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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一、项目概况

遂昌华恒化工有限公司地块位于遂昌县妙高街道元立大道399号,南邻元立大道,北侧为遂昌县固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西侧为沿溪支路,东侧为浙江翱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占地面积为18812m2,不动产权证见附件1。遂昌华恒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化工企业,曾用名为遂昌金恒化工有限公司,2019年,该地块开展了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普查,地块风险筛查得分为52.7,关注度水平为中度关注地块。经查2019年1月1日以后的“丽水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企业不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现该地块拟由政府收储,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1]21号)、《丽水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和质控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丽土壤办[2022]8号),该地块属于丙类地块,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后续地块规划提供依据。

根据浙江遂昌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属于遂昌县经济开发区大桥区块,地块收储后规划仍为工业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

二、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在地块内布设了8个土壤点位(土孔最大深度为地面以下6.0m)和3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地下水监测井安装深度为6.0m),同时在地块外部区域布设了2个土壤对照监测点位和1个地下水对照点位。共采集土壤样品42个(包括现场平行4个),送检实验室土壤样品42个(包括现场平行4个);采集地下水样品5个(包括现场平行1个),送检实验室地下水样品5个(包括现场平行1个)。其中,地块内采集了37个(包括现场平行4个)土壤样品和4个(包括现场平行1个)地下水样品;地块外采集了5个土壤对照样品和1个地下水对照样品。

(1)土壤

土壤样品检测项目包括:7个重金属和无机物(包括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27个挥发性有机物(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11个半挥发性有机物(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pH、石油烃(C10~C40)、丙酮、锌。

土壤样品检出项目包括:pH、7种金属(包括砷、镉、铜、铅、汞、镍和锌)、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国家筛选值)。其他铬(六价)、丙酮、27个挥发性有机物(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11个半挥发性有机物(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在所有土壤样品中均未检出。

经调查发现,地块内部土壤样品检出的各因子浓度均未超过相应标准,因此该地块土壤无需进行详细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2)地下水

地下水样品检测项目包括:7个金属(包括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25个常规因子(色度、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值、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锌、铝、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亚硝酸盐、硝酸盐、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硒)、27个挥发性有机物(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11个半挥发性有机物(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锌、三乙胺、甲醇、丙酮。

地下水样品检出项目为:2种金属(包括汞、砷)、18个常规因子(溶解性总固体、pH、总硬度、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以O2计)、氟化物、钠离子、氯化物、硝酸盐、硫酸盐、色度、嗅和味、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硒、铝、锰)、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三乙胺。其他5种金属(铬(六价)、铅、铜、镉、镍)、丙酮、甲醇、27个挥发性有机物(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11个半挥发性有机物(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其余常规因子在全部地下水样品中均未检出。

检出因子中钠离子、浊度、挥发酚、氨氮、高锰酸盐指数(以O2计)、硒、氯化物等7项检测因子检出浓度不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标准。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不能满足《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相关标准,其他检出因子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水标准限值。其中超标污染物主要集中在厂区东北面危废间处的W3点位。

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第十二条,经调查,地块仅地下水超标的,调查报告应当依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明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经健康风险评估表明需要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的,应当列入管控修复名录;经健康风险评估表明不需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的,不列入污染地块名录。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和《关于印发<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等 4 项技术文件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70 号)等文件要求,对地块地下水进行了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根据风险评估计算结果,其最大超标浓度下的人体健康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因此本地块不列入污染地块名录。

三、初步调查结论

遂昌华恒化工有限公司地块收储后规划仍为工业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基于规划用地类型和相关标准,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进行土壤详细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可以按照规划进行下一步的土地收储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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