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SH30852836
金额
-
项目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3/02/2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竞价编号:SH30852836 - 高灰低硫煤
产品信息
交易属性
× 追加保证金
追加金额 0.0元
正在提交 提 交 取 消
竞价规则
竞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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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联系信息
备注信息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期限5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依法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海啸、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
合同条款
合同编号:系统订单编号
合同编号:
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公司
采购电子交易合同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依照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有关交易规则,通过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产品交易,达成合意并订立本合同。
1.品种信息表
1.1具体煤种、数量、质量如下表:
2.煤质调价、货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2.1煤质、数量调价
2.1.1灰分:灰份>12时,比12每升高0.1,吨煤减价12元;
2.1.2硫分:硫份>0.8时,比0.8每升高0.01,吨煤减价3元;
2.1.3挥发分:挥发分>32时,比32每升高0.1吨煤减价6元;
2.1.4G值:当G值<85时,每降低一个点吨煤减价10元;
2.1.5Y值:当Y值<17时,比17每低一个点,吨煤减价30元;
2.1.6岩相考核:镜质组最大反射率在0.75和1.7之间,镜质组反射率≥0.75占90%以上,当<90%时每降低1%吨煤减价20元,乙方所供精煤在镜质组反射率化验中如发现不是单一煤种,甲方可随时停止调运;
2.1.7热强度考核:要求热强度≥62%,当热强度<62%时,每降低1%吨煤减价20元,甲方可根据焦炭质量和原料煤需求情况决定是否停止进煤;
2.1.8供煤数量考核:供煤量≥合同量的90%按合同中标价结算;合同量的80%≤供煤量<合同量的90%时吨煤减价20元;合同量的70%≤供煤量<合同量的80%时吨煤减价40元;合同量的60%≤供煤量<合同量的70%时吨煤减价60元;供煤量<合同量的60%时吨煤减价100元。
2.1.9水份:当水份>9%时,超出部分以加权结果折扣吨数。
2.2货款结算
2.2.1本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货款执行一票到厂含税价结算,乙方自送车辆必须安装GPS且供煤地点与增加合格供应商时备案的洗煤厂一致,如发现乙方自送车辆未安装GPS或私自变更装煤地点甲方不予结算;
2.2.2以合同有效期为一个结算周期,结算以甲方质量计量管理中心按日历顺延每五天(在合同履约期内结算,每五天除热强度和岩相指标外的其他各项质量指标加权平均结果,做为一个批次的结算,剩余天数不足五天的按实际天数做加权平均进行考核,其中热强度及岩相只对分析的当天批次进煤量进行考核。)质量指标做加权平均结果,再依据合同双方确定的质量标准、煤质调价及价格变动进行结算,双方约定以履约截止日对拉运数量及化验结果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甲方向乙方出具结算单,乙方根据甲方出具的结算单向甲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乙方完成合同约定量并停止拉运后,按无税基准价80%先期预付货款,甲方收到税票挂账后付清余款。
2.3支付方式:以银行现汇的方式支付。
3.货物交接
3.1交货地点:
3.2交货方式:
4.运输和交货方式
4.1交货方式为场地交货,运输由甲方负责承运,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供方原因当日未装上煤,车辆的损失由供方按照需方核定的运费的50%予以承担。
4.2交货方式为到厂交货,运输由乙方负责承运,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运输途中发生任何事情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运煤车辆在甲方厂区行驶及卸煤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甲方财物损坏,除照常赔偿外,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乙方货物运输到甲方单位(每车出厂前必须打铅封,如不打铅封出现质量波动及指标不合格甲方概不负责,同时不打铅封的车辆甲方一律不予过磅),经甲方过磅验收后,在甲方指定地点卸货。
5.验收、计划及化验异议的解决
5.1数量、质量验收
煤炭结算数量以甲方实际过磅量为准,质量检验以甲方化验结果为准。
5.2计划
甲乙双方按实际竞拍成交量合理安排供煤计划,在合同有效期内均衡进煤。
5.3 化验异议
5.3.1甲方在次日下午18:00时前将常规煤质指标化验结果反馈至乙方(即:水分、灰分、挥发份、硫分、G值、Y值)。
5.3.2乙方在收到结果后的两个工作日之内无反馈异议视为认可,如乙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先复检在甲方化验室保存的备查样,在甲方或资质齐全、双方认可的第三方煤质检测单位复检;如还有争议,乙方需在备查样复检结果出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在甲方煤炭堆场存放的乙方煤炭单独堆放且未被污染的情况下,双方共同到甲方煤炭堆场取样并将煤样共同送至资质齐全、双方认可的第三方煤质检测单位复检。
5.3.3如复检结果在国标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内,以原化验指标为甲方结算依据,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当化验结果在国标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外,全水份以甲方原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其余理化指标以复检结果为结算依据,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6.违约责任
6.1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成交合同,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供应商成交合同。
6.2在供货数量、质量上要实事求是,严禁以次充好或掺拌劣质煤炭,在双方合作过程中如发现供应商弄虚作假,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交易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3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调运计划按时供煤,如有提前送煤的,甲方有权拒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4乙方供煤质量要求不合格,甲方可停止进煤,乙方经过调整仍达不到入厂煤质量要求,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6.5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实际完成量低于合同量的90%(含),按(合同量×90%-完成量)×合同价×5%扣除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扣完为止。
6.6因甲方原因导致供应商未完成合同约定数量,对合同完成量(包括量价及履约保证金)不进行考核。甲方收到保证金退还申请后,全额无息退还乙方保证金。
