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30901]qthc[gk]20220007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七台河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联系人杨森0464-8688257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七台河市财政局七台河市本级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招标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230901]QTHC[GK]20220007 二、项目名称:七台河市本级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招标 三、采购结果

合同包1(七台河市本级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招标):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大同街58号 0.01元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大同街361号 0.01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大同街233号 0.01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合同包1(七台河市本级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招标):

服务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金额(元)
1-1 银行代理服务 七台河市本级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招标 我行代理事项的主要内容 1.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事项 (1)财政在我行开设七台河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2)我行下属各营业网点代收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时间为营业日营业时间。 (3)在当日营业终止后,最迟应于次日24时前将资金划转至财政专户。划款次日,归集行应及时将非税收入日报表和 非税收入库存表送至财政审核确认(遇节假日顺延)。 2.财政授权非税收缴业务事项 (1)我行根据财政下达的划款指令,将非税收入资金及时、足额地由七台河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划入国库单一账户 ,并及时向人民银行发送电子回单信息。 (2)我行接受财政委托承担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代收工作,我行应在财政的授权范围内按相关规定及时、准 确、安全地办理业务。 (3)我行应根据财政提供的计算机软件数据接口及业务需求,开发使用非税收入收缴代收系统,具备完成非税收 入收缴业务的技术条件,保障收缴、划款、票据传递等整体业务流程可持续运转,并保证网络和系统安全运行。 (4)我行保证本系统内部管理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完善,具有健全的操作规程、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专业工作人员 以及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为财政、执收执罚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5)我行负责制定本系统代收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管理办法,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市级非税收入收缴业 务规范化操作流程,市级非税收入及时、安全、准确汇划和反馈、传递信息的具体措施,保证代理市级非税收入收缴业 务风险防控能力的具体措施,市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人员配置和定期组织本系统业务培训的具体要求,投诉处理要求和反馈机制,信息系统技术开发建设和维护管理具体措施等。我行制定的本系统代收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管理办法 发所属经办机构执行,并抄送财政备案。 (6)我行应保证自行开发的执收系统与财政系统的顺畅衔接。在系统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代收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时 ,我行应及时与财政沟通,并积极组织人力物力尽快解决问题。 (7)我行下属各营业网点在受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并应保证为缴款人提供高效、快捷 、方便的服务。 (8)我行及所属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关于对执收执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批准文件,完成对执收 执罚单位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不得擅自为执收执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未经财政批准,严禁擅自向执收执罚单位基本户或其他账户划转资金。 (9)我行应严格控制前台的冲正行为,对已办理的收款业务,不得办理隔日错帐冲正,对于已和财政对帐后发现 的差错,由我行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同意后方可冲正。 (10)我行根据财政划款指令,需当日内完成资金划转。 (11)我行及所属经办机构应妥善保管财政、执收执罚单位提供的各种支付单据,并负有保密义务。 (12)我行应财政、执收执罚单位的要求,提供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实时查询服务业务。 (13)我行应设立投诉机构和电话,并在24小时内对投诉事件做出实质性的回应。 (14)我行应接受财政的管理监督,应配合提供执收执罚单位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存款及余额情况。 我行应对市财政局在其服务质量、工作效率、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等方面因考评不合格提出相关整改意见予以配合和支持,确保代理非税收缴业务的正常、有序开展。 1、我行应密切配合、协助市财政局对非税收缴过程进行监控,对不合理、违规的支出,我行未受理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协助市财政局追回已受理款项。 2、我行在办理财政直接、授权收缴业务时,无正当理由,不得违规、拒付、拖延和滞留财政资金,因我行过错造成的后果,由我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我行应接受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七台河市中心支行对本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4、我行服务期限为三年,我行应承担市财政局因业务需要而提出的其他合理义务。 代理事项的主要内容 1.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事项 (1)财政在代理银行开设七台河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2)代理银行下属各营业网点代收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时间为营业日营业时间。 (3)在当日营业终止后,最迟应于次日24时前将资金划转至财政专户。划款次日,归集行应及时将非税收入日报表和 非税收入库存表送至财政审核确认(遇节假日顺延)。 2.财政授权非税收缴业务事项 (1)代理银行根据财政下达的划款指令,将非税收入资金及时、足额地由七台河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划入国库单一账户 ,并及时向人民银行发送电子回单信息。 (2)代理银行接受财政委托承担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代收工作,代理银行应在财政的授权范围内按相关规定及时、准 确、安全地办理业务。 (3)代理银行应根据财政提供的计算机软件数据接口及业务需求,开发使用非税收入收缴代收系统,具备完成非税收 入收缴业务的技术条件,保障收缴、划款、票据传递等整体业务流程可持续运转,并保证网络和系统安全运行。 (4)代理银行保证本系统内部管理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完善,具有健全的操作规程、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专业工作人员 以及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为财政、执收执罚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5)代理银行负责制定本系统代收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管理办法,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市级非税收入收缴业 务规范化操作流程,市级非税收入及时、安全、准确汇划和反馈、传递信息的具体措施,保证代理市级非税收入收缴业 务风险防控能力的具体措施,市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人员配置和定期组织本系统业务培训的具体要求,投诉处理要求和反馈机制,信息系统技术开发建设和维护管理具体措施等。代理银行制定的本系统代收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管理办法 发所属经办机构执行,并抄送财政备案。 (6)代理银行应保证自行开发的执收系统与财政系统的顺畅衔接。在系统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代收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时 ,代理银行应及时与财政沟通,并积极组织人力物力尽快解决问题。 (7)代理银行下属各营业网点在受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并应保证为缴款人提供高效、快捷 、方便的服务。 (8)代理银行及所属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关于对执收执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批准文件,完成对执收 执罚单位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不得擅自为执收执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未经财政批准,严禁擅自向执收执罚单位基本户或其他账户划转资金。 (9)代理银行应严格控制前台的冲正行为,对已办理的收款业务,不得办理隔日错帐冲正,对于已和财政对帐后发现 的差错,由代理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同意后方可冲正。 (10)代理银行根据财政划款指令,需当日内完成资金划转。 (11)代理银行及所属经办机构应妥善保管财政、执收执罚单位提供的各种支付单据,并负有保密义务。 (12)代理银行应财政、执收执罚单位的要求,提供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实时查询服务业务。 (13)代理银行应设立投诉机构和电话,并在24小时内对投诉事件做出实质性的回应。 (13)代理银行应接受财政的管理监督,应配合提供执收执罚单位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存款及余额情况。 代理银行应对市财政局在其服务质量、工作效率、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等方面因考评不合格提出相关整改意见予以配合和支持,确保代理非税收缴业务的正常、有序开展。 1、代理银行应密切配合、协助市财政局对非税收缴过程进行监控,对不合理、违规的支出,代理银行未受理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协助市财政局追回已受理款项。 2、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直接、授权收缴业务时,无正当理由,不得违规、拒付、拖延和滞留财政资金,因代理银行过错造成的后果,由代理银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代理银行应接受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七台河市中心支行对本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4、代理银行服务期限为三年,代理银行应承担市财政局因业务需要而提出的其他合理义务。 三年 按甲方要求标准执行 0.01

