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区块链技术及应用创新平台第1次澄清
关于渝中区区块链技术及应用创新平台
答疑及补遗的通知
答疑部分
问一:评标办法前附表-商务评分标准-技术团队能力章节的“拥有计算机相关专业博士学位5人以上,得1分;”是否包含5个?
答:包含5个。
问二:评标办法前附表-技术评分标准-区块链技术部分测试报告、检验报告、认证证书、证明文件提供复印件还是原件?
答: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
问三:在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评标办法——2.3.2(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技术团队负责人”部分要求“拥有省级及以上人社部门认证的‘区块链技术研究’专业高级执业资格证书,得2分;作为负责人主持过国家部委区块链相关重点研发计划、专项研究,得2分”。
质疑原因:
1、根据人社部职业技能认定相关规定,我国职业技能认定中并无“区块链技术研究”相关资格证书,该证书要求不具有广泛基础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要求。
2、本项目是技术与应用平台建设项目,与评分要求中描述的“重点研发计划、专项研究”要求并无直接关联,该评分要求的设定存在较大控标嫌疑。
答:1、人社厅发〔2021〕10号已定义区块链工程技术人员国家职业技术技能标准,且本项只是商务条款加分项,非资格审查条件并不存在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投标人。
2、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区块链底层技术平台和上层应用两大类。其核心内容区块链底层技术平台作为国家发改委确定的新基建重要组成部分,未来将为全渝中区提供区块链能力支撑,需要面对大规模、繁杂的业务需求,故而对于区块链技术研发能力要求较高,设置此项为加分项。
问四:在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评标办法——2.3.3(3)技术部分评分标准”中,“区块链技术平台”部分要求
(1)“尖峰冲击测试不少于4万TPS,需要提供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下属检测机构基于《可信区块链标准》检验的测试报告。”
(2)“支持动态数据自动恢复机制,需提供具有CNAS认证的测试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
(3)“支持包括Java,Solidity在内的不少于两种智能合约语言,同时提供三种以上SDK支持的智能合约调用方式,需提供具有CNAS认证的测试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
(4)“投标单位区块链平台需通过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可信区块链密码测试,提供相应证书。”
(5)“投标单位区块链平台需通过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可信区块链安全测试,提供相应证书。”
(6)“投标单位的BaaS平台需经过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评测,并提供评测证明文件。证明文件被测试单位主体需与投标单位一致。”
质疑原因:
以上各项评分标准均对检测机构作出了明显限制,部分标准中还特别要求为检测机构为“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下属检测机构”,目前国内主流检测机构包括“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泰尔实验室”、“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赛西实验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中国赛宝实验室)”等。该评分标准对检测机构的限定完全不合理,实有参照资质证书编写招标文件之嫌,严重限制了潜在投标人的参与。
答:中国信通院连续四年开展“可信区块链系列测评”工作,是国内主流检测机构中唯一连续多年组织公开大规模权威区块链测评的机构,其主导的可信区块链联盟拥有近500家区块链行业的成员单位,检测结果在业内受认可程度最高。测评体系涵盖基础功能、性能、安全、BaaS、密码、政务应用、供应链金融、存证应用、溯源应用共9种评测类型,涉及300多个测试项,累计完成测评工作130余项。综上选择中国信通院下的该测评体系作为参考依据。
问五:在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评标办法——2.3.2(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国家备案资质”部分要求“投标单位的产品或服务在中央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中备案满3个的得3分,不满3个不得分;3个以上每多2个加2分,本项最多不超过7分。(查询地址:https://bcbeian.ifcert.cn/index)服务备案主体需与投标单位主体一致,否则不得分。”
质疑原因:
1、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所要求,需要备案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本项目作为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采购内容为“成品软硬件、定制化开发、标准规范编制”与备案所要求的服务内容并不相符,故以备案数量作为评分依据设置不合理,变相限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
2、根据中国网信网《关于区块链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上线的通告》和“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于2019年1月28日发布的通告中明确表示“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仅对备案主体所从事的区块链信息服务进行登记,信息由备案主体自行填报,该备案不对具体的主体、产品、业务等承担法律责任,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备案结果用于宣传和其他用途”。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要求,将该备案结果作为评分标准属于不合规使用。
答:1、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9年1月10日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其旨在明确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和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健康发展,规避区块链信息服务安全风险,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提供、使用、管理等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信息实行定期查验。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存在信息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整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后方可继续提供信息服务。本项目采购内容为渝中区区块链基础设施建设,对合规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有极高要求,需要投标人具备区块链产品的自主研发和合规运营经验,并获得国家有关监管部门的备案编号,同时受到国家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9年1月10日发布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信息实行定期查验。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存在信息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整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后方可继续提供信息服务。本评分项重点考察投标人具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区块链信息服务能力,不涉及法律责任认定,也未用于宣传和其他用途。
