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关于沈飞项目汽车起重机租赁的询价
金额
-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4/11/0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关于沈飞项目汽车起重机租赁的询价
采购单位: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机场工程分公司
发布时间:
2024-11-01 15:50
标书发售截止时间:
响应截止时间:
2024-11-05 18:00
招标方联系人:
张旭峰
招标方联系电话:
15166291911
监督方联系人:
汤玉成
监督方联系电话:
18601055131
交货方式:
到场
收货人:
张旭峰
收货人联系方式:
15166291911
发票种类:
专票
支付条件:
租赁费用阶段支付,结算完成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月结算金额的55%,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并签定末次结算单3个月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70%,结算尾款在签定末次结算单12个月后支付至95%,剩余5%质保金在建设单位返还甲方质保金后12个月内无息支付,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31天内付清。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支付等有贴息的方式支付时,此价格基础上甲方不另外支付贴息费用。
结算方式:
发票
发票抬头: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7942(集群注册)
税号:
911101085732440290
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询价邀请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框架协议内供应商
采购单位: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机场工程分公司
发布时间:
2024-11-01 15:50
标书发售截止时间:
响应截止时间:
2024-11-05 18:00
招标方联系人:
张旭峰
招标方联系电话:
15166291911
监督方联系人:
汤玉成
监督方联系电话:
18601055131
交货方式:
到场
收货人:
张旭峰
收货人联系方式:
15166291911
发票种类:
专票
支付条件:
租赁费用阶段支付,结算完成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月结算金额的55%,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并签定末次结算单3个月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70%,结算尾款在签定末次结算单12个月后支付至95%,剩余5%质保金在建设单位返还甲方质保金后12个月内无息支付,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31天内付清。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支付等有贴息的方式支付时,此价格基础上甲方不另外支付贴息费用。
结算方式:
发票
发票抬头: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7942(集群注册)
税号:
911101085732440290
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询价邀请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框架协议内供应商
序号 | 标的编号 | 标的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计量单位 | 技术标准及要求 | 交货期 | 送货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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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100032002003003 | 汽车起重机租赁 | 25t | 7.0 | 月 | 机械合格、机械性能动力满足。 | 跟随施工情况进场 | 东北区-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中铁北京工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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