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渝05破233号汶伯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招标公告
金额
3394.16万元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4/11/0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3394.16万元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汶伯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
公开时间:11分钟前 公 开 人:重庆汶伯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债 务 人:查看更多债务人详情
重庆汶伯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汶伯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
重庆汶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汶伯公司”或“破产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0年8月4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渝05破申4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汶伯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渝05破233号民事决定书,指定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担任汶伯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该案因汶伯公司申请并经全体债权人同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8日裁定认可汶伯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
2023年3月23日,因汶伯公司未能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债权人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终止和解协议执行并宣告破产,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5破23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汶伯公司和解协议的执行,宣告汶伯公司破产。
《重庆汶伯商贸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于2020年11月12日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通过,汶伯公司终止和解协议执行并宣告破产后,管理人向全体债权人以书面询问函的形式征求意见,全体债权人均同意继续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内容推进破产程序,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裁定认可。现汶伯公司资产已处置完毕,符合分配条件,管理人根据上述方案制定分配实施方案如下:
一、资产变价情况
管理人将汶伯公司名下登记位于沙坪坝团仓路22号14处工业房地产及其他资产通过淘宝网上拍卖,于2024年6月6日成交,成交价为26384420.92元,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因存在资产包中部分拍卖标的不属于汶伯公司破产财产的情况,经债权人会议表决确认后对该部分成交价进行核算剔除,最终拍卖资产成交价为26203953.92元。
上述资产成交价为抵押资产与非抵押资产整体打包处置成交价,扣除整体处置产生的评估及测绘、测量费80711.97元、过户税费2315621.25元、破产程序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882164.5元后,实际用于清偿后续债权的款项为22925456.2元。根据重庆展华[2023]估字第0287号、重庆展华评报字[2023]第0288号评估报告,打包拍卖的资产包中抵押资产评估价为43911200元,非抵押资产评估价为3960176元(剔除非破产财产部分),评估总价为47871376元,其中抵押资产占比91.73%,所占实际用于清偿后续债权款项金额为21028939.97元,非抵押资产占比8.27%,所占实际用于清偿后续债权款项金额为1896516.23元。
二、特定物担保债权分配
确认重庆市九龙坡区泽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押债权金额为42808740元,实际用于清偿担保债权的金额为21028939.97元,清偿不足部分计21779800.03元转入普通债权分配。
三、破产财产总额
破产财产总额为4468807.45元,其中:
(一)非抵押资产部分拍卖成交款2167731.07元;
(二)管理人账户接管租金、水电费、结息等2301076.38元。
四、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
本案破产费用暂为1694891.14元,其中:
1.办公、邮寄及刻章费等:5586.73元;
2.管理、变价、分配破产财产费用:审计费用50000元;评估及测绘、测量费6676.93元;资产过户税费191560.56元;破产程序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72977.36元;破产期间现场管理人员费用、厂区租赁维护费用361437元;租赁期间开票税费36047.58元;
3.破产案件受理费:144893.54元;
4.管理人报酬:820711.44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7)9号《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本案管理人报酬金额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工作量及管理成果依法决定,以法院出具通知书为准。
5.预留破产费用:5000元,主要用于案件后续工商税务注销费用、邮寄费用及公告费用等必要支出。
(二)共益债务
本案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尚未发生共益债务,如后续发生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五、破产财产的分配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可供分配破产财产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可用于债权清偿的金额为2773916.31元。
第一顺序:职工债权。主要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本案不涉及。
第二顺序:破产企业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纳入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汶伯公司所欠税款。本案共确认税款债权1户,金额为1157409.3元,本顺序债权清偿率为100%。
第三顺序:普通债权。该顺序债权共计33941687.94元,其中:已确认的普通债权金额计12161887.91元、未受偿的抵押债权金额转入计21779800.03元。
因可供清偿第三顺序债权的破产财产余额为1616507.01元,暂不足以全额清偿第三顺位债权,在本顺序内按比例分配,清偿比例暂为4.76%,具体情况分配表如下: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金额(元)

分配金额(元)

清偿率

1

重庆市九龙坡区泽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21779800.03

1037284.87

4.76%

2

张朝明

11694603.20

556967.24

4.76%

3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沙坪坝区税务局

467284.71

22254.90

4.76%

合计

33941687.94

1616507.01


六、后续追加分配
若后续有剩余破产财产按《重庆汶伯商贸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认的分配顺序进行追加分配。
七、分配实施方式
(一)破产财产分配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管理人将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清偿款;
(二)管理人在实施分配时,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债权人提交的银行账户内,其中单位债权人按照确定的债权额凭发票收据等办理支付手续;
(三)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将其分配金额提存。在生效条件成就或解除条件未成就时,分配给债权人,反之按分配顺序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四)已经被各级人民法院冻结的债权对应的分配额,管理人提存后由相应的人民法院处置;
(五)相关债权人涉及共同担保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其他应承担的款项,管理人将在本次分配时核定扣除;
(六)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由管理人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人民法院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七)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管理人在本次分配后收回对外应收款项以及管理人预留费用的余额(如有),在扣除破产费用(包括办公费用、公告费用、企业注销、相关税费等)后剩余的款项纳入分配财产向债权人追加分配清偿,若上述款项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则不再进行分配。
以上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系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庆汶伯商贸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制订,经管理人向法院备案后,由管理人执行。
重庆汶伯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1月4日


附件 汶伯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pdf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