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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创科实业有限公司(迁改扩建) 受理号(号)20230017372项目名称东莞市创科实业有限公司(迁改扩建)建设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桥头东新路13号1号楼401室建设单位东莞市创科实业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深圳市绿筠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项目概况东莞市创科实业有限公司(迁改扩建)项目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桥头东新路13号1号楼401室。迁改扩建后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1000m2,建筑面积1000m2,主要从事吸塑盒包装材料(周转托盘、内托)的加工生产,年产周转托盘、内托200万个(约250吨)。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环境空气影响及治理措施(1)吸塑成型、吸塑打样工序项目吸塑成型、吸塑打样工序会挥发产生少量有机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项目吸塑成型、吸塑打样工序设置于密闭车间内,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引至车间楼顶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由排气筒高空排放(本项目排气筒高度为40m)。经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界外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2)恶臭废气项目吸塑成型、吸塑打样工序生产过程中塑胶料挥发有机废气的同时会有少量恶臭因子挥发出来,从而产生少量的恶臭气体,以臭气浓度表征。项目恶臭气体随着有机废气一并经集气装置收集后引至有机废气治理设施一并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未收集部分呈无组织排放。经处理后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的要求。2、水环境影响及治理措施项目吸塑机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新鲜水,因此无生产废水排放。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中的较严值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通过市政管网引至东莞市常平东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的较严值后排放。3、声环境影响及治理措施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降噪、墙体隔音、减振等治理措施,使得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4、固体废弃物影响及治理措施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塑胶边角料、次品、废样品、废包装材料,经收集后交专业公司回收处理。项目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包装桶、含油废抹布、废手套,属于危险废物,经分类集中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员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公众参与情况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我司郑重承诺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公示时间2023-08-24联系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桥头分局联系电话0769-83433755通讯地址东莞市桥头镇行政办事中心C座8楼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初步审查意见附件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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