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湖南省农业农村信息中心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网络安全设备(防火墙)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网络安全设备虚拟防火墙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整体设计规范编制项目管理监理IP协议异常报文检测联合体现场勘察环境标志产品备品备件库两型产品节能产品技术施工售后运行维护免费技术培训免费保修期外维修原资料燃料建设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环保产品进口产品监狱企业解决方案系统软件升级专用工具操作手册技术资料伴随服务辅助服务运输保险货物安装安装调试技术协助防野蛮装卸知识产权保护产品目录图纸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服务指南现场移动启动监督技术支持辅助资料运行监督运营新零件主要零部件修补缺陷部分现场服务座机咨询移动电话咨询网络线上现场响应技术人员值守故障响应故障服务受理对重大故障提供2小时内现场支援备件服务路由混合模式镜像接口部署模式切换虚拟化成一台逻辑上的设备多虚一部署物理设备内存利用率并发吞吐信息源目的地址转换双向地址转换连接数控制RIPOSPF安全通信WinNukeTearDrop攻击防护SYNFloodICMPFloodIP地址扫描端口扫描防护ARP欺骗防护TCP协议异常报文检测被保护对象的流量进行分析流量日志包过滤策略运维人员工作效率数据流故障排查不同策略修改ICMP协议连接超时时间自动手动备份配置回滚可对比回滚双机热备A/SA/A配置同步会话同步用户状态同步用户管理管理员权限分级安全管理员审计员系统管理员设备授权AV规则库硬件质保400服务7*24小时响应一般故障遇到重大故障设备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技术指导设备调试现场指导验收免费培训操作管理原材料原始资料检查记录经营集成信息技术服务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符合性检查表团队配置
金额
48.6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05/2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1065045-20220510-422
预算金额49.5万元
招标公司湖南省农业农村信息中心
招标联系人刘阳
招标代理机构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李瑜13487582938
中标公司湖南盛鼎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湖南紫薇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48.6万元
中标联系人晏嘉齐0731-84625076
公告正文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网络安全设备(防火墙)中标(成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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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年5月25日 | |||||||||||||||||||||||||||||||
湖南省农业农村信息中心的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网络安全设备(防火墙)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于2022年05月23日结束,现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如下: | |||||||||||||||||||||||||||||||
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 |||||||||||||||||||||||||||||||
采购项目名称: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网络安全设备(防火墙)项目 | |||||||||||||||||||||||||||||||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22]000789号 | |||||||||||||||||||||||||||||||
代理机构名称: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采购项目编号:1065045-20220510-422 | |||||||||||||||||||||||||||||||
预算金额:495,000.00 元 | |||||||||||||||||||||||||||||||
采购项目内容与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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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应商来源 | |||||||||||||||||||||||||||||||
邀请供应商的情况 | |||||||||||||||||||||||||||||||
1、供应商产生方式:(√)公告邀请 ( )供应商库抽取 ( )采购人、专家推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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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磋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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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标(成交)供应商及主要标的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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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代理服务费 | |||||||||||||||||||||||||||||||
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 | |||||||||||||||||||||||||||||||
代理服务费总金额:7290 元 | |||||||||||||||||||||||||||||||
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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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产生方式注明是随机抽取或自行选定;参与过程注明是确定供应商、谈判或全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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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质疑 | |||||||||||||||||||||||||||||||
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如对此公告有异议的,请于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
1、采购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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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购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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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购代理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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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网络安全设备(防火墙)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rar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网络安全设备(防火墙)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rar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网络安全设备(防火墙)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zip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网络安全设备(防火墙)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zip
政府采购
\n竞争性磋商文件
\n采购项目名称: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网络安全设备(防火墙)
\n项目
\n采 购 人:湖南省农业农村信息中心
\n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2]000789号
\n委托代理编号:TJGJCS2022-076
\n采购代理机构: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n2022年04月
\n目录
\n第一章 磋商邀请
\n第二章 磋商须知
\n磋商须知前附表
\n磋商须知正文
\n一、说明
\n二、磋商文件
\n三、响应文件
\n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n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n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n七、其他规定
\n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n第四章 采购需求
\n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n磋商邀请
\n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湖南省农业农村信息中心的委托,对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网络安全设备(防火墙)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公告邀请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n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n项目名称: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网络安全设备(防火墙)项目
\n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22]000789号
\n采购项目编号:TJGJCS2022-076
\n项目负责人:刘丽花
\n联系电话:13487582938
\n合同履行期限:详见磋商文件
\n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n采购预算:495000.00元
\n采购项目内容与数量:
\n分包:
\n\n\n\n\n\n\n\n\n\n\n\n\n\n\n包名\n | \n预算金额(元)\n | \n最高限价(元)\n | \n代理服务费现价(元)\n |
\n1\n | \n495000.00\n | \n495000.00\n | \n7425.00\n |
包详情:
\n\n\n\n\n\n\n\n\n\n\n\n\n\n\n\n\n包号\n | \n品目分类\n | \n标的名称\n | \n简要技术要求\n | \n数量\n |
\n1\n | \nA02010301 防火墙\n | \n网络安全设备(防火墙)项目\n | \n详见采购需求\n | \n1\n |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磋商文件
\n本采购项目 拒绝进口产品。
\n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n1、投标人的基本资格条件: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
\n(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n(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n(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n(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n(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n(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n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n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n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n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n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n注: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
\n三、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n1、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05月07日起至2022年05月13日止,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双休日及节假日除外,在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长沙国际研创中心第A6栋401室)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购买磋商文件。
\n2、磋商文件每套售价400元,支持现金,售后不退。
\n经采购人授权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服务费最高限价:7425元
\n四、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n1、首次响应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2022年05月18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n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2022年05月18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n3、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地点: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详细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长沙国际研创中心第A6栋6楼会议室) (指定地点)。
\n五、公告期限:
\n1、本招标公告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发布。公告期限从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n2、在其他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公告内容以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n六、质疑和投诉
\n1、潜在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n2、潜在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n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n1、采购项目
\n联系人姓名:刘丽花 电话:13487582938
\n2、采购人
\n名 称:湖南省农业农村信息中心
\n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教育街66号
\n联系人:刘科长 电话:0731-88860579
\n邮 编:410000 电子邮箱:/
\n3、采购代理机构
\n名 称: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n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长沙国际研创中心第A6栋
\n联系人:刘丽花、朱楠卿、李瑜、胡东卫
\n电话:0731-85713091-8423、13487582938
\n邮 编:410000 电子邮箱:2635872889@qq.com
\n八、其它补充事宜
\n1、投标保证金
\n开户名称: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
\n开 户 行:浦发银行长沙雨花支行
\n银行账号:66130 1551 0000 0207
\n2、购招标文件款、招标代理服务费
\n开户名称: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n开 户 行:招商银行长沙韶山路支行
\n银行账号:731903134510866
\n3、财务部联系人、电话
\n财务部联系人:易敏
\n财务电话:0731-85713091-8518
\n磋商须知
\n磋商须知前附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条款号\n | \n条款名称\n | \n编列内容规定\n |
\n一、说明\n | ||
\n第二章\n第1.1款\n | \n采购项目\n | \n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网络安全设备(防火墙)项目\n |
\n第二章\n第2.1款\n | \n采购人\n | \n采购人:湖南省农业农村信息中心\n地 址:长沙市开福区教育街66号\n联系人:刘科长\n电话:0731-88860579\n |
\n第二章\n第2.2款\n | \n采购代理机构\n | \n采购代理机构: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n地 址: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长沙国际研创中心第A6栋\n联系人:刘丽花、朱楠卿、李瑜、胡东卫\n电话:0731-85713091-8423、13487582938\n |
\n第二章\n第2.3款\n | \n供应商的邀请方式\n | \n■发布公告\n□ 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n□ 采购人和评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n |
\n第二章\n第3.1款\n | \n供应商资格\n条件\n | \n1、1、投标人的基本资格条件: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n(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n(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n(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n(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n(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n(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n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n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n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n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n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n |
\n第二章\n第6.1款\n | \n联合体形式\n | \n■ 不接受\n□接受\n |
\n第二章\n第6.2(3)款\n | \n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n | \n无\n |
\n第二章\n第7.1款\n | \n现场勘察\n | \n■采购人不组织\n□采购人组织,时间:地点:联系人:\n |
\n第二章\n第8.1款\n | \n采购进口产品\n | \n■本项目拒绝采购进口产品\n□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n |
\n第二章\n第9.1款\n | \n政府采购强制采购:\n1、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n2、其他。\n | \n■ 否\n□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n |
\n第二章\n第9.2款\n | \n政府采购优先采购:\n1、非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n2、环境标志产品;3、两型产品;\n4、支持微小企业、残疾人、监狱企业发展;\n5、其他。\n | \n1、采购产品为《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内非标记★符号的,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4%、价格4%。\n2、采购产品为《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内的,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4%、价格4%。\n3、采购产品为《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产品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内的:\n(1)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4%、价格4%。\n(2)对在本地设有生产基地和备品备件库、有售后服务机构和网点的两型产品,给予商务评标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为4%。\n4、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n(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6%。\n(2)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n残疾人福利性单位\n(1)非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单位采购(供应商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的产品,响应文件必须按磋商文件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所列要求特别标注说明所投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的产品所在品目、品牌、型号,否则评审时不予以考虑):\n(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的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价格部分6%\n支持监狱企业:\n(1)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n(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n |
\n第二章\n第9.6款\n | \n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n | \n有融资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1所列银行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n |
\n第二章\n第9.6款\n | \n政府采购信用担保\n | \n有履约担保或融资担保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2所列担保机构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格式见附页3。\n |
\n二、磋商文件\n | ||
\n第二章\n第10.2款\n | \n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n | \n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n |
\n第二章\n第11.1款\n | \n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n | \n2022年05月07日至2022年05月13日\n |
