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来源公示
一、采购单编号:P-DY-20240820-000004
二、报价有效期:90天
三、采购执行单位:宁夏枣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四、采购标的名称:枣泉电厂#1机组、#2机组总排口CEMS系统二氧化碳分析仪单一来源采购
具体规格、技术指标及售后服务要求等详见下表。
序号 | 物料名称 | 采购数量 | 计量单位 | 税率 | 交付时间 | 交货地点 | 采购需求单位 | 行项目备注 |
---|---|---|---|---|---|---|---|---|
1 | 二氧化碳分析仪\410i\量程:0-50% 准确度:优于量程的±1% | 1 | 台 | 13% | 2024-09-30 | 仪控库 | 宁夏枣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
2 | 二氧化碳分析仪\410i\量程:0-50% 准确度:优于量程的±1% | 1 | 台 | 13% | 2024-09-30 | 仪控库 | 宁夏枣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五、拟采购物资、施工或服务的说明:
我厂两台机组总排口CEMS系统分析仪(氮、硫因子)及就地测量仪表使用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设备,上位机组态、PLC组态及通讯组态由其经销商杭州赫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2024年6月11日宁东能源化工基在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下发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2024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文件,要求我厂根据文件中碳排放管理办法,增加总排口碳因子在线监测。现需在#1机组、#2机组总排口CEMS系统中各增加一台二氧化碳在线监测分析仪,并且将监测数据送至政府环保平台和DCS系统。由于此功能涉及上位机组态、PLC组态及主设备与数采仪的通讯组态,只能由主设备原厂家及组态厂家增加相应的上传功能。
六、采用单一来源的原因及说明:
杭州赫喜科技有限公司目前为浙能集团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产品在浙能下属各电厂的授权经销商(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也是我厂两台机组上位机组态、PLC组态、总排口分析仪与数采仪通讯的技术提供单位,综上所述,建议向杭州赫喜科技有限公司单一来源采购。以上情况符合集团公司《ZDN /ZN 211001- 2023生产、综合类项目(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标准单一来源采购申报条件:第四十六条(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包括需要采购不可替代的 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二)为了保证采购项目与原采购项目技术功能需求一致或配套等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
七、拟定供应商名称:杭州赫喜科技有限公司
拟定供应商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中交财富大厦2幢903室
八、公示有效期: 2024-08-20 至2024-08-23
九、如对以上公示有异议,请与下表所列联系人进行联系。
采购执行人:周工 | 电话: 15121806132 |
联系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宁东镇灵州综合工业园A区宁夏枣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电子邮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