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吴忠市鼎鑫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吴忠市区郭家桥乡刘湾村(吴灵公路南侧)的工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
金额
98.33万元
项目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10/2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98.33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同伦拍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拍卖公告

(第一次拍卖)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将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www.rmfysszc.gov.cn/,户名: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拍卖时间为:2024年11月25日10时至2024年11月26日10时(延时除外)第一次拍卖,现公告如下:

  1. 拍卖标的:

    吴忠市鼎鑫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吴忠市利通区郭家桥乡刘湾村(吴灵公路南侧)的工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本次拍卖剔除库房、厂房、彩钢棚西、彩钢棚东、地磅等财产,上述剔除财产评估价值为983374元,详见本院上传的附件)。

    1.土地

产权人

吴忠市鼎鑫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类型

名称

用途

使用权类型

面积(㎡)

土地

吴忠市区郭家桥乡刘湾村(吴灵公路南侧)的工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

工业用地

出让

10269.6

  1. 建筑物

产权人

吴忠市鼎鑫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类型

名称

结构

所在层/总层数

建筑面积(㎡)

建筑物

办公室

混合

1/1

194

  1. 构筑物

产权人

吴忠市鼎鑫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序号

名称

规格

长度/面积

1

彩钢棚南

彩钢

107.90 ㎡

2

钢架车棚

钢架

59.4 ㎡

3

铁艺大门

铁艺

11m

4

砖围墙

208m

起拍价:1251385.8元,保证金:120000元,增价幅度:5000元。

二、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不符合资格或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竞买人需在淘宝网上实名注册。

三、咨询时间:2024年10月26日10时起至2024年11月26日10时止接受咨询,看样时间为2024年11月22日15时。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无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即可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本次拍卖所涉及到的地面建筑物均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请买受人注意。另,上述土地使用权已设立租赁,其中东靠土地东围墙,西靠土地中间路,南靠土地南围墙租赁期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33年5月30日止;西靠土地西墙,东靠土地中间路,北靠花园,南靠土地南墙租赁期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33年6月30日止),本院挂网照片仅供参考,有意者请亲自参加本院组织的集中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规定应缴纳的所有税、费,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应由原产权人承担的部分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向法院提交垫付税、费票据,所垫付的税费由法院向买受人返还)。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24年12月11日17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新区支行,账号:6228401207073771864,开户银联号:103873131300)。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bbs.taobao.com/catalog/thread/15796010-259586204.htm。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看样、咨询电话:400-8284666(同伦拍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吴忠市利通区迎宾北街690号

监督电话:0953-2037721

淘宝拍卖会热线:400-8222870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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