服务类(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金额(元)
1-1 银行代理服务 七台河市本级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招标 代理事项的主要内容 1.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事项 (1)财政在我行开设七台河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2)我行下属各营业网点代收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时间为营业日营业时间。 (3)在当日营业终止后,最迟应于次日24时前将资金划转至财政专户。划款次日,归集行应及时将非税收入日报表和非税收入库存表送至财政审核确认(遇节假日顺延)。 2.财政授权非税收缴业务事项 (1)我行根据财政下达的划款指令,将非税收入资金及时、足额地由七台河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划入国库单一账户,并及时向人民银行发送电子回单信息。 (2)我行接受财政委托承担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代收工作,我行应在财政的授权范围内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安全地办理业务。 (3)我行应根据财政提供的计算机软件数据接口及业务需求,开发使用非税收入收缴代收系统,具备完成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技术条件,保障收缴、划款、票据传递等整体业务流程可持续运转,并保证网络和系统安全运行。 (4)我行保证本系统内部管理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完善,具有健全的操作规程、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专业工作人员以及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为财政、执收执罚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5)我行负责制定本系统代收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管理办法,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市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规范化操作流程,市级非税收入及时、安全、准确汇划和反馈、传递信息的具体措施,保证代理市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风险防控能力的具体措施,市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人员配置和定期组织本系统业务培训的具体要求,投诉处理要求和反馈机制,信息系统技术开发建设和维护管理具体措施等。我行制定的本系统代收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管理办法 发所属经办机构执行,并抄送财政备案。 (6)我行应保证自行开发的执收系统与财政系统的顺畅衔接。在系统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代收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时,我行应及时与财政沟通,并积极组织人力物力尽快解决问题。 (7)我行下属各营业网点在受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并应保证为缴款人提供高效、快捷、方便的服务。 (8)我行及所属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关于对执收执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批准文件,完成对执收执罚单位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不得擅自为执收执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未经财政批准,严禁擅自向执收执罚单位基本户或其他账户划转资金。 (9)我行应严格控制前台的冲正行为,对已办理的收款业务,不得办理隔日错帐冲正,对于已和财政对帐后发现的差错,由我行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同意后方可冲正。 (10)我行根据财政划款指令,需当日内完成资金划转。 (11)我行及所属经办机构应妥善保管财政、执收执罚单位提供的各种支付单据,并负有保密义务。 (12)我行应财政、执收执罚单位的要求,提供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实时查询服务业务。 (13)我行应设立投诉机构和电话,并在24小时内对投诉事件做出实质性的回应。 (13)我行应接受财政的管理监督,应配合提供执收执罚单位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存款及余额情况。 我行应对市财政局在其服务质量、工作效率、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等方面因考评不合格提出相关整改意见予以配合和支持,确保代理非税收缴业务的正常、有序开展。 1、我行应密切配合、协助市财政局对非税收缴过程进行监控,对不合理、违规的支出,我行未受理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协助市财政局追回已受理款项。 2、我行在办理财政直接、授权收缴业务时,无正当理由,不得违规、拒付、拖延和滞留财政资金,因我行过错造成的后果,由我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我行应接受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七台河市中心支行对本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4、我行服务期限为三年,我行应承担市财政局因业务需要而提出的其他合理义务。 七台河市本级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招标 合同签订后服务期限为3年 符合采购单位要求合格标准 0.01