\n第二章\n第11.2款\n | \n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n | \n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n |
\n第二章\n第12.1款\n | \n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n | \n2022年05月18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n |
\n三、响应文件的编写\n | ||
\n第二章\n第16.4款\n | \n采购项目预算\n | \n项目预算:495000.00元\n项目最高限价:495000.00元\n |
\n第二章\n第17.3款\n | \n非制造商的证明文件\n | \n■ 不要求提供\n□ 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n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n |
\n第二章\n第18.1款\n | \n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n | \n■ 不要求提供\n□ 要求提供,提交的样品:,提交的时间: 、地点: 。\n |
\n第二章\n第19.1款\n | \n磋商保证金\n | \n□不要求提供\n■ 要求提供:\n1、保证金数额:9000 元整(人民币) \n2、缴纳时间:2022年05月18日10时00分前(含),以银行到账回单为准。\n3、缴纳方式: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或银行汇票,从供应商账户一次足额缴入到如下投标保证金托管专户。\n账户名: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n开户行:浦发银行长沙分行\n账 号:66130 1551 0000 0207\n备注:须在进账单“款项来源”栏注明“XX项目”。\n4、未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拒绝(★)\n |
\n第二章\n第20.1款\n | \n响应文件有效期\n | \n 90 日(日历日)\n |
\n第二章\n第21.1款\n | \n响应文件副本份数\n | \n正本壹份,副本叁份,电子文件一份(U盘单独密封包装、递交,须注明电子文件和单位名称,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未提交投标文件电子档的,视为无效投标)\n |
\n四、响应文件的递交\n | ||
\n第二章\n第22.2款\n | \n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n | \n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 \n政府采购编号:\n委托代理编号:\n供应商名称:\n在年月日 时分之前不得启封\n |
\n第二章\n第24.1款\n | \n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n | \n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长沙国际研创中心A6栋6楼开标室)\n |
\n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n | ||
\n第二章\n第31.2款\n | \n评审因素和标准\n | \n见附页4\n |
\n第二章\n第31.3款\n | \n最后报价调整\n | \n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货物类供应商和产品制造商应同时满足中小微企业的条件):小型或微型企业,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 6 %;联合体参与磋商的,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 / %。评审时,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分。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n |
\n第二章\n第31.5款\n | \n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调整\n | \n符合第二章第9.2款规定,按第二章第31.6款规定及本款分值调整:\n节能产品:\n技术加分=技术分值× 加分比例×(节能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n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节能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n2、环境标志产品:\n技术加分=技术分值× 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n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n3、两型产品:\n商务加分=商务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n技术加分=技术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n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n |
\n第二章\n第31.6款\n | \n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计算方法\n | \n1、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评审时进行加分) 。对三者均填报的,评标委员会评审时,三者只能选择其一,选择优惠范围最多的优惠政策进行评审。所投产品已为强制节能产品的,不再享受环境标志产品及湖南省两型产品政策加分。\n2、供应商享受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n3、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只计其中一项,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n4、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关的承诺书或证明文件;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n5、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进行加分。\n |
\n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n | ||
\n第二章\n第37.1款、\n | \n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n | \n湖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changs.ccgp-hunan.gov.cn/)\n |
\n第二章\n第39.3款\n | \n履约担保\n | \n■ 不要求提供\n□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n |
\n七、其他规定\n | ||
\n第二章\n第41.1款\n | \n采购代理服务费\n | \n本项目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由中标人支付。\n |
\n第二章\n第42.1款\n | \n企业信用查询\n | \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n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n2、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至本项目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止。\n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具体方式: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查询渠道进行查询。\n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查询记录的网上打印件。\n5、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留存备查。\n |
\n第二章\n第42.2款\n | \n其他规定\n | \n本项目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n |
\n第43.1款\n | \n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规定\n | \n1、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n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磋商文件中载明。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n |
附页1:
\n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银行名称\n | \n联系人\n | \n职 务\n | \n联系电话\n |
\n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n | \n刘 波\n | \n名城支行客户经理\n | \n13874998873\n |
\n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n | \n肖勇光\n | \n分行高级经理\n | \n13755192647\n |
\n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n | \n黄飞燕\n | \n营业部总经理\n | \n13308463468\n |
\n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n | \n蒋寒奇\n | \n营业部中小企业客户经理\n | \n13548982975\n |
\n兴业银行长沙分行\n | \n刘栅延\n | \n支行行长\n | \n13337316405\n |
\n兴业银行长沙分行\n | \n蒋修远\n | \n支行客户经理\n | \n18607310422\n |
\n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n | \n邓永胜\n | \n岳麓支行副行长\n | \n13617319650\n |
\n中信银行长沙分行\n | \n蔡学军\n | \n公司银行部负责人\n | \n13055167195\n |
\n中信银行长沙分行\n | \n宋学农\n | \n银行部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n | \n0731-845822141\n |
附页2:
\n湖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n\n\n\n\n\n\n\n\n\n\n\n\n\n\n\n\n\n\n\n\n\n\n信用担保机构\n | \n联系人\n | \n联系电话\n |
\n中国投资担保公司\n | \n何 嘉\n | \n010-88822659/13718642233\n |
\n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n | \n蔡建雄\n | \n0731-84172390-201/15573193555\n |
\n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n | \n彭 球\n邓霞英\n | \n0731-89761702/13875980906 0731-89761706/13574125851\n |
附页3
\n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n编号:
\n(采购人):
\n鉴于你方与(以下简称供应商)于年月日签定编号为的《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年月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n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n(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n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n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n(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n(2)。
\n(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数额为元(大写),币种为。(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n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n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n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日内。
\n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n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n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n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n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n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n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n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n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n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n五、免责条款
\n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n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n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n六、争议的解决
\n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
\n七、保函的生效
\n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n 保证人:(公章)
\n 年 月 日
\n附页4:
\n表4-1:供应商资格性检查表
\n供应商资格性检查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资格检查内容\n | \n供应商名称\n | |||
\n序号\n | \n资格检查内容\n | \n | \n | \n | \n |
\n1\n | \n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n | \n | \n | \n | \n |
\n2\n | \n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n | \n | \n | \n | \n |
\n3\n | \n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证明资料\n | \n | \n | \n | \n |
\n4\n | \n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n | \n | \n | \n | \n |
\n5\n | \n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n | \n | \n | \n | \n |
\n6\n | \n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n | \n | \n | \n | \n |
\n7\n | \n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n | \n | \n | \n | \n |
\n8\n | \n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n | \n | \n | \n | \n |
\n9\n | \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n | \n | \n | \n | \n |
\n10\n | \n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n | \n | \n | \n | \n |
\n11\n | \n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n | \n | \n | \n | \n |
\n结 论\n | \n | \n | \n | \n | |
\n磋商小组成员签字:\n年 月 日\n |
注:1、上述内容合格用“√”表示,不合格用“×”表示;
\n2、以上内容有一项不合格的,则资格审查的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
\n3、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磋商小组成员认定其为不合格供应商:
\n(1) 供应商不能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供合法的、真实的证明材料原件证明其为合格供应商的;
\n(2) 供应商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磋商文件要求以及其它不能满足法律法规资格性规定的。
\n表4-2符合性检查表
\n符合性检查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符合性检查内容\n | \n供应商名称\n | |||
\n序号\n | \n符合性检查内容\n | \n | \n | \n | \n |
\n1\n | \n响应文件是否正确签署盖章\n | \n \n | \n \n | \n \n | \n \n |
\n2\n | \n响应文件有效期\n | \n \n | \n \n | \n \n | \n \n |
\n3\n | \n法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n | \n \n | \n \n | \n \n | \n \n |
\n4\n | \n法人代表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n | \n \n | \n \n | \n \n | \n \n |
\n5\n | \n实质条款响应\n | \n \n | \n \n | \n \n | \n \n |
\n6\n | \n磋商报价\n | \n | \n | \n | \n |
\n7\n | \n响应文件载明的服务规范标准\n | \n | \n | \n | \n |
\n8\n | \n响应文件载明的磋商响应文件范围\n | \n | \n | \n | \n |
\n9\n | \n其它经磋商小组认定为无效响应的内容和情况。\n | \n | \n | \n | \n |
\n结论\n | \n | \n \n | \n \n | \n \n | |
\n磋商小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n |
注: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磋商小组成员认定其为不合格供应商:
\n(1) 响应文件没有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或者加盖公章的;
\n(2) 应交未交保证金或未按磋商文件规定交纳保证金的;
\n(3) 响应文件载明的磋商响应文件范围小于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范围的;
\n(4) 响应文件载明的服务规范标准低于磋商文件规定的;
\n(5) 不符合磋商文件实质条款的;
\n(6) 磋商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价的;
\n(7) 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n(8) 供应商有本磋商文件第二章28.1款规定情况之一的。
\n(9)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发现供应商以他人的名义参与磋商的;串通磋商的;以行贿手段谋取成交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参与磋商的;
\n(10) 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n(11) 其它未能实质响应磋商文件条件和要求的。
\n表4-3评审因素和标准
\n评审因素和标准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评分项目\n | \n评审内容\n | \n评审标准\n | \n分值\n |
\n报价部分\n(30分)\n | \n磋商报价\n | \n1、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磋商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n2、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n | \n30\n |
\n技术部分(40分)\n | \n总体实施方案\n | \n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评审:\n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与实际情况结合紧密;\n架构设计完整科学;\n功能划分准确、可行性强;\n维护方便,操作便捷;\n5、具有良好的安全性、扩展性。\n全部满足的计25分,不满足、有缺漏项、与项目建设不相符的每处扣5分,欠合理或不全面的每处扣3分,扣完为止。\n | \n25\n |
\n技术部分(40分)\n | \n售后服务方案\n | \n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进行计分:\n1、能够提供快速、便捷、持续的技术支持,保障项目技术施工和售后运行维护;\n2、拟投入专员及服务团队对接项目,人员分工明确;\n3、有完整的售后服务计划,售后服务保证措施得当;\n4、定期维护方案合理;\n5、免费技术培训方案得当,免费保修期外维修方案得当。\n全部满足的计10分,不满足、有缺漏项、与项目建设不相符的每处扣2分,欠合理或不全面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n | \n10\n |
\n技术部分(40分)\n | \n故障响应时间\n | \n供应商承诺出现故障30分钟内(含30分钟)响应、并1小时内(含1小时)到达现场处理的计5分;承诺故障1小时内(含1小时)响应、并2小时(含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的计2分,其它不计分。\n注:供应商需提供承诺函,未提供承诺函不得分。\n | \n5\n |
\n商务部分\n(30分)\n | \n类似业绩\n | \n供应商提供自2019年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类似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计3分,计满12分为止。\n注: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n | \n12\n |
\n商务部分\n(30分)\n | \n综合实力\n | \n1、供应商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计3分。\n2、供应商具有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计3分。\n3、所投产品制造商具有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一级技术支撑单位证书的计4分;具有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二级技术支撑单位证书的计2分;具有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三级技术支撑单位证书的计1分;本项最多计4分。\n注:需提供以上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n | \n10\n |
\n商务部分\n(30分)\n | \n团队配置\n | \n1、项目经理具有CISP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认证证书的计3分,\n2、拟任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网络认证工程师:HCIE或H3CIE的计2分。\n注:上述均须提供人员名单、证书复印件、投标人近半年内(2022年11月-2022年4月)任意连续三个月为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复印件,均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n | \n5\n |
\n商务部分\n(30分)\n | \n标书编制\n | \n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顺序编制,并方便检索,有目录、编页码、装订成册,书面整洁无涂改,没有缺漏项、倒页,价格数量等计算准确,计3分,有不符合的每处扣0.5分,扣完为止。\n | \n3\n |
注:
\n1、评分依据评标标准进行评审。
