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安溪县国土资源局
乙方: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4]CDH[GK]2018034-1的安溪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成果监理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1 | 项 | 国内 | 8550000 | 8550000 | 正元 | 正元 | ||||||
合计: | 855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佰伍拾伍万元整(¥855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间节点提交相关成果;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20层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满足招标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通过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将全面获取覆盖全国的国土利用现状信息,形成 一整套国土调查成果资料,包括影像、图形、权属、文字报告等成果。同时,将 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第三次全国水资源调 查评价、第二次草地资源清查等最新的专业调查成果,以及城市开发边界、生态 保护红线、全国各类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界线等各类管理信息,以国土调查确 定的图斑为单元,统筹整合纳入三调数据库,逐步建立三维国土空间上的相互联 系,形成一张底版、一个平台和一套数据的自然资源统一管理综合监管平台。 调查成果要更进一步地充分体现自然资源属性信息,凸显山水林田湖草等自 然资源家底特征,形成以土地为本底的自然资源基础底图,必要时可进一步形成 三维成果图和各类自然资源系列专题图,全面支撑自然资源管理和促进生态文明 建设需要。 县级调查成果: 5.1 外业调查成果 (1)原始调查图件; (2)土地权属调查有关成果; (3)田坎系数测算资料。 5.2 图件成果 (1)县级土地利用图; (2)城镇土地利用图; (3)县级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 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的专题图; (4)各类自然资源专题图; 5.3 数据成果 (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 (2)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3)城镇村庄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 (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 定级等专项调查数据; 5.4 数据库成果 (1)县级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 (2)县级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 5.5 文字成果 (1)县级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报告; (2)县级第三次国土调查技术报告; (3)县级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报告; (4)县级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5)县级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6)县级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报告; (7)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 定级等专项调查成果报告。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为了保证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按照三调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建立 调查成果的县市级自检、省 级检查、国家级核查三级检查制度。三调采用成果 分阶段和分级检查检查制度,即每一阶段成果需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 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 | 进场后15日 |
2 | 30 | 完成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外业调查工作,经上级国土部门检查合格后的10日内 |
3 | 20 | 完成各项调查数据库建设工作,形成三调初步成果,经市初验收合格后的10日内 |
4 | 20 | 项目通过省级验收后 |
5 | 15 | 项目完成2019年统一时点更新工作,通过国家核查并移交全部成果后 |
6 | 5 | 成果运行半年后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乙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0 日内,在签订采购合 同前,向甲方缴纳所中合同包总金额的 5%作为履约保证金,待项目省级验收合 格后无息退还乙方。
9、合同有效期
项目通过省级验收或国家核查、合同总工程款支付完毕、履约保证金退还乙 方后,合同履行完毕。
10、违约责任
10.1 合同生效后,甲方非因乙方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根据乙方 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关费用。 10.2 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整改,乙方不按甲方要求整改的, 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此情形下,甲方无须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向 乙方支付费用,并有权追回已支付的相关费用(含税),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已 支付款项 200%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3 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按本合同已支付款项 200%的比例向 甲方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另外应全额赔偿甲方损失。 10.4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各方均无 须向对方承担责任,乙方未开始工作的,乙方应向甲方退还已付款项。 10.5 无论何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甲方有权利用 乙方已完成的工作成果,并且甲方引用乙方工作成果所形成的新技术成果属于甲 方所有,甲方可依法享有该项技术成果取得的经济权利和其他一切权利。 10.6 由于甲方的原因使本合同项目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 工作或延长了工作时间,则乙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甲方。 完成项目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但甲方不对乙方支付附加工作的报酬。 10.7 由于特殊原因但非乙方自身原因,令乙方产生额外工作,经双方协商 和甲方书面委托后,可对乙方的额外工作作出适当经济补偿,补偿费用最终以甲 方审定为准。 10.8 由于特殊原因但非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经双方协商后,甲方可 对乙方已完成的工作按比例作出适当经济补偿,补偿费用最终以甲方审定为准。。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诉讼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 院管辖。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参加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驻地项目区 域,在作业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区域每被发现一次向甲方支付 5 万元 罚金。 14.2 投入本项目作业人员必须为乙方员工,并提供在乙方半年及以上的社 保证明,且不分包转包。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 证金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同意成果无偿移交,并退还甲方已支付合同款项。并 向甲方赔偿合同总价一半的价款。 14.3 甲方按比例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乙方必须严格用于本项目实施中, 实行专款专用,乙方须提供甲方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的具体使用财务明细报表,如 有必要,甲方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金使用第三方审计。如乙方违反支付资 金专款专用规定,挪为他用,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 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同意成果无偿移交,并退还甲方已支付合同款项。并向甲方 赔偿合同总价一半的价款。 14.4 由于乙方原因,使项目工期延误,同意按天以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一标 准向甲方计付违约金。 14.5 同意由甲方委托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阶段性作业成果进行检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甲方: | 安溪县国土资源局 | 乙方: | 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B幢20层 | 住所: | 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 机场东路 2 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杨玉坤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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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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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3859748225 |
联系方法: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机场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331162273487 |
签订地点:安溪县国土资源局
签订日期:2019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