运主体协调,把握收运频率、衔接收运人员,明确处置方式。片区督导员同时要对一线工作人员起到宣传引导、巡查、监督、考核的作用。

3入户宣传、全面引导

4~5个社区为一个片区,全街道划分为四个片区,每个片区配备一名品质督察员。每个社区配备兼职宣传引导员(人员由社区书记在党小组长、妇女组长、楼栋长、“五老”或志愿者中推荐)。各社区的宣传引导员由片区品质督察员统筹调度(如遇社区析置,不再新增宣传引导,由片区督察员在区域内合理调配人员力量),采取“统分结合”的方式,根据片区楼盘情况,培训并带领楼盘小区人员进行上户宣传,按要求开展居民垃圾分类信息登记,指导并督促居民参与垃圾分类。早晚居民丢垃圾高峰时间段,带领并督促内物业人员在垃圾定点投放处,对居民垃圾投放情况进行检查并宣传引导,引导居民将分类好的垃圾进行正确投放,对未进行垃圾分类的居民户要反复上户,引导督促其参与分类。每天负责微信群维护,反馈内物业的推进情况,居民活跃度、数据统计,每日工作照片在工作群更新,积极组织参加小区举办的宣传活动,做好相关的引导和督促,同时配合社区进行志愿者招募。负责加强对大型商业综合体(卜蜂莲花、通程佳惠、华润万象汇、吾悦广场)进行垃圾分类培训、指导。

4氛围营造、活动开展

负责全街道范围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以宣传、引导、监督、奖励、考核等多种形式宣传,引导居民参与垃圾分类。带领并督促108个小区和安置区每周开展定时定点的垃圾分类宣传及积分兑换活动,17个社区每月一次小型垃圾分类互动活动,活动与社区、公司、内物业联动,邀请社会各方广泛参与, 通过节目表演(垃圾分类知识小品、舞蹈)、分类设备展示、垃圾变废为宝展示、市民有奖问答、发放宣传手册等互动形式,鼓励居民积极参与,提高居民的参与率。

5数据分析、积分兑换

每月在小区举行垃圾分类宣传活动,与积分兑换活动一起开展,居民累积的积分,可以在活动中可兑换礼品。街道在全街道范围联系2家大型超市,每个社区在社区范围内联系1家小型超市负责垃圾分类积分兑换运营,参与垃圾分类居民即为超市VIP会员,享受会员特价日活动享受权,同时可利用积分在超市换购等价商品。在征求街道、社区、居民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试行积分兑换零钱或充话费等居民乐于接受、便于操作的新方式。

6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项目落地实施后,各类垃圾将在县、街道两级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分类运输,收集转运垃圾等作业标准执行《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垃圾分类按可回收物、湿垃圾、其他垃圾、有害垃圾等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

1)湿垃圾:由内物业负责设置湿垃圾收集桶,组织专人开展干湿垃圾分类宣传,定时定点定人进行现场引导,指导居民实行干湿分类。内物业保洁人员要将湿垃圾统一收集至小区暂存点,成交供应商收集转运至片区暂存点,再由县级主管部门运输至指定终端处置场所;安置区由街道在楼栋周边设置干湿垃圾桶,乙方负责开展干湿垃圾分类宣传,定时定点定人进行现场引导,指导居民实行干湿分类。保洁人员要将湿垃圾统一收集至暂存地点,由乙方组织片区小转运,协调县级主管部门运输至指定终端处置场所,确保日产日清及周边环境;全面对接环卫部门湿垃圾收运车辆,及时清理各楼盘及安置区的湿垃圾。

2)干垃圾:楼盘小区由内物业保洁人员送入中转站后由县环卫部门收运处置;开放式市场或安置区由公共物业负责送入公共垃圾站,后由县环卫部门收运处置,全程跟踪并建立台账。

3)可回收物:根据文件要求在社区或小区内部建设暂存点,无暂存点的每周定时收集,每周至少收集1次各区域内可回收垃圾,并将收集的可回收垃圾收集至暂存点;暂存点须满足环保部门的要求;指导督促可回收垃圾及时转交给县环卫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单位收运处置,全程跟踪并建立台账。

4)有害垃圾:根据文件要求在社区或小区内部建设暂存点,无暂存点的每周定时收集,每周至少收集1次各区域内有害垃圾,并将收集的有害垃圾集中到各暂存点;暂存点须满足环保部门的要求;指导督促有害垃圾及时转交给县环卫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单位收运处置,全程跟踪并建立台账。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完全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并应保证其产品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质保期以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为准

2.在履行本合同时,乙方不得向甲方提供与中标成交不相符的替代品或替代服务

3.乙方应履行投标文件中保修、维护义务,否则应视为违约

7.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交付或经甲方同意延期仍不能按期交付产品或提供服务,应向甲方偿付不能按时交付部分款项20%的违约金;逾期达15日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合同总标的的20%另行支付违约金。

2、乙方所交标的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等不符合甲方采购文件和本合同约定,且未按甲方要求及时纠正的,按本条第一款的约定处理,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3、乙方未履行保修、维护义务的,甲方有权委托其他第三方履行该义务,所需费用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如没有质保金或质保金不足以抵扣,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由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4、乙方转让或转包、分包本合同标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应按中标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

5、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19年12月1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投标人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投标人(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页、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5.1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 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4.合同生效

24.1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县松雅社区148栋1号(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 地址: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东路二段169号先进储能节能创意示范产业园2栋606
法定代理人: 郭刚 法定代理人: 朱永纯
委托代理人: 唐鑫 委托代理人: 李波
电话: 0731-84010342 电话: 0731-86369392
传真: 0731-84010050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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