\n2、评标标准涉及要求提供复印件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需附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相应计分项不予计分,且供应商须对复印件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作无效投标处理。
\n磋商须知正文
\n一、说明
\n1.适用范围
\n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n2.定义
\n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n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n2.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n2.4 “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n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n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n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n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产品。
\n2.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n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n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n3.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3.1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n(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
\n(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n(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n3.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n(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n(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n(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n4.参与磋商的费用
\n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n5.授权委托
\n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n6.联合体形式
\n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n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n(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n(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n(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n(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n7.现场勘察
\n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n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n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n8.采购进口产品
\n8.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n8.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
\n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n9.1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n9.2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两型产品”以及小微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n9.3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小微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
\n9.4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
\n9.5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n(1)中小企业:按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n(2)监狱企业:按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n(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n9.6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磋商须知前附表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n二、磋商文件
\n10.磋商文件的组成
\n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n第一章 磋商邀请
\n第二章 磋商须知
\n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n第四章 采购需求
\n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n10.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n10.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n11. 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
\n1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n11.2供应商应持【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
\n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n12.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n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n1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n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n13.3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n三、响应文件
\n14.一般要求
\n14.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n14.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n14.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n14.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n14.5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n15.响应文件的组成
\n15.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n磋商响应声明
\n磋商保证金
\n联合体协议(格式)
\n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n服务方案说明
\n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n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n经销或代理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
\n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n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n最后报价
\n15.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n15.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n15.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n16.报价
\n16.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n16.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
\n16.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n16.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n17.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n17.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n17.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n17.3 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n18.样品提供
\n18.1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n(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n(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提供样品的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n19.磋商保证金
\n19.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20.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n19.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n19.3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n19.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
\n19.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n(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n(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n(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n(4)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n(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n(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n20.响应文件有效期
\n20.1 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n2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n21.1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电子U盘一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n21.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n21.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n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n2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n22.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n22.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n22.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n2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n23.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n23.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n24.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n24.1 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n24.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n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n25.磋商程序
\n25.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30.1款或者第30.2款情形进行。
\n26.响应文件审查
\n26.1 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
\n26.2符合性审查: 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n26.3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n27.实质性响应
\n27.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n27.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n28.无效响应
\n28.1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n(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3款情形的;
\n(2)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款规定的;
\n(3)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n(4)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n(4)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7.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n(5)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n(6)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n(7)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
\n29.澄清
\n29.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n29.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n30.磋商
\n30.1本章第10.2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n(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n(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n30.2本章第10.2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4.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n(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n(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n30.3 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1.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n30.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n30.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9.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n30.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30.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n30.7磋商文件在磋商过程中未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参加磋商供应商的次轮报价不得高于上轮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n31.响应文件评审
\n31.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
\n31.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n31.3最后报价调整。磋商小组以各供应商最后报价为基础,按照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条件,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得分,具体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n31.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n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n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n31.5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对供应商分值进行调整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调整供应商的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
\n31.6涉及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其多处或部分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
\n31.7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
\n32.提出成交供应商
\n32.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n33.确定成交供应商
\n33.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n33.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n34.磋商终止
\n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37.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n(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n(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n(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n(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n35.重新评审
\n35.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n36.保密及串通行为
\n36.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n36.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n3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n(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n(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n(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n(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n(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n(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n(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n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n37.成交信息的公布
\n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n38.询问及质疑
\n38.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n38.2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n38.3本章第38.2款所称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n(1)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n(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n(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n38.4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函原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
\n38.5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n(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n(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n(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n(4)事实依据;
\n(5)必要的法律依据;
\n(6)提出质疑的日期。
\n38.6质疑函按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下载专区”的“政府采购供应质疑函范本”和“质疑函制作说明”制作。
\n38.7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的供应商。
\n38.8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n39.成交通知
\n39.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n39.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n39.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n39.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9.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n40.签订合同
\n40.1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n40.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n40.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n40.4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n(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n(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n(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n(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n七、其他规定
\n41. 采购代理服务费
\n41.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n41.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n42. 其他规定