服务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金额(元)
1-1 银行代理服务 七台河市本级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招标 代理事项的主要内容1、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事项(1)财政在代理银行开设七台河市财政局财政专户。(2)代理银行下属各营业网点代收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时间为营业日营业时间。(3)在当日营业终止后,最迟应于次日24时前将资金划转至财政专户。划款次日,归集行应及时将非税收入日报表和非税收入库存表送至财政审核确认(遇节假日顺延)。2、财政授权非税收缴业务事项(1)代理银行根据财政下达的划款指令,将非税收入资金及时、足额地由七台河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划入国库单一账户,并及时向人民银行发送电子回单信息。(2)代理银行接受财政委托承担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代收工作,代理银行应在财政的授权范围内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安全地办理业务。(3)代理银行应根据财政提供的计算机软件数据接口及业务需求,开发使用非税收入收缴代收系统,具备完成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技术条件,保障收缴、划款、票据传递等整体业务流程可持续运转,并保证网络和系统安全运行。(4)代理银行保证本系统内部管理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完善,具有健全的操作规程、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专业工作人员以及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为财政、执收执罚单位提供优质服务。(5)代理银行负责制定本系统代收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管理办法,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市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规范化操作流程,市级非税收入及时、安全、准确汇划和反馈、传递信息的具体措施,保证代理市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风险防控能力的具体措施,市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人员配置和定期组织本系统业务培训的具体要求,投诉处理要求和反馈机制,信息系统技术开发建设和维护管理具体措施等。代理银行制定的本系统代收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管理办法发所属经办机构执行,并抄送财政备案。(6)代理银行应保证自行开发的执收系统与财政系统的顺畅衔接。在系统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代收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时,代理银行应及时与财政沟通,并积极组织人力物力尽快解决问题。(7)代理银行下属各营业网点在受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并应保证为缴款人提供高效、快捷、方便的服务。(8)代理银行及所属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关于对执收执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批准文件,完成对执收执罚单位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不得擅自为执收执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未经财政批准,严禁擅自向执收执罚单位基本户或其他账户划转资金。(9)代理银行应严格控制前台的冲正行为,对已办理的收款业务,不得办理隔日错帐冲正,对于已和财政对帐后发现的差错,由代理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同意后方可冲正。(10)代理银行根据财政划款指令,需当日内完成资金划转。(11)代理银行及所属经办机构应妥善保管财政、执收执罚单位提供的各种支付单据,并负有保密义务。(12)代理银行应财政、执收执罚单位的要求,提供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实时查询服务业务。(13)代理银行应设立投诉机构和电话,并在24小时内对投诉事件做出实质性的回应。(13)代理银行应接受财政的管理监督,应配合提供执收执罚单位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存款及余额情况。代理银行应对市财政局在其服务质量、工作效率、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等方面因考评不合格提出相关整改意见予以配合和支持,确保代理非税收缴业务的正常、有序开展。1、代理银行应密切配合、协助市财政局对非税收缴过程进行监控,对不合理、违规的支出,代理银行未受理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协助市财政局追回已受理款项。2、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直接、授权收缴业务时,无正当理由,不得违规、拒付、拖延和滞留财政资金,因代理银行过错造成的后果,由代理银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代理银行应接受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七台河市中心支行对本业务的管理和监督。4、代理银行服务期限为三年,代理银行应承担市财政局因业务需要而提出的其他合理义务。 七台河市本级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招标 合同签订后服务期限为3年 达到采购方要求标准 0.01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刘星王金玲张远明王秀竹赵贵锋(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合同包号 合同包名称 代理服务费金额(万元) 收取对象
1 七台河市本级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招标 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七台河市财政局

地址:七台河市桃山区学府路97号

联系方式:0464-868815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七台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市辖区七台河市桃山区学府街97号

联系方式:0464-868825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森

电话:0464-8688257

七台河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2年06月17日


相关附件:
七台河市本级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招标报价明细附件.pdf 七台河市本级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招标报价明细附件.pdf 七台河市本级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招标报价明细附件.pdf 七台河市本级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招标报价明细附件.pdf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