问六:在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评标办法——2.3.2(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大型区块链项目支撑能力”部分要求“拥有1个同省级政府部门直接签署的区块链项目合同得1分;拥有1个同国家部委签署的区块链合同得2分;每拥有1个合同金额超过500万的区块链合同得1分,最多得3分。以上合同不得重复计分,且合同名称包含关键字‘区块链’。”
质疑原因:
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已纳入了整治范围。该评分标准针对业主单位类型、合同金额明显加以限制,存在明显倾向性,变相限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
答: 在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评标办法——2.3.2(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大型区块链项目支撑能力”部分要求“拥有1个同省级政府部门直接签署的区块链项目合同得1分;拥有1个同国家部委签署的区块链合同得2分;每拥有1个合同金额超过500万的区块链合同得1分,最多得3分。以上合同不得重复计分,且合同名称包含关键字‘区块链’。”修改为“每拥有1个合同金额超过500万的区块链合同得1分,最多得3分。需合同名称包含关键字‘区块链’,若合同名称不包含关键字‘区块链’,则合同内容能体现区块链部分金额超过500万。”
问七:在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评标办法——2.3.2(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技术主导”部分要求“每主导1个国际电信联盟(ITU)的区块链技术(标准名称需体现DLT或blockchain)相关国际标准制定得2分,最多得4分;需提供ITU官方网站(https://www.itu.int/en/ITU-T/Pages/default.aspx)截图证明和对应网址链接。”
质疑原因:
目前已知的区块链相关国际标准发布机构初要求中所述的国际电信联盟(ITU)外,还至少包括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评分标准中要求必须为国际电信联盟(ITU)相关国际标准,属于明显非公开性限制,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答:在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评标办法——2.3.2(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技术主导”部分要求“每主导1个国际电信联盟(ITU)的区块链技术(标准名称需体现DLT或blockchain)相关国际标准制定得2分,最多得4分;需提供ITU官方网站(https://www.itu.int/en/ITU-T/Pages/default.aspx)截图证明和对应网址链接。”修改为“每主导国际电信联盟(ITU)、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中的1个的区块链技术(标准名称需体现DLT或blockchain)相关国际标准制定得2分,最多得4分;需提供对应官方网站截图证明和对应网址链接。”
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不属于世界三大国际标准化机构。
问八:在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评标办法——2.3.2(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智能印章产品成熟度”部分要求“智能印章每拥有1个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业绩加3分,最多得6分;需提供合同复印件。”
质疑原因:
本项目采购内容包括“成品软硬件、定制化开发、标准规范编制”,其中智能印章仅为其中一小部分,6000余万预算项目以其中一小部分建设内容相关的案例经验作为评分标准,无法客观公正的对项目全貌进行评判。
答:在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评标办法——2.3.2(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智能印章产品成熟度”部分要求“智能印章每拥有1个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业绩加3分,最多得6分;需提供合同复印件。”修改为“智能印章每拥有1个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业绩加2分,最多得4分;需提供合同复印件。”
问九:商务部分控分过于明显。
1.大型区块链项目支撑能力(6分):要求“且合同名称包含关键字“区块链””,现在好多数据共享开放项目均涉及底层区块练技术保障数据所有权和使用记录,但区块链只是其中要求的部分,不代表企业不具备大型区块项目的实力。控分过于明显,明显是数着合同定的评分标准。
2.技术主导评分(4分)细则要求:每主导1个国际电信联盟(ITU)的区块链技术(标准名称需体现DLT或blockchain)相关国际标准制定得2分,最多得4分。标准需体现DLT或BLOCKCHAIN字样,这明显就是萝卜坑,参与标准建设是投标单位实力证明,但要求到如此之细的很明显是控标行为,严重排斥其他潜在投标者。
3.智能印章产品成熟度(6分):6000万只是招了个智能印章产品吗?明确列入评分细则,明显是某厂家在这个方向有成熟的产品,倾向性太强。16分的控标分让人望尘莫及。希望重庆市渝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各厂家站在同一起跑线公平竞争。
答:1、在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评标办法——2.3.2(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大型区块链项目支撑能力”部分要求“拥有1个同省级政府部门直接签署的区块链项目合同得1分;拥有1个同国家部委签署的区块链合同得2分;每拥有1个合同金额超过500万的区块链合同得1分,最多得3分。以上合同不得重复计分,且合同名称包含关键字‘区块链’。”修改为“每拥有1个合同金额超过500万的区块链合同得1分,最多得3分。需合同名称包含关键字‘区块链’,若合同名称不包含关键字‘区块链’,则需合同内容能体现区块链部分金额超过500万。”
2、DLT(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分布式账本技术)、blockchain(区块链)是区块链技术的英文写法,不存在排斥其他潜在投标者。