\n42.1磋商文件的企业信用查询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n42.2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n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规定
\n43.1磋商文件的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n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n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n 采购合同编号:
\n采购人(全称):(甲方)
\n供应商(全称):(乙方)
\n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n1.项目信息
\n(1)采购项目名称:
\n(2)采购计划编号:
\n(3)项目内容:
\n2.合同金额
\n(1)价格小写:
\n大写:
\n(2)具体标的见附件。
\n(3)合同价格形式: 。
\n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n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总日历天数:天。
\n地点:
\n方式:
\n4.付款:
\n1、。
\n2、预付款根据采购文件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
\n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n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n□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n6.组成合同的文件
\n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n(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n(2)成交通知书
\n(3)响应文件
\n(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n(5)专用合同条款
\n(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n(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n(8)其它合同文件。
\n7.合同生效
\n本合同自生效。
\n8.合同份数
\n本合同一式份,采购人执份,供应商执份,采购代理机构1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n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n合同订立地点:
\n\n\n\n\n\n\n甲方(盖章)\n法定代表人:\n授权代表(签字):\n联系电话:\n单位地址:\n签订时间:\n | \n乙方(盖章)\n法定代表人:\n授权代表(签字):\n联系电话:\n单位地址:\n开户银行:\n账 号:\n签订时间:\n |
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n1.定义
\n1.1合同当事人
\n(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n(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n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n(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n(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n(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资料。
\n(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n(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n(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n2.合同的适用范围
\n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n2.2 合同内容根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n3.合同标的及金额
\n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n4.合同价款
\n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n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n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n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n6.货物的验收
\n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n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n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n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n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n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n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n7.货物包装要求
\n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n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n8.运输和保险
\n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n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n9.质量标准和保证
\n9.1 质量标准
\n(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n(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n(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n9.2 保证
\n(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n(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n(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n(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资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n(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n10.权利瑕疵担保
\n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n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n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n11.知识产权保护
\n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n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n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n12.保密义务
\n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n13.合同价款支付
\n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n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n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n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n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n14.伴随服务
\n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n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n(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n(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资料;
\n(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n(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n(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n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n15.违约责任
\n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n(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n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n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n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n(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n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n(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n(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n(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n16.合同的变更
\n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n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n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n17.合同中止与终止
\n17.1合同的中止
\n(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n(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n17.2合同的终止
\n(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n(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n(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n(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n(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n18.合同转让和分包
\n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n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n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小微企业分包。
\n19.不可抗力
\n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n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n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n20.解决争议的方法
\n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n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n(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n(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n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n21.法律适用
\n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n22.通知
\n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n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n23.合同生效
\n23.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n24.附则
\n24.1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n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第三章\n第1.1款\n | \n甲方名称、地址\n | \n甲方名称:湖南省农业农村信息中心\n地 址:长沙市开福区教育街66号\n |
\n第三章\n第1.2(6)项\n | \n项目现场\n | \n采购人指定现场\n |
\n第三章\n第5.1款\n | \n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n | \n交货期限:供应商中标后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实施,交货期限为采购合同签订后20天内。\n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n交货方式:采购人指定方式\n |
\n第三章\n第9.2(1) 款\n | \n质量保证期\n | \n自验收合格后一年\n |
\n第三章\n第9.2(3) 项\n | \n响应时间\n | \n1、技术支持\n提供7*24小时响应服务,响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服务、座机咨询、移动电话咨询、网络线上、现场响应等。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n2、故障响应\n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对重大故障提供2小时内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4小时内现场支援;\n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设备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n |
\n第三章\n第13.5款\n | \n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n | \n1、支付方式:湖南省农业农村信息中心\n2、付款条件: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付至合同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软件正常运行至质保期结束后,如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甲方付款前,乙方须出具等额的正规税务发票。\n |
\n第三章\n第14.2(6) 项\n | \n伴随服务\n | \n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n |
\n第三章\n第20.2款\n | \n解决争议的方式\n | \n■诉讼\n□仲裁\n |
\n第三章\n第23.1款\n | \n合同未尽事项\n | \n商议解决\n |
第四章采购需求
\n一、采购项目名称: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网络安全设备(防火墙)项目
\n二、项目采购预算:总预算:495000.00元。
\n\n\n\n\n\n\n\n\n\n\n\n\n\n\n\n\n\n\n包号\n | \n包名称\n | \n数量\n | \n单位\n | \n预算金额(元)\n | \n最高限价(元)\n |
\n1\n | \n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网络安全设备(防火墙)项目\n | \n1\n | \n项\n | \n495000.00\n | \n495000.00\n |
三、项目需求清单及要求:
\n防火墙技术参数
\n\n\n\n\n\n\n\n\n\n\n\n\n设备名称\n | \n技术要求\n | \n数量\n |
\n防火墙\n | \n硬件规格及性能参数:≥8个千兆电接口,≥2个千兆光接口,≥4个万兆光接口,冗余电源,网络吞吐率≥20Gbps,并发连接数:≥1100万,CPU、操作系统要求与现有设备和系统适配。\n部署模式:支持路由模式、透明(网桥)模式、混合模式,支持镜像接口,部署模式切换无需重启设备。\n虚拟化:支持多虚一部署,可将两台物理设备虚拟化成一台逻辑上的设备,支持将一台逻辑上的设备虚拟化成多个虚拟防火墙,并可查看各虚拟防火墙的CPU和内存利用率、新建、并发和吞吐信息,并可单独重启特定虚拟防火墙。\n支持IPv4/v6 NAT地址转换,支持源目的地址转换,目的地址转换和双向地址转换,支持针对源IP或者目的IP进行连接数控制\n路由支持:支持静态路由、策略路由、RIP、OSPF、ISP路由\n安全通信:支持Land、Smurf、Fraggle、WinNuke、Ping of Death、Tear Drop、IP Spoofing攻击防护。\n支持SYN Flood、ICMP Flood、UDP Flood、ARP Flood攻击防护,支持IP地址扫描,端口扫描防护,支持ARP欺骗防护功能、支持IP协议异常报文检测和TCP协议异常报文检测。\n支持对被保护对象的流量进行分析,通过对流量日志的统计整理,智能生成包过滤策略,提高运维人员工作效率(提供界面截图)\n支持通过命令行的方式对设备内部的数据流进行分析,可快速定位造成故障的防火墙内部功能模块,便于进行故障排查。(提供界面截图)\n支持针对不同策略、不同流量修改TCP,UDP和ICMP协议的连接超时时间。\n支持自动和手动备份,至少能够保存10个的文件;\n支持配置回滚,并可对比回滚前后配置文件中的不同\n双机热备:双机支持A/S,A/A方式部署,支持配置同步,会话同步和用户状态同步;\n为保证可靠性,设备双机主备切换时丢包不超过3个。\n用户管理:支持管理员权限分级,支持安全管理员、审计员、系统管理员三种权限。\n | \n3\n |
四、其他要求及说明:
\n1、质量保证要求
\n(1)提供的产品须为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n(2)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要求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
\n(3)设备授权及服务:提供5年AV规则库更新授权,提供5年免费硬件质保、系统软件升级和400服务。投标人在中标后提供原厂针对本项目的5年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n(4)技术支持:提供7*24小时响应服务,响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服务、座机咨询、移动电话咨询、网络线上、现场响应等。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n(5)故障响应: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对重大故障提供2小时内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4小时内现场支援;
\n(6)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设备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n2、培训服务要求
\n要求免费提供安装前技术指导和设备调试时的现场指导,按要求进行调试和验收。且免费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并提供其他一切所必须的技术支持。
\n3、服务团队要求
\n投标人须为本项目配备专业服务团队。
\n4、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n(一)验收标准
\n(1)货物验收须按相关的国际或国家标准和规范及合同要求进行。采购人代表有权参与有关的验收试验,投标人应向采购人验收代表提交试验数据的报告、主要零部件、原材料、原始资料和检查记录等资料,供采购人验收时审查。
\n(2)货物及其材料的各项技术性能必须达到合同和相关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n(二)验收要求
\n(1)货物的验收由双方代表在采购人的指定地点根据上述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n(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n(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n5、交货期限及地点
\n(1)交货期限:供应商中标后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实施,交货期限为采购合同签订后20天内。
\n(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n(3)交货方式:按照采购人要求进行并配合本项目进度所进行的各阶段工作。
\n6、付款方式
\n6.1付款人:湖南省农业农村信息中心
\n6.2支付方式: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付至合同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软件正常运行至质保期结束后,如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甲方付款前,乙方须出具等额的正规税务发票。
\n6.3如一旦中标必须严格按磋商文件各项要求执行,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超出费用,如不能履行视为放弃中标,并承担相应责任。
\n6.4采购人不组织踏勘,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n6.5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回应,做出承诺及说明。
\n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n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个部分:
\n一、磋商响应声明
\n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n附件2:授权委托书
\n保证金
\n三、联合体协议(本项目不适用)
\n四、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
\n附件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n附件4: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n附件5:其他证明资料或说明
\n五、服务方案说明
\n附件6-1:服务方案说明
\n附件6-2:主要人员简历表
\n六、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n七、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
\n附件7-1:中小企业声明函
\n附件7-2: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n附件7-3:中小企业货物清单表
\n附件7-4:“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证明材料
\n附件7-5: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清单表
\n八、报价一览表及分项价格表
\n附件8-1:报价一览表
\n附件8-2:分项价格表
\n九、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n十、最后报价
\n一、磋商响应声明
\n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n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n一、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n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n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资料。
\n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n五、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n六、我方在此声明:
