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qhyd20230500069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子明18883792379
标书截止时间2023/05/11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本项目为2022年海东大数据中心改扩建地埋储油罐项目工程总承包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QHYD20230500069),采购人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为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项目资金由采购人自筹,并已落实。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比选,具有服务能力的供应商均可参与。
一、工程概况与比选内容

1.1采购内容:

本项目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模式实施。具体各项目主要有油罐工程施工图设计、设备采购、油罐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要求满足中国移动青海公司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以及相关部门对设计施工的相关要求。承包人须协助办理相关审批、验收手续,保证符合国家电气规范、设计要求;保证整个项目整体投入正常使用。具体如下:

(一)施工图设计:根据现场情况,进行现场勘查,按施工图设计深度编制设计及审图通过,提供施工图预算等,要求满足中国移动青海公司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行政部门对设计施工的相关要求。

(二)施工内容:1.油罐区部分:(1)FF型50m³双层储油罐1具、进出洞口、消防设施、卸载平台、联合地网等油罐区土建配套内容。(2)自动控制系统。(3)增设油罐检修检测井。(4)原有储油罐处置。2.室外管沟部分:(1)室外输油管采用沟槽敷设,预埋进油管、回油管、通气管道。(2)强弱电管敷设。3.潜油泵;2台潜油泵。4.自动供油控制系统:自动控制系统1套,含控制箱(屏)、电源箱、液位计、球阀等,控制油泵自动运行。

(三)本项目范围内所涉及的设备、材料等均由承包人提供。

(四)全过程项目管理。对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及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控制,对项目的合同、信息进行管理,项目施工前到相关部门进行报建手续,按相关备案及质监部门要求收集、整理、归档所有工程建设资料,并协调有关参建各方及相关单位的关系。

(五)工程竣工及备案:(1)整理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完成全部单项验收,协助发包人完成竣工验收工作;(2)对各设备(系统)进行调试;(3)协助发包人办理竣工备案手续(验收及备案过程中,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备案工作,发包人负责提供应由发包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计划工期:本项目总工期(指自签订总承包合同之日起到工程交付发包人使用之日期间的工期,包括设计工期、采购工期、施工工期、验收工期及办理相关手续所需要的工期等的总和)为180天(日历天).承包人须在最大工期范围内完工。

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及本项目技术规范书的相关要求。

1.2采购规模:264万元(不含税)。

1.3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1.4工程地点:青海省海东市大数据中心。

1.5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1.6本项目设置最高应答限价:详见比选文件第六章报价文件。应答人应答报价高于最高应答限价的,其应答将被否决。
包段产品名称产品单位需求数量
包1非省会地市基建施工1.000
包1非省会地市基建设计1.000
包1油罐产品及配套1.000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比选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应答人,其应答将被否决。

2.1应答人应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组织经营证明。应答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该要求;

2.2财务要求: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能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承诺书)。应答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该要求;

2.3业绩要求:应答人须同时提供近三年(2020年01月01日至应答截止时间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的以下同类项目业绩:

(1)油、气库或储配站等工程设计类业绩至少1个;(2)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类业绩至少1个; 备注: 1)如为联合体,组成的联合体须满足以上两种要求。 2)单项合同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框架合同以框架合同下的订单(或结算单)签订时间为准。3)合同关键页:合同首页、采购内容、合同金额、签字盖章页。4)发票要求:单项合同须至少提供一张发票及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验截图;框架合同须提供框架合同下同类项目订单(或结算单),每个订单(或结算单)至少提供一张对应发票及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验截图。发票金额应等于或小于合同金额,且发票开具时间不得在合同或订单(或结算单)签订时间之前。5)有效业绩数量:业绩为单项合同的,一份单项合同视为一份业绩;业绩为框架合同的,一份框架合同及框架合同下同类项目订单(或结算单)构成一份业绩。

2.4应答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有效的资质证书:

(1)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及以上;

(2)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石油天然气行业-油气库专业设计资质乙级及以上;

(3)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GC2级(含)以上压力管道设计证书;

(4)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1)如为联合体,组成的联合体须具备以上四种资质;2)已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规定取得新资质证书的(2020年11月30日之后),应提供最新资质证书扫描件【提供的资质证书扫描件若未在有效期内,但属于主部部门统一发文延期的,须同时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5应答人须为本项目的产品(双层柴油储罐50m³)制造商或取得对本项目产品(双层柴油储罐50m³)制造商的唯一授权代理商。应答人为产品制造商须提供制造商资格声明函(需提供产品品牌及型号);应答人为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产品授权函(需提供产品品牌及型号)(若制造商与其授权的代理商同时应答本项目否决代理商,若同一制造商授权的多个代理商同时应答本项目否决该制造商授权的所有代理商)。如为联合体,组成的联合体须满足以上要求;

2.6应答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和具备本单位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及以上(机电工程)证书。注:1)如为联合体,组成的联合体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以上证书;2)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扫描件;

2.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应答(联合体成员的总数量最多为2个),应答人自行确认联合体牵头人。若应答人为联合体的,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须提供联合体各成员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彩色扫描件),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专业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组成联合体应答的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比选项目的应答,或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比选项目的应答。

备注说明: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2.8协助成功办理储油罐城建规划、消防、安全评估、环境评估等相关手续(提供承诺书);