3、在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评标办法——2.3.2(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智能印章产品成熟度”部分要求“智能印章每拥有1个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业绩加3分,最多得6分;需提供合同复印件。”修改为“智能印章每拥有1个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业绩加2分,最多得4分;需提供合同复印件。”
问十:重庆市渝中区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贵单位发布的渝中区区块链技术及应用创新平台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商务、技术部分所作要求:
1、技术主导——每主导1个国际电信联盟(ITU)的区块链技术(标准名称需体现DLT或blockchain)相关国际标准制定得2分,最多得4分;
2、可信区块链密码测试——投标单位区块链平台需通过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可信区块链密码测试,提供相应证书。
3、可信区块链安全测试——投标单位区块链平台需通过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可信区块链安全测试,提供相应证书。
4、联盟链BAAS平台成熟度能力——投标单位的BaaS平台需经过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评测,并提供评测证明文件。证明文件被测试单位主体需与投标单位一致。结合ITU官方网站(https://www.itu.int/en/ITU-T/Pages/default.aspx)和中国信通院可信区块链推进计划官方网站查询(http://www.trustedblockchain.cn/#/evaluating/evaluating)结果(项目证明材料详见下材料),均满足以上评分条件的企业只有杭州趣链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文件存在明确指向性,这不得不让人怀疑该本次招标是为该公司量身定制项目。请招标人严格审查招标文件、严肃招标纪律,本人保留做进一步投诉的权利。
答:满足上述要求的不止1家单位,且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从投标人报价、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三方面综合评定,不存在排斥其他潜在投标者。
问十一:招标文件分值构成:1.投标报价50分;2.商务部分30分;3.技术部分20分。既然是一个技术标的采购,报价和商务分值达到80分,技术分值只有20分,有失公平。盼复。
答:本项目将商务部分调整为25分,技术部分调整为25分。招标文件第三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2.2.3(3)技术方案调整为6分,其中系统建设方案2分,系统性能与技术建设2分,系统安全性建设方案2分;区块链技术平台调整为19分,其中可信区块链安全测试调整为2分,“满足得1分”修改为“满足得2分”,联盟链BAAS平台成熟度能力调整为4分,“满足此情况得3分”修改为“满足此情况得4分”。
问十二:本项目是整体招标,不分包,是吧?
答: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补遗部分
一、在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评标办法——2.3.2(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国家备案资质”部分要求“投标单位的产品或服务在中央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中备案满3个的得3分,不满3个不得分;3个以上每多2个加2分,本项最多不超过7分。(查询地址:https://bcbeian.ifcert.cn/index)服务备案主体需与投标单位主体一致,否则不得分。”修改为“投标单位的产品或服务在中央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中备案有1-2个,得1分,满3个的得3分;3个以上每多2个加2分,本项最多不超过7分,0个得0分。(查询地址:https://bcbeian.ifcert.cn/index)服务备案主体需与投标单位主体一致,否则不得分。”
二、招标文件第三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商务评分标准和技术部分中要求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加盖投标单位法人章。投标时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须随身携带以上所有复印件的原件及原件清单(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带二维码的证件、身份证、网页打印件、截图、承诺书、声明除外),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次性递交,不得补交,原件袋必须密封。评标委员会审查时必须对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核查,若经审查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或未提交原件的,则该证明或证件无效。
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3.2条的“3、本招标项目包含建筑安装工程费、招标代理费、安全生产费、等级保护测评费、系统测评费。4、本招标项目设置投标总价最高限价和分项最高限价,总价最高限价和分项最高限价最迟应于投标截止日15日前公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相应的最高限价,否则,将按否决投标处理。5、工程建设其他费(包含招标代理费、安全生产费、等级保护测评费、系统测评费)为暂定金额,与最高限价一起公布。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给初的暂定金额填报,不得更改,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修改为“3、本招标项目设置投标总价最高限价,总价最高限价最迟应于投标截止日15日前公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总价最高限价,否则,将按否决投标处理。”。
四、删除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部分中(一)投标函格式中“其中工程建设其他费暂定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
五、删除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部分中(三)分项报价表中的“工程建设其他费”。
六、删除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商务部分(含资格审查资料)的(二)项目清单报价表中二、工程建设其他费及其子项和投标总报价中“计算公式:一+二”。
七、本项目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人民币58168600.00元(大写:伍仟捌佰壹拾陆万捌仟陆佰元整),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此最高限价,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招标人:重庆市渝中区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渝中区区块链技术及应用创新平台项目答疑及补遗通知.docx |