\n(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n(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n(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n(四)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n1、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n2、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n(1)受到刑事处罚;
\n(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n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n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n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n日 期: 年 月 日
\n附件1
\n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n供应商名称:
\n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n注册地址:
\n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n特此证明。
\n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n\n\n\n\n\n\n身份证(正面)复印件\n | \n身份证(反面)复印件\n |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n日期: 年 月 日
\n(注: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投标单位加盖单位公章,除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外,还须另外准备一份,不装入投标文件,与项目的投标文件同时分别递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n附件2
\n授权委托书
\n本人(姓名、职务)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委托代理编号、包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退出磋商(如可能);(4)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n委托期限: 。
\n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n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n\n\n\n\n\n\n身份证(正面)复印件\n | \n身份证(反面)复印件\n |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n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n委托授权人(签字或印章):
\n日期: 年 月 日
\n(注:1、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委托授权人签字或印章,并加盖单位公章,除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外,还须另外准备一份,不装入投标文件,与项目的投标文件同时分别递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2、法人直接参加投标的,无需提供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n二、保证金
\n1、提供:付款凭证复印件,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原件。
\n2、根据供应商递交的保证金账户信息,以转账或电汇方式退还至供应商的原缴纳账户。
\n附:
\n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n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n我系参加(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现申请按该项目磋商文件规定,退返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小写),保证金请退还到以下原缴纳账户:
\n户名:
\n账号:
\n开户行:
\n开户行地址:省市
\n如果提供的账户信息有误或因账户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一切后果均由本单位自行负责。
\n供应商(盖单位章):
\n联系人:
\n移动电话:
\n固定电话:
\n日期: 年 月 日
\n说明:《保证金退还申请书》需单独递交,不得装订在响应文件中;可在办理保证金交割手续时提交,也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补交,未交《保证金退还申请书》的供应商,将影响其保证金的正常退还。
\n三、联合体协议
\n(本项目不适用)
\n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n经研究,我们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申请参加(项目名称)项目(政府采购编号、委托代理编号)的竞争性磋商。现就联合体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n一、联合体基本信息:(各方公司名称、地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
\n二、(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n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响应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磋商和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n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履行成交义务和成交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n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n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n七、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n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n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n 年 月 日
\n四、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n附件3
\n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n盖供应商单位章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供应商名称\n | \n | \n法定代表人\n | \n | ||||||
\n委托代理人\n | \n | \n邮政编码\n | \n | ||||||
\n电子邮箱\n | \n | ||||||||
\n上年营业收入\n | \n | \n员工总人数\n | \n | ||||||
\n营业执照\n | \n注册号码\n | \n | \n注册地址\n | \n | |||||
\n营业执照\n | \n发证机关\n | \n | \n发证日期\n | \n | |||||
\n营业执照\n | \n营业范围(主营)\n | \n | |||||||
\n营业执照\n | \n营业范围(兼营)\n | \n | |||||||
\n基本账户开户行及帐号\n | \n | ||||||||
\n税务登记机关\n | \n | ||||||||
\n资质名称\n | \n等级\n | \n发证机关\n | \n有效期\n |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
\n备注\n | \n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n |
附件4-1
\n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n备注:
\n1、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n2、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n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n①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在有效期内),或者近半年(2022年11月-2022年4月)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半年(2022年11月-2022年4月)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n②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在有效期内),或者近半年(2022年11月-2022年4月)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半年(2022年11月-2022年4月)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n4、提供2020年度或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n5、提供第二章 磋商须知第3.1款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包括供应商从事磋商货物的生产、销售或经营、安装、集成等项许可(如果有的话)]证明资料复印件。
\n说明: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
\n附件4-2
\n供应商资格声明
\n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n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项目名称)邀请公告的规定,我单位郑重声明如下:
\n一、我单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注册地点为,全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n二、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n三、我单位依法进行纳税和社会保险申报并实际履行了义务。
\n四、我单位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
\n五、我单位在参加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达到处罚地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n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n六、我单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n七、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信息如下(如无,填写“无”):
\n1、与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如下:
\n2、我单位直接控股的其他单位如下:
\n3、与我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如下:
\n八、我单位不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n九、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n1、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n2、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n3、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n我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n注:第三条“良好的商业信誉”是指供应商经营状况良好,无本承诺函第九条情形。
\n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n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n日期: 年 月 日
\n附件4-3
\n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
\n注:提供第二章 磋商须知第3.1款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n附件5
\n其他证明资料或说明
\n提供磋商文件或评分标准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n五、服务方案说明
\n附件6-1
\n服务方案说明
\n供应商应根据第四章规定及评审因素和标准要求自行编写技术服务方案。
\n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n日期: 年 月 日
\n附件6-2
\n主要人员简历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姓名\n | \n | \n性别\n | \n | |||
\n职务\n | \n | \n职称\n | \n | |||
\n毕业学校、专业\n | \n | |||||
\n身份证号\n | \n | \n拟在本合同任职\n | \n | |||
\n执业资格证\n | \n | \n执业资格证书号\n | \n | |||
\n近三年承担项目情况\n | ||||||
\n时间\n | \n类似项目名称\n | \n担任职务\n | \n项目单位名称及电话\n |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说明:按评分标准和第四章要求提供。
\n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n日期: 年 月 日
\n六、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磋商文件条目号\n | \n采购规格/商务条款\n | \n响应文件的规格/商务条款\n | \n响应与偏离\n | \n说明\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说明:1、响应文件中技术、服务、商务条款与磋商文件存在偏离时,必须在“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并按表中格式填写偏离的内容。
\n2、若响应文件完全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则在“响应文件的规格/商务条款”栏中填写“完全满足磋商文件所有技术、服务及商务条款的要求,无偏离”。
\n3、属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变动的内容在“说明”栏中注明。
\n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n日期: 年 月 日
\n七、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n附件7-1
\n中小企业声明函
\n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n(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n(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n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n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n投标人名称(单位电子签章):
\n日期:年月日
\n备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n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n3、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n 企业名称(盖单位章):
\n 日期: 年 月 日
\n附件7-2
\n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证明材料
\n(不属于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提供)
\n1、监狱企业:按《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n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n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n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n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n供应商(盖单位章):
\n日 期: 年 月 日
\n附件7-3
\n中小企业货物清单表
\n委托代理编号: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本公司对本表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n | |||||||
\n1\n | \n2\n | \n3\n | \n4\n | \n5\n | \n6\n | \n7\n | \n8\n |
\n序号\n | \n货物名称\n | \n数量\n | \n单价\n | \n总额\n | \n货物制造商名称\n | \n货物制造商类型\n | \n商标名称\n |
\n中型\n |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小计\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小型、微型\n |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小计\n | \n | \n | \n | \n | \n | \n | \n |
说明:1、本表用于计算中小企业应享受的政策功能价格扣除。
\n2、栏目7“货物制造商类型”,填写:中型或小型、微型。
\n3、栏目4“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货物所有隐含的内容,如运输费、保险费、管理费和利润等。
\n4、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未按上述要求填写,或者提供的内容不真实的,评审时本表所有优惠不予以考虑。
\n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n日期: 年 月 日
\n附件7-4
\n“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证明材料
\n说明: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下列情形,应按第二章磋商须知第2.8款、第8.2款规定提供产品列入“节能产品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清单”或“两型产品目录”所在页复印件(该页包含制造商或企业名称或申请单位名称、规格型号、有效截止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并在本章《八、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中提供相应数据。
\n(1)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记★符号节能产品及其他强制采购产品);
\n(2)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非标记★符号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第八批)。
\n2、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n附件7-5
\n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清单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本公司对本表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n | ||||||
\n1\n | \n2\n | \n3\n | \n4\n | \n5\n | \n6\n | \n7\n |
\n序号\n | \n货物名称\n | \n数量\n | \n单价\n | \n总额\n | \n货物制造商名称\n | \n政策功能编码\n |
\n节能产品\n | ||||||
\n | \n | \n | \n | \n | \n | \n |
\n小计\n | \n/\n | \n/\n | \n/\n | \n | \n/\n | \n/\n |
\n环境标志产品\n | ||||||
\n | \n | \n | \n | \n | \n | \n |
\n小计\n | \n/\n | \n/\n | \n/\n | \n | \n/\n | \n/\n |
\n两型产品\n | ||||||
\n | \n | \n | \n | \n | \n | \n |
\n小计\n | \n/\n | \n/\n | \n/\n | \n | \n/\n | \n/\n |
说明:1、本表用于计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应享受的政策功能加分。
\n2、栏目7“政策功能编码”是指货物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节能标志认证证书号、两型产品编号(货物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的,只填写一种)。
\n3、栏目4“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货物所有隐含的内容,如运输费、保险费、管理费和利润等。
\n4、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或者提供的内容不真实的,评审时本表所有优惠不予以考虑。
\n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n日期:年月日
\n八、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n附件8-1
\n报价一览表
\n包号:______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项目名称\n | \n | \n政府采购编号\n | \n |
\n项目名称\n | \n | \n委托代理编号\n | \n |
\n货物名称\n | \n | ||
\n报价\n | \n大写: 元人民币整\n小写: 元人民币整\n | ||
\n交货期限\n | \n | ||
\n项目负责人\n | \n | ||
\n备 注\n | \n |
供应商(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n日期:年月日
\n附件8-2
\n分项价格表
\n包号:______ 金额单位: 元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货物名称\n | \n品目分类\n | \n计量单位\n | \n规格型号\n | \n单价\n | \n数量\n | \n小计\n | \n政策功\n能编码\n | \n备注\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合计\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报价金额合计:小写: 大写:
\n供应商(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n日期: 年 月 日
\n说明:
\n1、本表包含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或其他部分对该项目所有要求的详细报价。“合计”及“报价金额合计”应与附件9-1《报价一览表》“报价”一致;栏目“单价”为综合单价,应包含所有隐含的管理费、税金和利润等其他费用,并在“具体要求说明”中注明分类项取费标准和其他费用的计费率和金额。
\n2、“货物名称”是指整包分项货物的内容,品目分类是指分项费用构成的明细分类项。
\n3、服务类含有货物的,供应商应填写“政策功能编码”, “政策功能编码”是指提供的产品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节能标志认证证书编号、湖南省两型产品编号。
\n九、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n提供第二章中“评审方法”及第四章要求的相关资料。
\n提供其它能证明供应商实力、信誉等相关的资料。
\n本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原件(如有)用单独的密封袋进行装袋、密封,封面应有供应商名称及资料清单。所有原件(如有)必须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否则采购人将拒收。
\n十、最后报价
\n说明:
\n1、最后报价按第二章磋商须知第30条规定提供,格式按附件8-1、附件8-2提供。
\n2、最后报价需填列报价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同时将附件7-1清单表中分别享受政策功能价格合计数按最后报价进行修正。
\n注:最后报价开标时自备,需加盖供应商公章,由代理机构通知后现场提交。
\n
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网络安全设备(防火墙)
项目
采 购 人:湖南省农业农村信息中心
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2]000789号
委托代理编号:TJGJCS2022-076