2.9应答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提供承诺书): 1)为招标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的;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3)被责令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4)财产被接管、冻结且影响项目履约的;5)应答人所投产品在中国移动或其他电信运营商使用过程中出现过重大通信故障,至今尚未妥善解决的;6)与其他应答人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7)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在执行的除外);9)截至应答/唱价日期,被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或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或被所投标段省份)在本品类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或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10)在最近三年内(2020年1月1日至应答/唱价日期)有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判定并发布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选的;

2.10应答人不得与本项目(标段)的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应答人不得与本项目(标段)的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应答人不得与本项目(标段)的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应答人不得为本项目(标段)的采购代理机构;应答人不得使用本项目(标段)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代理应答;应答人不得使用本项目(标段)的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本项目的咨询单位(提供承诺书) ;

2.11应答人需提供近三年无违法犯罪记录(需提供承诺书);
2.12信誉要求:最近两年无不良合作行为(未被采购方清退;无提供假发票历史;无拖欠劳务用工工资导致有人在采购方上访过),以采购方记录为准。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应答(联合体成员的总数量最多为2个),应答人自行确认联合体牵头人。若应答人为联合体的,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须提供联合体各成员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彩色扫描件),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专业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组成联合体应答的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比选项目的应答,或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比选项目的应答。
三、获取比选文件
3.1 本项目实行网上发售电子版采购文件,不再出售纸质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售卖时间为2023年05月08日23时00分至2023年05月11日23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凡有意参与的潜在供应商,请登录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http://b2b.10086.cn,下同)进行购买采购文件(已在该系统注册过的投标人请登录系统购买采购文件,未在该系统注册的投标人请先进行系统注册而后购买采购文件)。
3.2 采购文件每套售价零元(¥0元),售后不退。支付要求:无。
注意: 无论采购文件是否收费,供应商请务必在 采购文件售卖截止时间前 登录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进入“招投标操作”界面,选择比选项目进行采购文件购买操作;否则将无法正常应答。

3.3 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首页提供操作手册,供应商可以下载并根据操作手册提示进行信息注册、CA证书办理、下载采购文件及应答。 供应商针对系统操作的咨询,可拨打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技术支持联系电话,详见系统首页“技术服务”专区。
3.4 供应商必须在应答截止时间之前办理CA证书,并使用CA证书进行加密后才能应答;否则将无法正常应答。CA证书具体办理流程参见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首页下方下载专区“CA证书办理及安装”说明。
四、应答文件的递交
4.1 本项目不接受纸质应答文件的递交(应答保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除外)。
4.2 电子应答文件通过中国移动电子采购与招标投标系统递交,应答截止时间为2023年05月16日09时30分。
4.3 本项目将于上述应答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中国移动电子采购与招标投标系统进行唱价,应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在中国移动电子采购与招标投标系统准时参加。
4.4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予接收其应答文件:
4.4.1 逾期递交或者未递交中国移动电子采购与招标投标系统的应答人;
4.4.2 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采购文件的应答人。
4.5 电子应答文件递交异常的处理规则:应答人的电子应答文件出现递交异常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与系统支撑团队确认,若为系统故障原因造成的,则应推迟该项目的应答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直至该应答人完成电子应答文件递交;若非系统故障原因造成的,由该应答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五、电子采购应答规则
5.1 供应商须在应答截止时间前完成在系统上递交电子应答文件。
5.2 当所有应答人的应答文件唱价解密异常时,则推迟唱价,直至应答文件可正常解密。当个别供应商电子应答文件唱价解密异常时,由系统确认非系统原因造成的,由应答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5.3 供应商的电子应答文件是经过CA证书加密后上传提交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法在应答截止时间(即唱价时间,下同)之前查看或篡改,不存在泄密风险。
5.4 供应商在应答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多次提交或撤回电子应答文件,提交新应答文件前需撤回前一次提交的电子应答文件,并且前一次提交的电子应答文件系统将彻底删除。
5.5 供应商可以登录系统查看电子应答文件上传提交结果,了解和确认电子应答文件提交状态。
5.6 系统提供递交电子应答文件的渠道:
系统仅支持通过辅助投标工具进行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仅在“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 (http://b2b.10086.cn) 上发布,比选公告将明确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发售采购文件的日期和地点、应答、开启应答等事宜。
七、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城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东路48号

代理机构: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金桥路39号新力景瑞新城写字楼2509室

项目负责人:张子明、籍静、钱江、王超、俞洪杰、张杭(联系方式:18883792379)

邮箱:18883792379@139.com

纪检组(检察室)投诉电话:13709759908(受理时间为工作日09:00-17:00,只受理投诉,不接受业务咨询)
邮箱:cgjd@qh.chinamobile.com
异议渠道:点击进入异议页面
(此链接仅用于潜在应答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采购文件存在影响采购公平性、公正性问题的异议;不接受业务咨询)
八、免责声明
我公司发布本次项目采购信息的官方媒介包括: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http://b2b.10086.cn) 。除上述外,我公司不在其他任何网站、论坛等媒介上发布任何采购信息,其他任何媒介上转载的、以我公司为采购主体的采购信息均为非法转载,均为无效。
九、附加项

应答人在应答过程中遇到问题可联系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http://b2b.10086.cn)技术支持,联系方式:400-139-012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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