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ddjj-2023-800582
预算金额60万元
招标联系人张优越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采用定点竞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与竞价。
一、项目基本信息
(一)项目名称: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法律服务定点采购
(二)项目编号:DDJJ-2023-800582
(三)预算金额:600,000.00
(四)采购需求:
编号 服务描述 需求描述 数量 计量单位
1 人员要求:律师事务所应成立由7名以上律师和1名法务人员组成的法律服务团队为本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服务开始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一、项目名称:南沙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体平台和事务辅助性专项法律服务项目(2023-2024年)。二、服务内容:(一)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体平台法律服务。在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窗口提供工作日现场值班服务,为群众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网络、实体平台的法律咨询、现场矛盾纠纷化解、代书、公益性律师调解等线上以及线下“一站式”法律服务。(二)事务辅助性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为本局行政执法、政府合同提供法律意见;2.对当事人不服本局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委托本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等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后,参与行政复议办理,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3.协助做好12345工单(法律咨询、投诉)、投诉处理工作;4.为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性事件提供法律服务;5.协助做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法律援助、调解、法律服务规则对接等法务工作。三、供应商要求:(一)律师事务所条件。1.为保障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以及法律服务质量,参与投标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至少有15名以上执业律师;2.律师事务所近3年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3.律师事务所应成立由7名以上律师和1名法务人员组成的法律服务团队为本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团队应满足以下要求:①项目负责人: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担任,负责本项目统筹组织和协调;②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人员:由律师事务所指派除项目负责人以外的5名以上律师组成南沙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组,每个工作日从值班组5名律师中,指派1名律师在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提供法律服务;③事务辅助性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指派1名律师和1名法务人员,每个工作日在区司法局坐班,专职提供事务辅助性法律服务。(二)法律服务团队人员具体要求。1.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法规,政治素质高、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品行良好。2.没有受过刑事处罚,3年内没有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3.提供事务辅助性法律服务的律师和法务人员均要求居住在南沙区内,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后半个小时内到达现场提供法律服务。4.项目负责人由律所负责人担任,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擅长行政法领域,专业能力强。5.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律师须具备3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具备矛盾纠纷调解、处置突发群体性纠纷等工作经验及能力,能胜任接待群众和法律咨询工作。6.事务辅助性法律服务律师须具有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有1年以上律师事务所、公检法司或公司法务工作经验,具备良好的文书写作能力。7.事务辅助性法律服务法务人员须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具有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三)其他要求。1.律师事务所每月25号前应将次月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律师组的值班安排表书面报区司法局审核,律师事务所不得安排5名服务团队律师以外的其他律师值班。值班律师有紧急情况的,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报区司法局批准后,方可调整值班组其他律师值班。2.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律师的工作时间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对外服务的时间一致,事务辅助性法律服务律师和法务人员的工作时间与区司法局办公时间一致。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律师、事务辅助性法律服务律师和法务人员应确保工作时间在岗,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每次扣除法律服务费200元;旷工半日,每次扣除法律服务费600元;旷工1日,每次扣除法律服务费1000元。合同期内累计旷工3次(包含3次)以上的,或迟到(早退)6次以上的,区司法局除扣减法律服务费用外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3.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律师、事务辅助性法律服务律师和法务人员在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区司法局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服从工作调配,代表区司法局为群众提供服务,注意形象,言谈举止文明,热情服务群众,不得与群众起争执,如被投诉并查证属实的,每次扣法律服务费1000元,区司法局有权要求更换值班律师;投诉3次以上(包含3次)并查证属实的,区司法局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扣减服务费用。4.律师事务所应在中标后一周内按本项目的服务需求组建服务团队,确定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组律师、事务辅助性法律服务律师和法务人员。法律服务团队人员须经区司法局审核同意。 5.律师事务所应保证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组律师、提供事务辅助性法律服务的律师和法务人员相对固定,并保证其工作时间和工作连贯性,未经区司法局同意,律师事务所在合同期内不得更换上述人员。6.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组律师、事务辅助性法律服务的律师和法务人员提供法律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必须在十日内进行更换,更换的人员应符合区司法局的工作要求,并经区司法局同意。累计三次不符合区司法局工作要求的,区司法局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中标律师事务所的违约责任。7.在任何时候(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遇重大、紧急情况,接到区司法局通知后,律师事务所应指派擅长相应领域的执业律师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提供法律咨询、调解等法律服务。未按照区司法局要求指派合适的执业律师及时到现场提供法律服务的,每次扣法律服务3000元,因未及时指派合适执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造成严重后果或累计2次未指派合适人员及时到场服务的,区司法局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中标律师事务所的违约责任。8.事务辅助性法律服务的律师和法务人员请休假的,律师事务所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报区司法局同意,并安排符合工作要求的人员到岗提供法律服务。9.法律服务团队人员须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违反要求的,区司法局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中标律师事务所的违约责任。 四、项目金额。南沙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体平台和事务辅助性专项法律服务项目(2023-2024年)最高限价为60万元(含税价)包干,项目价格已经包括但不限于税费等一切可预见和不可预见的费用。五、其他要求。(一)代理行政诉讼案件费用支付。合同期内,律师事务所代理行政许可引发的诉讼案件10件以内,代理行政处罚、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等引发的诉讼案件15件以内的不另外收取费用;代理案件数超过上述数量,且代理费用金额不超过合同中标金额的10%的,按照代理行政许可、政府信息公开等引发的诉讼案件4500元/件,代理行政处罚引发的诉讼案件9000元/件计算案件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合同中标金额10%的,中标律师事务所需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关工作,不另外收取费用。区司法局对于中标律师事务所参与的行政复议案件、代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按如下处理:发生被区司法局认定属于主观失误导致败诉情况的,扣减50%服务费用(含诉讼代理费),造成严重影响的,扣减100%服务费用(含诉讼代理费),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二)开展履行合同考核。区司法局每半年对中标律师事务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分上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不满90分)、合格(60分以上不满80分)、不合格(不满60分)四个档次,考核结果作为支付服务费用的重要依据。根据对中标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考核结果,按照考核档次支付服务费用。其中,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全额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年度考核结果为良好的,按照合同款项的90%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按照合同款项的70%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按照合同款项的50%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对上半年考核结果未达到良好等次以上的,区司法局有权要求中标律师事务所更换法律服务团队人员;对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司法局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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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竞价公告时间:2023-05-19 19:03:58 ~ 2023-05-25 00:00:00
(六)供应商报价时间:2023-05-25 09:00~16:00
二、需求信息
服务内容:
合同份数:6
争议处理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
三、供应商报价须知
(一)本项目的供应商,采购人选择的有3家,随机抽取的有3家。
(二)供应商应完整、真实、准确的填写采购需求中规定的所有内容。供应商没有对采购需求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报价被认定为无效报价。
(三)如果因为供应商报价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四)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定点竞价规则
(一)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应不高于最高限价。
(3)在报价时间截止前,供应商可以多次报价,最后1次报价为最终报价。
(二)实质性响应审核
报价时间截止后,采购人应当组成评审小组,对参与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情况进行审核,推荐3家以上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的供应商。认定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的,应当说明不能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的理由。
(三)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报价时间截止后,采购人推荐的实质响应采购需求的供应商有3家以上,系统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默认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当多家供应商报价一致且均为最低报价时,系统按照报价时间由早到晚的顺序,默认报价时间最早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终止规则:在定点竞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变更采购需求;或者在报价时间截止后,参与报价或者实质响应采购需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竞价终止。
五、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张优越 84682286
采购单位: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
2023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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