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市本级2023年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二次)成交结果公告
金额
137.51万元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01/0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hnswwy2023-1-重-1
预算金额137.51万元
招标公司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
招标联系人聂晶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方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聂晶0554-6613789
中标公司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137.51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市本级2023年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二次)成交 结果公告
(招标编号:HNSWWY2023-1-重-1)
一、中标人信息:
标段(包)<001>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市本级2023年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
中标人: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价格:137.518555万元
二、其他: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市本级2023年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二次)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NSWWY2023-1-重-1
二、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市本级2023年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 目(二次)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合肥市庐阳区肥西路1189号金龙国际A座16层
成交金额:(大写)壹佰叁拾柒万伍仟壹佰捌拾伍元伍角伍分(小写)1375185 .55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市本级2023年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二次)
服务范围:
(1)淮南市税务局朝阳中路办公楼、附楼,建筑面积分别为7203.05平方米、2 588.41 平方米;
(2)淮南市税务局舜耕西路办公楼,建筑面积 4445.84 平方米;
(3)淮南市谢家集区税务局机关办公楼、平山路办公楼,建筑面积分别为997 平方米、1550.66平方米;
(4)淮南市八公山区税务局办公楼,建筑面积1534.49平方米;
(5)淮南市潘集区税务局办公楼,建筑面积1566平方米;
(6)淮南市毛集区税务局办公楼,建筑面积1998.02平方米。
以上合计建筑面积:21883.47平方米。
服务标准:完全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
合同期:一年
总价:1375185.55元
五、评审专家名单:倪玉淮、张文武、沈英群、刘旭、胡玉荣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等文件规定收取。收费金额:24900 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
地 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61号
联系方式:0554-2699030、0554-269906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方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东路22号
联系方式:0554-661378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聂晶、冯凌春、李晨、孙静思
电 话:0554-2699030、0554-2699061、0554-6613789
三、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
盎贷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四、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 地 址: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61号 联 系 人:聂晶、冯凌春
电 话:0554-2699030
电子邮件:997226685@qq.com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方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南路193号 联 系 人: 李晨、孙静思
电 话: 13516420474
电子邮件: 532101524@qq.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格式12、中小企业产品(服务)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 务局(单位名称)的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市本级2023年物业管理服务采 购项且(二次)(项且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 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 情况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市本级2023年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具(二 次)(标的名称) 属于物业管理(磋商文件要求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 企业为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618人,营业收入为7903.785513万元,资产总额为 3332.501966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 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 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 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 业 名 称 ( 盖 章 ) : 安 徽 省 鹏 微 市 场 管 理 服 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日期:2023年1月4日
注: 《中小企业声明函》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
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的,将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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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 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 家统计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 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 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 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 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 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 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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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配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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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改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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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 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 国家统计部门 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 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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