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晋城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山西省
发布时间
2024/11/0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1405992024AGK00269
二、项目名称: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道路清扫保洁能力提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 1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晋城市城区白水东街1889号
被投诉人 2 :山西兰花真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晋城市泽州县龙化路兰花国际物流园区G1楼5楼502室市场开拓部
相关供应商 1 :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88号
相关供应商 2 :山西鹏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迎泽区并州路中正乐居8号楼2单元305号
四、基本情况
我局分别在2024年9月23日和10月16日收到该项目的举报信和投诉人的投诉书,经审查,投诉事项与举报事项完全一致,决定并案调查处理。投诉事项1:技术性能指标的响应程度的评分标准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存在对同一技术参数重复评审情形;对负偏离技术参数的扣分处理过于苛刻。投诉事项2: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投诉事项3:将所投产品荣获专利证书、荣获专有技术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投诉事项4:业绩证明材料不合理;同类货物的供货合同案例定义模糊。投诉事项5:变相本地化服务;售后服务人员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评审标准不明确。投诉事项6:将产品合格证作为采购需求不合理。投诉事项7:要求提供产品检测报告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投诉事项8:合同履行期限设置签订合同后15日内完成交货,不符合实际生产要求;评分标准中关于“供货期”的加分项鼓励提前备货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投诉事项9:招标文件付款方式缺乏明确的支付时间点。投诉事项10: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作为参与小微企业扣减要求不合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投诉事项1、3、4、5、6、7、8、10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投诉事项9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四)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晋城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06日
二、项目名称: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道路清扫保洁能力提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 1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晋城市城区白水东街1889号
被投诉人 2 :山西兰花真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晋城市泽州县龙化路兰花国际物流园区G1楼5楼502室市场开拓部
相关供应商 1 :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88号
相关供应商 2 :山西鹏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迎泽区并州路中正乐居8号楼2单元305号
四、基本情况
我局分别在2024年9月23日和10月16日收到该项目的举报信和投诉人的投诉书,经审查,投诉事项与举报事项完全一致,决定并案调查处理。投诉事项1:技术性能指标的响应程度的评分标准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存在对同一技术参数重复评审情形;对负偏离技术参数的扣分处理过于苛刻。投诉事项2: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投诉事项3:将所投产品荣获专利证书、荣获专有技术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投诉事项4:业绩证明材料不合理;同类货物的供货合同案例定义模糊。投诉事项5:变相本地化服务;售后服务人员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评审标准不明确。投诉事项6:将产品合格证作为采购需求不合理。投诉事项7:要求提供产品检测报告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投诉事项8:合同履行期限设置签订合同后15日内完成交货,不符合实际生产要求;评分标准中关于“供货期”的加分项鼓励提前备货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投诉事项9:招标文件付款方式缺乏明确的支付时间点。投诉事项10: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作为参与小微企业扣减要求不合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投诉事项1、3、4、5、6、7、8、10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投诉事项9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四)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晋城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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