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安康路和经三路改造勘察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03/0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wh15gc2023sz9023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芜湖市鸠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联系人谢静0553-5881272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宁15339669491
中标公司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项目名称 | 安康路和经三路改造勘察设计 | |
项目编号 | 项目编号:WH15GC2023SZ9023 政府采购任务书编号:FS34020720220804 | |
标段名称 | 安康路和经三路改造勘察设计 | |
标段编号 | WH15GC2023SZ902301 | |
招标人 | 名称 | 芜湖市鸠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地址 | 芜湖市鸠江区九华北路789号 | |
联系人及电话 | 谢静 0553-5881272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包河大道236号 | |
联系人及电话 | 张宁、严子强 15339669491、18715320327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开标时间 | 2023年3月3日 | |
第一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甲级、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岩土工程勘察(勘察))甲级、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乙级 | |
投标报价(%) | 60.88 | |
项目负责人 | 王定文 | |
证书编号:粤高职证字第1700101013153号 | ||
证书名称:高级工程师(教授级) | ||
工期 | 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立刻开展项目病害调查、勘察设计工作,2023年4月初中标人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审图合格证;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无 | |
规定公示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第二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河南建科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甲级、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岩土工程勘察(勘察))乙级、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乙级 | |
投标报价(%) | 60.88 | |
项目负责人 | 杜玉新 | |
证书编号:高级工程师 | ||
证书名称:4201782 | ||
工期 | 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立刻开展项目病害调查、勘察设计工作,2023年4月初中标人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审图合格证;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无 | |
规定公示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第三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中大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岩土工程勘察(勘察))甲级、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甲级 | |
投标报价(%) | 60.8 | |
项目负责人 | 沈毅 | |
证书编号:0150472 | ||
证书名称:高级工程师 | ||
工期 | 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立刻开展项目病害调查、勘察设计工作,2023年4月初中标人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审图合格证;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无 | |
规定公示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皓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 |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 无 | |
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联系电话:0553-3121232。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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