采购代理机构: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05月
目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二、磋商文件
三、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七、其他规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磋商邀请
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湖南省农业农村信息中心的委托,对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网络安全设备(防火墙)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公告邀请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项目名称: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网络安全设备(防火墙)项目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22]000789号
采购项目编号:TJGJCS2022-076
项目负责人:李瑜
联系电话:13487582938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磋商文件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采购预算:495000.00元
采购项目内容与数量:
分包:
包名 | 预算金额(元) | 最高限价(元) | 代理服务费现价(元) |
1 | 495000.00 | 495000.00 | 7425.00 |
包详情:
包号 | 品目分类 | 标的名称 | 简要技术要求 | 数量 |
1 | A02010301 防火墙 | 网络安全设备(防火墙) | 见采购需求 | 3 |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磋商文件
本采购项目 拒绝进口产品。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的基本资格条件: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无。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05月11日起至2022年05月18日止,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双休日及节假日除外,在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长沙国际研创中心第A6栋401室)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购买磋商文件。
2、磋商文件每套售价400元,支持现金,售后不退。
经采购人授权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服务费最高限价:7425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首次响应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2022年05月23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2022年05月23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3、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地点: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详细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长沙国际研创中心第A6栋6楼会议室) (指定地点)。
五、公告期限:
1、本招标公告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发布。公告期限从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在其他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公告内容以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六、质疑和投诉
1、潜在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潜在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1、采购项目
联系人姓名:刘丽花 电话:13487582938
2、采购人
名 称:湖南省农业农村信息中心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教育街66号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31-88860579
邮 编:410000 电子邮箱:/
3、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长沙国际研创中心第A6栋
联系人:刘丽花、朱楠卿、李瑜、胡东卫
电话:0731-85713091-8423、13487582938
邮 编:410000 电子邮箱:2635872889@qq.com
八、其它补充事宜
1、投标保证金
开户名称: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
开 户 行:浦发银行长沙雨花支行
银行账号:66130 1551 0000 0207
2、购招标文件款、招标代理服务费
开户名称: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招商银行长沙韶山路支行
银行账号:731903134510866
3、财务部联系人、电话
财务部联系人:易敏
财务电话:0731-85713091-8518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一、说明 | ||
第二章 第1.1款 | 采购项目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网络安全设备(防火墙)项目 |
第二章 第2.1款 | 采购人 | 采购人:湖南省农业农村信息中心 地 址:长沙市开福区教育街66号 联系人:刘阳 电 话:0731-88860579 |
第二章 第2.2款 | 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代理机构: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长沙国际研创中心第A6栋 联系人:刘丽花、朱楠卿、李瑜、胡东卫 电 话:0731-85713091-8423、13487582938 |
第二章 第2.3款 |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发布公告 □ 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 采购人和评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 |
第二章 第3.1款 | 供应商资格 条件 | 1、1、投标人的基本资格条件: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无。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第二章 第6.1款 | 联合体形式 | ■ 不接受 □接受 |
第二章 第6.2(3)款 |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 无 |
第二章 第7.1款 | 现场勘察 | ■采购人不组织 □采购人组织,时间:地点:联系人: |
第二章 第8.1款 | 采购进口产品 | ■本项目拒绝采购进口产品 □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
第二章 第9.1款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 1、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2、其他。 | ■ 否 □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
第二章 第9.2款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1、非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2、环境标志产品;3、两型产品; 4、支持微小企业、残疾人、监狱企业发展; 5、其他。 | 1、采购产品为《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内非标记★符号的,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4%、价格4%。 2、采购产品为《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内的,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4%、价格4%。 3、采购产品为《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产品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内的: (1)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4%、价格4%。 (2)对在本地设有生产基地和备品备件库、有售后服务机构和网点的两型产品,给予商务评标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为4%。 4、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6%。 (2)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1)非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单位采购(供应商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的产品,响应文件必须按磋商文件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所列要求特别标注说明所投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的产品所在品目、品牌、型号,否则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的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价格部分6% 支持监狱企业: (1)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
第二章 第9.6款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 有融资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1所列银行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 |
第二章 第9.6款 |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 有履约担保或融资担保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2所列担保机构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格式见附页3。 |
二、磋商文件 | ||
第二章 第10.2款 | 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 |
第二章 第11.1款 |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 | 2022年05月11日至2022年05月18日 |
第二章 第11.2款 | 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 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 |
第二章 第12.1款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2年05月23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 ||
第二章 第16.4款 | 采购项目预算 | 项目预算:495000.00元 项目最高限价:495000.00元 |
第二章 第17.3款 | 非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
第二章 第18.1款 | 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 |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提交的样品:,提交的时间: 、地点: 。 |
第二章 第19.1款 | 磋商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 1、保证金数额:9000.00 元整(人民币) 2、缴纳时间:2022年05月23日09时30分前(含),以银行到账回单为准。 3、缴纳方式: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或银行汇票,从供应商账户一次足额缴入到如下投标保证金托管专户。 账户名: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浦发银行长沙分行 账 号:66130 1551 0000 0207 备注:须在进账单“款项来源”栏注明“XX项目”。 4、未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
第二章 第20.1款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 日(日历日) |
第二章 第21.1款 |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 正本壹份,副本叁份,电子文件一份(U盘单独密封包装、递交,须注明电子文件和单位名称,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未提交投标文件电子档的,视为无效投标)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
第二章 第22.2款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 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供应商名称: 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 |
第二章 第24.1款 |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 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长沙国际研创中心A6栋6楼开标室) |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 ||
第二章 第31.2款 | 评审因素和标准 | 见附页4 |
第二章 第31.3款 | 最后报价调整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货物类供应商和产品制造商应同时满足中小微企业的条件):小型或微型企业,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 6 %;联合体参与磋商的,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 / %。评审时,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分。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
第二章 第31.5款 | 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调整 | 符合第二章第9.2款规定,按第二章第31.6款规定及本款分值调整: 节能产品: 技术加分=技术分值× 加分比例×(节能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节能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2、环境标志产品: 技术加分=技术分值× 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3、两型产品: 商务加分=商务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技术加分=技术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
第二章 第31.6款 | 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计算方法 | 1、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评审时进行加分) 。对三者均填报的,评标委员会评审时,三者只能选择其一,选择优惠范围最多的优惠政策进行评审。所投产品已为强制节能产品的,不再享受环境标志产品及湖南省两型产品政策加分。 2、供应商享受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 3、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只计其中一项,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4、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关的承诺书或证明文件;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5、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进行加分。 |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 ||
第二章 第37.1款、 |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湖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changs.ccgp-hunan.gov.cn/) |
第二章 第39.3款 | 履约担保 |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
七、其他规定 | ||
第二章 第41.1款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由中标人支付。 |
第二章 第42.1款 | 企业信用查询 |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2、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至本项目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止。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具体方式: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查询渠道进行查询。 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查询记录的网上打印件。 5、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留存备查。 |
第二章 第42.2款 | 其他规定 | 本项目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第43.1款 | 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规定 | 1、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磋商文件中载明。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
附页1:
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
银行名称 | 联系人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 刘 波 | 名城支行客户经理 | 13874998873 |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 肖勇光 | 分行高级经理 | 13755192647 |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 黄飞燕 | 营业部总经理 | 13308463468 |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 蒋寒奇 | 营业部中小企业客户经理 | 13548982975 |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 刘栅延 | 支行行长 | 13337316405 |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 蒋修远 | 支行客户经理 | 18607310422 |
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 | 邓永胜 | 岳麓支行副行长 | 13617319650 |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 蔡学军 | 公司银行部负责人 | 13055167195 |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 宋学农 | 银行部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 0731-845822141 |
附页2:
湖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信用担保机构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中国投资担保公司 | 何 嘉 | 010-88822659/13718642233 |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蔡建雄 | 0731-84172390-201/15573193555 |
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彭 球 邓霞英 | 0731-89761702/13875980906 0731-89761706/13574125851 |
附页3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以下简称供应商)于年月日签定编号为的《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年月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数额为元(大写),币种为。(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页4:
表4-1:供应商资格性检查表
供应商资格性检查表
序号 | 资格检查内容 | 供应商名称 | |||
序号 | 资格检查内容 | ||||
1 | 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 ||||
2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
3 | 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 ||||
4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 ||||
5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
6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
7 |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 ||||
8 |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
9 | 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 | ||||
1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结 论 | |||||
磋商小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
注:1、上述内容合格用“√”表示,不合格用“×”表示;
2、以上内容有一项不合格的,则资格审查的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
3、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磋商小组成员认定其为不合格供应商:
(1) 供应商不能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供合法的、真实的证明材料原件证明其为合格供应商的;
(2) 供应商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磋商文件要求以及其它不能满足法律法规资格性规定的。
表4-2符合性检查表
符合性检查表
序号 | 符合性检查内容 | 供应商名称 | |||
序号 | 符合性检查内容 | ||||
1 | 响应文件是否正确签署盖章 | ||||
2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
3 | 法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 ||||
4 | 法人代表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
5 | 实质条款响应 | ||||
6 | 磋商报价 | ||||
7 | 响应文件载明的服务规范标准 | ||||
8 | 响应文件载明的磋商响应文件范围 | ||||
9 | 其它经磋商小组认定为无效响应的内容和情况。 | ||||
结论 | |||||
磋商小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
注: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磋商小组成员认定其为不合格供应商:
(1) 响应文件没有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或者加盖公章的;
(2) 应交未交保证金或未按磋商文件规定交纳保证金的;
(3) 响应文件载明的磋商响应文件范围小于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范围的;
(4) 响应文件载明的服务规范标准低于磋商文件规定的;
(5) 不符合磋商文件实质条款的;
(6) 磋商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价的;
(7) 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8) 供应商有本磋商文件第二章28.1款规定情况之一的。
(9)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发现供应商以他人的名义参与磋商的;串通磋商的;以行贿手段谋取成交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参与磋商的;
(10) 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11) 其它未能实质响应磋商文件条件和要求的。
表4-3评审因素和标准
评审因素和标准
评分项目 | 评审内容 | 评审标准 | 分值 |
报价部分 (30分) | 磋商报价 | 1、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磋商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 2、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30 |
技术部分(40分) | 总体实施方案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评审: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与实际情况结合紧密; 架构设计完整科学; 功能划分准确、可行性强; 维护方便,操作便捷; 5、具有良好的安全性、扩展性。 全部满足的计25分,不满足、有缺漏项、与项目建设不相符的每处扣5分,欠合理或不全面的每处扣3分,扣完为止。 | 25 |
技术部分(40分) | 售后服务方案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进行计分: 1、能够提供快速、便捷、持续的技术支持,保障项目技术施工和售后运行维护; 2、拟投入专员及服务团队对接项目,人员分工明确; 3、有完整的售后服务计划,售后服务保证措施得当; 4、定期维护方案合理; 5、免费技术培训方案得当,免费保修期外维修方案得当。 全部满足的计10分,不满足、有缺漏项、与项目建设不相符的每处扣2分,欠合理或不全面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 | 10 |
技术部分(40分) | 故障响应时间 | 供应商承诺出现故障30分钟内(含30分钟)响应、并1小时内(含1小时)到达现场处理的计5分;承诺故障1小时内(含1小时)响应、并2小时(含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的计2分,其它不计分。 注:供应商需提供承诺函,未提供承诺函不得分。 | 5 |
商务部分 (30分) | 类似业绩 | 供应商提供自2019年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类似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计3分,计满12分为止。 注: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 12 |
商务部分 (30分) | 综合实力 | 1、所投产品厂商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计3分。 2、所投产品厂商具有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计3分。 3、所投产品厂商具有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一级技术支撑单位证书的计4分;具有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二级技术支撑单位证书的计2分;具有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三级技术支撑单位证书的计1分;本项最多计4分。 注:需提供以上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 10 |
商务部分 (30分) | 团队配置 | 1、项目经理具有CISP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认证证书的计3分, 2、拟任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网络认证工程师:HCIE或H3CIE的计2分。 注:上述均须提供人员名单、证书复印件、投标人近半年内(2021年11月-2022年4月)任意连续三个月为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复印件,均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 5 |
商务部分 (30分) | 标书编制 | 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顺序编制,并方便检索,有目录、编页码、装订成册,书面整洁无涂改,没有缺漏项、倒页,价格数量等计算准确,计3分,有不符合的每处扣0.5分,扣完为止。 | 3 |
注:
1、评分依据评标标准进行评审。
2、评标标准涉及要求提供复印件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需附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相应计分项不予计分,且供应商须对复印件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作无效投标处理。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4 “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产品。
2.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3.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3.1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8.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
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2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两型产品”以及小微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3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小微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
9.4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
9.5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中小企业:按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2)监狱企业:按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9.6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磋商须知前附表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10.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 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
1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1.2供应商应持【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
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3.3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响应文件
14.一般要求
14.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4.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5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5.响应文件的组成
15.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磋商响应声明
磋商保证金
联合体协议(格式)
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服务方案说明
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经销或代理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
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最后报价
15.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5.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5.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6.报价
16.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6.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
16.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7.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7.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7.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7.3 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18.样品提供
18.1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提供样品的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9.磋商保证金
19.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20.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9.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9.3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19.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
19.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4)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0.响应文件有效期
20.1 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1.1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电子U盘一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1.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1.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2.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2.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3.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3.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4.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4.1 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4.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25.磋商程序
25.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30.1款或者第30.2款情形进行。
26.响应文件审查
26.1 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
26.2符合性审查: 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6.3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27.实质性响应
27.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27.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8.无效响应
28.1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3款情形的;
(2)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款规定的;
(3)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4)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7.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5)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6)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7)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
29.澄清
29.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9.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30.磋商
30.1本章第10.2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30.2本章第10.2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4.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0.3 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1.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30.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30.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9.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30.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30.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30.7磋商文件在磋商过程中未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参加磋商供应商的次轮报价不得高于上轮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31.响应文件评审
31.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
31.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3最后报价调整。磋商小组以各供应商最后报价为基础,按照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条件,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得分,具体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31.5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对供应商分值进行调整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调整供应商的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
31.6涉及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其多处或部分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
31.7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
32.提出成交供应商
32.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33.确定成交供应商
33.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3.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4.磋商终止
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37.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5.重新评审
35.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6.保密及串通行为
36.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6.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7.成交信息的公布
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8.询问及质疑
38.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8.2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38.3本章第38.2款所称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8.4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函原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
38.5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38.6质疑函按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下载专区”的“政府采购供应质疑函范本”和“质疑函制作说明”制作。
38.7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的供应商。
38.8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39.成交通知
39.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9.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9.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9.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9.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40.签订合同
40.1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0.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40.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40.4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
41. 采购代理服务费
41.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1.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2. 其他规定
42.1磋商文件的企业信用查询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2.2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规定
43.1磋商文件的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甲方)
供应商(全称):(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2.合同金额
(1)价格小写:
大写: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 。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总日历天数:天。
地点:
方式:
4.付款:
1、。
2、预付款根据采购文件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它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采购人执份,供应商执份,采购代理机构1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签订时间: |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签订时间: |
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资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资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资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小微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生效
23.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4.附则
24.1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第三章 第1.1款 | 甲方名称、地址 | 甲方名称:湖南省农业农村信息中心 地 址:长沙市开福区教育街66号 |
第三章 第1.2(6)项 | 项目现场 | 采购人指定现场 |
第三章 第5.1款 |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 交货期限:供应商中标后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实施,交货期限为采购合同签订后20天内。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交货方式:采购人指定方式 |
第三章 第9.2(1) 款 | 质量保证期 | 自验收合格后一年 |
第三章 第9.2(3) 项 | 响应时间 | 1、技术支持 提供7*24小时响应服务,响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服务、座机咨询、移动电话咨询、网络线上、现场响应等。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2、故障响应 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对重大故障提供2小时内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4小时内现场支援; 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设备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
第三章 第13.5款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 1、支付方式:湖南省农业农村信息中心 2、付款条件: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付至合同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软件正常运行至质保期结束后,如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甲方付款前,乙方须出具等额的正规税务发票。 |
第三章 第14.2(6) 项 | 伴随服务 | 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
第三章 第20.2款 | 解决争议的方式 | ■诉讼 □仲裁 |
第三章 第23.1款 | 合同未尽事项 | 商议解决 |
第四章采购需求
一、采购项目名称: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网络安全设备(防火墙)项目
二、项目采购预算:总预算:495000.00元。
包号 | 包名称 | 数量 | 单位 | 预算金额(元) | 最高限价(元) |
