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古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疗设备采购
金额
964.7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18/11/2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964.7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古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疗设备采购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古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乙方中航国药医疗器械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中型企业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22]FZ[GK]2018043古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其他医疗设备 古田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六件”医疗设备采购 1 国内 9647000 9647000 锐珂等品牌 DRX-Neo LE 新影等型号
合计: 9647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佰陆拾肆万柒仟元整元(¥9647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6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古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按招标文件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 交货时,需方应对货物品种、品牌、型号、规格、数量和外在包装等进行初步验收(外观验收),并予以必要协助及时受领货物。初步验收(外观验收)存在问题的需方应于到货后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针对问题进行拍照并在货物签收单据注明问题。符合初步验收标准(外观验收)的需方应在收到货物后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出具“货物签收证明”(格式详见本合同附件),否则视为货物已经完成交付。 需方签收货物后30日内,因需方原因造成货物无法完成开箱、安装或验收的,即视为需方已经验收货物,货物签收后第30日即视为货物安装验收完成之日。 5.2如因需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需方未给供方提供放置供物的场地)而逾期接收设备,则需方负责因此造成的所有费用,并且供方有权推迟发货。需方即负责着手进行货物设置场所和配套设施的准备工作,并确保在供方发货前向供方出具制造商认可的“设置场所准备完毕证明”,如在供方发货(以供方书面或口头发出发货通知之日为准)前两个工作日仍未出具“设置场所准备完毕证明”或书面提出暂停发货的通知,则视为设置场所已经准备完毕。供方对于由于需方设置场所和配套设施准备不及时或不符合条件、付款延迟等原因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延迟交货、仓储等其他费用的增加不承担责任。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双方同意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验收。 2)供方负责协调厂家或供货商安装调试及人员培训。在货物安装验收前,需方不得自行拆装、调试或使用。 3)在各批次货物到货并经需方验收合格后,供方需在需方指定时间内无条件提供安装服务。 4)安装调试完成后,需方应于 15 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因本合同项下每批货物的到货时间和安装调试时间可能不尽相同,需方应根据到货及安装调试进度分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需方应在验收后 15 工作日内向供方出具书面验收合格单(格式详见本合同附件),否则视为货物已经完成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需方应在 15 工作日内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并妥善保管该批次货物,不得使用该批次货物。供方接到需方验收异议后,经确认异议情况属实,且并非需方责任造成,供方将协调按照厂商或供货商按售后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设备验收或达到双方协商出的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如需退换货将按照厂家的售后服务有关规定处理,非因甲方行为导致的退换货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装运费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需方未按规定期限组织验收、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供方所交付的货物验收合格。需方未按约定履行验收、异议、妥善保管等义务的,供方有权拒绝退换货请求。 5)如发现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与本合同中规定的不相符(如双方对该质量问题的认定有争议,则该质量问题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认定,商检费用由供方先行垫付,若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经商检与合同规定相符,商检费由需方承担,反之,由供方承担),需方应在货物开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即视为货物符合规定并已在完好状态下向需方交付。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95 设备运到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的 5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以转账汇款方式向乙方一次性支付95%的货物价款。
2 5 设备验收合格一年后的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余下款项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9.1因本合同项下货物系分批次到货并安装验收,为此,需方同意对于本合同的各批次货物的95%货款,在各批货物到货验收合格之后,按各批货物的实际验收合格后,于当月月底前支付当批次货物的货款,前述各批次95%货款累计总金额为 ¥9,164,650.00 元(大写:人民币玖佰壹拾陆万肆仟陆佰伍拾元整)。剩余货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需方于设备验收合格一年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付清,前述各批次余款5%累计总金额为 ¥482,350.00 元(大写:人民币肆拾捌万贰仟叁佰伍拾元整)。 因本合同项下每批货物的到货时间和安装调试时间可能不尽相同,每批货物的安装调试及付款均相互独立,需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上述条款约定分别向供方支付各批次应付货物价款,需方不得以其他批次的货物尚未交付或未完成安装验收或存在质量瑕疵等原因拒绝支付或延迟支付已完成安装验收货物的应付货物价款,否则供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追究需方违约责任并采取相关措施。 9.2付款方式: 电汇 。供方指定的付款账户如下: 收款人:中航国药医疗器械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信大楼支行 账 号:020 023 520 920 001 2086 9.3.供方应在收到需方按本合同第7条第1款支付期次即95%货款的5个工作日内,向需方提交相应产品全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9.4产品保修及售后服务: 保修期按厂家标准,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可抗力除外)主机保修期 12 个月(不含DR的球管、耗材及易耗品),其他设备按照厂商售后有关条例执行,以上保修由厂家向需方直接负责保修,供方负责积极协调售后按照相关规定和医院的要求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连带责任。如有违约按福建省政府采购办相关文件执行

10、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以外,无正当理由供方迟延交付产品或提供质量不合格产品、需方迟延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供方迟延交付产品,每迟延交付1天,应按迟延交付部分价款的 万分之五 向需方支付违约金。需方迟延支付第7条第1支付期次货款,每迟延支付1天,应按迟延支付款项部分的 万分之五 向供方支付违约金。需方迟延支付第7条第2支付期次货款,每迟延支付1天,应按迟延支付款项部分的 万分之五 向供方支付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解决纠纷地点和方式:双方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变更及法律责任的承担等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所有权转移: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所有权自按本合同第7条第1支付期次的5个工作日内足额付清之日起转移至需方,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供方有权要求需方返还货物,同时需方应承担供方全部损失及违约责任。14.2.风险转移:产品灭失毁损的风险,自供方将产品交予需方时,由供方转移至需方。14.3.产品质量需方确认知悉,本协议项下产品由厂家提供质量承诺,供方承担质量连带责任。供方需对提供的全部产品保证质量完好,若需方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发现非因需方行为产生的质量问题,由供方负责保障供方所供设备正常运行。14.4 DR设备的交付时间不受本合同第4、1条约的约束。DR设备的到货时间待需方场地准备就绪并通知供方后,供方需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货。因DR设备的延迟到货及安装,需方及供方均不构成违约,双方互不追究因本条约定延迟到货的责任。但需方在通知供方后,供方需保证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货,不得拖延到货期限,否则供方应自收到通知第16日起按本合同第10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供方在合同交货期内交货,不会构成违约)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2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古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乙方: 中航国药医疗器械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 解放路169号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26号1号楼11层1109室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栾巍巍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赵长军
联系方法: 13859639016 联系方法: 010-6518 8891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信大楼支行
账号: 账号: 020 023 520 920 001 2086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8年11月29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