6.7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合同涉及的价款及增值税相关税费按照不含增值税价款不变的原则确定,因乙方未开具发票或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等违反税法的行为造成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不可抗力
7.1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沉船、铁路及航道阻塞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均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7.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7.3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8. 争议解决
8.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可向合同履约地所辖法院提起诉讼。
8.3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9通知和送达
9.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尾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9.2一方若变更通讯地址或通讯方式,应将变更后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及时通知另一方,若变更信息后未及时通知对方,视为未变更,对方仍有权按照原信息进行送达。
10.其他约定事项
10.1甲、乙双方登录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输入交易指令达成合意后,本合同即成立并即时生效。
10.2合同有效期自起至止。
10.3本合同生效后,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储于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器中,并由一方打印签字并盖章之后,将合同正本送达至合同相对方,对方签字并盖章后将合同原件返还另一方。
10.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友好协商,对主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变更事宜,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合同补充协议与原合同有冲突的,以合同补充协议为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5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10.6其他未约定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
产品信息
产品名称 | 煤种 | 竞价总量 | 最小变量单位 | 基准站台拦标价 | 最小降价单位 | 产品详情 | ||
---|---|---|---|---|---|---|---|---|
高灰低硫煤 | 动力煤 | 30,000 吨 | 1,000 吨 | 1,950.00元/吨 | 2.00元/吨 | 产品详情 | ||
交易属性
固定保证金金额 | 已支付保证金金额 | 保证金支付截止时间 | 下架时间 |
---|---|---|---|
500000.00 元 | -- | 2023-02-27 17:25:00 | 2023-02-27 18:30:00 |
交割方式 | 交割地 | 交货时间 | |
到厂交货 | 西来峰焦化厂储煤场 | 2023-02-27 18:30:00 至2023-03-09 18:00:00 | |
× 追加保证金
追加金额 0.0元
正在提交 提 交 取 消
竞价规则
竞价方式 | 竞价开始时间 | 竞价结束时间 | 成交价格判定 |
---|---|---|---|
公开竞价 | 2023-02-27 17:30:00 | 2023-02-27 18:00:00 | 按自报价 |
成交规则 | 价格低>数量大>出价早 | ||
货款支付方式 | 现金支付 | ||
延时规则 | 当新报价在剩余2 分钟内提交时,触发5 分钟延时 |
竞价区
距离竞价开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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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联系信息
联系人姓名 | 电话 | 采购单位 | 单位地址 |
---|---|---|---|
王栋 | 13190688870 | 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 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东街32号 |
备注信息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期限5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依法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海啸、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
合同条款
合同编号:系统订单编号
合同编号:
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公司
采购电子交易合同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依照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有关交易规则,通过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产品交易,达成合意并订立本合同。
1.品种信息表
1.1具体煤种、数量、质量如下表:
煤 种 | 含税价 (元/吨) | 数 量 +/-10%(吨) | 煤 质 指 标 | |||||
水份 (Mt,%) | 灰分 (Ad,%) | 挥发分(Vdaf,%) | 硫分 (St,d%) | G值 | Y值 | |||
高灰低硫煤 | ≤9 | ≤12 | ≤32 | ≤0.8 | ≥85 | ≥17 |
2.煤质调价、货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2.1煤质、数量调价
2.1.1灰分:灰份>12时,比12每升高0.1,吨煤减价12元;
2.1.2硫分:硫份>0.8时,比0.8每升高0.01,吨煤减价3元;
2.1.3挥发分:挥发分>32时,比32每升高0.1吨煤减价6元;
2.1.4G值:当G值<85时,每降低一个点吨煤减价10元;
2.1.5Y值:当Y值<17时,比17每低一个点,吨煤减价30元;
2.1.6岩相考核:镜质组最大反射率在0.75和1.7之间,镜质组反射率≥0.75占90%以上,当<90%时每降低1%吨煤减价20元,乙方所供精煤在镜质组反射率化验中如发现不是单一煤种,甲方可随时停止调运;
2.1.7热强度考核:要求热强度≥62%,当热强度<62%时,每降低1%吨煤减价20元,甲方可根据焦炭质量和原料煤需求情况决定是否停止进煤;
2.1.8供煤数量考核:供煤量≥合同量的90%按合同中标价结算;合同量的80%≤供煤量<合同量的90%时吨煤减价20元;合同量的70%≤供煤量<合同量的80%时吨煤减价40元;合同量的60%≤供煤量<合同量的70%时吨煤减价60元;供煤量<合同量的60%时吨煤减价100元。
2.1.9水份:当水份>9%时,超出部分以加权结果折扣吨数。
2.2货款结算
2.2.1本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货款执行一票到厂含税价结算,乙方自送车辆必须安装GPS且供煤地点与增加合格供应商时备案的洗煤厂一致,如发现乙方自送车辆未安装GPS或私自变更装煤地点甲方不予结算;
2.2.2以合同有效期为一个结算周期,结算以甲方质量计量管理中心按日历顺延每五天(在合同履约期内结算,每五天除热强度和岩相指标外的其他各项质量指标加权平均结果,做为一个批次的结算,剩余天数不足五天的按实际天数做加权平均进行考核,其中热强度及岩相只对分析的当天批次进煤量进行考核。)质量指标做加权平均结果,再依据合同双方确定的质量标准、煤质调价及价格变动进行结算,双方约定以履约截止日对拉运数量及化验结果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甲方向乙方出具结算单,乙方根据甲方出具的结算单向甲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乙方完成合同约定量并停止拉运后,按无税基准价80%先期预付货款,甲方收到税票挂账后付清余款。