1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网络安全设备(防火墙)项目 | 1 | 项 | 495000.00 | 495000.00 |
三、项目需求清单及要求:
防火墙技术参数
设备名称 | 技术要求 | 数量 |
防火墙 | 产品生产厂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硬件规格及性能参数:≥8个千兆电接口,≥2个千兆光接口,≥4个万兆光接口,冗余电源,网络吞吐率≥20Gbps,并发连接数:≥1100万,CPU、操作系统要求与现有设备和系统适配。 部署模式:支持路由模式、透明(网桥)模式、混合模式,支持镜像接口,部署模式切换无需重启设备。 虚拟化:支持多虚一部署,可将两台物理设备虚拟化成一台逻辑上的设备,支持将一台逻辑上的设备虚拟化成多个虚拟防火墙,并可查看各虚拟防火墙的CPU和内存利用率、新建、并发和吞吐信息,并可单独重启特定虚拟防火墙。 支持IPv4/v6 NAT地址转换,支持源目的地址转换,目的地址转换和双向地址转换,支持针对源IP或者目的IP进行连接数控制 路由支持:支持静态路由、策略路由、RIP、OSPF、ISP路由 安全通信:支持Land、Smurf、Fraggle、WinNuke、Ping of Death、Tear Drop、IP Spoofing攻击防护。 支持SYN Flood、ICMP Flood、UDP Flood、ARP Flood攻击防护,支持IP地址扫描,端口扫描防护,支持ARP欺骗防护功能、支持IP协议异常报文检测和TCP协议异常报文检测。 支持对被保护对象的流量进行分析,通过对流量日志的统计整理,智能生成包过滤策略,提高运维人员工作效率(提供界面截图) 支持通过命令行的方式对设备内部的数据流进行分析,可快速定位造成故障的防火墙内部功能模块,便于进行故障排查。(提供界面截图) 支持针对不同策略、不同流量修改TCP,UDP和ICMP协议的连接超时时间。 支持自动和手动备份,至少能够保存10个的文件; 支持配置回滚,并可对比回滚前后配置文件中的不同 双机热备:双机支持A/S,A/A方式部署,支持配置同步,会话同步和用户状态同步; 为保证可靠性,设备双机主备切换时丢包不超过3个。 用户管理:支持管理员权限分级,支持安全管理员、审计员、系统管理员三种权限。 | 3 |
四、其他要求及说明:
1、质量保证要求
(1)提供的产品须为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2)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要求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
(3)设备授权及服务:提供5年AV规则库更新授权,提供5年免费硬件质保、系统软件升级和400服务。投标人在中标后提供原厂针对本项目的5年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4)技术支持:提供7*24小时响应服务,响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服务、座机咨询、移动电话咨询、网络线上、现场响应等。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5)故障响应: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对重大故障提供2小时内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4小时内现场支援;
(6)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设备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2、培训服务要求
要求免费提供安装前技术指导和设备调试时的现场指导,按要求进行调试和验收。且免费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并提供其他一切所必须的技术支持。
3、服务团队要求
投标人须为本项目配备专业服务团队。
4、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一)验收标准
(1)货物验收须按相关的国际或国家标准和规范及合同要求进行。采购人代表有权参与有关的验收试验,投标人应向采购人验收代表提交试验数据的报告、主要零部件、原材料、原始资料和检查记录等资料,供采购人验收时审查。
(2)货物及其材料的各项技术性能必须达到合同和相关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二)验收要求
(1)货物的验收由双方代表在采购人的指定地点根据上述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5、交货期限及地点
(1)交货期限:供应商中标后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实施,交货期限为采购合同签订后20天内。
(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交货方式:按照采购人要求进行并配合本项目进度所进行的各阶段工作。
6、付款方式
6.1付款人:湖南省农业农村信息中心
6.2支付方式: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付至合同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软件正常运行至质保期结束后,如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甲方付款前,乙方须出具等额的正规税务发票。
6.3如一旦中标必须严格按磋商文件各项要求执行,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超出费用,如不能履行视为放弃中标,并承担相应责任。
6.4采购人不组织踏勘,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6.5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回应,做出承诺及说明。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个部分:
一、磋商响应声明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2:授权委托书
保证金
三、联合体协议(本项目不适用)
四、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
附件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附件4: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附件5:其他证明资料或说明
五、服务方案说明
附件6-1:服务方案说明
附件6-2:主要人员简历表
六、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七、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
附件7-1: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7-2: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附件7-3:中小企业货物清单表
附件7-4:“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证明材料
附件7-5: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清单表
八、报价一览表及分项价格表
附件8-1:报价一览表
附件8-2:分项价格表
九、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十、最后报价
一、磋商响应声明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资料。
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六、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四)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1、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2、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 身份证(反面)复印件 |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投标单位加盖单位公章,除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外,还须另外准备一份,不装入投标文件,与项目的投标文件同时分别递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职务)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委托代理编号、包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退出磋商(如可能);(4)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 身份证(反面)复印件 |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委托授权人(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1、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委托授权人签字或印章,并加盖单位公章,除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外,还须另外准备一份,不装入投标文件,与项目的投标文件同时分别递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2、法人直接参加投标的,无需提供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二、保证金
1、提供:付款凭证复印件,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原件。
2、根据供应商递交的保证金账户信息,以转账或电汇方式退还至供应商的原缴纳账户。
附:
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系参加(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现申请按该项目磋商文件规定,退返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小写),保证金请退还到以下原缴纳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地址:省市
如果提供的账户信息有误或因账户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一切后果均由本单位自行负责。
供应商(盖单位章):
联系人: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保证金退还申请书》需单独递交,不得装订在响应文件中;可在办理保证金交割手续时提交,也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补交,未交《保证金退还申请书》的供应商,将影响其保证金的正常退还。
三、联合体协议
(本项目不适用)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经研究,我们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申请参加(项目名称)项目(政府采购编号、委托代理编号)的竞争性磋商。现就联合体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联合体基本信息:(各方公司名称、地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响应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磋商和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履行成交义务和成交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四、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3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盖供应商单位章
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邮政编码 | ||||||||
电子邮箱 | |||||||||
上年营业收入 | 员工总人数 | ||||||||
营业执照 | 注册号码 | 注册地址 | |||||||
营业执照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
营业执照 | 营业范围(主营) | ||||||||
营业执照 | 营业范围(兼营) | ||||||||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帐号 | |||||||||
税务登记机关 | |||||||||
资质名称 | 等级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
备注 | 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附件4-1
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备注:
1、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在有效期内),或者近半年(2021年11月-2022年4月)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半年(2021年11月-2022年4月)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②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在有效期内),或者近半年(2021年11月-2022年4月)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半年(2021年11月-2022年4月)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4、提供2020年度或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提供第二章 磋商须知第3.1款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包括供应商从事磋商货物的生产、销售或经营、安装、集成等项许可(如果有的话)]证明资料复印件。
说明: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
附件4-2
供应商资格声明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项目名称)邀请公告的规定,我单位郑重声明如下:
一、我单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注册地点为,全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我单位依法进行纳税和社会保险申报并实际履行了义务。
四、我单位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
五、我单位在参加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达到处罚地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我单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信息如下(如无,填写“无”):
1、与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如下:
2、我单位直接控股的其他单位如下:
3、与我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如下:
八、我单位不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九、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1、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2、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我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注:第三条“良好的商业信誉”是指供应商经营状况良好,无本承诺函第九条情形。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3
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
注:提供第二章 磋商须知第3.1款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附件5
其他证明资料或说明
提供磋商文件或评分标准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服务方案说明
附件6-1
服务方案说明
供应商应根据第四章规定及评审因素和标准要求自行编写技术服务方案。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2
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 性别 | |||||
职务 | 职称 | |||||
毕业学校、专业 | ||||||
身份证号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执业资格证 | 执业资格证书号 | |||||
近三年承担项目情况 | ||||||
时间 | 类似项目名称 | 担任职务 | 项目单位名称及电话 | |||
说明:按评分标准和第四章要求提供。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六、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序号 | 磋商文件条目号 | 采购规格/商务条款 | 响应文件的规格/商务条款 | 响应与偏离 | 说明 |
说明:1、响应文件中技术、服务、商务条款与磋商文件存在偏离时,必须在“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并按表中格式填写偏离的内容。
2、若响应文件完全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则在“响应文件的规格/商务条款”栏中填写“完全满足磋商文件所有技术、服务及商务条款的要求,无偏离”。
3、属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变动的内容在“说明”栏中注明。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七、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附件7-1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单位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
备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企业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2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证明材料
(不属于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提供)
1、监狱企业:按《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盖单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7-3
中小企业货物清单表
委托代理编号:
本公司对本表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序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单价 | 总额 | 货物制造商名称 | 货物制造商类型 | 商标名称 |
中型 | |||||||
小计 | |||||||
小型、微型 | |||||||
小计 |
说明:1、本表用于计算中小企业应享受的政策功能价格扣除。
2、栏目7“货物制造商类型”,填写:中型或小型、微型。
3、栏目4“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货物所有隐含的内容,如运输费、保险费、管理费和利润等。
4、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未按上述要求填写,或者提供的内容不真实的,评审时本表所有优惠不予以考虑。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4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证明材料
说明: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下列情形,应按第二章磋商须知第2.8款、第8.2款规定提供产品列入“节能产品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清单”或“两型产品目录”所在页复印件(该页包含制造商或企业名称或申请单位名称、规格型号、有效截止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并在本章《八、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中提供相应数据。
(1)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记★符号节能产品及其他强制采购产品);
(2)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非标记★符号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第八批)。
2、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附件7-5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清单表
本公司对本表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1 | 2 | 3 | 4 | 5 | 6 | 7 |
序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单价 | 总额 | 货物制造商名称 | 政策功能编码 |
节能产品 | ||||||
小计 | / | / | / | / | / | |
环境标志产品 | ||||||
小计 | / | / | / | / | / | |
两型产品 | ||||||
小计 | / | / | / | / | / |
说明:1、本表用于计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应享受的政策功能加分。
2、栏目7“政策功能编码”是指货物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节能标志认证证书号、两型产品编号(货物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的,只填写一种)。
3、栏目4“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货物所有隐含的内容,如运输费、保险费、管理费和利润等。
4、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或者提供的内容不真实的,评审时本表所有优惠不予以考虑。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八、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8-1
报价一览表
包号:______
项目名称 | 政府采购编号 | ||
项目名称 | 委托代理编号 | ||
货物名称 | |||
报价 | 大写: 元人民币整 小写: 元人民币整 | ||
交货期限 | |||
项目负责人 | |||
备 注 |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8-2
分项价格表
包号:______ 金额单位: 元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目分类 | 计量单位 | 规格型号 | 单价 | 数量 | 小计 | 政策功 能编码 | 备注 |
合计 |
报价金额合计:小写: 大写: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包含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或其他部分对该项目所有要求的详细报价。“合计”及“报价金额合计”应与附件9-1《报价一览表》“报价”一致;栏目“单价”为综合单价,应包含所有隐含的管理费、税金和利润等其他费用,并在“具体要求说明”中注明分类项取费标准和其他费用的计费率和金额。
2、“货物名称”是指整包分项货物的内容,品目分类是指分项费用构成的明细分类项。
3、服务类含有货物的,供应商应填写“政策功能编码”, “政策功能编码”是指提供的产品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节能标志认证证书编号、湖南省两型产品编号。
九、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提供第二章中“评审方法”及第四章要求的相关资料。
提供其它能证明供应商实力、信誉等相关的资料。
本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原件(如有)用单独的密封袋进行装袋、密封,封面应有供应商名称及资料清单。所有原件(如有)必须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否则采购人将拒收。
十、最后报价
说明:
1、最后报价按第二章磋商须知第30条规定提供,格式按附件8-1、附件8-2提供。
2、最后报价需填列报价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同时将附件7-1清单表中分别享受政策功能价格合计数按最后报价进行修正。
注:最后报价开标时自备,需加盖供应商公章,由代理机构通知后现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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