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赣州市友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采购合同 甲方:赣州市大余生态环境局 乙方:南昌篆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甲 、 乙 双 方 根 据 赣 州 市 友 宏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组 织 招 标 的 (GZYH2024-DY-G002)招标结果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件签订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中标通知书》及下列招、投标文件中的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 的部分: (1)合同条款; (2)招标文件; (3)投标文件; (4)投标过程答疑函;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一致。 3、标的及数量:
序号 名称 数量 制造商名称品牌型号 单价(元) 总价(元)
1 常规五参数水质 分析仪 1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LFWCS-2008 80000 80000
2 高锰酸盐指数水 质分析仪 1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LFS-2002(CODmn) 80000 80000
3 总磷水质分析仪1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LFS-2002(TP) 80000 80000
4 总氮水质分析仪1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LFS-2002(TN) 80000 80000
5 氨氮水质分析仪1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LFS-2002(NH) 80000 80000
6 总锰水质分析仪1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LFS-2002(Mn) 100000 100000
7 总镍水质分析仪1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LFS-2002(Ni) 100000 100000
8 铅、镉一体式水 质分析仪 1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LFEc-2006 160000 160000
9 砷水质分析仪 1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LFS-2002(As) 110000 110000
10 氟化物水质分析 仪 1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LFEc-2006(F)80000 80000
11 总汞水质分析仪1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LFS-2002(Hg) 120000 120000
12 自动留样器 1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LFLY-DW2004 50000 50000
13 采水单元 1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力合定制 30000 30000
14 预处理及配水单 元 1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力合定制 20000 20000
15 系统控制管理和 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单元 1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力合定制 20000 20000
16 通讯系统单元 1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力合定制 10000 10000
17 辅助系统单元 1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力合定制 50000 50000
18 废液处理系统 1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力合定制 20000 20000
19 质量控制单元 1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力合定制 20000 20000
20 数据分析平台 1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力合定制 60000 60000
21 运维服务 2 南昌篆青环境科 技有限公司 篆青维护 270000 540000
4、合同金额:1890000.00;壹佰捌拾玖万元整; 5、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金额的 30%,设 备按要求交货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 50%,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经 验收合格后 3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合同款,不计利息。 6、服务时间、服务地点:项目建成并完成验收工作后日历年:两年;崇义与大余交界罗形坳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 7、验收要求: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甲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 8、服务事项:乙方负责提供本合同要求的货物及服务。 9、违约责任: 9.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 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 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9.2 乙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 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甲方支付迟延交付 违约金。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 格的 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 格的 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 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乙方继续 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 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9.3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乙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 金。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5%。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 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10、其他约定: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开户行: 开户行:招商银行南昌分行青山湖支行 帐号: 帐号:791907339610102 日期:2024.5.29. 日期:2024.5.29.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