2.3支付方式:以银行现汇的方式支付。
3.货物交接
3.1交货地点:
3.2交货方式:
4.运输和交货方式
4.1交货方式为场地交货,运输由甲方负责承运,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供方原因当日未装上煤,车辆的损失由供方按照需方核定的运费的50%予以承担。
4.2交货方式为到厂交货,运输由乙方负责承运,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运输途中发生任何事情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运煤车辆在甲方厂区行驶及卸煤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甲方财物损坏,除照常赔偿外,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乙方货物运输到甲方单位(每车出厂前必须打铅封,如不打铅封出现质量波动及指标不合格甲方概不负责,同时不打铅封的车辆甲方一律不予过磅),经甲方过磅验收后,在甲方指定地点卸货。
5.验收、计划及化验异议的解决
5.1数量、质量验收
煤炭结算数量以甲方实际过磅量为准,质量检验以甲方化验结果为准。
5.2计划
甲乙双方按实际竞拍成交量合理安排供煤计划,在合同有效期内均衡进煤。
5.3 化验异议
5.3.1甲方在次日下午18:00时前将常规煤质指标化验结果反馈至乙方(即:水分、灰分、挥发份、硫分、G值、Y值)。
5.3.2乙方在收到结果后的两个工作日之内无反馈异议视为认可,如乙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先复检在甲方化验室保存的备查样,在甲方或资质齐全、双方认可的第三方煤质检测单位复检;如还有争议,乙方需在备查样复检结果出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在甲方煤炭堆场存放的乙方煤炭单独堆放且未被污染的情况下,双方共同到甲方煤炭堆场取样并将煤样共同送至资质齐全、双方认可的第三方煤质检测单位复检。
5.3.3如复检结果在国标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内,以原化验指标为甲方结算依据,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当化验结果在国标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外,全水份以甲方原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其余理化指标以复检结果为结算依据,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6.违约责任
6.1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成交合同,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供应商成交合同。
6.2在供货数量、质量上要实事求是,严禁以次充好或掺拌劣质煤炭,在双方合作过程中如发现供应商弄虚作假,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交易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3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调运计划按时供煤,如有提前送煤的,甲方有权拒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4乙方供煤质量要求不合格,甲方可停止进煤,乙方经过调整仍达不到入厂煤质量要求,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6.5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实际完成量低于合同量的90%(含),按(合同量×90%-完成量)×合同价×5%扣除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扣完为止。
6.6因甲方原因导致供应商未完成合同约定数量,对合同完成量(包括量价及履约保证金)不进行考核。甲方收到保证金退还申请后,全额无息退还乙方保证金。
6.7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合同涉及的价款及增值税相关税费按照不含增值税价款不变的原则确定,因乙方未开具发票或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等违反税法的行为造成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不可抗力
7.1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沉船、铁路及航道阻塞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均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7.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7.3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8. 争议解决
8.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可向合同履约地所辖法院提起诉讼。
8.3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9通知和送达
9.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尾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9.2一方若变更通讯地址或通讯方式,应将变更后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及时通知另一方,若变更信息后未及时通知对方,视为未变更,对方仍有权按照原信息进行送达。
10.其他约定事项
10.1甲、乙双方登录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输入交易指令达成合意后,本合同即成立并即时生效。
10.2合同有效期自起至止。
10.3本合同生效后,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储于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器中,并由一方打印签字并盖章之后,将合同正本送达至合同相对方,对方签字并盖章后将合同原件返还另一方。
10.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友好协商,对主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变更事宜,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合同补充协议与原合同有冲突的,以合同补充协议为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5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10.6其他未约定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
甲方(需方): | 乙方(供方):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
地址: | 地址: |
邮编: | 邮编: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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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日期: | 签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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